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曦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立案制度改革中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博弈
张 曦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立案制度改革中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将虚假诉讼等无意义案件排除,体现了效率价值,但审查标准过于苛刻,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系属,未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失公正价值。新施行的立案登记制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体现了公正价值,但也引发了“诉讼爆炸”等不良后果,加之配套措施不完善,大大降低了效率价值。我国应克服立案登记制的缺陷,衡平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提高。
关键词:立案制度改革;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冲突
为了解决老百姓普遍诟病的打官司“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国法院系统施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但也引发了“诉讼爆炸”等一系列问题,降低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在立案制度改革中,如何衡平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公正”(Justice)又称“正义”,在英文中兼有“司法”之意,由此可见两者的不寻常关系。“公正”在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眼里指公民的应有权利应是稳定和永恒的。罗尔斯则这样评价公正: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 “效率”(Efficiency)一词在汉语词典中释义为单位时间完成的工作量;在经济学领域则是指私人成本或利益与社会成本或利益之间的最优组合形式。
在民事诉讼领域,公正是最高价值,指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 不仅能适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在确认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方面凸显出公正价值,而且能应用民事程序法律规范保证使权利义务的确认过程和分配方式体现公平正义。效率则是指在确保公正的情况下,法院投入一定数量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能够具有经济合理性,使更多民事纠纷得到解决,从而降低经济成本,合理利用诉讼资源。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是存在矛盾关系的两大价值,它们的价值取向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 斗争性和同一性并存,二者相互斗争和转化,共同推进民诉程序的完善。
二、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概述
过去,我国法院受苏联诉权理论影响,在受理民事案件时采取立案审查制。该制度指法院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争议先进行审查,再决定立案与否。审查内容有原被告主体资格审查、法院民事主管和管辖范围审查、起诉状审查。该制度存在诸多弊端:(1)法官审查起诉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滋生腐败;(2)利用主管和管辖,法院之间在受理案件时相互推诿;(3)混淆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导致起诉条件过于苛刻,将实体问题审查前移至立案庭,造成“未审先判”的局面;(4)导致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过窄,一些新类型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系属;(5)法院审查过程不公开,且缺乏救济机制,容易造成法院滥权。可以说立案审查制是历史的产物,在公民法律素养普遍偏低,司法权威尚未确立和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善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诉权滥用,实现民事诉讼效率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剧,各种矛盾凸显,立案审查制已经逐渐不能满足法治现代化的需求。我国新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指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起诉、自诉和申请,若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接收诉状并当场登记立案;若当场不能判断诉状符合法律规定与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释明或补正后再决定是否立案。该制度下,法院会对所有提交诉状的当事人出具材料收据并告知相关字号。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仅对起诉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初步区分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形式上合格的案件都能得到立案。该制度下,虽然立案阶段之后的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尚未可知,但此举肯定了程序当事人理论,让案件进入了诉讼系属,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大大提高了案件得到公正解决的几率,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
三、立案制度改革中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
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在立案阶段对起诉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具体为:原告是否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被告是否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和具体,当事人起诉理由是否充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基本案情、当事人拥有诉权、法院应予受理的能力。可见,在我国公民法律素养、法官队伍业务能力偏低,法治社会尚未确立的情况下,立案审查制提高了民事案件受理的准入门槛,把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重复起诉、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无意义案件和滥用诉权案件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从而缓解了法官的压力,减轻了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负担,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将有限的诉讼资源应用到真正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案件中,凸显了效率价值。但是,立案审查制造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查过程不透明及缺乏有效监督等不良情况,从而使立案环节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同时,立案审查制过于严苛的审查标准也造成了法院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了众多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系属,不仅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由此可见,立案审查制度有失公正价值。
在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博弈中,公正应优先于效率。在司法改革中,我国推行立案制度改革的首要目的就是破解立案难的困局,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真正实现公正这一首要价值。首先,形式内容上,它仅对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起诉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即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形式要求经一次性通知补正后也予登记立案,从而扩大了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其次,实质内容上,它降低了起诉标准,初步区分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在学理上承认了程序当事人理念,将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区别开来;再次,证据层面,它降低了民诉当事人证明标准,不再要求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必须拿出能够大致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最后,程序层面,立案程序简洁快速且全程公开,受当事人监督,切实杜绝暗箱操作,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并出具收据,切实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可见,立案登记制无疑切实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实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但也将大量案件带到法院,引发“诉讼爆炸”和滥用诉权等负面现象,直接导致民事诉讼效率降低。在法律中,效率被称为公正的第二个含义,浪费在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是不道德的。在确保公正情况下,要积极追求效率,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是矛盾统一体,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立案制度不断完善。在立案制度改革中,既要确保公正,又要通过快速、经济的方式实现效率,最终使两大民诉价值达到一个最佳平衡状态。
四、国外立案制度现状
我国立案制度改革刚刚起步,现行立案登记制在学理和实务中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国家法治化程度较高,诉权理论完善,普遍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我国应深入学习研究其民事立案的理论和制度设计,借鉴其可取之处,为我国立案登记制完善探寻一条可行出路。
在大陆法系,德国立案程序在当事人起诉后即进入诉讼系属,以书记官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为准;日本立案程序与德国相似,亦仅对起诉要件形式进行审查。在英美法系,英国立案程序由原告提交诉状格式和被告答辩构成;美国立案程序是当事人交换诉答文书的诉答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不存在法官审查问题。西方国家立案登记制的高效运行,原因不仅在于其制度本身设计科学合理,更在于其社会法治程度和国民法律素养高,在于其具有完备的多元化诉前纠纷解决机制、滥诉规制机制和充分审前程序等配套辅助机制。
经比较分析可见,我国立案登记制与国外差异较大:(1)立案主体不同。我国法院设立案庭,由专门法官负责立案;而国外则无此类专门立案机构,通常由书记官负责立案。(2)审查内容不同。最高法《意见》规定审查范围包括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可见我国现行立案登记制虽初步区分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未彻底摆脱对起诉材料的实质审查;而国外法院则只进行形式审查。(3)是否考虑民事主管和管辖不同。我国现行立案制度要求人民法院严格考虑民事主管和管辖,而国外则无此要求。(4)是否具备配套机制不同。我国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机制不健全,不能为该制度顺利实施提供良好保障,而国外则有一系列完备配套机制,能为其立案制度保驾护航。(5)立案阶段职权色彩程度不同。我国法院在立案阶段职权主义色彩较浓,相比我国,大陆法系法院职权主义程度很轻,英美法系则更是奉行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6)有无律师强制代理要求不同。我国在立案阶段没有强制律师代理的要求,而西方国家则不同程度对立案阶段的强制律师代理作出规定,从而大大降低了诉讼风险。
五、立案登记制下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衡平之对策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高速发展,社会处于深刻变革之中,民事争议的多样化对司法的要求日益严格。在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中,公正应高于效率,因此我国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切实保障公民诉权,以实现公正之价值;但在我国现阶段法治不健全背景下,立案登记制也降低了诉讼效率,导致了“诉讼爆炸”和滥用诉权等问题,有失效率之价值。导致立案登记制低效的原因如下:(1)司法资源有限难以满足需求;(2)法官水平有限,难以规范操作立案程式;(3)当前法院业绩考核模式不合理,部分法院为了完成年度绩效指标而牺牲当事人诉权;(4)关于配套措施机制法律规定太少,甚至是空白,导致了实际操作的随意和不规范。效率是公正的第二内涵,没有效率的公正算不得公正,因此,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应辅以相关配套措施降低立案登记制低效的副效果,使该制度逐渐趋于完善,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态。笔者认为,应立足我国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对西方国家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精华之处进行合理地借鉴和吸收,进行有益的探索,完善具体制度设计,克服我国当前立案登记制的缺陷,衡平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高。
(一)社会和公民层面
第一,在全社会大力培植法律文化土壤,建设法治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以“权利本位”代替“权力本位”,把公平和正义树立为全社会的最高价值信仰,为立案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打好社会基础。
第二,大力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同时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培育公民的诚信意识。公民法律素养和诚信意识是其合法合理运作诉权的保障,因此,此举能为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确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法院层面
第一,落实形式审查,规范起诉状内容格式,进一步弱化法院立案范围审查的职权主义色彩。明确区别使案件得以立案受理的事实理由与认定案件事实的事实理由的不同,严格区分起诉证据与基本案件事实认定证据。
第二,明确法院民事主管范围,将诉权保护范围扩大。以诉的利益为衡量基准,将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扩展到宪法层面,因为民事诉讼的任务既要保护民事实体法中的权利,更要保护宪法上规定的所有公民应有的民事权利[10]。
第三,简化立案庭职能,变立案庭为书记室,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负责接待立案。
第四,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法官队伍,为立案登记制顺利推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改革诉讼费制度。为解决当事人诉讼保障的经济问题,国家应适当负担合适比例的诉讼费用。
(三)制度本身层面
第一,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根据案件类型、金额,性质等进行分流,确保立案登记制高效运行。
第二,健全配套辅助机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尝试构建庭前准备程序;推行便民立案服务举措,强化立案过程和信息公开。
第三,建立滥诉规制机制。惩治重复起诉,无理缠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通过法律遏止滥用诉权行为。
第四,健全立案程序监督机制。通过建立社会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监督和人大监督等监督措施,加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完善救济制度,通过完善立法。针对侵犯诉权的不立案行为,赋予当事人通过上诉、检察监督、抗诉、国家赔偿等方式获得救济的途径。
第六,探索构建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代理不仅可以有效确保当事人诉权保护,还能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对于欠缺经济能力的当事人,通过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笔者坚信,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社会与公众、法院、制度本身三个层面法制硬件和软环境的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前我国立案登记制的规范和完善,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双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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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坛论衡】
Justice and Efficiency of the Civil Procedure
in the Reform of the Filing System
ZHANG Xi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
Abstract:The value conflict in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procedure in the filing system is reflected that it failed to ful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litigants, which led to lack of fairness. But the new 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led to litigation explosion and other consequences, which led to lack of efficiency.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current defects and to balance justice and efficiency, this thesis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to establish the mechanism to prevent abuse of right of prosecution, to improve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 to implement the form review of the prosecution, to foster high quality judges teams, to build a rule of law society, and to improve legal literacy and sincerity awareness.
Key words:reform of the filing system;civil procedure justice and efficiency; conflict
作者简介:张曦(1989— ),男,满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06-01
文章编号:1672-3910(2015)06-0109-04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志码:A
DOI:10.15926/j.cnki.hkdsk.2015.0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