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中的注意要点分析

2015-03-12 03:17常连红
科学中国人 2015年26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处核实

常连红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活动时证明申请人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当前,在继承公证中,申请人都是以被继承人为核心的特殊亲属关系,申请人在继承方式上无论是全部继承还是部分继承,风险都较小。但是,由于最近一些年来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诸多城市的房屋价值涉及金额较大,房屋产权认定较为复杂,继承人之间较易产生纠纷,也间接增大了继承公证业务的风险。

一、房屋继承公证中对继承人身份的核实与确认

(一)非婚生子女与生父身份关系的确定

被继承人死亡后,考虑到传统意识以及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与继承人之间的资金利益关系,在未得到被继承人家属认可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处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难度较大。由于非婚生子女其继承人的身份未能确定,公证处在面对此种状况时,无权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资格以及享有继承权进行确定[1]。当事人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在受理此类公证业务时,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告知与讲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有异议的继承人消除疑虑,提高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成功率,从而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继父母子女继承人身份关系的核实与确认

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能够形成抚养关系需要全体继承人对该继承人的身份无异议,公证员即可办理房屋继承公证。为了能够使公证员在对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进行快速、准确判断,可以综合考虑多种情况:继子女与受继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在生活上的抚养与教育、继子女在经济上对继父母起到供养义务、继子女在劳务上能够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公证员在受理房屋继承公证业务时,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中的一种,即可以认定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相互具有继承权。

(三)养父母子女间继承人身份关系核实与确认

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核实与确认在房产继承公证中极为重要,尤其是针对于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以及养子女的继承权的核实与确认[2]。公证员在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以及证人身份信息进行确认之外,还需要到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以及小区进行核实,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单位进行身份信息的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如果出现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以及养子女的情况,也需要具备相关的材料加以证明。公证员需要尽最大努力,充分保障公证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证处的权位与尊严。

二、房屋继承公证中的风险应对

(一)提升公证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加强公证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公证处需要对公证员展开定期的培训工作,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提升公证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公证员对公证证据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审查、辨别技能水平的提升,使公证员能够在主观上对公章的真伪性进行大体判断。进而,通过实际的调查与走访,提升对证据的真伪考察能力。在培训活动中,应充分提升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公证处一方面要创造积极的外部条件,避免公证员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要通过对公证员的培训,提升公证员的抗压能力,加强心理素质水平的提升,使公证员在面对较为复杂的环境时,能够及时发现虚假行为公证,以对公证证据造假人员形成心理威慑,维护公证权威[3]。

(二)加大公证过程中公证证据的审查力度

公证员在受理房屋继承公证业务中,对申请人的行为举止进行详细观察,注意其言谈举止,需将注意力贯穿于公证过程的始终。同时,在受理过程中,应保持高度清晰的头脑,能够及时发现申请人不为人注意的细节,多问、多讲,密切关注申请人表情变化。在整个公证受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公证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的公证处理程序,仔细审查与核实每一项证据资料,提升审查力度。

(三)加强多部门的合作,提升造假成本

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亲属关系与其所在单位,派出所、婚姻登记机关以及计生部门加强合作,对其信息进行准确核实[4]。同时,公证员在受理房屋继承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现申请者造假,应立即联合公安机关介入,对造假者加以严惩。另外,将造假者的基本情况通告公证机关、金融部门、工商部门等,提升造价者的造假成本。同时,应提升公证员行驶公证调查权的法律保障,充分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结语

随着我国房屋价值不断增大,由房屋继承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公证员在房屋受理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现有资源,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亲属关系情况详细调查之后,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进行房屋继承的公证受理。因此,公证员应积极加强自身的学习,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1]吕秀琴.房产继承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25):232-233.

[2]张秋滨,李长兴.房产继承后更名前再次转让办理公证的可行性分析[J].知识经济,2012,(24):29-29.

[3]邢慧颖.房产之上存在义务负担的继承公证之我见[J].中国公证,2013,(7):49-50.

[4]高俐.浅析房产继承权公证相关对策[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3(4):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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