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识形态为主转向多元均衡支撑的内在诉求——透视一党制下越共合法性建构的逻辑

2015-03-18 10:42杨增亮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4期
关键词:执政党合法性政党

□杨增亮

一、合法性的内涵

合法性理论一直是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1]当然,古代并没有明确提出“合法性”这一术语,而是直接转化成操作层面的“如何维持统治,如何保证人民的服从和社会的有序”工具性手段,内在地涵盖着建构政权“合法性”的思维逻辑。当前,“学界公认韦伯(Weber,Max)是当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2]按照韦伯的观点,合法性是指对一种政治秩序或统治的服从,并依据合法性的来源分为:魅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三种权威,弗兰克·帕金(Parkin,Frank)则发展了韦伯式“合法性理论”,强调统治的合法性的源泉必须经过“同意”这一过程,[3]通过“同意”达成的“认可”构成了合法性的基石。李普赛特则将这种“认可”进一步提炼并使之带有“神圣化”的意味,将“信仰”这一要素纳入,认为合法性就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4]“认同”构成了合法性的依据。

二、政党政治维度下合法性的建构

(一)政党合法性成为政治合法性内核的理论逻辑。当前,合法性的理性建构主义解释传统在休谟及黑格尔等人的批评下逐渐丧失了主导地位,[5]合法性中的“神性”被逐渐剥除,在19世纪开始向价值中立的经验主义转向,[6]而对合法性进行经验主义的研究倾向,则给予政治中其他“附着物”的合理性更多的解释空间。就实践来看,民主思潮的发展给予政治领域许多具有工具性的操作手段,推行两党或多党制被赋予民主的价值,政党政治成为现阶段大部分民主国家的外在表现。所以,政治合法性研究必须充分纳入政党这一“附着物”,政党政治的发展已经将“政治、政府、政党”成为三位一体的存在,政治这一抽象概念在操作上需要政府作为具体载体,而民意诉求则由政党代表,政党通过竞争上台控制政府从而实现民意,在现阶段,政党成为当前政治建构的内核。若从单一维度看,政治依旧处于相对抽象的层面,而政党则成为更具操作性的政治要素,依托于当前政治合法性的经验研究倾向,人民对执政党的“认可”基本可以构成政府和政治合法性的内核。

(二)一党制体制下合法性建构的思维逻辑。在两党或多党竞争制国家,民众对一届政府是否“认可”,可以通过“选举”程序进行表态。在该过程中,民众对政治合法性的判断实质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对这一选举体制是否“认可”的判断,另一方面则是对上台政党是否“认可”的判断。由于多党派的存在得到规则的肯定,且各党派的话语权由自己去争取,本身涵盖有民主价值的“选举体制”在操作层面成为价值中立的规则框架。基于此,“竞争性的选举制度”这一框架在民主的理念下并不容易受到民众的质疑和攻击,而具有真正价值色彩并成为民众矛盾焦点的要素则放在了各党派所支持的政策上,民众对执政党的不满可以通过选举制度和反对党作为缓冲,减小了直接攻击政治体制的可能。

在一党制体系中,执政党通过公权力享有者的身份掌控大部分政治资源并深入社会各领域,执政党的价值理念通过人事制度及立法程序成为政府运作的准则,形成政治、政府与执政党更高的统一性,民众往往在心理层面将政党、政府和政治看作是一体的存在,对执政党的认可,就统合地认可了整个政治与政府。然而由于一党制下并不存在政党轮替这种让民众具有自主选择的可能,民众在无“备选项”的情况下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强对执政党外在形象的直观感受,并将其直接与整个政治体制对等,而执政党在制度架构下同样也没有政党竞争制度与合法的反对党作为它与民众间矛盾的缓冲。所以在一党制政治生态下,民众与执政党间的摩擦会更为直接而缺少“润滑”,执政党的政策直接面向民众,民众在评价执政党的同时也是在评价整个政治体制,“如果执政党所倡导的价值观不能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不能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就会失去民众的心理支持,就会影响政党合法性认同,这对执政党是十分危险的事情”。[7]而“当政治系统出现合法性危机即合法性资源不断枯竭,甚至合法性基础丧失时,政治系统和秩序就会出现混乱,严重的会遭受被颠覆的命运。”[8]由于一党制下执政党与民众间缺乏必要的制度性缓冲,为了保证执政地位的稳固就需要更多的合法性资源。

三、越共作为唯一执政党的合法性建构路径

(一)越共合法性建构与一党制合法性建构逻辑的契合。人们“都同意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基础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意识形态、制度规则、绩效、历史、领袖魅力、国际支持等,”[9]而“意识形态与制度规则是首要的合法性基础,但在特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下其他的合法性基础也能成为首要的合法性诉求。”[10]由于越共是唯一的执政党,在民众中往往会在观念层面形成“党政一体”的认知,没有政党竞争作为民众的“备选项”,政权与民众间缺少制度性缓冲机制,所以越共要继续保持执政地位,理论上需要更多的合法性资源,这一需求更带有工具性而不是价值性,这与一党体制下执政党合法性建构的普遍逻辑具有内在一致性,并不会因为执政党的性质而有所改变。而越共合法性资源的构建也经历了从以意识形态为主转向多元均衡支撑,资源建构的转换,一方面反映了“在社会转型中,现代性因素对传统合法性的资源和基础形成的挑战”,[11]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越共面对挑战所实施的“通过主动寻求合法性资源重构,以及通过推动‘多元化’达到强化合法性”的组织目标。就越共的实践操作来看,越共合法性资源塑造模式的转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越共成立到越共六大(1986年);越共六大到越共九大;越共九大至今。其合法性资源的建构经历了一维到二维,再到多维的转变。

(二)1986年以前的越共合法性建构路径:以意识形态为核心。在1986年越共六大前,越南在外来干预的影响下,民众原本分散的“关注点”得到凝聚,宏观层面表现为对民族独立的诉求。在该时期,为了有效实现对外来干预的反抗,国内的团结成为必然要求,实现团结的有效方式则是“利益的一致性”和“行为的一致性”。而在外来干预的背景下,在宏观层面越南民众的“利益”与“行动”得到了有效统一,即“获得民族独立”。在实践操作层面,则表现为如何将民间的反抗力量组织起来以及由谁来领导的问题。同时,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政党,除了有契合实际的目标作为自己努力的方向外,在理论层面,还需要构建起一套合理的理论作为自己存在和指导行动的依据。

越共作为一个希望在越南社会有作为的政党,必定会将寻求民族独立纳入到自己的组织目标中,通过将组织目标与社会整体目标的一致获得民间的“认可”,在操作层面,通过这种思想的传播实现广泛的“团结”,从而保证越共在国内的影响力得到提升。另一方面,为了论证自身的合理性并切合其自我定位,马列主义成为越共的宏观理论,并通过实践上升为意识形态层面。随着越共在领导民族独立运动中不断成功,民众对越共的“认同”开始转化为越共的合法性资源,马列主义理论也被越共在革命中所形成的组织魅力与领袖魅力武装,并被民众认可成为心理层面接受的要素。所以,“越南在统一前的革命战争时期形成了以意识形态为中心的合法性模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意识形态为首要的合法性基础,配合以民族主义、传统、领袖魅力、国际支持等合法性基础”,特别是马列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结合,与革命实践形成双螺旋结构,成为越共在凝聚社会力量方面主打的“品牌”,成为强化其合法性的依据。

(三)六大到九大的越共合法性建构路径:意识形态与经济增长二元动力论。一种制度建立后会存在路径依赖效应,而一种观念特别是意识形态形成并在全社会深化后同样也会存在“路径依赖”。越共在1976年实现南北统一后,基本完成了与民众宏观诉求相一致的目标,即获得民族独立,而指导革命成功的马列主义也成为论证越共合法性的核心资源,所以越共在之后的一段时期,理论上并不存在合法性资源不足的窘况。当社会目光转向国内建设,越共领导下过于急进的变革导致随后的南方社会主义改造失败、两个五年计划失败等都让国内经济迅速恶化,民众生活水平急速下降,这一切都快速消耗着越共曾经建立的合法性资源。因为“一个政党如果不能有效地追加新的合法性资源,就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合法性危机,进而失去政治合法性基础。”

此时越共实质上需要关注三个目标:一是防止民众目光出现大规模转向,即从对一党制的肯定转化为对多党竞争制的诉求;二是继续维持已有的合法性资源,若有可能则继续强化;三是快速解决当前消耗越共合法性资源的因素,即国内经济恶化与民众生活下降。虽然理论上由于经济绩效所产生的合法性属于“特定支持”的范畴,具有先天的不稳定性,并不能作为合法性的首要基础,但由于越共的合法性是基于经济困境而被削弱的,且“经济衰败意味着其合利益性基础的丧失,是政府(政党)无能的最直接表现,”所以,发展经济反而成为当前越共构建新的合法性资源的第一诉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越共“六大、七大、八大都是‘以经济革新为重心’,形成以经济革新为主、政治革新为辅的革新模式。”

合法性资源的获取与建立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时间成本较高,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越共自然不能放弃已成为其合法性资源的意识形态。而统一后的现实却表明,社会主义计划体制并没有越共宣传的那样好,反而引发危机。从可操作的角度来看,在原有意识形态上纳入“革新”的内核成为越共的必然选择,毕竟重构意识形态的成本与不稳定的代价过大。通过“革新”,使其“主要功能是使经济革新合法化,以及提供经济增长所必需的政治稳定,”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意识形态教育则成为越共的必然选择。所以在该时期,意识形态与经济增长二元动力在建构和塑造着越共的合法性。

(四)九大以来越共合法性建构路径:多元化要素支撑。合法性资源构建只是一个工具性手段,并无过多意识形态色彩,只是由于使用要素的不同,才带有些许性质上的区别。按照越共六大后合法性建构及强化模式的逻辑,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纳入其他要素作为合法性资源不仅可行而且必要,且在特定条件下,意识形态会因受社会现实挑战而导致合法性的削弱。所以,“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要求政治合法性的根基必须随之更新。这是因为,在不同的政治文明形态下,政治合法性存在的基础与获得的方式有所不同。”从现实来看,越共将经济增长作为重大的合法性资源这一策略毕竟带有一定应急性,且经济绩效对合法性的维系能力往往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一方面来自对未来经济增长不稳定的担忧,另一方面则来自实现经济增长后所形成的更多元的民间诉求。所以,建立更多元的合法性来源则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越南作为一个易受外部影响的发展中小国,为了维持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必须关注两点:一是保证合法性资源的多元化,二是实现各合法性资源的足量化。在越共九大后,通过革新措施可以看到越共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在宏观政策上强调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要同时推进;在经济领域完成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建立;在政治领域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前提下引入“民主化”作为价值导向,实现权力交替和权力制衡的程序合法化,将合法性资源的支撑要素进行有效分散,分别构建,从而确立整体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在具体措施中,实施国会代表直选、总书记差额选举、强化国会职权、否决“梦工程”,都可以看到越共对民主化的推动作用和效果。

四、结语

在政党政治下,政党的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构成政治合法性的重要评判标准,特别是在一党体制下,受“政治、政府、政党三位一体”思维的影响,执政党成为政治合法性的建构与维持者。相较于两党或多党制,由于一党制体制下的执政党与民间社会的磨合缺乏具有程序性或替代性的缓冲机制,理论上执政党往往需要更多的合法性资源为支撑。越南共产党在合法性资源的获取和建构方面,走过的就是这样一条道路,在合法性建构的路径选择上,越共经历了从意识形态为主转向意识形态与经济增长二元驱动,再从二元驱动转向多元均衡支撑三个阶段,所反映的正是一党制体制下执政党合法性资源建构的普遍和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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