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豪
一, 非法集资现状综述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呈不断上升之势,案件呈高发态势,大案频发。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自此以后,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以合法经营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情况较为普遍。 截至2014年3月底,A区经审批设立的投融资中介公司近118家。投融资中介公司在A区获得飞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目前成立投融资公司仅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少数地方需经当地金融办审核通过。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发展,积极响应中央关于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流程的号召,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取消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限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投融资中介公司制定特殊的准入条件。综上表明投融资中介公司市场准入门槛偏低。调查发现:A区投融资公司注册资本差异较大,最高1亿人民币,最低仅为200万人民币。
宏观政策偏紧导致部分行业资金链紧张。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继续执行中性偏紧的宏观调控政策,致力于加速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部分产能过剩、资金密集型行业如房地产、钢铁行业资金链紧张,这部分企业在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逐步退出市场,不得不选择通过金融中介公司高息集资苟延残喘。
法治环境相对宽松。调研结果表明:在A区开设金融中介结构的老板大多数来自周边省市,这些老板辗转多地,均因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力监管而不得不选择退出。而A区相对宽松的法治环境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吸引资金、技术投资,进而提升经济增长活力,刺激多种经济增长方式;另一方面也给非法经营主体以可乘之机,扰乱传统市场经济秩序。
集资手段多样化,宣传声势浩大。投融资中介公司充分利用名人效应、传销模式、广告宣传,集合众多优点,为其扩大集资规模营造广泛的舆论氛围。
随着投融资中介公司迅速做大,考虑到宏观经济基本面日益偏紧,一些中介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案件可能会频繁出现。而非法融资之所以难以消除,其原因在于:一是形式多变难发现。国务院法制办在2007年总结了非法集资四个大类、十二个种类的不同形式,如今,非法融资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以前的以发展实业为名、直接吸收群众资金变为投资理财、期货交易、产品销售等形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二是民间融资难监管。非法融资多是通过民间融资来完成,而现行的政策、法律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管,为非法融资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政策空间。三是引发矛盾难处置。非法融资往往具有跨区县、跨时段、跨人群等特征,犯罪分子利用案发之前难以发现,待案发时,早已见大部分资金转移、挥霍,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资产与集资款额差距极大,难以补偿群众损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难以快速有效处理。
二、商业银行应对处理非法集资具体手段
商业银行是地方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着大量的金融数据信息,包括个人和企业存贷款信息、身份信息、交易诚信记录等,民间借贷和投融资中介公司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影响巨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银行时点存款稳定性减弱;二是商业银行形象受损。目前,商业银行在应对处理非法集资行为时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按照监管部门和上级行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召开动员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界限。建立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由支行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机制,为有效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做好组织准备。
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制定相关宣传方案,按照工作计划和职责分工,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77期2014年第4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通过在各大网点拉横幅、发传单;协助分发《关于严禁非法投融资活动加强金融监管的通告》;利用LED和液晶电视滚动播放标语口号;在人流量大的商贸中心播放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
全面强化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专题培训会,全面深入学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引导员工充分认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性,掌握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等,全面提升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识别、防范、应对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三、商业银行打击非法集资急需突破的瓶颈分析
调研结果表明:商业银行打击非法集资热情高涨,各机构均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开展相关工作,但成效微弱,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缺乏有效打击手段。商业银行不是行政机关,没有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权等公权力,对投融资体系中存在的非法集资现象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宣传教育、风险提示等方法让群众对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有足够的警惕和认识。以上较为单一的打击手段难以对非法集资构成实质性的威慑,非法集资现象依然较为突出。
投融资体制存在缺陷。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纵深推进,取得明显效果。当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金融抑制。但无论是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在制度安排上往往向国有企业倾斜,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存在制度障碍,一半以上的小企业融资是通过民间借贷来完成的。统计显示,我国的中小企业外部融资中民间资本所占的比重高达 50%,融资额达 1 万亿元。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给民间资本留下了很大的运作空间。
监管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基础性法律规范对融资活动的规制力度不足。不仅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较为分散,条文内容明显滞后于现状,而且有些融资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与协调性。
沟通协作效率不高。受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影响,商业银行在配合各级党政部门打击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多头指挥的尴尬,难以真正整合有力资源,达到政策指令的预期效果。
四、商业银行打击非法集资的职责定位
商业银行具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强烈动机,受客观条件的约束限制,商业银行未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加快推进金融创新。实地调研发现:对资金需求者而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依然较为突出,集中表现在融资难、融资贵、期限结构错配。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步伐缓慢,对贷款产品的期限、审贷流程、模式等没有进行适时调整,难以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对投资者而言在正规金融市场上难以找到匹配的金融产品满足其投资需求,投资品种稀少、投资渠道狭窄无法帮助实现其财富保值增值目标。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应该“修炼内功”,加速推进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以便有效满足不同层次企业和个人客户的投融资需求。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教活动,充分发挥媒体、互联网、刊物、手机短信平台的作用,结合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等,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宣传工作。
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商业银行依靠其掌握的大量客户资金往来交易信息,能够为地方各级党政部门、金融业监管部门和上级行提供有关非法集资的实时数据,为依法高效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提供有力证据。为维护区域性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