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清费三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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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14年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 “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合计达到19472.9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4113.6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07亿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社保保费收入28088亿元。以上几项合计为103681.55亿元。如此规模的行政事业收费或非税收入是否合理,是否对市场主体和宏观经济产生负面冲击,甚至是否带来寻租腐败、在公共领域衍生冗余部门和冗余人员,都值得深入研究。本期刊发的系列研究成果说明理论和实践经验都指向已有收费项目、收费模式、收费规模等方面存在不少弊端,清费治费虽经努力,效果仍不够理想。清费应遵循什么准则,一以贯之地推行下去,达成治本的目的呢?笔者认为,以下几条须优先考虑。
首要一条就是“收费法定”。从逻辑上讲,行政事业收费的正当性在于向具有特定需求者提供非普惠性的服务或政策资源,市场组织或公民个人获得了并非所有人都能得到的公共服务或资源,因此必须支付足够弥补行政成本和政府资源的对价。同时,必须意识到,行政事业收费同税收一样,是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它提供的收费项目又具有“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垄断性。“权力不能私有,权力必须法授”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政治规则,所以,以权力为基础的收费权必须由法律界定和规范,而且伴随垄断地位的提高容易出现垄断高价,使收费单位不满足于弥补行政成本而进行创收,收费水平也必须依法明确。现实情况却是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直未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部门利益驱动下,公共部门“三乱”行为屡禁不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公权滥用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没有法律制度约束,公权就可能用来谋私,垄断高价就容易被推到极致,正当的行为也会误入不正当歧途。专家学者普遍强调立法限权,费权法定,包括将收费权收归人大,这是现实提出的要求。
第二条准则应该是减少和消除收费的负面效应。合理的收费有其维护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向社会提供更多公共品的正面作用,也不能忽视收费的各种负面影响。一是增加交易费用,加大市场主体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成本,不利于扩大内需、就业、创业、创新,抑制市场交易行为和经济增长,税和费一样都具有经济紧缩效应。二是以费挤税,破坏税源、污染税源。三是收费过程存在的“三乱”行为、腐败行为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政治收益的流失。四是收费养人扩大了政府规模,在公共领域中制造出大量冗余人员和部门,增大了行政成本。所以治费的意志必须坚定,确保收费制度和行为不致伤害经济基础,危害社会稳定。
第三条准则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科学界定。一些部门将职务范围内的服务、一般性、普惠性的服务纳入收费范围,将自身职责转嫁给行业协会或外包给企业,进行分成创收,这些谋利和“卸责”行为禁止。此外,收费范围的确定必须考虑导向原则,政府应该鼓励的项目、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要尽可能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收费必须审慎。在收费标准上,必须科学测算其成本,不能以创收为目的,还应该全面公开收费的用途和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