□ 朱丽琴
“高考公平”是个老话题,但几乎每年都是人们谈论的热点,因为高考制度不仅关系着百千万学子的命运,更关系中国未来的发展和希望。众所周知,“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的发明都伟大的多。”[1]既然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工具,那么考试公平则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前提。在中国所有的升学考试中,“高考”无疑是最能决定学生命运的考试制度,所以高考公平在教育公平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新中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教育制度非高考莫属。在高考改革话题的关键词中,人们最先想到也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公平”一词。[2]本文尝试从法治视角探讨高考公平问题,努力寻找完善办法,促进高考制度走向实质公平。
所谓“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看,法治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4]那么教育法治,就是在教育行为实践和管理活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以确保教育行政权力的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管理机制、活动方式和秩序。
“公平”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评判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平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等不同的角度,都可以给公平作出定义。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平”是指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而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有力的武器。
法治与公平具有紧密的联系,在我国不能实现依法治国就不能实现在社会各层面的实质公平,因而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公平则是检验法治实施广度与深度的价值标尺,我国各项事业越是表现出公平,越是能维护好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表明法治越深化,反之,法治越健全则越能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在教育实践领域,我们主张要实现教育法治与教育公平,这是法治与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中的延伸与体现。只有实现教育法治化,才能保障教育公平,才能促进教育事业的有序稳定发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而教育公平问题从本质上看属于人权范畴,考试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前提,没有考试的公平则谈不上教育公平。
(一)一考定终身的高考制度本身就有违公平。目前,我国高中生进入大学门槛基本还是采用一刀切的高考制度,这一制度自1952年建制至今已有62年的历史,作为举国上下的大考,长期以来都是全国统一命题。1977年,在高考被废止了10年后终于得到恢复,高考制度的恢复是在人才选拔制度上重建公平与正义,改变文革特殊时期的错误做法。几十年来,中国的高考制度对人才的选拔和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考定终身的制度逐渐暴露了自身的缺陷,这并不是说高考制度不好,而是它的发展与中国教育经济的发展逐渐不合拍。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高考制度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这一制度已经表现了许多问题,高中生在接受多年教育后一般都表现出自身的特点,用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方法来决定每个学生的命运值得商榷,一次考试怎么能考核学生的全部素质和能力,这本身就是公平问题。
(二)高考制度的一些政策有违公平。
1.加分政策。高考加分是我国高考制度中一项实行多年的优惠政策。加分政策制定的初衷是鼓励那些在德智体方面确实具有特长的学生,这是因材施教的一种表现。但“加分政策”实行后带来了负面的导向,成了家长纷纷为孩子争取高考成功的捷径。许多家长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够考上更好的大学,一门挖空心思培养子女各种特长。例如2014年7月,中国之声报道了一个案例:在河南省2013年青少年传统武术锦标赛中,总共只有800人的赛事,竟有564人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最终445人获批并拿到了10分的高考加分。[5]给予加分的学生应该是“凤毛麟角”,但逐渐变成了“乌合之众”,这样的加分政策还有什么公平和意义可言。
2.提前自主招生政策。2003年,教育部开始推行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包括国家重点大学自主招生与高职自主招生,这是对中国高考制度的重大改革,自主招生可以使被录取的考生享受10~20分的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一出台便受到社会的热议,自主招生给相关高校的招生管理部门带来腐败的机会,因而使招生制度变得不公正。许多父母为了培养孩子通过自主招生考上重点大学,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担负高额的培训班费用,显而易见的是,富裕家庭的子女在自主招生中会占一定优势。再加上一些高校招生部门的腐败,使自主招生政策的弊端暴露无遗。
3.高考录取分数倾斜政策。既然高考是一种人才选拔机制,那么倘若唯以分数论的话,为什么各地的高考招生都对本地区的学生进行分数线保护呢?分数线为何向京津沪等重点城市倾斜?这些城市的大学录取分数线都比其它省份低几十甚至一百分之甚,这种倾斜性保护使分数本来能上重点名牌大学的外地考生只能上普通大学,而重点城市中的很多考分不高的学生却上了名牌大学,从公平角度而言,高考应该使每个学生都有公平的入学机会,但发达地区的分数线倾斜政策明显带有不公平性。
(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影响高考公平。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导致教育机会公平受到很大威胁,从而影响高考公平。一方面,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比较,在教育资源的支持与投入上要远远落后,这就使中西部地区的学生在接受教育的开始就处于劣势,从表面上来看,每个地方的孩子都能有机会上学,但实质上落后地区的孩子的辍学率远远高于发达地区,这从根本上打破了教育机会公平。另一方面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的总体差距越来越大,正所谓“寒门难出贵子”。高考恢复的三十多年来,重点高校中的农村生源比例持续走低,究其原因应该是比较复杂的,但应该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农村经济总体落后,父母无能力为孩子支付巨额的培养费;二是农村地区教育资源投入不足,教师总体素质不高,优质教师资源往往都流向城市,教师差异是农村教育落后的重要因素。但这种状况其实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不同地区、农村与城市地区学生高考的不公平。
(一)制定良法并切实施行。法律是促进公平的重要手段,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教育公平立法,维护教育公平,保证受教育者的机会均等,用立法维护教育公平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重要做法,如美国1961年公布的《平权法案》,规定在入学上要消除种族歧视,而且要给少数族裔和女性以优先的考虑。法国政府2005年出台了新的《教育指导法》,规定将颁发文凭的标准改为对期末考试、平时考试、实习考试和鉴定等成绩的综合计算,以避免“一考定终身”的不合理现象。[6]可见,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公平立法在实现受教育者机会公平上的作用。我国应该予以借鉴,出台维护教育公平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护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机会公平。
(二)取消现行不合理的各种高考政策。前文已述,现行很多不合理的政策是造成教育不公的重要因素,而且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应该予以取消。一是取消各种不公平的加分政策,避免不合理的“走捷径”。二是取消提前招生与保送生政策,这种政策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招录标准,还容易滋生腐败,在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环境下,应该取缔。三是改变分数线向重点城市倾斜的现状,既然高考成绩是入学的标尺,那么就该禁止地方保护,鼓励更多的学生能够异地求学。
(三)建立良好的法律机制。第一,改变一考定终身的不合理制度,建立高考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大学招生制度,应该更多关注学生的平时成绩与表现,这更能体现公平。第二,建立完善的高考以及招录的监管机制,即便有了良法,法律在运行中由于人为因素还会存在偏差,这并非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中存在各种疏漏,因此应该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监管机制,特别是社会监督机制。第三,建立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的高考申诉机制,为了进一步维护高考公平,可以在各省建立高考申诉机制与平台,受理在高考及录取过程中被侵权人的申诉,充分维护高考公平与考生利益。
[1]J·S·布鲁贝克,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75
[2]郑若玲.高考公平的忧思与求索[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0,4:14~29
[3]亚里士多德;吴寿鹏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4]张文显.法律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30
[5]南平.清理加分利于促进高考公平[N].南京日报,2014-12-18(F02)
[6]郑若玲.高考公平的忧思与求索[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0,4: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