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丽 伍宇娟 刘文月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长沙市 410007)
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发展和湖南省“四化两型”建设战略的实施,湘江干流和跨设区的市通航支流沿河地区岸线开发利用项目明显增多,各部门、各地区对岸线利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岸线的开发利用中,出现了一些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布局不合理,以及因岸线使用不当带来对防洪和河势稳定等问题。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实施必将对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现湘江干流和跨设区的市通航支流岸线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发展、促进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等起着积极的作用。
根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湘江干流和跨设区的市通航支流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共涉及8条河流:湘江干流(含西源)、潇水(湘江东源)、舂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渌水和涟水。另外,对规划涉及河流中具有一定面积、有人长期居住以及长期有人类生产活动的重要河心洲。本次岸线管理规划涉及长沙、株洲、湘潭、衡阳、永州、郴州、娄底、岳阳8个市(州)的49个县市区。
湘江流域是湖南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集中区和引领区,聚集了全省7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已形成以先进装备制造、化工、钢铁、有色冶金、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为主的特色产业集群。至2013年末,流域内湖南常住总人口3347.2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为16427.32亿元。
以2013年数据为基数,综合《湘江流域科学发展总体规划》和《湘江流域综合规划报告》提出的发展速度,预测2025年流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可达119000元。
规划范围内湘江干流(含西源)及潇水(湘江东源)、舂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渌水、涟水岸线长度为4999.30km,目前已开发利用岸线361.77km。岸线利用主要是港口码头、取排水口、拦河设施、跨河穿河设施、景观工程及其他方面,利用岸线长度分别为35.15km、26.49km、9.83km、47.71km、19.03km、53.55 km、170.01km,分别占已开发利用岸线长度的9.72%、7.32%、2.72%、13.19%、5.26%、14.80%、46.99%。
目前,湘江干流和跨设区的市通航支流岸线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岸线开发利用与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
(2)开发利用布局不尽合理,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
(3)岸线资源配置不合理,缺乏高效利用。
(4)岸线开发利用未能充分协调好上下游、近远期的关系。如一些岸段的取排水口、港口码头犬牙交错,严重影响了河势,形成污染源,给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5)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岸线控制线是指沿河道水流方向或湖泊沿岸周边为加强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划定的管理控制线,分为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
(1)在已划定河道治导线的河段,采用河道治导线作为临水控制线。对于已规划确定河道整治或航道整治工程的河段,以整治方案线作为临水控制线。
(2)山区、丘陵区河道采用2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临水控制线。对于水库型(高坝大库)的库区河道,按水库正常蓄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临水控制线。对洪水在坝前尖灭的径流式电站的河道,采用平滩水位作为岸线临水控制线;对洪水在坝前未尖灭的径流式电站的河道,采用干流频率回水成果中2年一遇洪水的回水水位与岸坡交界线作为岸线临水控制线。
(3)位于河道内的蓄滞洪区应包括在岸线范围内。但相应河段在蓄滞洪区临河侧围堤朝向河道的一侧划定临水控制线,蓄滞洪区内不划线。
(4)对有堤防已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河段,以及无堤防但已规划建设堤防工程的河段,外缘控制线采用已划定堤防背水侧管理范围外缘线确定。
(5)无规划设计的,按照河道所在地(城市、农村)保护对象,根据国家《防洪标准》确定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位,采用河道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控制线。
(6)已建或规划建设防洪工程、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工程的河段,应根据工程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工程建设用地,按照管理范围划定外缘控制线。公路、铁路、管道、隧洞等涉水建筑物,按照其各自保护范围划定外缘控制线。
按上述岸线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的确定方法,湘江干流(含西源)、潇水(湘江东源))、舂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渌水、涟水共8条河流共划分岸线控制线长度4999.30km。
合理划分岸线功能区是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有关防洪、供水、水生态环境、水资源、港口航运、城市建设与发展、工农业发展规划和湘江流域岸线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结合已有的防洪分区、水功能分区、农业分区、自然生态分区等区划成果,以湘江干流和跨设区的市通航支流岸线控制线规划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沿河区域和不同行业、部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岸线利用的需求,进行岸线功能区的划分,划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
(1)岸线保护区是指对流域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及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至关重要而禁止开发利用的岸线区。一般情况下是国家和省级保护区,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等所在河段的岸线,重要水利枢纽工程和分洪口上下游,或因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河势和生态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岸线区等划为岸线保护区。
(2)岸线保留区是指具有一定的岸线资源,但规划期内暂时不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岸线区。对处于河势剧烈演变中的河段,岸线开发利用条件较差、开发利用可能对河势稳定及防洪安全产生一定影响的河段,或有一定的生态保护或特定功能要求,如防洪保留区、水资源保护区、供水水源地的河段岸线一般划为保留区。
(3)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指因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河流生态保护存在一定风险,或开发利用程度已较高,进一步开发利用对防洪、河势、供水和河流生态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而需要控制开发利用程度的岸线区。
(4)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河势基本稳定,无特殊生态保护要求或特定功能要求,岸线开发利用活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及河流健康影响较小的岸线区。
湘江干流、潇水(湘江东源)、舂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渌水、涟水等8条河流,共划分岸线保护区210个,岸线保留区269个,岸线控制利用区208个,开发利用区73个。见附表。
附表 岸线功能区划分成果统计表
(1)保障防洪安全。按照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的要求,对岸线进行利用与保护调整:清除河道岸线范围内阻水建设物和现有影响防洪安全的岸线开发利用项目等。
(2)落实水资源保护。
(3)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沿河相关规划的关系。
(4)合理配置岸线,实现有序高效利用。
根据岸线功能区划分成果,综合考虑沿河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及岸线开发利用区分别提出各岸线功能区的管理建议:
(1)岸线保护区:岸线保护区禁止一切有碍防洪安全、有碍河势稳定、有碍水资源保护和有碍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等的开发利用行为。
(2)岸线保留区。岸线保留区的管理须重视岸线开发利用条件,对现状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在防洪治理及河势控制等工程建成后,方可考虑开发利用,部分洲滩岸线须严格按照流域综合规划及流域防洪规划的安排进行管理。岸线保留区在规划期内禁止有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等的开发利用活动。
(3)岸线控制利用区。对于岸线控制利用区的管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控制和指导,以实现岸线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岸线控制利用区要加强对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有控制、有条件地合理适度开发。
(4)岸线开发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的管理,要充分考虑沿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严格执行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行政审批制度后,可建设港口码头、跨穿河建筑物、取排水口等各种符合法律法规的开发利用项目,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
由于湘江干流和跨设区的市通航支流沿河地区岸线开发利用项目明显增多,岸线利用管理依据不足,岸线利用存在较大盲目性和随意性,造成岸线利用布局不合理、综合利用效率不高、岸线资源浪费等问题。要逐步解决湘江干流和跨设区的市通航支流岸线开发利用中现存的诸多问题,规范岸线开发利用行为,必须充分落实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强化执法管理,规范和调整原有岸线利用及布局,建立岸线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建立形成河势整治控制与岸线开发利用相适应发展的投入机制,实施动态监控管理,严格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环节,实现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促进湘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稳健发展,实现人水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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