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电子会计档案不久或将正式“登堂入室”。
这是一份与时俱进的会计档案管理新政。《征求意见稿》尤其针对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等新的形势,明确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要求,并结合各单位实际需要完善或修改了会计档案移交、利用、保管等相关内容。
特别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部分电子会计资料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同时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要求,引人关注。
为了顺应信息化和低碳化的时代发展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有效性和可替代性(对纸质会计档案的替代),规定“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这些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相应的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数据,能够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并履行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电子签证程序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