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约束的企业联盟利益分配

2015-03-13 11:16丁菲菲
关键词:市场份额反垄断分配

殷 明,丁菲菲

(上海海事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上海 201306)

一、导言

作为企业组织与合作的重要创新,近年来随着经济一体化与贸易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企业联盟日益受到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广泛关注。乔尔·布利克和戴维·厄恩斯特[1]指出,对于全球性企业而言,完全竞争的时代已经结束,它们必须通过战略联盟这种新型的组织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尽管企业联盟在诸多产业领域都已取得骄人成就,但其自身在客观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联盟成员的利益分配机制设计就困扰着很多联盟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博弈论研究的日益深入,学者们越来越多地将其作为分析并解决企业联盟利益分配问题的重要工具。陶章华[2]将Nash均衡概念和Shapley值结合在一起,给出了竞合问题的均衡解。宋和潘纳伊德斯(Song and Panayides)[3]把核理论运用到班轮运输战略联盟中,分析提出了联盟成员不仅可以分担成本,也可以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巴顿(Button)[4]解释了空核可能出现在运输业中的原因,探讨了核理论在运输业中的应用以及政府行为对参与者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桑切斯(Sanchez)[5]进一步改进了运输博弈中的分配机制。王焕臣[6]指出,相对于联盟的建立,协调好成员利益目标与联盟利益目标之间的矛盾更为重要,否则联盟就会面临极大的解体风险。阿加瓦尔和伊尔干(Agarwal and Ergun)[7]运用核理论的方法对班轮运输公司联盟的前景进行了研究,并设计了相应的分配机制。沙普利·劳埃德(Lloyd Shapley)更是凭借其在稳定分配领域理论研究的突出贡献,获颁201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同时,自其诞生以来,企业联盟却又一直都是一种毁誉参半的企业合作形式:一方面,结盟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有效降低成本,从而更好地应对市场波动,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随着企业间合作的日益紧密,企业联盟的市场份额与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它们甚至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来破坏竞争。针对后者,不少国家都通过出台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政策来对其加以监管与控制。因此,在反垄断背景下研究企业联盟的利益分配问题显得很有必要,也更为务实。

针对企业联盟与反垄断问题,学者们也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文弈[8]探讨了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冲突与衡平机制。郑少霖[9]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对航空联盟反垄断及其豁免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杜晓君等学者[10]介绍了几个最具影响的专利联盟竞争效应理论模型,并对专利联盟竞争效应的研究脉络进行了梳理和评述。

就目前的研究来看,鲜见学者将企业联盟的利益分配与针对企业联盟的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有机结合,使得很多关于企业联盟利益分配的研究并不能真正意义上适应当前的产业发展现状。本文将基于典型的市场集中度评价指标,兼顾考虑反垄断规制对企业联盟规模的约束,研究反垄断条件下企业联盟的利益分配问题。

二、企业联盟及其利益分配方法

1.企业联盟

企业联盟亦称“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最早是由美国DEC公司总裁霍普兰德(Hopland)和管理学家尼日尔(Niger)提出的,随即它便成为管理学界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但自企业联盟概念提出以来,至今仍未有其明确的定义,只能将它归纳为一个相对公认的概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着共同利益和对等经营实力的职能部门或企业,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市场份额、创造新价值等作为共同目标,通过谈判、签订协议或契约而形成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竞争性合作联合体。国内学者在界定企业联盟时,则通常着重表述其四个方面的特征:[11](1)组成成员是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2)组建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共享、风险与成本共担、优势互补等特定的战略目标;(3)运作方式是通过契约联合或股权参与建立合作伙伴关系;(4)结构特点是较为稳固的松散型组织。

同时,企业联盟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企业联盟指的是企业间通过契约方式,基于投资、科研、生产、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共同目标结合起来,以共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合作组织;广义的企业联盟则不仅包括契约关系的联盟,还包括股权合作等正式或非正式的结盟。

可见,企业联盟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网络化和市场竞争加剧的产物,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竞争与合作并存——竞争是手段,反映出联盟内部各企业间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时所表现出的利益冲突;合作是目的,反映出各企业对共同利益的认识。[12]

企业建立联盟,实际上是对传统竞争理论的一种挑战。传统的竞争理论认为,竞争及其结果是成功的关键,而企业联盟则提出通过创造与竞争优势相对的合作优势来取胜。事实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很多企业都意识到“企业发展不仅需要竞争对手,更需要合作伙伴”的道理。新形势下,企业为求生存与发展,形成了多种适合该企业发展的企业联盟策略。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就在于充分、合理、低成本地使用有限的资源,从而获取更大的收益,而往往就有不少企业在资源使用时经常受到限制或不能对资源充分加以利用。企业联盟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资源效用,从而帮助企业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在资本密集型产业中,企业通过组建战略联盟,将资源分散在不同的协议组织中,不仅能够分担风险,还可以利用资源的多元化,从而降低经营成本。因此,很多企业已将参与联盟作为其保障持续盈利的一种战略手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企业联盟的组织合作形式在发达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仅以美国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跨国的企业联盟每年以25%的增长率快速发展,展示出其极为旺盛的生命力和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放眼世界,企业组成联盟已是大势所趋。博思艾伦公司研究发现,世界顶尖的2000家企业通过企业联盟保持着17%的投资回报率。麦肯锡公司指出,大多数企业通过参与联盟,使得投资回报已经上涨了70%以上,与并购相比,企业联盟取得成功的概率更高。

2.企业联盟的利益分配方法

企业联盟的利益分配是合作博弈研究的核心问题。

根据是否可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博弈可分为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两者最为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是,则为合作博弈;如果不是,则为非合作博弈。

人们在研究合作博弈时,更注重可强制执行的协议,这也是合作博弈的本质特点。合作博弈强调团体理性,不讨论理性个体如何达成合作的过程,而是直接讨论合作结果与收益分享。合作博弈的解通常可分为单点解与多值解:单点解主要有Shapley值、Owen值、Banzhaf值等,而模糊合作联盟博弈的单点解则主要包括均等解、词典编纂解、折中值等;多值解主要有稳定集、核、讨价还价集等,而模糊合作联盟博弈的多值解则主要包括Aubin核、Web集等。[13~15]

在合作博弈的解的众多概念中,Shapley值法是解决多人合作博弈利益分配问题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对于合作博弈(N,v)而言,其Shapley值可通过式(1)进行表示。

[v(S)-v(S{i})].

(1)

式(1)中,φi(v)表示博弈者i的Shapley值,│N│表示总联盟N包含的博弈者总数,│S│表示联盟S中的博弈者人数,S{i}表示从联盟S中去掉博弈者i后剩下的博弈者组成的联盟,v(S)-v(S{i})是博弈者i对联盟S的边际贡献。

在n个博弈者中各种联盟按照一定的排列次序发生的概率都是1/n!,其中联盟S{i}的博弈者形成的联盟的次序有(│S│-1)!种,联盟NS的博弈者形成的联盟的次序有(│N│-│S│)!种,因而各种次序出现的概率为(│S│-1)!(│N│-│S│)!/│N│!种。所以,从本质上看,Shapley值的实质是各博弈者对联盟边际贡献的期望值,即Shapley值按照博弈者对联盟的边际贡献大小来决定各人所得。

Shapley值法考虑了个体博弈者对联盟总收益的重要程度,既不是平均分配,也不是基于投资成本的比例分配,它体现了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利益分配的原则,因而能够调动联盟成员的积极性,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

三、反垄断及典型的市场集中度指标

1.垄断与反垄断

在经济学和法学概念中,垄断有着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角度讲,垄断通常是指少数组织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领域内限制竞争的市场状态;而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则是广义的,包括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两个方面,以违反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规定为前提,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反垄断是指当一个组织的营销呈现垄断趋势或已实质构成垄断时,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反垄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指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典型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市场集中度

“集中”与“垄断”两者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相互关系。“集中”反映了企业在产业化进程中规模扩大的过程,“垄断”则是市场达到一度程度集中的后果和状态。[16]在判断与衡量市场是否呈现垄断趋势或出现垄断时,市场集中度(MarketConcentrationRate)是目前最为主流的评价指标。顾名思义,它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市场或产业中,部分较大的企业所占市场的总体份额,可用以衡量企业的数目和相对规模的差异,是市场势力的重要量化指标。市场集中度是决定市场结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集中体现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常用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有:市场绝对集中率(CRn)、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HHI)、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洛仑兹曲线(LorenzCurve)、熵指数(EntropyIndex)等。其中,CRn与HHI两个指标被经常运用于反垄断经济分析与法律评估中。

CRn指标是最基本的集中度衡量指标,通常用市场上排名前n位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来表示,n的取值取决于研究的需要,其计算口径可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占的市场份额。根据该指标的定义,可将其表示为:

(2)

式(2)中,n为所考察的排名前列的企业数目,Si为市场份额排名第i位的企业的市场份额。

产业组织论中通常将产业的集中类型分为如表1所示的7个等级。

表1 产业垄断和竞争类型划分

CRn的测量相对比较容易,且能较好地反映产业内集中度的状况,显示竞争与垄断的程度,但其局限性也较明显。首先,CRn所反映的只是少数大企业的集中程度,却没有考察产业内企业规模整体的分布状况。其次,CRn只是反映最大的几家企业的情况,而不是整个市场。

HHI是一种综合性指标,它能够克服绝对集中度指标和相对集中度指标的不足之处,其值等于产业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对应的计算公式为:

(3)

式(3)中,Si为企业i的市场份额。理论上,HHI值应介于0与1之间,但常见的表示方法则是将该值乘以10000以便于表达,故通常读到的HHI往往为介于0到10000之间的数值。

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DOT)采用HHI作为评估某一产业市场集中度的指标,并且制定出如表2所示的具体标准。

表2 以HHI值为基准的市场结构分类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FTC)共同颁布的反垄断执法重要文件《横向合并指南》(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中,HHI也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参数加以考虑,并基于它明确给出了企业横向合并的一系列标准:(1)合并后市场的HHI不足1000的,视为没有市场集中不需要进一步审查分析;(2)合并后市场的HHI在1000至1800之间的视为中度集中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后的HHI提高不到100点的话,则认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一般也不进行进一步审查,如果合并后的HHI提高超过100点的话,合并就可能造成影响竞争的行为,是否进一步审查还需取决于其他因素;(3)合并后的市场HHI超过1800的,则认为这个范围的市场构成高度集中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造成的HHI提高不足50点的话,也不认为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可以不进一步审查,如果合并造成的HHI提高超过50点的话,则应结合其他因素考虑是否开展进一步审查。

HHI反映的是行业中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对规模较大的前几家企业的市场份额比重的变化反映更为敏感,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支配力的变化。它采用平方和计算,可以很敏锐地反映出市场份额及产品差异程度的变化状况,因而能够比较真实地体现市场中企业间的规模差距。而且,HHI不受企业数量和规模分布的影响,能够较好地测量市场集中度的变化情况。但是,在使用该指标时,理论上需要掌握所研究产业的全体企业各自的市场份额,因此在数据收集上存在较大的难度。

四、算例分析

1.不考虑反垄断约束

某产业市场上有A1、A2、…、An这n家企业参与经营,采集到它们的市场份额分别为a1、a2、…、an,且a1≥a2≥ … ≥an,a1+a2+…+an=1。篇幅所限,表3仅列出排名前100位各家企业相应的市场份额。

表3 排名前100位各家企业相应的市场份额(%)

(续表)

以其中最大的四家企业A1、A2、A3、A4的结盟行为为例进行分析。若它们单独开展经营业务,预计可分别获利40亿美元、35亿美元、30亿美元、25亿美元;若A1和A2联盟,预计可获利85亿美元;若A1和A3联盟,预计可获利80亿美元;若A1和A4联盟,预计可获利75亿美元;若A2和A3联盟,预计可获利70亿美元;若A2和A4联盟,预计可获利65亿美元;若A3和A4联盟,预计可获利60亿美元;若A1、A2和A3联盟,预计可获利130亿美元;若A1、A2和A4联盟,预计可获利120亿美元;若A1、A3和A4联盟,预计可获利115亿美元;若A2、A3和A4联盟,预计可获利110亿美元;若A1、A2、A3和A4联盟,预计可获利170亿美元。

以四家企业组成的大联盟为例,此时总的收益值为170亿美元。若四家企业对收益进行平均分配,则各可得42.5亿美元。虽然从收益角度来看,该值大于四家企业独立经营时的收益,但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案很难充分调动全体成员企业的积极性,且有些企业会认为这种分配方案的收益不如他们部分组成联盟的收益多,未必需要加入大联盟。因而,平均分配方案显然是不合理的。

下面利用Shapley值方法对该联盟的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分析与调整,并求取相应的φi(v)值。

基于算例数据,我们可得企业联盟N={A1,A2,A3,A4},相应亦可知:

v(A1∪A2)=85,v(A1∪A3)=80,v(A1∪A4)=75,v(A2∪A3)=70,v(A2∪A4)=65,v(A3∪A4)=60;

v(A1∪A2∪A3)=130,v(A1∪A2∪A4)=120,v(A1∪A3∪A3)=115,v(A2∪A3∪A4)=110;

v(A1∪A2∪A3∪A4)=170。

包含企业A1的联盟为:

S= {A1, A1∪A2, A1∪A3, A1∪A4, A1∪A2∪A3, A1∪A2∪A4, A1∪A3∪A3,

A1∪A2∪A3∪A4}。

由表4列出的分项数据可以得出企业A1的利益分配额φA1(v)=155/3。

同理可得φA2(v)=45,φA3(v)=40,φA4(v)=100/3,容易验证φA1(v)+φA2(v)φA3(v)+φA4(v)=170,且φi(v)的值均大于各企业独自经营时的获利。

接下来再验证四家企业联盟时的获利是否大于两家或三家联盟时的利益。

首先,若企业参与联盟后,其所获得的利益小于不参加联盟时的利益,该联盟肯定无法形成。由前文分析及算例数据可知,当两家企业联盟时,A1最高可获利50亿美元,A2最高可获利40亿美元,A3最高可获利35亿美元。

然后再利用Shapley值对三家企业联盟时的利益分配进行分析。

当A1、A2、A3这三家企业联盟时,由表5列出的分项数据可得出企业A1的利益分配额φA1(v)=50。

表4 考虑4家企业联盟的A1利益分配数值表

表5 考虑3家企业联盟的A1利益分配数值表

同理亦可得φA2(v)=42.5,φA3(v)=37.5。因此可得,φA1(v)+φA2(v)+φA3(v)=130。

同理,当A1、A2、A4这三家企业联盟时,三家企业分别可获利:φA1(v)=145/3,φA2(v)=245/6,φA4(v)=185/6,φA1(v)+φA2(v)+φA4(v)=120;当A1、A3、A4这三家企业联盟时,三家企业分别可获利:φA1(v)=145/3,φA3(v)=215/6,φA4(v)=185/6,φA1(v)+φA2(v)+φA4(v)=115;当A2、A3、A4这三家企业联盟时,三家企业分别可获利:φA2(v)=125/3,φA3(v)=110/3,φA4(v)=95/3,φA1(v)+φA2(v)+φA4(v)=110。

由此可见,当四家企业组成大联盟时,每家企业单独获得的利益比它加入任何比之规模较小的联盟时所获得的收益更多,即四家企业联盟的收益优于任何一家、两家或三家企业联盟时所获得的收益。同时,基于Shapley值法得出的利益分配方案,更为公平合理,能够充分调动联盟成员的积极性,发挥企业联盟的积极效益,联盟的稳定性也更好。

2.考虑反垄断约束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这四家企业结盟时,其所拥有的市场份额将高达43.50%,产业垄断类型属于“中(下)集中寡占型”。长远来看,联盟后的市场份额极有可能继续上升,远超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反垄断法所允许的范围。因此,尽管该联盟可使成员企业获得最大收益,但相关政府却极有可能会禁止他们开展联盟经营。由此可见,即使经营者的联盟方案可获得更高的利益回报,其合作策略亦必须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否则,该方案将无法获批实施。

由算例可知,四家企业联盟虽然可使联盟企业获得最大化的利益,但是也极有可能因市场集中度过高而不被政府许可。相反,三家企业联盟可获得的利益也是相当可观的,某些联盟所占市场份额及其发展趋势亦在大多数国家现行反垄断规制的许可范围内。

当A1、A2、A3结盟时,联盟所占市场份额为38.95%,三家企业的获利比不组建任何联盟时分别高出10亿美元、7.5亿美元、7.5亿美元;当A1、A2、A4结盟时,联盟所占市场份额为34.65%,三家企业的获利比不组建任何联盟时分别高出8.33亿美元、5.83亿美元、5.83亿美元;当A1、A3、A4结盟时,联盟所占市场份额为29.31%(低于30%,通常不会受到限制),三家企业的获利比不组建任何联盟时分别高出8.33亿美元、5.83亿美元、5.83亿美元;当A2、A3、A4结盟时,联盟所占市场份额为27.59%(低于30%,通常不会受到限制),三家企业的获利比不组建任何联盟时分别高出6.66亿美元、6.66亿美元、6.66亿美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四家企业组建的联盟无法实现时,对于A2、A3、A4企业来说,在不违反反垄断规制的大前提下,他们三家企业组建联盟,并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能够使各自的获利提升最大。相较而言,这样的联盟不仅有利可图,而且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同时,通过此例也可发现,尽管该市场排名前20位的大企业所占份额总和高达88.68%,但目前该市场的HHI数值仅为698.08,表明该市场整体上仍较为分散。反过来亦说明,只要经营者组建联盟的规模得当,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可以在合法前提下赢得可观回报的。

由此可见,虽然参与企业数目的增加能有效提升联盟收益,但也需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并充分考量联盟规模与发展趋势,确保一切结盟行为符合反垄断规制的要求。只有在此前提之下,企业联盟才能够合法存在并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五、结论与展望

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大背景下,为了有效提升收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抱团取暖。形式多样、规模不一的企业联盟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企业联盟及其利益分配方法的分析,以及对垄断与反垄断、典型市场集中度指标的探讨,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适当地增加联盟规模可以有效提升联盟整体与成员个体的收益水平;(2)采用Shapley值法可以得到联盟成员间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促进联盟的稳定发展;(3)联盟规模的扩大虽可提升联盟整体与成员个体的收益,但也会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从而可能导致违反相关的反垄断规制;(4)在实际制定联盟及其利益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反垄断约束,理论上的最优方案在实际中不一定可行,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做合理调整。

当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算例验证的规模还相对较小,在利用Shapley值法进行利益分配时,也未考虑到诸如企业进取程度、经营风险、资本增值率等不确定因素,这些都可以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

[1] 乔尔·布利克, 戴维·厄恩斯特. 协作型竞争: 全球市场的战略联营与收购[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2] 陶章华. 企业“合作—竞争”博弈研究[D]. 西南交通大学, 2001.

[3]SongDW,PanayidesM.Aconceptualapplicationofcooperativegametheorytolinershippingstrategicalliance[J].MaritimePolicy&management, 2002, 29(3):285-301.

[4]ButtonK.Doesthetheoryofthe‘core’explainwhyairlinesfailtocovertheirlong-runcostsofcapital?[J].JournalofAirTransportManagement, 2003, 9(1):4-5.

[5]SanchezSJ.Pairwisesolutionsandthecoreoftransportationsituations[J].EuropeanJournalofOperationalResearch, 2006, 175(1):101-110.

[6] 王焕臣. 基于博弈理论的集装箱航运企业联盟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7]AgarwalR,ErgunO.Networkdesignandallocationmechanismsforcarrieralliancesinlinershipping[J].OperationsResearch, 2010, 58(6):1726-1742.

[8] 文奕. 试论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冲突和衡平机制[J]. 法制与社会, 2010,(1):104-105.

[9] 郑少霖. 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法律问题研究[D]. 武汉大学, 2010.

[10] 杜晓君, 马大明, 白汶松. 专利联盟的竞争效应研究进展[J]. 产业经济评论, 2009, 8(2): 57-73.

[11] 钱成. 企业联盟探源[J]. 经济论坛, 2003,(10): 24-25.

[12] 金占明. 战略管理——超竞争环境下的选择[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13] 郑士源. 航运联盟利益分配机制设计及稳定性研究[M].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14]BranzeiR,etal.ModelsinCooperativeGameTheory:Crisp,FuzzyandMultichoiceGames[M].NewYork:Springer, 2005.

[15]PelegB,SudhölterP.IntroductiontotheTheoryofCooperativeGames(2ndEdition)[M].NewYork:Springer, 2007.

[16] 李杨. 在竞争与垄断的力量对比中寻求均衡点——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的现实选择[J]. 经济体制改革,2000,(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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