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龙
(1.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2.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对3D打印技术下复制权的思考
张晓龙1,2
(1.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2.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摘要:复制方式的变革对于复制权的影响是巨大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复制权的规制主要集中于对复制方式的限定。而学界无论是依据复制行为的载体类型对其进行三分法还是五分法,其主要目的是对复制方式实现体系化的建立,完成平面和立体复制之间的完备。但在3D技术出现之前,对于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存在理论空白。通过对3D打印技术原理的分析,提出了对于复制权体系建议的意见,同时借助当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机会,提出了自己对于复制权立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3D打印技术; 复制方式;复制权
0引言
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从印刷技术的出现,到电子模拟技术的问世,再到发展为现在的数字网络技术,每一次复制技术的变革都会推动复制权的发展。3D打印技术的出现被视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项技术革新。而它给我们带来的除了技术方面的进步以外,还有对著作权领域中复制权的冲击。如何从著作权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成为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纵观当前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对于复制权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个非常有趣的现状,即这一问题引起了国内学界的一致关注,但是在国外并没有引起任何的争议。本人认为这可能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复制权的界定,并不能涵盖3D打印技术所带来的冲击。
1、新复制方式的诞生:3D打印技术
1.13D打印技术概述
3D打印技术,是一种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黏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1]。通俗来说“3D打印机就是就一个能将程序文件转变为现实物体的机器。向其输入一个扳手的电子数据,就能打印出一个真实的并且能用的扳手。通过3D扫描仪扫描一个咖啡杯,并且把扫描的文件输入3D打印机,你就能生产成千上万的咖啡杯[2]。
实际上,3D打印技术的工作原理可以分为两个过程。首先,CAD文件的产生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得到能在3D打印机上使用的CAD文件,一个是通过对于现有物体的扫描,另一个则是通过原件由技术人员在电脑上自行设计出实物的CAD文件。其次,3D打印过程。这也就是从CAD文件通过3D打印机加工成现实物品的过程。这两个过程共同组成了3D打印的全部过程。
与传统生产方式相比,3D打印技术还拥有如下优势:简化传统生产流程,降低成本;大幅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制造出传统生产技术无法制造出的外形;另外,当前3D打印主要应用于产品的设计和产品实验阶段,主要原因在于其可以快速有效又廉价地生产出单个物品。
1.2对新复制方式(3D打印技术)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虽然在当下看来,由于3D技术自身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没有被解决,使得该项技术并没有大规模地进入到大家日常的生活中来,当然也还没有产生一些关于它的争议。但是从上述提到的3D打印技术当前发展的现状和工作原理来分析,至少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发现对这种新的复制方式有进行规制的必要.
其一,从技术变革推动复制权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印刷技术的诞生和复制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不仅催生了著作权,同时也催生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复制权。该项权利伴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经历了从古老的活字印刷时代到电子时代,一直发展到现在所处的数字时代。但是这些也只是完成了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平面与立体的相互转化的复制。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立体的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的复制权的保护缺失——比如雕刻;而3D打印技术的出现,也使得这一领域出现了权利的空白,所以对3D打印技术的规制就成了必要。
其二,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与包容性的角度来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来说,其本身是建立在相关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而当前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了爆炸式的发展趋势,而相关的法律需要经过提出议案、形成草案、然后经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和公布才能生效,这就决定了滞后性是法律自身的特点之一。因此,需要使得法律具有一定的包容性才能不至于朝令夕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3D打印技术的出现,对于建立在传统工业化背景下的复制权,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当前我国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并不能很好地涵盖这一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最终落在了复制权本身包容性的研究上。
其三、从社会需求和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虽然当前3D打印技术还没有成熟得像互联网那样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它确实已经在我们身边慢慢地形成了规模。成立于2009年的杭州铭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3D打印服务公司。2012年10月15日,为推动我国3D打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加快与国际的对话交流,促进3D打印技术与传统制造技术的有机结合,由亚洲制造业协会联合华中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清华大学等权威科研机构和3D行业领先企业共同发起的中国3D打印技术产业联盟正式宣告成立。2013年1月15日,中国首家3D打印体验馆在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开业[2]。从3D打印企业的建立,到产业联盟的形成,再到中国首个3D打印体验馆的建成,这标志着我国3D打印产业已经慢慢走向了市场。
总而言之,结合当前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我国著作权中复制权立法的需要,应当对3D打印技术进行立法的规制。虽然目前为止,对于3D打印技术暂时还没有产生什么法律的纠纷,但是出于复制权本身的立法完善的需求和对于我国3D打印行业的发展,也应当从著作权角度对其进行规制。
23D打印技术对于复制方式划分理论的完善
新复制方式的产生,对于复制权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复制方式的划分则可以使复制权的权利范围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这也对立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学界,目前对于复制方式的划分主要是从平面和立体的角度进行的。无论是分为三类(即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和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3]还是更为细致地分为五类(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和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4],其所追求的目标都是复制方式体系化的完整。
从3D打印技术的原理来看,虽然表面上似乎已经突破了从实物到实物的复制,但事实上其还是要分为两个步骤完成,即先对物体进行3D的扫描,形成CAD的文档,然后通过3D打印机再对其进行生产。从此就可以看出,其可能会对复制方式产生影响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涉及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和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两大类,而不会影响到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所以下面就对这两种复制方式进行分析。然而,由于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立法之时复制方式本身就没有成为一个完整覆盖二维和三维世界的体系。因此,在划分过程中不免存在一些缺陷,下面就以其中存在的一些进行分析和补充。
2.13D打印技术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所谓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的,而被复制之后,则被固定在三维载体之上。由于受到著作权客体的约束,所以其所涉及的客体主要是对于美术作品或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以及建筑设计图[3]。例如:艺术家通过构思将产品呈现在草图上,然后按照草图制作出三维立体的雕塑作品;或者在传统的工业生产中,实用艺术品的设计者先在平面的草图上设计作品,然后投入产业化生产的行为。而对于建筑作品,更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实例。
从概念可以看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可能与3D打印技术产生交集的地方也就是前述的3D打印的第二个过程,即“3D打印过程”。对3D打印的第二个过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通过3D扫描得到的CAD文档,还是设计者直接在电脑上设计的CAD文档,或者是通过对于已有物扫描,再经过设计者改动的CAD文档,都没有跳出平面载体之上的概念;所不同的仅仅是制作方式的差异。比如:3D打印机是通过更为高效的方式创造出了CAD文档所记载的实物;而传统的方式是通过设计图,然后经过产业化生产得出的实物。这两个产物都是对于平面载体之上所固定作品的再现,只不过从二维的平面载体被复制到了三维的载体之上。
因此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可以看出,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面,3D打印技术并没有对其产生任何的影响,并没有超出概念的范畴。
2.23D打印技术与“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从立体到平面”复制可以看成是“从平面立体”复制的反向,它是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三维载体上的,而复制之后则体现在二维载体之上[5]。但学界对其进行的解释多是限定在,为了制作档案资料而对雕刻作品和建筑作品进行拍摄。从而得出结论: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拍摄的话,就可能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但是在现实中,雕刻、雕塑和建筑作品等三维作品往往存在于公共场所,如果一概限制公众对这些作品进行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即拍摄的话,对公众而言是不大公平的。因此,对这类位于公共场所的立体艺术作品和建筑物的复制权,应加一定的限制。
2.2.1传统学界对于“从立体到平面”复制认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要想判断对于雕塑、雕像或者建筑物的拍摄是否涉及复制权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该行为进行复制的特征分析就可以得出答案了。借鉴吴汉东教授的观点,复制权的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作品内容的再现性; 第二、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第三、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在上述三个方面来看,第二和第三个特征都是没有问题的。主要疑点存在于第一方面,即作品内容的再现性。
作品的再现性即使认为要构成复制,必然要在原作品之外,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原作内容展示出来,让他人感知。对于上面提到的雕刻、雕塑和建筑作品,如果仅仅是拍照的话,是否是对原作内容的全部展示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二维的照片无论行为人选择哪种角度,都无法全面地表现出作品的内容。
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著作权不仅要保护权利人对于其作品的权利,同时也要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使得著作权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这样的结果当然就出现了上面的情况,虽然规定不能对立体艺术品进行拍照,但是对于在公共场所的立体艺术品或者建筑作品,复制权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这也正是对于复制权自身认识的不完整所造成的。
2.2.23D打印技术对于“从立体到平面”复制的补充与完善
从上述的3D打印技术的原理可以发现,与该部分发生重叠的是3D打印技术中的第一个过程,也即对三维物体进行3D扫描形成CAD文档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对于三维的艺术品或者建筑作品的全方位的扫描,而且可以通过计算机的读取进行修改和呈现。
再利用吴汉东教授的方法对3D扫描进行分析,完全能够满足复制所具有的三个特征,即内容作品的再现性、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和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三点。这样也就真正解释了“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立体艺术作品和建筑物作品进行拍照的问题得以解决。
综上所述,从复制权的角度对于3D打印技术进行规制,不仅是当前社会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对我国著作权中复制权理论完善的需要。
3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立法的分析和评价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经历了两次修改,分别是2001年和2010年,每次间隔的时间大概10年左右。这一情况同世界科技和著作权理论的快速发展是很不协调的。而当前正值著作权第三次修改的重要时期,所以本文对复制权的分析也会从这两个方面进行。
3.1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复制权规定的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复制权的规定比较抽象。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有明确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第8条第4款规定:“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我国对于复制权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共列举了7种复制方式,还有一个“等方式”作为兜底条件。然而相对于当今世界快速发展的复制技术来说,这显然是不够的。这样的表述方式可能产生以下一些问题:首先,“等方式”的表述过于简单,由于缺乏相关的解释,所以对其所涉及的范围很难确定。其次,会造成法官在面对形形色色的各种复制行为的时候,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再次,作为《伯尔尼公约》公约的成员国,我国法律在有关复制权的内涵方面与该公约的规定存在不同,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
3.2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分析
2012年3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学界对于这次修改也给予了很高的期待。其中对于复制权的内容修改为:扩大复制权范围,将数字化等方式纳入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范围。[6]这就使得我国对于复制方式的规定完成了平面与立体之间的相互转化。当然这也顺应了当前对于复制权立法的国际形势,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接轨。
4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立法建议
虽然对于复制权的扩大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如何在法条中进行表述同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涉及对于立法体例的选择。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复制权的立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方式:概括式(德国和美国)、列举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和混合式(法国和俄罗斯)[7]。列举式的优点在于清晰明确,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但其明显的缺点是有以偏概全之嫌,往往可能因列举不全而遗漏,相关的社会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当当前已有法条无法解释新的现象时,就不得不修改法律,这样将导致法律变动频繁,稳定性差;概括式的优点是法律对所调整的对象只做抽象概括,具有很好的适应性,但其缺点是操作性太差;混合式则吸收了上述两者的优点,既有抽象的定义,又有明确的列举,既体现了法律的科学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所以本人建议采用混合式的立法体例。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应当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为契机,从复制方式和立法体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充分发挥混合式的优点,重新对我国复制权的范围进行界定,以使其能够不仅满足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和3D打印产业的需要,更能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本人的意见是,将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的规定修改成:“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孟剑.当3D打印机走下“工业神坛”[J].中国新时代,2013(3):46-49.
[2]Michael Weinberg.It Will Be Awesome If They Don’t Screw It Up:3D printing,Intellectual Property,and the Fight over the Next Great Disruptive Technology[J].Public Knowledge,2010(3):57-60.
[3]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9.
[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焦和平.“异体复制”的定性与复制权规定的完善——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J].法律科学,2014(7):119-126.
[6]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J].法商研究,2012(4):3-7.
[7]姜世华.国外复制权问题研究[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9(6):23-26.
ON THE RIGHT OF REPROD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3D-PRINTING TECHNOLOGY
ZHANG Xiao-long1,2
(1.SchoolofLaw,Henan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Luoyang471000,China;
2.SchoolofLaw,TongjiUniversity,Shanghai200092,China)
Abstract:The change in the mode of replication has enormous impact on the right of replication.From a point of view of legislation,the regulations on the right of reproduction mainly focus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mode of replication.In the academic circles,whether the right to copy is classified in three points or five points according to the carrier type of replication behavior,the main purpose is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copy mode so as to improve plane and three-dimensional copy.However,before the technology of 3D-printing made its appearance,there was a theoretical blank from three-dimensional replication to plane replication.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3D printing technology,the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establishing a system of reproduction right,and at the same time,with the help of the third amendment to the copyright law at present,advances some proposals on improving copy right legislation.
Key Words:3D printing technology;copy mode;copy right
中图分类号:D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51(2015)04-0067-04
作者简介:张晓龙(1981-),男,河南洛阳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的研究工作。
收稿日期:2015-10-01 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