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旭(北京师范大学 艺术与传媒学院,北京 100875)
心灵的咆哮
——浅析影片《死亡诗社》
陈嘉旭
(北京师范大学 艺术与传媒学院,北京 100875)
《死亡诗社》是一部非常具有教育意义的美国电影,影片中展现了基廷老师特殊的教育方法和教育理念。本文从视听语言角度分析本片如何体现追求自我、把握生命、珍惜当下、反对“教条式”教育的思想并分析基廷老师是如何传达的这一理念的。
《死亡诗社》;视听语言;教育思想
《死亡诗社》无疑是导演彼得·威尔最为出色的作品之一,虽然学校、老师、学生这样的题材并不新颖,但是《死亡诗社》对“教条式”教育下的压抑与反抗却有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统一的味道。
总的来讲,本片对于光色的运用非常敏锐和成熟,在影片的开始,是新生的入学典礼,无论是深色的桌椅还是老师、学生、家长身上的西装,都把整体色调奠定成为冷色调,这令观众在影片的开始就感受到学校的开学并没有充满活力与欢乐,而是气氛严肃又压抑。在开学典礼结束之后,校长与陶德、尼尔等家长谈话,画面取中景,后景选取了一整条路的新生背影,这个长焦镜头的使用,使得背后的新生宛如一条无尽的路,预示着他们走进的学校虽然有可能会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但从此接受的“教条式”教育和思维模式,将伴随他们一生。自此,影片在沉重的感情铺垫下开始。
伴随着诗社的成立,诗社的成员们开始了他们自发组织的集会,在几次集会中,光线和色彩的变化,也反映了他们的心灵有了一定的改变。在第一次集会中,路途中远景的拍摄,表现了男孩们的形单影只。山洞的光线布置特别黑暗,甚至看不清每一个成员的脸,直到彩色的色情海报被拿出来,整个山洞才有了色彩,这个场景暗喻了他们在学校所受的压抑和情欲的控制在这一刻有了小爆发。第二次的聚会,整体铺了暖色调,配合影片的进行推进发展,在起承转合的控制上非常好。第三次的集会与以往不同的是,来了两个女孩,衣着大胆暴露,女孩的口红被男孩抢走,在脸颊画下符号,在黑色的山洞中异常突兀,但也正是浪漫主义在感性上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男孩们开始去追求影片中提到的“及时享乐”和发现自我。但口红的艳丽也预示了接下来一系列变故的到来。
影片末尾,基廷老师回到教室的小房间里拿东西,镜头从他的主观镜头角度向教室内拍,前景的门占据了画面很大一部分比例,而陶德在门框里,显得特别压抑。但在影片的最后一个场景里,同样的拍摄手法,陶德在画面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两条腿形成三角的构图,表现了他心中的希望和对自由的向往。
基廷老师是一个很有想法的思想教育者和践行者。他不希望自己的学生在传统“教条式”的授课模式下成为可怜的傀儡。他希望学生真正可以发自内心地去挖掘内心中最真切的向往。而他自己作为一个辅助的角色,在学生的生命中扮演一个引路人,一个导航者。他第一句对学生讲的话是“Come on”,这句话贯穿了整部影片,他需要学生在他的教育模式下去追寻自我,追寻理想。他让学生叫他“船长”,很显然,他希望在学生心中,他是一个可以带领他们去乘风破浪的形象,他鼓励学生去寻找人生方向,他认为:“学诗、审美、浪漫、爱情……这些才使我们 的生活有意义。”
(一)追求自由
影片中多次出现的自由飞翔的鸟,是追求自由的意象。学生被禁锢在守旧思想的古堡之中,但象征着自由的鸟儿却有希望去冲破枷锁,冲向天空。在威尔顿这所学校里,“教条化”、古板、严苛的气息弥漫在空气中,压抑得令人窒息。在这里学习的每一个学生,想要去追求自己真正所想所爱的事物是需要非常大的勇气和胆量的。基廷先生教会了学生去释放自己,无论他哼着小曲走进课堂还是他逼着学生作诗,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他对于教育的解放理念。他与传统教学理念有着很明显的对抗。他要求学生“seize the day”(抓住今天),努力做自己想做的事。
(二)追求自我
在这个古板的学校中,在整个压抑的社会气氛下, 学生的理想是难以达成的。每个人穿着同样的校服,念着同样的模板,做着同样的事情,没有了自己的独立思考。而基廷老师用特殊的授课方式,告诉他的学生“一致性”和“个性”的区别,让学生在行动中获得思想上的反思,应该是最深入人心的。他说:“我要你们走自己的路,迈自己的步,任何方向、欲求、愚笨等,无所顾忌!各个院子任你们纵横。不必表演,只为你们自己踱步!”
在影片中,陶德·安德森是一个非常内向的人,非常顺从,不去反抗。由于他有一个优秀的哥哥,因此他一直活在哥哥的阴影之下,他从小被拿来和哥哥作比较,这无疑给陶德很大的压力,因此他的性格压抑,不常常与人交际,也不主动去参加社交类的活动。他可以说是没有自我,没有追求,只是按着父母安排的道路行进。他的转变一方面来自于同伴的抗争精神对他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基廷老师对他追求自我的两次激发:一次是激发他创作诗歌,一次是让他站到讲台上去,用另一种视角看问题。最后,陶德在基廷老师离开时第一个站上了桌子,这让我们看到了陶德的成长,也让我们看到了基廷老师教育思想的实现。
J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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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125(2015)01-00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