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秀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引言
秦汉时期,指的就是公元前221年到220年这一时期,这一段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起步阶段,但是,这一时期也是另外的一个重要的时期和阶段——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统一的时期。在秦灭掉六国之后,正式建立起一个特殊的制度——中央集权制度,在西汉初年时期,王国皇室的权利逐渐增大,超过了中央,这样就对中央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这样的结果也是郡国并行制这个制度所导致的。在东汉时期,中央集权逐步走向了衰败,强大的经济实力也易了主,不再属于国家,而是被那么豪强地主强行抢占拥有。而他们的野心也不拘于此处,不但在经济上霸占着,而且在政治上也会死掌握着一些地方的政权,所以,他们所造成的威胁时非常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东汉的政权最终被推翻,形成了一个三国鼎立的局面。下级官吏,是一种比较轻的刑罚,只是一种小小的惩戒。第五种,赀刑。这种刑罚也是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犯人而言的,起到警告的作用。第六种,赎刑。“赎”这一个字就可以清楚地表明这种刑罚是与钱财有关的刑罚,只要犯人的亲人朋友拿着足够的钱财就可以将犯人带回家,如果要是没有人去赎或者家人没钱的话,那么烦人自己必须接受劳动或者做苦役,等到能挣到足够的钱财之后就可以将自己赎出去。第七种,耻辱刑。这个刑罚会让犯人颜面尽失,如果要施以这样的刑罚的话,犯人就会被剃去胡须和头发,这对于人们来说,无疑是一种很让人丢脸面的刑罚。
秦代的主要刑罚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死刑。死刑,无疑就是要了犯人的性命。虽然都是死,但是秦代死刑的死法确是有很多种。腰斩,拦腰斩截,秦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戮,《说文》解释为杀戮耻辱之意。后改用斩刑,也就是直接将犯人的头砍下。磔,又称宅,支裂身体而杀之,也叫碎尸刑。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罪者车裂而死。枭首,即指斩首后悬竿示众的刑罚。弃市,就是找一个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然后对犯人施以死刑,用以警戒其他人。还有一种特别恐怖的是诛连三族的这个刑法,即是只要有一个人犯了不可饶恕的死罪,那么全家人都会跟着遭殃,就是犯人的父母辈、同辈以及后代都会被处以极刑。估计再也没有比这更残酷的刑法了吧。除此以外,秦代死刑还有凿颠、抽肋、镬烹、定杀等等。
第二种,肉刑。在我看来,这也是一种极为残忍的刑罚手段,所谓肉刑,当然是与身体的某个部位有关,也是一种伤害犯人身体的一种残酷的刑罚。其中就包括黥刑,这种刑罚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一项内容。
第三种,徒刑。这种刑罚主要是限制犯人的行动去处,不但限制这些,根据男女身份分派不同的事情做。男人主要是做出苦力、修长城等一些苦役,而女人则是从事捣米这种累活,从事这种刑罚往往都是有年限的,根据犯人罪名的大小处以四到六年不等。隶臣妾,指犯罪之后,主要为官府做事情。男人就是在官府从事苦役等事情,女人则是成为别人的妾室,虽然比不上上一种刑罚之劳累,但是这种刑罚往往没有期限,基本都是终身的刑罚。但是在服刑期间,有一种方式,可以减免自己的罪行,就是通过钱,或者有一些其他方面的战绩来减免自己的罪行,努力将自己赎出去。鬼薪白粲,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男性的罪犯,受到这种刑罚的人往往是要被派到寺庙去,到那里去砍柴,如果是女人的话,就被发派到那里去做饭,时间一般是三年左右。
第四种,笞刑。这种刑罚比较轻,往往适用于上级官吏对
汉代的主要刑罚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死刑。到了汉代,死刑行刑的死法就较秦代少了很多,主要就有三种。枭首,就是在斩掉犯人的头后,悬挂出来,以警示其他人;腰斩,基本上同秦代的区别不大,就是在犯人的腰处,将其拦截成两段;弃市,也是同秦代的刑罚是基本相似的。第二种,徒刑。第三种,笞刑。也就是鞭笞,罪过严重的就笞以两百下,罪过稍轻一点的话就会被笞以一百下。第四种,徒边。是将罪犯发配到远处,时间一般是由罪过的严重程度而决定的。第五种,禁锢,这种刑罚主要是来约束官员们的,这样可以防止官员们之间相互勾结,如果有勾结的话就会将其发配到边疆,永远都不能再为官。第六种,赎刑。这基本就是沿袭秦代的做法。但不同的是会规定相应的偿还期限。
在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就是黥刑了。黥刑主要可以治罪那些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那些人,比如说盗贼,一旦出现一些危害社会和国家的人们,黥刑的就会被充分的应用,因为,这种刑罚本身对犯人的身体伤害不是很大,但是一旦受到了这种责罚,恐怕在犯人以后的生活中不敢再做一点坏事,那样的印记会跟他一辈子,抹也抹不掉,但是,凡是都有两面性,犯人受到这种刑罚后,即使在以后的生活中努力做好事,不再干违反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但是,这种印记一旦印上了,恐怕想要抹都抹不掉,这种耻辱恐怕就真的跟他一辈子,直到死亡。这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所以在施行这种刑罚的时期,会有多少受尽人们指责的犯人,一直在别人的指责和唾骂下潦草地过完一生,永远地抬不起头来。
在西周,实施黥刑的主要部位已经扩展到了面部,到了秦代,有时候在行使这种刑罚时还会规定要有具体的责罚部位。黥刑是封建国家刑罚制度中的正刑,是最主要的刑罚制度,用以警告世人,只要收到这种刑罚,就会永远地被人们看扁。虽然,这种刑罚是由汉文帝罢黜、废除,但是,事实上即使说已经被废除,但是在实际的刑罚之中,这种刑罚一直延用了很长时间,相反,这种刑罚逐渐地发展成了一种私刑,这种刑罚是在国家刑法制度之外的,所谓私刑,则是施刑者想施便施,所以,这种刑罚不但没有废除还变本加厉更加滥用实施,随心所欲,想实施便可以实施,随意使用。直至清末,黥刑才彻底地被废除,最终走向了衰败,真正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墨刑虽然算是比较轻的刑罚,但是在当时那样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以及当时的医疗水平低下的环境下,本来人们的脸部是比较敏感的,在脸上却用刀刻字,而且还会撒上墨水,想想还是挺残酷的,医疗水平不高,又加墨,那样的话,刻字的地方会是非常的敏感,非常容易受到感染的,如果严重的话,危及到生命的安全也是不足为奇的,那么,当时因为伤口感染的犯人,会有多少是死于这个原因的,这个人数也未可知。
在西周时期,墨刑这种刑罚还分了几种不同的类别,这几种也是有区别的。有一种是巾蔑,这种刑罚的主要做法是需要施刑的人将字刻在犯人的颧骨之处,并且还要涂墨,还要将黑巾蒙在头上,这样以来,无论犯人当初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官位,或者拥有什么样的政权,他都将永远的失去他的职位并且还会一直以罪人的身份生活下去,受尽世人的职责。另外还有黑屋,这个责罚与巾蔑大同小异,区别不是很明显。但是后来出现了黜黑屋这个说法,既然出现了“黜”这个字,不难理解,就是把原有的在头上蒙黑巾这一个环节去除,而犯人,只需要被罢免所拥有的无论大小的职务,无论身居什么地位,一律罢免,黑巾的去除,自然而然,他们也就不再沦落为奴,只要除掉职位即可。在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无论是百姓还是身居要职的官员等,一旦有一点小小的过失,便会受到黥刑的责罚,以至于,一旦犯错,一辈子的命运也将随之改变,因为受到这种刑罚的犯人只是脸上会有变化,身体条件还是像以往一样,四肢还都是健全的,但是就是因为他们的脸上带着这些标记,无论这些受到过刑罚的人走到哪里,他们都会立刻被认出来。
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守门不再是大多数这样的犯人的工作的,而是,他们常常被迫要去做各种苦役。在秦国时期,商鞅的儿子犯了大错,对于自己的儿子,商鞅当然会保护,不会责罚,但是教书的师傅却要被迫代替学生接受刑罚,这个师傅 (公孙贾)果不其然地就被迫接受了黥刑,代替学生在脸上永远地留下了印记。
而到了汉初刑法仍然沿袭秦制,所以,黥刑依然是汉朝所使用的刑罚。然而,到公元前167年,刘恒废除掉这种黥刑——即在面部刻字之刑,而把这种刑罚给改成有男女区分的刑罚。即男子要剔去头发,并且还要在脖子上带上铁链一样的刑具,然后要去做苦役,时长要为其四年。而女人则不同,女人也是去做苦役,但是工作性质与男人不同,他们要做的工作是捣米,但是期限是与男人一样的,时长同样是为期四年之长。从这个时期一直到汉末,黥刑也就没有再实行。但在汉代时期,曾经有这样的规定,前往匈奴处的来自汉朝的使者有一点必须遵守,就是他们必须要像被施以黥刑那样,在脸上刻上了字,只有这样,匈奴才会让他们进入单于所居住的地方,因为这样的话,假设单于遇到了什么不测或者危险的话,他们也好找到凶手,即使当时凶手逃走了,也会很快就会被发现的,这样一来,即使使者想伤到单于也就变成以一件非常不可能的事情了。有这样一件事情,有一次,去匈奴访问的汉朝使者是王乌,而且,在去见单于之前,也是在脸上刻上了像被受过黥刑的字迹,这样去出使匈奴,听从了他们所定下的规矩,这样一来,匈奴人非常的高兴,而且单于也是如此,他们想要与汉朝的女子和亲并且很有诚意的将匈奴的太子来到汉朝并且是以充当人质的身份来到汉朝的,这种诚意也很好地保证了双方的往来,用以和亲,也减少了很多的战争,这无疑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但是在汉代以后,随着国家的动荡,在刑罚方面又恢复了一些刑罚,其中就包括黥刑之罚。而且,在一些书籍中也有一些关于这些方面的记载,就是,曾经被责罚过的奴隶如果偷偷谈跑的话,一旦被抓回来,就是施以这样的刑罚,但是与以往的黥刑不同的是,不是在脸颊上刻字,而是这样的人都会被抓回来然后在眼睛上方的位置施以这种刑罚,并且字的颜色要用青铜色,但是如果被施以这样的刑罚之后,再次逃跑的话,那么就是在逃跑者的脸颊处施以黥刑,并刻字警示,如果还要有第三次的逃跑的话,那么眼睛的下方就是要被施刑的位置,这样一来,别人都会知道这人已经逃跑了几次,这样,在别人的关注下,估计奴隶可能就不会再敢逃跑了,而且,对于这个刑罚还有一点要求,就是在脸上刻的字要长一寸五分,宽五分,那么逃跑过的奴隶特别是逃跑过多次的奴隶满脸都会是字了。
黥刑,主要就是在脸上刻字,但是,更严重的就是,这样字的印痕不单单的只能刻到了脸上,还有可能刻到骨头上,这种刑罚把字可谓是刻得根深蒂固了。因为在书籍中记载着这样的一则故事,在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们需要找到一位药材,就是死人的头颅骨,正在他们寻找之际,捡到了一块,正当他们打算用它配药时,却在头颅骨上面发现了一些字迹,在上面清楚地记载着“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而且字体的颜色就是淡淡的墨色。这是也不难判断出这是古时曾经被施以过黥刑的犯人的头颅骨,根据这样的字迹判断,这也许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因为上面清楚地记载着“逃走奴”三个大字。
在历朝历代,只要是黥刑存在的朝代,所犯的罪过不同,在施行时脸上刻的字也就会有所不同。逃跑的奴隶就会刻有“逃跑奴”,如果是抢劫他人财物或者什么其他的物件的时候,则会在脸上刻有“劫”字,并且还会挑断两只脚的脚筋,发配到很遥远的地方。如果是结伙聚众用暴力抢劫的话,也同样会受到这样的处罚,一旦犯了罪,就永远地写在了脸上,无论走到哪里,人们就会知道犯人犯过的是什么法,做够什么样的坏事,都毫无争议地展现在了人们大众的面前。然而,这种刑罚并没有很快的结束,更加严重的是,在五代后晋时期,有人会滥用刑罚,并施以私刑,仍然使用黥刑这种残酷的刑罚,但是却换了名称,叫做刺字,其实,在本质上,这两者根本就没有什么区别,就是在脸上刻字,更换了名称,这种刑罚却一直被使用到了清代。
结语
由此可见,这样的刑罚在秦汉时期,对当时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也是多方面的。对于黥刑,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一些人改邪归正,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对于很多人以后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即使是他们想重新做人,也无法抹去脸上的印记,所以,这也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这种刑罚非常的特殊,它区别于其他形式的刑罚,不会对受刑者产生太大的伤害,但是心理上的受辱和蒙羞才达到了这种刑罚的主要目的,是一种区别于常规刑罚的一种耻辱刑。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三册 [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后汉书[M].[3]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