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武则天时期的劝农与科责

2015-03-18 05:32吴树国李明瑶
关键词:武则天敦煌时期

吴树国,李明瑶

(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2.吉林广播电视大学,长春130022)

试析武则天时期的劝农与科责

吴树国1,李明瑶2

(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2.吉林广播电视大学,长春130022)

武则天时期的劝农性科责无论对象还是惩罚的力度都与中国古代历史上通常的劝农形式有别。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武则天将劝农与官吏考课联系起来,并辅之以严厉的监察,促使地方官员进一步向基层吏员和百姓施压,从而导致严厉的科罚。另一方面,武则天时期出现大量浮户,劝农与科责既是在民户逃亡后保证农业生产继续的手段,也是巩固劝农政绩、招徕户口归农的措施。武则天时期的劝农性科责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这一阶段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政府的“劝农”本质最终还是促使劝农官与基层农业生产管理日益疏离,劝农愈趋形式化。

劝农;科责;武则天

关于武则天对农业的重视问题,学术界讨论颇多。①但笔者在翻阅池田温先生《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时,有两则武则天时期与劝农相关的科责文书还是觉得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武则天时期的劝农性科责非惯常现象

武则天时期有两则关于劝农的科责文书,兹抄录如下:

(一)武周长安三年三月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大谷文书二八三六)[1]199

(前缺)

1.家奴客须着,贫儿又要充衣。相学鹤望,和籴

2.谷麦漫将费尽。和籴既无定准,自悮(误)即受单

3.寒。岂唯虚丧光阴,赤露诚亦难忍。其桑麻

4.累年劝种,百姓并足自供。望请检校营田官,

5.便即月别点阅萦子及布。城内县官自巡。如有

6.一家不缉绩者,罚一迴车驮远使。庶望规模

7.递洽,纯朴相依。谨以牒举,请裁,谨牒。

8.长安三年三月日,录事董文彻牒

9.“付司,辨示

10.一日”

11.三月一日録事受

12.尉摄主簿付司户

13.“检案,泽白

14.一日”

15.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16.三月日史氾艺牒

17.准牒下乡及榜示村

18.坊,使家家知委。每季

19.点检,有不如法者,随犯科

20.决。咨。泽白。

下略

(二)周长安三年前后敦煌县牒(大谷文书二八三八号)[1]200

1.乡,耕耘最少,此由社官、村

2.正,不存务农。即欲加决,正属

3.农非,各决贰拾。敦煌、平康、龙勒、

4.慈惠四乡,兼及神沙,营功稍少,符

5.令节级科决,各量决

6.拾下。洪池乡,州符虽无科责,

7.检料过,非有功,各决五下。

8.其前官执祭,咨过长官,

9.请量决罚讫,申咨。前示。

10.十六日。

这件文书,正面文字背面,还有三行字:

1.二月十六日社官、村正到

2.合当乡见社官、村正到

3.悬泉乡(18)

这两则文书多处使用武周新字。前者董文彻牒是劝百姓广种桑麻,努力实现衣着自给,不能单纯依赖政府的和籴绢布。如果没有和籴的粮食,或者政府和籴数额减少,依赖和籴绢布就会落空,这样的百姓就会有“赤露”、“单寒”之忧。牒文对“不缉织者”的科责是:“罚一迴车驮远使”,就是充远役。这样的处罚对百姓看来并非具文。后面的敦煌县牒记载了对那些“耕耘最少”或者“营功稍少”的乡社官、村正,州符科责,县官主罚。乡社官、村正被处罚最重者“决贰拾”,最低“决五下”。

上述武周长安时期对基层官员和百姓贻误农事的科责,目的显然是劝课农桑。但纵观中国古代劝农史实,这一表现在中国历史上却并非惯常现象。中国古代社会不乏劝农之举,如皇帝行“籍田“礼,向上天祈谷,皇后参加亲蚕仪式,或者派劝农官到各地劝勉农事,同时,对地方官或者百姓怠于农事的科罚也有制度因子。《周礼·载师》中就有“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不过,这些惩罚措施能否落到实处值得怀疑。因为既然不从事生产,那么里布、屋粟和夫家之征从何而来?倒是《周礼》卷四《闾师》中“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具有可行性,它从礼教的角度对怠农者以惩戒。如果考虑到周代社会的氏族或部族共同体色彩,以及农业生产的半集体性特征,《周礼》中的劝农和科责不难理解。但周秦之际,井田制瓦解,个体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原有的氏族或部族共同体也让位于国家户籍管理下的编户齐民。尽管劝勉农事的制度习俗应然存在,但相对固定的田租和口赋,使国家的关注点从农业生产转向农产品的分配,即通过财政和赋役手段攫取农民的劳动成果。当然,农业生产的好坏决定着国家财政收益的稳定与增长,这也是为什么以后的政府仍然劝科农桑的原因。因此,总体上看这一变化的结果是国家财政与户籍、赋役的直接联系,而农业生产退居第二位。这从劝农官的职掌权限变化也能够看到,周礼中的田畯、里宰直接负责农业生产,而汉代诸曹掾史中的劝农掾虽监乡五部,但根据吴简中劝农掾的记载,其职责已经是名籍、赋税和官司担保[2]。

隋唐时期基层的里正虽有劝科农桑之责,但从《唐律疏议》中对里正失职的科责来看,还是均田、户口、田赋、差科不均或营私舞弊方面,并没有具体农业生产的内容。即使在《田中种树判》中,“乙姑在田中种树,邻长责其妨五谷,乙乃不伏”[3],看似邻长对乙生产行为的干涉,但元稹后来的判词是“既难偿责,无或顺非”,意思是既然不能赔偿人家,还是顺应古意,不如不种。这里面透露的信息是乙之所以被邻长究责,是因为其生产行为已经妨碍了别人的生产,如果乙种树仅仅是妨碍了自家的五谷,可能不会有人追究,这说明农业生产是家庭或个人的个体行为。

从这一意义上讲,武则天时期对百姓纺绩的科责,对村官、社正的惩罚并非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惯常现象。由此不仅使人追问,武则天时期的劝农与科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它是在一种什么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国家行为?了解武则天时期劝农与科责的问题,能否有助于我们对武则天时期的社会经济整体认识有所加深,以及对武则天个人功绩的评价?

二、武则天时期劝农性科责出现的特殊吏治环境

在《周长安三年前后敦煌县牒》中有“洪池乡,州符虽无科责,检料过,非有功,各决五下”字样,此处州符是沙州的下行公文,说明敦煌县的农事问题得到沙州州衙的关注和督责,而对洪池乡,在州层面并无科责的情况下,其社官、村正也被认为没有功绩,“各决五下”,这里对洪池乡社官、村正的科责来自敦煌县。由此可以看出,武则天时期的劝农问题得到州县两级官员的重视。

之所以出现这一局面,最直接的原因是武则天时期将劝农作为课绩,与官吏的赏罚进退联系起来。如文明元年(684)的《诫励风俗敕》称:

自今以后,所在州官县僚,各宜用心检校:或惰于农作,专事末游;或妄说妖讹,潜怀聚结;或弃其并邑,逋窜外州;或自衒医占,诱惑愚昧。诸如此色,触类旁求,咸须防纠,勿许藏匿;又属当首夏,务在田蚕,虽则各解趋时,亦资官府敦劝。若能肃清所部,人无犯法,田畴垦辟,家有余粮。所由官人,宜加等第。功状尤异者,别外加擢。若為政荷濫,戶口流移,盜發罕能自擒。逆謀為外境所告,輕者年終貶考,甚者非時解替。御史及臺郎出使,審加訪察,各以狀聞,宜宣示諸州,各令所在知悉。[4]570

这一诏敕虽是以睿宗李旦名义颁布,但实为武则天辅政的产物,它将是否“务在田蚕”或“惰于农作”都作为官吏课绩的范围。其中,“若能肃清所部,人无犯法,田畴垦辟,家有余粮。所由官人,宜加等第。功状尤异者,别外加擢”。而田畴垦辟、家有余粮是官吏加第加擢的重要内容。同样,为政荷滥、户口流移是年终贬考,甚至非时解替的参照对象。

不仅如此,武则天时期还将劝农内容作为御史监察官出使考察的事项,利用严厉的监察手段督促地方官员重视农业。武则天时期御史巡察内容之多,涉及官员之广是其他时代罕有匹敌的。正如万岁通天元年(696)凤阁舍人李峤上疏武则天所云:

陛下创置左右台,分巡天下,察吏人善否,观风俗得失。斯政途之纲纪,礼法之准绳,无以加也。然犹有未折衷者,臣请试论之。夫禁网尚疏,法令宜简,简则事易行而不烦杂,疏则所罗广而无苛碎。窃见垂拱二年(686)诸道巡察使科目凡四十四件,至于别作格敕令访察者,又有三十余条。而巡察使率是三月之后出都,十一月终奏事,时限迫促,簿书委积,昼夜奔逐,以赴限期。而每道所察文武官,多至二千余人,少尚一千已下,皆须品量才行,褒贬得失,欲令曲尽行能,皆所不暇。此非敢惰于职而慢于官也,实才有限而力不及耳。[5]从李峤上疏可以看出,监察特使出行特别频繁,访查内容前后涉及七十余事,所巡查的文武官员,多者2000多人,少者也达到1000人,可见监察的规模和力度。这种大规模监察的结果是官员职位变动的快速和官员努力提升或稳定职位的努力。正如唐德宗时期的大臣陆贽所言:“则天太后践祚临朝,欲收人心,尤务拔擢……而课责既严,进退皆速,不肖者旋黜,才能者驟升。是以当代谓知人之明,累朝赖多士之用。此乃近于求才贵广、考课贵精之效也。”[6]关于武则天时期敦煌县和沙州官员的考核,史上没有直接的记载。不过,狄仁杰在垂拱二年出任宁州刺史时,郭翰作为御史,曾巡察陇右。沙州是唐太宗贞观时期设陇右道的最西端,应是郭翰巡查的范围,但“所经州县,多为按劾”[7]139。说明包括沙州在内的陇右地方官员多没有达到朝廷的要求,也反映出此次监察之严厉。不过,“次于宁州,时狄仁杰为刺史,风化大行。翰才入境,耆老荐扬之状,已盈于路。翰就馆,以州所供纸笔置于案,召府寮曰:‘入境其政可知,愿成使君之美。无为久留,徒烦扰耳。’即命驾而去。”[7]139这正因为郭翰返朝后上表举荐,狄仁杰改拜冬官侍郎、持节江南巡抚使。冬官侍郎即工部侍郎,与宁州刺史等级相同,但持节江南巡抚使,则属于处理特殊事务的使职,从中不难看出武则天考课中的“别外加擢”和“才能者骤升”。当然,被按劾的官员,轻则降职,重则丢官。

由此可见,武则天时期劝农政策出台于特殊的吏治环境之下。前面《诫风俗敕》中谈到对田蚕、田畴,“御史及台郎出使,审加访察”。这在天册万岁时期《明堂灾告庙制》中也进一步得到重申:“刺史县令,风化之首,宜矜恤鳏寡,敦劝农桑。均平赋役,省察奸盗。”[4]410从整体上看,正因为武则天时期将农业生产纳入官员的考课内容,同时,对州县地方官员的劝农行为及成果严格监察,使地方官员认识到考课与监察直接决定他们的仕途命运,因此,他们才不遗余力地通过各种科责手段逼迫地方更基层的官吏和百姓专心农事。

三、武则天时期劝农性科责出现的农业经济形势

前已谈到,武则天时期劝农性科责的出现与当时严厉考课和监察所形成的特殊吏治环境有关。正是由于朝廷对地方官劝农成绩的督责导致地方官进一步向基层吏员和百姓施压。但值得探讨的是,在唐代以个体家庭为独立单位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农民的生产属于自组织行为,自我形成经济秩序,并非绝对需要政府的劝勉才能顺利实现生产。所以,武则天时期敦煌县出现的劝农科责现象还是农业经济本身出现了问题,特别是农业生产要素出现了缺失。

关于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人口的流失即逃户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周长安三年三月括逃使牒并敦煌县牒》对此有充分的反映,兹抄录如下[1]198-199:

1.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

2.牒奉处分: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

3.悉居城,庄野少人执作。沙州力田为务,

4.小大咸解农功,逃迸投诸他州,例被招

5.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

6.僮。好即薄酬其庸,恶乃横生构架。为

7.客脚危,岂能论当。荏苒季序,逡巡不

8.归。承前逃户业田,差户出子营种。所收苗

9.子,将充租赋,假有余月責,便入助人。今奉

10.明敕,逃人括还,无问户等高下,给

11.复二年。又今年逃户所有田业,官贷

12.种子,付户助營。逃人若归,苗稼见在,课

13.役倶免,复得田苗。或恐已东逃人,还被主人

14.眩诱,虚招在此有苗,即称本乡无业,

15.漫作由绪,方便觅住。此並甘、凉、瓜、肃百姓

16.共逃人相知,诈称有苗,还作住计。若不牒

17.上括户采访使知,即虑逃人诉端不息。

18.谨以牒奉。谨牒。

19.长安三年三月 日 典 阴永牒

(以下判署略)

关于这件文书,唐长孺先生、朱雷先生、孟宪实先生都进行过细致的分析。①唐长孺:《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朱雷:《敦煌两种写本<燕子赋>中所见唐代浮逃户处置的变化及其他》,《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293页;孟宪实:《中央地方的矛盾与长安三年括户》,《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此牒是敦煌县上给括户采访使的请示报告,“括户采访使”,文书中又称“括逃御使”、“括逃使”等称谓,依唐长孺先生的判断,这属于御史出巡中的专使。从这份敦煌县牒中能够看出敦煌县在内的一些沙州民户逃到了临近的甘、凉、瓜、肃等州。至于逃亡的原因,虽然“田水稍宽”透露出甘、凉、瓜、肃等州相对于依赖灌溉绿洲农业的沙州,土地和水源都非常充足[8]。但据郑学檬先生研究,敦煌县缺乏的并不是土地,而是劳动力[9]。造成这一结果的是敦煌地区繁重的军役和杂差,导致大量男性青壮年劳动力逃亡[10]。

中国古代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劳动力的缺乏势必影响农业生产。对于逃户土地,敦煌县采取了诸如“差户出子营种”或“官贷种子,付户助營”的营田形式[11]。尽管《周长安三年三月括逃使牒并敦煌县牒》中宣称今年逃户所有田业都已完成配户耕种,但笔者认为它属于敦煌县官上括户使的自夸,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行政手段使逃户能够回到敦煌。因为此牒出现在长安三年三月,而前述大谷文书二八三八号的周长安三年前后敦煌县牒是在二月十六日,社官、村正被责罚决杖就是因为“耕耘最少”或者“营功稍少”。既然已经完全配户营田,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可能的解释就是根本没有落实,或者出现了新的逃户与逃田。在与长安三年(703)之前的圣历二年(699),有敦煌县检校营田人等牒,反映的事实是平康乡的司马地被平康乡人宋怀道种麦;主簿地被神沙乡人索怀亮种麦,“牒件通当乡阙职官人地,见种麦,具状如前,自余者,并总见空,无人佃种”[1]198-199。从这一文书也能够发现有很多土地处于无人佃种状态。

因此,武则天时期的农业生产实际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逃户问题尤为紧迫,因为它不仅威胁到农业生产,还关乎国家财政收入、军役征派,甚至是社会稳定。故从这一层面来观察长安三年敦煌县的劝农与科责,可做如下理解:第一,基层劝农不利的直接原因是户口大量逃亡导致土地抛荒、农功减少;第二,对社官、村正的责罚一方面敦促其解决逃户遗留下的土地生产问题,另一方面警示其加强对民户的监督。第三,在中央括户使巡查期间,保证敦煌县农业生产,形成土地没有抛荒,这样不但可以形成劝农政绩,也能以“有田苗”来吸引逃户回到敦煌。

结 论

武则天时期的劝农性科责是唐前期经济领域中值得关注的现象。无论科责的对象还是惩罚的力度都与中国古代历史上通常的劝农形式有别。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武则天将劝农与官吏考课联系起来,并辅之以严厉的监察,促使地方官员进一步向基层吏员和百姓施压,从而导致严厉的科罚;另一方面,这一时期均田制的破坏、赋役的沉重使大量百姓逃亡,导致逃户的出现。武则天时期的劝农性科责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它既是民户逃亡后保证农业生产继续的手段,也是巩固劝农政绩、招徕户口归农的措施。

武则天时期的劝农性科责旨在通过严肃吏治,加大考课与监察的力度,从而达到保证农业生产的目的。这在中国官本位社会是一个切实的手段。武则天时期尽管农业生产中遇到了众多经济问题,特别是逃户的广泛存在,但并没有导致农业经济发展的起伏。这除了其重视农业、轻徭薄赋、避免妨农和推广农业技术外,严格的吏治环境应该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中国古代的农业生产单位是个体家庭,家庭生产带有自组织特点,政府的干预从本质上讲仅是事实性的“劝农”。故武则天时期涉及农事的科责并非是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的正态。唐中后期,乃至五代、宋,劝农官开始多由地方长吏兼任,劝农官的职责也重点转向对户籍、土地和财政收入层面,这使劝农与基层农业生产管理日益梳理,劝农愈趋形式化了。

[1][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 2007.

[2]王素.长沙吴简劝农掾条列军州吏等人名年纪三文书新探[Z].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09,第二十五辑.

[3]李昉.文苑英华:卷526[M].北京:中华书局,1966:2695.

[4]宋敏求.唐大诏令集·诫励风俗敕:卷110[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5]王溥.唐会要·巡察按察巡抚等使:卷77[M].北京:中华书局,1955:1414.

[6]陆贽.翰苑集·请许台省长官举荐属吏状:卷17:第1072册[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722.

[7]刘肃.大唐新语:卷九[M].北京:新华书局,1984.

[8]潘春辉.唐前期敦煌农业开发述略——以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为中心[J].开发研究,2006,(6).

[9]郑学檬.从敦煌文书看唐代河西地区的商品货币经济[G]//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

[10]郑学檬.七世纪后期至八世纪后期敦煌县人口结构试析——读敦煌户籍资料札记[J].敦煌学辑刊,1984,(1)

[11]冯培红.唐五代敦煌的营田与营田使考[J].兰州大学学报,2001,(4).

An Analysis on the Quannong and Penalty of Wuzetian Period

WU Shu-guo1,LI Ming-yao2
(1.Research Center of Heilongjiang Valley Civilization,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2.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2,China)

The Quannong and penalty of Wuzetian period is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Quannong in Chinese history by object or punishment dynamics.There are two reasons.On the one hand,Wuzetian had associated Qannong with official assessment and severe supervision resulted in local officials penalty to grassroots managers and the people.On the other hand,the Quannong and penalty was also an action of ensuring agricultural production,consolidating the Quannong achievement and accepting to farmers.The Quannong and penalty of Wuzetian period had ensured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in a way,but the essence of the government's Quannong would take the formalization with the alienation between Quannong officials and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e production.

Quannon;penalty;Wuzetian

K24

A

1009-1971(2014)04-0097-05

[责任编辑:郑红翠]

2014-03-0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晚唐至北宋前期赋役立法研究”(10CZS012);黑龙江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唐代色役制度研究”(JC2011W5)

吴树国(1971-),男,黑龙江双城人,教授,历史学博士,从事唐宋史和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李明瑶(1982-),女,吉林德惠人,讲师,从事中国古代史、开放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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