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2015-03-10 20:19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11期
关键词:事业性收费医疗机构

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通知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文件提出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等十条意见。

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通知对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分别作了相关规定。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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