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连峰
摘 要:准确性是法律语言最为主要的特征,但法律英语由于其自身的语言特点,也有着较为明显的模糊性的特征。正确理解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准确性的辩证关系在法律英语翻译中至关重要。以法律语言为视角解读准确性和模糊性及其相互联系,才能更好地把握其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关键词:法律英语;模糊性;精确性;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169-02
在英美法系中,法律英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也即法律语言。它是以英、美等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所惯常使用的习惯用语(customary language)和行业用语(professional jargon),包括某些词汇、习惯用语或者特殊的表达方式(mode of expression)。它通常是在表述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与法律科学相关的概念时所使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法律英语语言在讲究准确性与严谨性的同时又不乏模糊性,二者在法律语言中是相辅相成的。
一、精确性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1]。“精确是法律的生命线。”[2]与科技、文学等其他语言相区别,法律语言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精确性。法律语言之所以对精确性有较高的要求,与法律工作的特点不无关系。比如,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是通过立法语言表达出来的,法律语言通过法律严谨的表现出来,要求公民不容置疑的遵守,它因此也成为了司法人员的执法依据。法律语言在词语的选用上不仅充分体现了庄严与权威,同时也力求语言无懈可击,精确严密。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概念表述不清或词义歧义,进而对法律的实施产生消极影响。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朗富勒认为,这样一个原则应该被确立:“法典适用于特殊案情与其他情况下的适用同样不清楚时,被告不应被判为有罪,法典因其含糊而失效。”[3]也就是说,我们在应用法律语言时,应该尽量避免使用那些意义模棱两可或外延较大的语词。
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主要表现为选词的准确严密,尤其在
法律专业术语以及惯用句式的运用上体现的更为显著。以国际商会制订的UCP600,即《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为例,如“non-negotile sea way bill(非转让海运单)、advisank(通知行)等大量专业术语的使用就将法律英语语言的精确性体现得较为严谨。
法律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语言的用词必须精确。基于此,立法者要通过准确运用法律上的语言文字将国家的立法思想和具体的法律内容表达的恰如其分,使得无论是执法者亦或是全体公民均能清楚地了解作为一国的公民,他们拥有何种权利和义务,进而了解法律许可哪些行为、禁止哪些行为、违法后果如何承担。
例如,The death penalty may be imposed only for offences of treason,piracy of setting fire to any of Her Majesty's warshipsor dockyards.It may not in any event be passed on a person under 18 years of age,nor on an expectant mother.死刑仅适用于叛国罪、海盗罪或纵火烧毁女王陛下之任何战舰及其修造厂等三种犯罪,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判处未满18岁者或孕妇死刑[4]。
上述法律条文中,对死刑的适用范围的阐释是通过三个具体的词汇来界定的,同时又用了“under 18 years of age”和“expectant mother”这两个具体词语作为对两种情况予以排除的适用。
以严格解释原则为依据,在适用法律时,书面文字成为法官解释法律文件时的唯一准则,这也就意味着法律语言用字用词必须将精确性体现得淋漓尽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第92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该48小时时,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即不应计算在期间内,而应该从第2小时开始计算。期间以日为单位计算的,应该从第2日起计算。这样的规定,内容表达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便于法官执行和当事人适用,也使得法律对其所规范的内容有了权威的保障,让法律的效能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
此外,在法律语言中采用下定义的方式来做到准确表达法律内容也是较为常见的用法,如In this context,“defective”means that product does not meet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the ordinary consumer concerning the safety of the product.本句对“defective”进行了解释,将本来泛指的“缺陷”明确地圈定在“产品安全性”这一范畴。
二、模糊性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控制论专家礼德在其论文《模糊集合》中提出的“模糊理论”的概念。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也提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 [5] 。可见,模糊性是自然语言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人类有限的认知能力也造成了法律语言的表达具有模糊性。日常生活中模糊语言随处可见。英国学者乔安娜认为,英语中有三类模糊语言现象:模糊附加词,如around,about;模糊词,如loads of,heaps of;模糊蕴含词,就是用精确数字表达模糊意义。人类语言中,许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都是没有精确边缘的,即很多情况下都使用了模糊概念。正确使用和理解模糊语言是交际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在法律语体中,模糊语言的使用,对法律的完善也起着必要的补充作用。恰当使用模糊语言,不仅能使语言的表现力得到增强,同时也可以使语言表达更为缓和含蓄、礼貌客气,进而使交际顺利进行,实现交际目的。在具体的语境中,当某些精确性语言不能完整阐释某一法律现象时,就要使用模糊性语言作为补充。endprint
1.模糊性语言的使用是对法律的必要补充
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又一重要特征。法律现象既复杂又难以穷尽,这也决定了模糊性在法律语言中的存在。也正是模糊性语言的存在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与不足。某些情况下,模糊语言的使用,反而会能让法律语言显得更为准确、灵活、生动。甚至在法律英语中如若恰当的使用形容词、副词等修饰性词语,会为法律事务的解决带来益处。如:The contract shall be performed in due process.合同应通过正当程序履行。
法律英语强调准确性的同时并不排斥对模糊性语言的应用,例如:After service,the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within which to file his pleading,or answer,to plaintiff's petition.传票送达后,被告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提出答辩。“a certin period of time(一定期限内)”是不确切的时间,是模糊表达[6]。
2.模糊性语言的使用确保法律语言表意更准确
模糊语言的使用,必须从立法者的意志出发,并与立法者的意志高度重合,充分体现立法精神,通过模糊语言的使用更好的体现精确性。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制订的反不正当竟争法中,使用了“unfair ethods of competition”。通过该项法律,美国政府明确表明了其对不正当竟争行为持反对的立场,但究竟何种行为是不正当竟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藉此应用模糊性语言来适应不断发生变化的新情况及新需求。
3.恰当使用模糊性语言
由于中西方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制发展等方面的诸多差异,使得我们在翻译英美法中的很多法律概念时陷入困境,因为在我国很难找到意义相同的对应对等的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在不影响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同时,合理的采用一些模糊性语言。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A mortgagor and mortgagee shall conclude a mortagage contract in writing[7]。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仅限于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英美法系中mortagage可以理解为任何财产,而不仅仅指不动产。那么,我们在翻译时将mortagage译为“抵押”就是采用了模糊译法,而对这一词语的模糊翻译并不影响译文的准确和完整,我国的当事人也不会因为此种翻译而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所以此处采用模糊译法是可行的。
4.灵活使用模糊性语言
在英文典籍原文中有模糊表达方式的,翻译时也可化模糊为精确,这样的方法在法律英语翻译中也较为常见。
例如,It is two and two makes four that the corporal punishment administered by the defendant was minimal,and not excessive[6].很明显,被告所施加的体罚属最低限度而并未过当。“two and two makes four”是确切词语,这里译作模糊词语“很明显”。
5.模糊性可以扩大法律所包含的内容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这里的“其他”就是法律模糊用语,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社会是向前发展的,立法者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难免有疏漏,而法律也不能朝令夕改。为了增强法律的包容性,在此处使用了模糊语言。依此类推,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如果涉及到模糊性词语,翻译者必须准确理解词源语言所表达的语义范围,遵循模糊度的对等原则,采取模糊对等译法。例如,“Pa.Barner never received the check,some unknown person obtained it in mysterous manner…Each acted in good faith…”[8]中的mysterous和good为模糊性语言,可以翻译为“恶意的”和“正确的”,从而保留了法律英语的本意。
结语
法律语言作为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其使用过程中既要用精确性来体现法律的权威,又要用模糊性来体现法律的全面。法律语言表达的模糊性是有特定的原因和表现形式的。在司法实践中,模糊性语言受特定的使用环境制约,并且是有条件的使用。在法的制订过程中,立法者要恰当合理地使用模糊性语言,增强法律的涵盖面和包容性,将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现象与行为通过法律条文给予合理的解释,并且留有回旋的余地。
法律语言中的准确性和模糊性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意思表达的准确与完备,常常是由确切词语和模糊词语共同完成的。二者的合理搭配使得法律条文的表述更为完整确切,降低了法律漏洞的产生,使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将准确性与模糊性法律语言合理的应用于法律英语的翻译中,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文化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条款提供可靠保障。在翻译法律文件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语言特点、风俗习惯,结合上下文及本国特色,选择最为适当的词语进行表达,使得译文准确而得体,这是每一个法学英语翻译工作者应该掌握的技能。只有将精确性与模糊性语言运用得恰当,丰富语言的表达方法,才能保证法律文本在翻译时体系完整,顺利完成法律诉讼,维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 潘庆云.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2] 冯庆华.文体翻译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3] 张培基,喻云根.英汉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
[4] Burns,L.C.Vagueness:An Investigation into Natural Languages and the Sorites Paradox.The 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5] 法律思维学统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205.
[6] 肖云枢.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2001,(1).
[7] 谢燕鸿.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J].双语学习,2007,(9).
[8] 董世忠,赵健.21世纪法律英语[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 杜 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