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文摘类杂志引用源统计的著作权思考

2015-03-12 20:02潘玥罗伯叶
出版参考 2015年1期
关键词:类杂志著作权人报刊

潘玥++罗伯叶

同一篇文章被不同杂志同期或者前后期选登、摘自图书和网络的文章越来越多、引用标明出处时有不规范等,杂志引用源不规范现象的不时发生,需引发我们对于著作权问题的深入思考。

热词:文摘类杂志 引用源 规范引用 著作权 版权

笔者经常购买和翻阅综合类文摘杂志,看的比较多的是《特别关注》《读者》《青年文摘》《意林》《格言》等。看多了,就发现一些问题,如:同一篇文章被不同杂志同期或者前后期选登;摘自图书和网络的文章越来越多;引用标明出处时有不规范的现象,等等。因此,笔者近日对近期出版的某本文摘类杂志的引用源(或者说出处)专门进行了统计,并试图从著作权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

以往文摘类杂志的引用源全是期刊和报纸,以期刊最多,报纸次之。这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转载、摘编是一种法定许可行为。法定许可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一种限制,指他人依法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有偿地使用其作品,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财产权利由一种绝对权利降格为一种获酬权。

按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教材《出版专业基础·初级》(崇文书局2011年版)的说法,“相互转载、摘编只限于纸质报刊之间。报刊如要转载以图书形式出版的内容,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

但是近几年来,文摘性杂志转载自图书和网络的内容越来越多。与来自纸质报刊的内容相比,图书的内容比较“厚重”,而网络的内容则比较“鲜活”。下面是笔者统计的某本文摘类杂志引用源的结果:

本次引用源共98处,其中,转自纸质期刊的内容为39篇,仅占总数的不到40%;转自纸质报纸的仅为14篇,占比约为14%,前两者合计所占的比重为54.08%。来自网络的内容比较少,仅为1篇,而翻检其他文摘类杂志,特别是面向青少年的《青年文摘》《意林》《格言》等,转自网络内容的篇幅比重相对来说则比较大。

另外,该文摘类杂志转自图书的篇数只比期刊的少1篇,约占总篇数的39%,其中有两篇是来自于所谓的“杂志书”(mook)。一篇是《我错在何处》(作者:弗拉迪斯拉夫·祖博克,董帅译),引自《东方历史评论》;另外一篇是《海伯伯》(作者:木心),摘自《温故·木心逝世两周年纪念专号》,均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贝贝特出品。

如果说,该文摘类杂志转载、摘编纸质报刊的文章属于法定许可,一般不需要取得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报酬应该在两个月内支付。但是,该文摘类杂志转载、摘编图书、网络内容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定许可,因此必须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在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报刊转载、摘编权被授予出版社,图书出版者就可以不经作者的许可,直接向报刊社发放该权利的许可,并收取稿酬,所收稿酬应该在作者和出版社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作者所得比例较出版者为多。如果这种转载、摘编权没有在合同中授予出版社,还在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手中,那么报刊要转载作品的内容,就要取得著作权人而不是出版社的许可。

按使用的时间先后和篇幅大小,这种转载、摘编权可分为第一连载权、第二连载权、一期刊载权。第一连载权即在图书出版之前连载作品内容的权利,第二连载权是指在图书出版之后连载作品内容的权利,一期刊载权是指在图书出版前后一次性刊载作品内容的权利。无论是哪一种,作者和出版社都可以因此获得经济形式的收益。因此,美国图书出版商将报刊转载、摘编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收入来源,一般在出版合同中要求著作权人把该权利授予图书出版商。虽然每次收益不多,但是如果转载图书内容的报刊比较多,特别是那些发行量大的报刊,收入也非常可观。比如美国的双日出版社(Doubleday Publishers)就曾专门成立“文摘辛迪加”这种机构,有专门人员摘出报刊读者爱看的图书内容,向各大报刊进行兜售。

因此,一方面文摘类杂志如果转载图书的内容,要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事后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出版社也要注意得到作品内容的报刊刊载权,向版权经营要效益。

除了转载自图书的内容比较多之外,该文摘杂志另外一个著作权方面的隐患就是:报刊在引用源的标注方面有不规范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该文摘性杂志刊登的文摘都注明了作者,尊重了作者的署名权,但是也有6篇无出处,也就是说没有注明原报刊的名称和期号。比如“段子”“欢乐假日”(漫画)“格言”“看点”和“侃点”这种拼盘式的文章。剩下的1篇名为《继续上小提琴课》,文章下面署名“费方利 编译”,但原作者是谁,未标明。文后标明“首译”,也没说明原文的来源。这都是不规范的做法。

还有14篇文章在文后虽然注明了原报刊的名称,但是没有注明相应的期号。《出版专业基础·初级》还强调:“进行转载或摘编的期刊,应当说明最初登载该作品的报刊名称和期号。”这14篇文章的转载来源全部是报纸。比如《奔跑上学的公主》《真贵族不用装》两篇文章均摘自《世界新闻报》,但是没有注明出版日期或者期号,似乎这是他们的一种编辑习惯,因为翻检该杂志以前的各期,也有这种现象。

当然除此之外,文摘类杂志在转载、摘编其他纸质报刊已经发表的文章时,还应该只对作品内容进行文字性修改、删减,尽量避免在内容方面的较大删改,否则会侵犯著作权人所拥有或者应维护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单位分别系四川省成都市杜甫草堂博物馆、北京印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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