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雷,杨 毅
(蚌埠医学院 体育艺术部,安徽 蚌埠 233000)
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调查
张 雷,杨 毅
(蚌埠医学院 体育艺术部,安徽 蚌埠 233000)
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考察法对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进行研究。通过调查发现,高校体育场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较淡薄,法律学习不够,与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很难适应高校体育场馆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加强体育场馆人员法律素质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法律意识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内容。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各行各业从业人员也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近年来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一方面提高了体育资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也缓解了群众健身意愿与健身资源不足的矛盾。然而由于面向社会开放导致参与主体的复杂化,许多法律问题也就相应产生。一些学校体育场馆部门管理人员不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懂得学校体育场馆的法律属性,不了解安全责任的划分,这给学校体育资源的社会化造成了一定影响。作为学校体育场馆社会化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力量,场馆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场馆资源开放的科学化与可持续化程度。本文将以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为调查对象,探究在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过程中,场馆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信仰、法律学习、法律意志等)现状。为学校体育资源的社会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1.问卷调查法
(1)问卷的制定,运用专家法制定问卷,根据研究内容,共计20个题目,正向分10题,反向分10题)制定符合调查人员群体的五级里克特量表,选项依次为:总是、经常、有时、偶尔、从不。满分100分,≤60分为较差,≥85分为较好。问卷制定后在小范围内用重测法检测问卷的效度,经过两轮修改,Cronbach’alpha> 0.86,内容效度为0.90,符合研究需要。
(2)问卷的发放,运用方便取样法选取安徽省18所高校管理人员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安徽省18所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发放问卷36份,填写完整后回寄本人处。回收有效问卷36份,有效回收率100%。
2.数理统计法
利用SPSS19.0对问卷进行频数、相关性分析。
1.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法律信仰缺失
长久以来,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一直都被视为是不需要太高专业技能的工种,大多是由器材保管员兼任,这就造成了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学历普遍较低的现状。从表1可以看出,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学历层次较低,高中和大专学历占据66.67%。年龄结构也不合理,工作十年以上的年龄较大的员工比例较高。工龄与法律意识关系如表1所示,工龄低的法律意识“较好”比例为33.33%,要好于工龄高的比例;在“较差”的比例中,工龄和职称高的明显要更多。在调查中也了解到,没有一人是体育场馆管理或是相关专业毕业的。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的法律信仰缺失,体现在对相关法律认知程度、尊重程度较差。调查结果:场馆管理人员对法律的权威性认识不够,83.33%从来没有参加过《体育法》、《教育法》、《全民健身管理条例》等与之工作相关的普法活动。只有少数的调查者偶尔学习一下法律知识用以提升个人的法律素养。在他们看来工作主要就是集中在器材的管理和维护、清洁卫生方面,没有意识到工作中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在“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会通过法律途径吗”的问题上,几乎“从不”的占了很大比重,达到58.33%,“发生安全事故向领导汇报”选项中,94.44%选择了总是、经常,说明传统的人治观念影响还是很深,绝大多数调查者宁愿去寻求领导、组织的帮助,而非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我国数千年以来一直是“人治社会”,重视礼教、道德的约束力。在调查者看来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都可以找领导来解决,“权大于法”的观念还很严重,没有想过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对工作性质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场馆管理工作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法律应该是完全不相干的,而且多年来一直都是这样管理的,保证在校学生正常的体育锻炼,为体育教学和学校课余训练做好服务就可以了。实际上,时代已经赋予了学校体育场馆管理者更多的要求。
2.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缺乏
法律知识是指公民对各项法律条款的认知水平,不仅关系到个人能否真正地守法和用法,更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从1985年至今已经实行了四个阶段的五年普法计划,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增强了全民法律意识。了解与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体育场馆的管理人员应该对体育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尤其是《体育法》、《教育法》、《合同法》等,其中有与体育场馆法律属性、管理人员职责、安全责任、风险规避、设施标准化等内容。调查显示,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认知水平较低, 27.28%选择“从不”和“偶尔”“知道你的工作需要法律支持”;在问题“关注体育器材的安全问题”上,41.66%选择了“有时”和“经常”。这表明对硬件体育设施的管理还是非常重视的,也是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在选项“指导健身者科学锻炼避免受伤”、“学习体育指导人员权利义务”中选择“从不”和“偶尔”的比例较高。表1所示,职称低的“较好”的比例(50%)反而要好于职称高的(19.05%),交叉分析显示,学历与调查者的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呈正相关,p<0.05。接受教育的程度对人的法律意识影响显然是积极的,高校都已经开设了法律课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造成高校体育场馆管理者法律知识缺乏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场馆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较低,集中于高中和大专层面,并且绝大部分都不是体育场馆管理专业。虽说我国已经开设了体育场馆管理、体育管理等相关专业,但是由于专业开设时间晚、成熟程度不够,还没有达到能够为高校体育场馆管理输送人才的要求。目前高校体育场馆管理还是停留在原始、粗放的阶段,这也是导致场馆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的原因。另外,管理部门理念老化,管理部门没有充分意识到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场馆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较低,工作范围狭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他们法律学习的不足、法律意识的淡薄。
3.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积极性较低
公众对法律的学习程度影响到法律的普及和法制化社会的建设,素普(Thorpe)说过:学习是通过由经验产生的个体行为的适应性变化而表现出来的过程。个体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一个持久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也是在不断修改和完善的,即便是法律专业的体育场馆管理人员也要随着社会的改革而不断学习吸收新的法律知识。研究发现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学习积极性情况并不乐观,“从不阅读法律相关书籍”,“关注法律性质的电视节目”,“单位组织各种法律培训”的比例很大。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人因素。对自己的工作认识不够全面,简单认为体育场馆管理者的工作范畴仅限于收还器材、保洁之类的工作,不会涉及到法律层面。事实情况是随着教育资源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大,管理者面对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在校学生群体了,并且关系也已经从教学关系变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这也给管理者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管理部门因素。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大部分是隶属于体育教学部门,一直以来都是从事教学辅助工作,因此给其划分的工作职责也大多集中于此,并且对体育场馆管理者的学历、专业、教育等要求较低。第三,社会整体法律观念淡薄。对体育场馆的属性,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很清楚,更不了解在对外开放的学校体育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高校体育管理部门规章制度不健全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宏观的带有指导意义,权威性强,但是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的行为都做出相应的解释,这就需要基层部门制定相关的、切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面临的问题很多,需要制定完善的场馆管理体系,并由管理人员给予保障实施。这同时也是对法律的完善。经调查发现,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对单位的规章制度了解情况也不是很乐观。47.22%的调查者选择“从不”和“偶尔”“参与讨论规章制度的建立”;27.28%的调查者选择“从不”“提出要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认为规章制度的制定是领导的事情。在实际的管理中调查者能够获知许多问题,对规章制度制定具有指导意义。97.22%的调查者选择“经常”“按照规章制度来实施场馆管理”,调查者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程度还是较高的。 选择“从不”选和“偶尔”“及时阻止违规锻炼者”的比例较高,原因是认为这不属于其工作职责。在查阅各高校体育场馆管理规章制度时候也发现,很少有学校把这项列入到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之内。
总结高校体育管理部门工作不健全的原因,第一,管理经验的缺乏,场馆开放是近些年才提出的问题,管理人员早就在岗位上工作多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处于摸索阶段。其次,缺乏足够的法律权利,对违规者无可奈何,没有具体的处置手段,因此制度只停留在纸面上,执行的力度得不到保障。部分管理者由于学历原因和长久以来对工作的错误认识,导致了法律观念较差,直接的体现是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都不去了解和执行。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各个领域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在工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但是实际情况是,受到传统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的影响,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学校体育场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偏弱,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够适应社会法制化发展进程,给学校体育改革带来了不小的阻力。学校等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学校体育场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学校体育场馆的合理有序开放,更好地服务全民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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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申政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095-4654(2015)01-0194-03
2014-11-13
蚌埠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过程中意外伤害事故研究(Byky12122sk)
G818.2;G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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