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逻辑: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社会协同机制建构∗

2015-03-16 09:29刘云艳程绍仁
关键词:弱势协同主体

刘云艳,程绍仁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重庆市400715)

公共治理逻辑: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社会协同机制建构∗

刘云艳,程绍仁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重庆市400715)

伴随教育公平与质量问题持续受到关注,弱势儿童教育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长期讨论的核心议题。在传统公共行政体系日渐僵硬和羸弱背景下,弱势儿童教育发展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加快公共治理在我国的登场和实施,推动社会治理结构的扁平化转型,逐渐成为弱势儿童教育治理的关键手段和逻辑起点。在实践操作过程,需要以个体协同、教育协同、制度协同为基本向度,为弱势儿童提供强有力的发展基础、动力和保障。通过整合治理主体、建构治理监管体系和优化治理关系,促进弱势儿童回归主流社会,并以强化教育品质为根本途径,实现弱势儿童教育的社会协同发展。

公共治理;弱势儿童;社会协同;基本向度;创新机制

无论处在何种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总有一些个人和群体在教育方面处于极端、持久的不利地位,这种不利地位将他们与其他人群相互隔离。作为社会剥夺的重要标志,这种弱势本身是群体走向边缘化的起因和结果,并最终演化为一种弱势地位世代延续的强大传导器。[1]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等方面的不平等,一部分儿童的发展长期处于弱势水平,最终确立他们作为弱势儿童的社会身份。作为典型的社会公共事务,加强弱势儿童发展问题的有效治理,保障每个儿童具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机会,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环境,任何政府都很难负荷所有儿童的发展任务,政府为主体的传统治理模式愈发显得僵硬和羸弱。加快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在我国的登场和实施,推动弱势儿童教育的社会协同发展,逐渐成为保障弱势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的逻辑起点和关键环节。

一、弱势儿童与社会协同发展的公共治理逻辑

(一)弱势儿童与社会协同发展的现实问题

弱势儿童是一个相对于正常儿童而言的群体范畴。由于缺乏全国性、基础性的统计资料,弱势儿童定义的内涵和外延长期界定不清,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概念标准。一般来讲,弱势儿童主要是指由于社会、家庭及个人原因,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权益保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不利处境,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支持和帮助的儿童。弱势儿童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不均衡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伴随社会变革的持续推进,群体范围和类型将更加宽泛和多样。根据弱势儿童形

成的原因和条件,我们可将其主要分为社会性弱势、家庭性弱势、机构性弱势、个体性弱势四种类型(见表1)。无论何种类型的弱势儿童,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如果这种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他们将逐渐滑向社会边缘,成为不断追赶又始终被社会抛在后面的弱势群体。

表1 弱势儿童基本类型一览表

在社会生存中,不同的人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不同位置。相比成人而言,儿童在年龄、身体力量、经验方面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2]作为这一群体底层的弱势儿童,在日渐不利的外部条件和有限的自我调节能力困境下,他们正面临日益严峻的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问题。在健康方面,由营养不良导致的身体发展迟缓问题最为突出,集中表现为城乡发展与区域发展的不均衡性,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儿童,其营养改善呈现明显的脆弱性。[3]在经济水平、社会地位、区域发展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保证更多儿童具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享有高质量的早期教育仍是弱势儿童问题治理的主要难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面向弱势儿童的教育立法,这使其社会发展缺少有力的制度保护。同时,全社会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艾滋病儿童等各类弱势儿童的偏见和排斥依然存在,和谐的社会包容环境和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尚未形成。因此,只有物质贫乏、教育落后和社会歧视等方面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缩短弱势儿童与普通儿童的差距,最大限度实现全体儿童处于同一生存和发展起点。

(二)弱势儿童与社会协同发展的治理逻辑

自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念首先发轫于北欧诸国,后期开始逐步遍及世界,并被广泛运用到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相继涌现出善治、全球治理、多层次治理等治理术语。[4]尽管各类术语的内涵表达不一,但都形成于传统公共行政体系出现部分失灵的社会背景。这些理论共同致力于国家治理模式的探索,期待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现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主要内容包括倡导国家作用的部分退出、制度层面的去官僚化或分权,以及技术层面的国家与社会对话等。在众多治理类型中,公共治理强调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拓展,强化主体间的互动和依赖,促进政府向“元治理”角色转变。政府作为一种“治理的治理者”,通过强化社会事务的宏观掌控能力和激发社会力量的治理潜能,完成传统政府的重塑和再造。

作为比任何其他教育阶段都拥有更大回报率的早期教育,是为国家积累财富的关键手段。[5]推动弱势儿童的全面发展,为他们创设一个与社会协同发展的制度环境,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从国际上来看,《世界全民教育宣言》、《达喀尔行动纲领》和《莫斯科行动纲领》均突出强调了最脆弱和处境最不利儿童的教育必须得到有效改善。[5]然而,我国弱势儿童基数大、类型多、范围广,问题解决过程涉及卫生、教育、营养和福利等众多部门,稳定的政策支持、充足的教育投入和有力的财政保障成为政府短期内难以完成的治理承诺。在早期教育供给与需求矛盾日益彰显的背景下,以政府为主导、带有明显科层色彩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政府通过外部社会力量的寻求,努力建立一种旨在解决共同问题的新型伙伴关系。

图1 弱势儿童发展的治理逻辑转向图

治理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要求人们重新理解政府的作用,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的关系。[6]这决定公共治理应以减少中间管理层次和增加管理幅度为主要目标,以此实现社会治理结构的优化和革新。体现在弱势儿童发展治理上,政府部门不再是处于权力顶端的绝对主体,而是与企业部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NGO/NPO)和个人之间形成多向性的互动关系,推动治理模式由传统金字塔式结构向扁平化结构转型(见图1)。在扁平化的网络治理结构内,各治理主体处于同一运行层面,直接参与到弱势儿童发展过程,主体间关系由受政府控制逐渐过渡到彼此沟通、协商、合作,政府职能也开始从传统“划桨人”向现代“掌舵者”发生转变。

二、弱势儿童社会协同发展的基本向度

从人与社会发展关系来看,由于生理和心理的不稳定性,社会习惯将儿童视为被动接受各种影响的群体,他们很少与社会发生互动行为,在自我发展上不具备支配能力。然而,也正是这种不稳定性,儿童比成人更具不确定性和发展潜力。如果将有序性作为社会协同稳定的基本条件,那么维持个体与社会的平衡状态则是搭建未来社会有序结构的重要基础。这种平衡状态既包括儿童内部的个体协同,也涵盖外部的教育协同和制度协同。通过内外协调有序地均衡发展,使弱势儿童成为社会结构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

(一)个体协同:奠定弱势儿童发展的健康基础

健康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是儿童学习与发展的前提,也是弱势儿童社会协同发展的关键开端。奠定弱势儿童发展的健康基础,促进个体的协同能力,既包括营养水平、卫生条件的改善,也涵盖心理问题的矫正和精神疾病的防范。在生理发展方面,通过降低儿童的低体重、伤残、贫血比例,规避由营养不良引发的发育迟缓问题,让更多贫困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孤儿等受制于经济水平的弱势儿童具有良好的健康基础;在心理发展方面,由于受到所处区域文化水平、医疗条件、家庭环境的限制,患有心理疾病的儿童往往得不到及时救治,或被成人所忽视。从某种程度上讲,加强对自闭症、多动症等患有心理疾病儿童的救治和支持,比改善身体方面的显性问题更为严峻和紧迫。

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积极致力于改善弱势儿童的营养、卫生和医疗条件,但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流动儿童的未来发展依旧面临诸多困难。据最新数据统计,我国目前学龄前留守儿童(0~5岁)高达2 342万人,在营养和医疗上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7]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农村地区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和生长迟缓率为城市地区的3~4倍,而贫困地区的农村又为一般农村的2倍。[3]同时,作为典型的心理疾病,自闭症已成为我国0~3岁、4~5岁两个年龄阶段儿童精神致残的首要原因。[8]与生理弱势相比,心理疾病常伴随专业康复机构匮乏、病情不易诊断和监测,以及患儿回归社会困难等问题。由于身心发展的障碍,弱势儿童往往较难走入社会发展核心,社会协同的速度和质量也较低。弱势儿童身心发展问题涉及领域广、治疗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政府治理任务的艰巨性,向社会力量寻求帮助便成为问题解决的必由之路。例如自2012年开始,中央政府列出预算对社会组织服务进行集中采购,首次拨出2亿元支持社会组织在弱势儿童发展中的积极作用。[9]这既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肯定和支持,也是与非政府部门共同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的良好开端。

(二)教育协同:增强弱势儿童发展的主要动力

长期以来,众多国际教育纲领始终强调政府和社会有责任保护弱势儿童的教育权利。作为全民教育的第一指标,享有优质的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是每一个儿童应有的基本权利。教育关系到每个人和每个家庭,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而教育公平更是各种社会热点的交织处。[10]实现弱势儿童的社会协同发展,需要在保证个体良好的身心状态基础上,对弱势儿童所处的教育场域实施不同程度的干预,使他们能够在相近的影响效果下一起成长。

家庭、幼教机构和社区是儿童成长的基本发展场域。但对于孤儿、遗弃儿童、流浪儿童等无家可归儿童,需要通过福利机构抚育或家庭寄养完成早期发展,而一部分残障儿童则要在康复机构进行较长阶段的康复训练。由此,家庭、福利/康复机构、幼教机构和社区便成为弱势儿童的基本活动场域,其相应的教育形态也成为塑造未来的主要动力。这四类教育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构成了弱势儿童早期教育的主要内容,某一方面弱化都将导致他们滑向更为不利的发展处境。弱势儿童所处发展场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他们所施加的教育影响要比普通儿童更为困难和复杂,包括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以及在教育过程的特殊关照和保护。

家庭的教育关系包含大量人类生存的情境、信息。父母所在的不同社会阶层拥有不同质量和数量的资源。[11]因此,家庭教育是儿童行为习惯、心理特征和价值观念产生差别的重要根源。由于弱势家庭的脆弱性和边缘化,在沉重生存压力面前,这类儿童较难享受完整的家庭教育,而生活在福利/康复机构的孤残儿童,在管理体制尚不完善、教养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条件下,早期教育质量同样难以保证。伴随弱势儿童成长,由家庭教育缺位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将自然延伸至幼教机构和社区领域。由于资源匮乏和远离权力中心,弱势儿童与同一区域普通儿童占有的教育资源差距悬殊,致使他们较少享有规范的幼教机构教育和社区教育。具体来讲,在幼儿机构教育方面,贫困儿童、流动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弱势儿童接受正规早期教育的机会仍然普遍偏低,而社区教育方面,由于长期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弱势儿童又很难融入所在社区,现代化社区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对他们影响十分有限。

弱势群体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改变弱势地位,所以社会支持显得非常重要,而教育支持正是社会支持的一个重要方面。[12]通过对弱势儿童活动的家庭、福利/康复机构、幼教机构和社区进行教育补偿和干预,最大限度地通过教育影响促进弱势儿童能力的全面发展,例如通过教育能力指导、教育信息分享等方式对弱势家庭和福利/康复机构采取直接干预,或通过财政转移、就业培训和情感支持等手段进行间接补偿;在继续深化正规早期教育改革的基础上,能够让孤儿、残障儿童和流浪儿童更容易被幼教机构接纳,享有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指导和训练。同时,国家和社会应积极推动社区教育建设,尤其是改善农村社区在管理、设施以及服务上的落后局面。

(三)制度协同:夯实弱势儿童发展的社会保障

儿童不仅属于家庭,也属于国家,这是强调福利国家责任的基本理念。[9]为弱势儿童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一直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准则,也是我国政府社会治理的根本任务。通过对弱势儿童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为他们在健康领域和教育领域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弱化既有的社会剥夺感。这需要在拓宽弱势种类和范围基础上,加强生活、医疗、教育、安全等各项权益的综合考量,进而建设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为弱势儿童融入主流社会做好制度准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呈现高速增长,而与世界很多国家取得相应的经济成就相比,我国弱势儿童的发展水平还远远落后,其中制度建设薄弱是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关于弱势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仍处于缺位状态,儿童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不断出现,并缺少相应的申诉机制。例如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贫困儿童因缺少经济支持无法接受规范的早期教育,孤残儿童由于没有接收机构或寄养家庭散落在社会各地,进而成为未成年犯罪的重要来源。尽管我国已开始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模还不大,社会组织的治理参与度还很低,即使在社会组织内部,专业儿童服务组织不仅数量稀缺,并且面临资金、人才、技术短缺,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社会组织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仍处于起步阶段。

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弱势儿童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化解弱势儿童发展难题,也是构建公平与正义社会的核心任务。在弱势儿童制度安排上,我国应重点加快法律制度、养育制度、津贴制度和社会服务制度的建设步伐。通过法律和政策体系的规范化,提高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维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严厉打击虐待儿童、性侵儿童和组织儿童犯罪等一系列不法行为,为建立相应预警和应急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替代性养护制度,让无家可归的孤儿、遗弃儿童和流浪儿童能够少有所养,加大对陷于经济困境儿童的财政补助力度和范围,形成长效的津贴补助机制。为有效缓解政府的治理压力,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更多团体、组织和个人参与其中,强化政府在医疗机构、慈善团体、社会组织间的统筹和协调作用,以弱势儿童服务制度建设为契机,努力构建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和谐社会。

三、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社会协同机制

社会系统具有典型的复杂性特征,系统内部各组织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非线性关系。系统的演化方向也多种多样,在某一条件下,系统可能产生多种格局。[13]39在社会系统运行过程,弱势儿童时刻与社会系统的其他组织发生关系,既能动地作用于社会结构,又受到社会结构的强制性约束。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单一元素,政府无法独自掌控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行和调整,需要与内部各系统构件完成共同协作,这决定了加快传统治理模式改革和探索新型治理模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公共治理是公共权力部门整合全社会力量,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14]以公共治理为基本逻辑解决弱势儿童教育发展问题,其本质不在于依靠政府权威和制裁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是通过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合作网络,相互发生多样性、多层次的行为互动,最终满足所有儿童教育发展的利益诉求。需要强调的是,公共主体在社会事务中的广泛参与,并不代表主体责权边界和职能的泛化,而是在社会法制系统范围内进行权利互动和干预。也就是说,公共治理与法制系统之间具有相辅相成、彼此强化的内在粘结性。公共治理对法制系统的依赖,不仅体现为政府依靠法制系统防止治理的失灵或失范,而且体现为通过法制系统建构一套由治理范围、治理主体、治理行为和治理监管共同构成的公共治理行动结构(见图2)。

图2 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社会协同机制

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社会协同过程,不仅在治理主体和弱势儿童教育发展场域间发生多向性的交互关系,在治理主体和教育发展场域内部,也分别存在多向度的影响关系。通过对弱势儿童教育发展全程的积极介入,推进各治理主体成为治理过程无法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使存在形态、组织功能、运行机制具有显著差异的治理主体进行协同整合。在此基础上,主体间通过相互监管、摩擦和碰撞,达到治理主体关系的优化。在这一过程,弱势儿童逐渐从社会边缘回归到主流社会,并以提升和强化其教育品质为根本途径,最终实现弱势儿童教育的社会协同发展。

(一)增强多元治理主体的整合,推动弱势儿童回归主流社会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治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是由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通过合作方式构建的公共事务网络管理系统。这意味着社会问题的治理主体必须包含政府,但又不仅限于政府,只要各种行使权力得到公众认可,并有利于问题解决的一切利益相关团体或个人都可以成为公共治理主体。各主体在弱势儿童教育发展过程均有自身的独特功能,如政府在弱势儿童教育权益保护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社会媒体在舆论宣传和监督中将有所作为。公共治理主体的整合,不只是社会各部门、组织和个人职能的简单组合,更是一种各自治理功能和影响的协同与融合。通过对核心问题的共同关注,将处于不同社会系统位置的主体协调到同一问题区域,这是对弱势儿童教育发展问题公共治理的启始步骤,也是决定治理成效的关键环节。

在弱势儿童教育发展公共治理过程,由于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基础和利益起点不同,主体间会呈现显著的差异性,这需要长期的碰撞、博弈和磨合,才能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这里的稳定状态具有两层涵义:一方面是指围绕弱势儿童教育发展问题,各主体形成常态化的合作机制,习惯以沟通、协商与合作的方式面对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是指在问题解决全程,治理主体不存在缺位现象,能够保持长久的、稳定的、积极的参与态度。在主体协调上,政府应积极发挥统筹和调控作用,加强各领域、各部门间合作。例如我国民政部不仅在2013年、2014年两次发布关于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通知,而且积极鼓励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投身儿童慈善事业的相关办法。在协调治理主体关系时,每个参与主体都应得到充分重视,治理效能应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公共治理,是新社会力量和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它能够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让陷入窘迫生存和发展状态的弱势儿童享有所有儿童应有的基本权益。

(二)加快民主治理监管的建构,强化弱势儿童教育的发展品质

现有公共行政强调将行政管理的重要性置于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之上,效率、工具理性、功能主义的认识论以及管理领导力均是主流公共行政的根基。[15]这种将关注焦点集中在经济、效率、绩效的传统治理模式,严重忽视了公民、社会组织和草根阶层的主动作用,成为现代行政管理僵化的主要根源。当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被看成被动的实体,缺乏政策过程的参与和表达机会,公共行政的职责和效能将会越发受到质疑。治理公共性的缺失,势必会衍生出某一主体的职能扩张和职责滥用,甚至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因此,只有通过相互监管、相互制约的民主治理,才能符合与满足公众对民主社会的期待,既可以兼顾治理主体权益的保护,也能保证治理过程的顺畅和质量。

建构多元主体的民主化监管体系,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传统职能必须进行改善,这决定政府部分权力的下放和公共权力的再分配,需要从强势行政向民主管理实行弹性转变。对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治理,政府部门和公立机构应将适当的公共权力配置给其他治理主体,尤其加强对NGO或NPO的赋权。在政府部门无法覆盖的领域,NGO或NPO在弱势儿童家庭关怀、教育援助、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长期关注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和拐卖儿童的英国儿童救助会,帮扶服务服刑子女的“太阳村”,以及治疗缺陷儿童的慧灵智障儿童服务机构,在弱势儿童发展治理上都作出过积极贡献。[16]对于长期致力于弱势儿童发展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该领域的治理上更具发言权,其诉求理应得到很好倾听和实现。同时,这些组织或个人在监管政府行政效能方面也更具经验,通过向政府部门和公立机构进行信息反馈和意愿申诉,更有利于弱势儿童教育的社会协同。

治理权力的下放和再分配并不代表政府权力的弱化,相反,通过弱势儿童教育发展问题的解决,可以更好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在社会组织、社会媒体监管下,通过社会问题的公共治理,能够更快推进政府内部行政系统改革,并为这种改革提供政策咨询。通过民主化监管系统的建构,可以促进政府形成规范化的治理模式,提高政府处理社会问题的敏感度和灵活性。具体在弱势儿童教育发展方面,通过治理主体的相互监督,能够充分保障各主体对弱势儿童教育的支持质量,维持支持行为的连续性,使弱势儿童能够切实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较高的教育质量。

(三)促进复杂治理关系的优化,实现弱势儿童教育的社会协同

基于监管和制衡机制建立的公共行政体系,尽管能充分维持主体间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和规范

性,却难以保证激发各治理主体的最大效能。提升治理主体的自觉能力,养成关注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治理习惯,需要加快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步伐。公民社会是一个围绕共同利益、目的和价值的非强制性集体。它不以单纯的功利化经济利益为联系纽带,通过各方在公共领域内的对话,社会问题得以探讨,并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来反对或支持政府政策的影响力。公民社会的形成能够快速推动公共行政的专业化进程,并使这种进程不再以牺牲公民参与为代价。在公民社会体系下,原有错综复杂的治理关系得到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各类组织和个人在社会问题解决过程将表现出更高的专业水平和协作能力,通过社会秩序重构迎接一个更具活力的民主治理时代。

弱势儿童教育发展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传统社会治理的弊端,另一方面来自于形成公民社会的氛围缺失。促进弱势儿童教育的社会协同,必须在改革传统治理的基础上,加快现代公共治理模式的成熟化进程,使其呈现多样化和水平化的基本特征。其中多样化是指对于弱势儿童教育发展问题的解决,不再追求解决方式和效果的普遍性和一致性,一切有利于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方式都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倡导基于问题解决的主体间竞争,通过相互博弈推动治理效果的最优化;而水平化是指公共治理必须尊重参与主体的治理意愿,减少公共行政中的科层性质,治理主体能够进行灵活的自主决策,如在政府部门内部行政关系处理上,通过上下级、各部门协作,形成政府内部多层级、多中心的决策体制,体现众多治理权威的交叠与共存。

从社会协同角度来看,一个完善的社会结构,一旦形成就应具有下列特征:自稳性、自调节,甚至自修复、自完备、自复制,[13]42有效的社会协同有助于整个系统的稳定和有序,能从质和量两方面放大系统的功效,创造演绎出局部所没有的新功能,实现力量增值。[17]因此,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社会协同过程,是一个公共治理主体和教育发展场域进行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过程,从治理主体整合到公共行政权力下放,都以弱势儿童与社会发展保持平衡状态为中心。然而,社会发展并不应满足于初等层次的结构有序状态,而应在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推动下,在卷入各种新观念、新方法的过程中,使社会协同从一个有序状态走向更高级别的有序状态,推动社会发展系统走向成熟,最终让更多弱势儿童拥有挖掘自身潜力、实现愿望和通过教育创造更美好未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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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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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9841(2015)03-0082-07

10.13718/j.cnki.xdsk.2015.03.011

2014-12-12

刘云艳,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国“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研究”(BHA100049),项目负责人:刘云艳;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公共治理视角下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的比较研究”(SWU1509356),项目负责人:程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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