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霞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系,吉林长春130028)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世界公认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脆弱产业”。[1]吉林省是农业大省,是国家重要的产粮基地,确保吉林省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已经成为吉林省农村工作的重点。同时,吉林省也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农业发展受自然灾害的制约影响很大。因此,吉林省需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以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2003年,吉林省拉开了农业保险改革与探索的序幕,吉林保监局提出发展“三农”综合保险的设想。2004年,在中国保监会的重视和支持下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创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1号文件把农业保险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并决定吉林省作为全国六个农业保险试点省之一。因此,吉林省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把发展农业保险提到了重要日程,强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始了试点工作。
农业保险是农户规避自然灾害的避风港,也是惠农制度的政策安排。由于多数农户没有接受教育或接受教育程度较低,不了解农业保险的基础知识和农业保险的作用,对面临的农业风险造成的灾害可以通过办理农业保险转移损失不清楚。加之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可度低。部分农户认为参加保险后,如果没有发生农业灾害,那么他们就白掏保险费了,这样反而更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入了解致使农业保险发展艰难,导致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
由于保险条款是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复杂,合同附加条件太多,保单条款过于专业、冗长、保险条款语言表述晦涩难懂。农户很有可能对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不理解或不清楚,进而做出错误投保的选择,导致想要投保的农作物风险却不是保险条款中承保的风险范围,而发生了保险事故最终却无法获得赔偿,或者与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却不是农户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或者认为只要参加了保险,不管发生什么农业风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将会直接导致农户未来投保意愿下降。
吉林省农业生产的小规模经营,致使农户产生的预期收益较小,相对农户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因而他们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这些因素严重地抑制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需求。而较低的保险购买需求使保险公司很难满足大数法则(即风险大量原则)的要求,导致保险公司难以分散农业风险,由此导致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严重亏损。尽管国家各级财政对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缴纳保险费有一定比例的补贴,但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巨大,农业保险受高风险和高赔付率的制约,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出于防范风险和经济利益的考虑,制定的保费依然偏高,这与农户较低的收入水平不相匹配,支付较高的保费也超出了农户的经济承受范围,严重地影响了农户自愿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保险理赔额度偏低也是农民一直关心的问题,因为这决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农户的损失是否得到有效的充分的保险补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一边缴纳了较高的保费,另一边在发生农业保险事故时得到的理赔额度却很低。
从农业保险提供产品的种类来看,目前,吉林省开展的农业保险主要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农村家庭财产综合险等险种。种植业保险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大豆、葵花、花生等,从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来看,目前,吉林省的农业保险由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吉林分公司和安盟保险吉林省分公司等三家公司经营。尽管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增加了,但是它们提供的农业保险险种、所承保的农户数量及农作物参保面积等还没有实现吉林省农业保险全覆盖。
吉林省政府从2007年保险试点一开始,就确定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采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目前,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员近2 000人,农经系统参与农业保险的业务人员3 000多人,同时向下延伸,带动村组干部2万多人参与到农业保险工作中来。一些经办人员业务素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不尽相同,特别是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熟练程度差别较大,致使一些业务员在经营保险业务环节中出现了某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冒保”、“替保”、“虚保”;有的出现地方截留挪用保险理赔款;更为严重的还有少数不法分子借机骗取、私分保费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方,甚至是个别现象,但造成的危害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缺少《农业保险法》,目前,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主要依照《农业法》与《保险法》,与此同时,农业保险市场监管缺失,造成保险服务质量不高、理赔不到位,随意改动保险条款,擅自出台或私下承诺所谓的“优惠条件”,随意改变理赔标准等不正当行为。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
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要积极采取措施,把宣传农业保险和普及农业保险知识作为推进发展农业保险的首要工作任务,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户采取不同措施。保险经营机构应组织农业保险业务骨干,在各种媒体上集中搞好推进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宣传,要组织专家在农耕时节,进村入户。既要向农户耐心讲解农业保险政策、农业保险知识,农业保险的作用,又要和广大农户算账对比,让广大农户充分认识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从而调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通过各种形式如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宣讲有关政策,讲清险种条款,讲明责任利益。使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保险是一种无形的特殊商品,是保险公司对保户未来的承诺,保险公司将对保户未来的承诺通过保险条款来明确。目前,保险条款的语言表述晦涩难懂,且过于专业、冗长与复杂,为了能使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户看懂保险合同,理解保险条款内容,可采取一些手段和措施。一方面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举办保险知识讲座,普及保险基础知识,聘请精通农业保险的业务能手讲解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针对农户文化水平偏低的特点,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设计上要通俗易懂,并附加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文件,详细介绍保单条款的职责,让农户能够充分理解保单条款的内容。
农业是基础产业,也是风险产业,不仅承受市场风险,还要承受自然风险。尤其是自然风险的不确定性,常常给农业生产者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大灾之后,受灾严重的农户,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有的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甚至生产和生活都难以维持。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和农民采取的一项抗灾减灾战略之举,也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因此,国家不断增加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支持,中央财政进一步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扩大保费补贴范围。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表明,政府扶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所以,吉林省各级财政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经费支持,降低农户保费支付成本,促进农户保险的有效需求。
针对农业保险理赔额度过低的问题,应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该适当提高农业保险理赔上限,由此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提高的部分,政府可以给与补贴;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超赔部分,可以利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来解决,最大限度维护农户利益。
积极扩大保险品种,针对吉林省不同农村地区农户对农业保险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保险公司要不断开发新的适应农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加农业保险市场的产品多样性。政府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政府和保险经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开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尽可能在全省广大地区推行特色农业保险,让更多农户能够购买到他们所需的、想买的农业保险。
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能力。要简化手续和工作程序,快速理赔,做到“查勘快、定损快、赔付快”。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要加强软件和硬件建设,要始终坚持“靠质量树品牌、靠信誉谋发展”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为了更好地做好保险理赔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我国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2]按照国家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市场份额和承揽业务行为的审查与管理,确保经办机构业务规模与风险偿付能力相适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业务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加以相应的处罚,共同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鉴于目前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实,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和推动农业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
[1]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金麟根.我国农业保险问题及对策探讨[J].广东农业科学,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