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我于2014年9月通过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人事主管当初对我说试用期三个月,录用后合同一年一签。但是,公司一直拖到2015年1月底都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从第四个月(2015年1月)后工资由试用期的2500元增加为3000元,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问题:
一、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王小姐
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该用人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点
1. 试用期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该公司人事主管对当事人说:“公司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即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员工的试用期最多只能为一个月。该用人单位将试用期规定为三个月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于公司合同是一年一签即期限只有一年的实际情况,那么,作为该劳动合同附属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该劳动者从2014年9月入职至2015年1月共计四个自然月,用人单位迟迟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该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话,签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该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合本案,该劳动者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二个月满月工资(即正常工资)的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建议该劳动者依法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