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清,马丁丑
(甘肃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兰州 73007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区域经济稳定发展的持久动力。在我国,发达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运行较为规范,为当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但是,在欠发达区域,农业本身具有的弱质性及其滞后的制度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自治组织难以处理好与政府、职能机构的关系,加大了制度本身实施的难度;欠发达地区大都处于内陆地区,工业落后,农业比较效益低、积累不足,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户承担风险能力弱,思想保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度较低,所有这些问题使得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模仿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呈现出偏离其建立初衷的行为。在众多的研究中,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异化”,而这些“异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国内,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现象分析的文章颇多,各位学者的研究也颇深,在众多的文献中多为对异化倾向、原因和异化趋势的定性的、规范性的研究,但是对于异化度进行定量测度的文章则较少。吴晨[1]对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度进行了测定,其在调查问卷数据的基础上,遵循罗虚代尔原则的考核指标,运用简单平均法对指标权重进行了赋值,最终测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度。董娜[2]以广东、安徽14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数据为基础,以国际合作社原则为参照对象,借助Minkowski距离分析方法,从综合异化和各项指标异化测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程度。
该文基于对甘肃省265个合作社的调查数据,以罗虚代尔原则为理论依据,对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现象进行定量的研究。
世界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诞生于1849年的德国,1872年莱茵地区第一个农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1844年的罗虚代尔先锋社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因而,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为合作社起源的标志,“罗虚代尔”一词已经被国际合作社公认为“现代合作社运动的发源地”、“合作社原则”的代名词。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近代合作史上是较为成功的典型,其制定出的合作社原则至今仍为沿用。国际合作联盟于1966年将罗虚代尔原则进行归纳,改称为“合作原则”,即:(1)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2)民主的成员控制。在基层合作社中,成员享有平等选举权 (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3)成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宣传;(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即合作社通过其成员批准的政策,为社区的持续发展而工作。这一原则后被称为“国际合作社联盟新原则”。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道路,最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能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的互助合作社等多种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的“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之后,从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到固定性、常年性互助组,进一步发展到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相应的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4]和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所谓的“高级农业合作社”。
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合作体系被作为“一大二公”的思想代表被抛弃;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家庭承包为特征的土地经营制度面临难以适应大市场的困境。以自发联合为特征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逐渐再次兴旺起来[5]。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也不断推陈出新,不断完善,主要包括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该研究对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度进行测量,在结合国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历程中的“罗虚代尔原则”和“国际合作社联盟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具体规定,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对其进行定量的测度和评价。
所用数据均来自实地调研数据,调查的主要内容是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问卷分为两类,即面向负责人或骨干成员的问卷以及面向一般社员的问卷,两类问卷各发放280份,回收265份,有效问卷265份,涉及的合作社包括甘肃省14个市州265个合作社。
此次设计的调查问卷共有5部分内容,一是调查对象,二是合作社概况,三是合作社运行情况,四是合作社资金需求情况,五是合作社融资情况。
3.2.1 确定指标的原则
为了能够对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度进行定量的测定,根据调查问卷所得数据,在指标确定上基本上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科学性原则。指标的选择以一定的理论为依据,即以“罗虚代尔原则”和“国际合作社联盟新原则”为基本原则,并能够如实反映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程度。
第二,全面性原则。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在选择指标时应考虑到全面性,选取能够从各方面反映其异化的指标。
第三,可得性原则。在选取指标时应选择数据可得性较好的指标,由于本研究的数据均来自调查问卷,故指标的选取应基于调查问卷进行选择。
3.2.2 异化判断标准
对于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现象进行判定,主要依据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罗虚代尔原则”和“国际合作社联盟新原则”将从总体上划分为四大类,如果完全符合 (所有合作社均符合)最基本的法律设定则其异化度为0,如果不符合则异化度为不符合最基本法律设定的合作社所占比例,完全不符合 (所有合作社均没有做到)最基本法律设定的,则其异化度为100,即异化度为未执行相应指标的合作社的比例。
3.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测量指标的确定和异化度
为了能够较好地测度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度,在“罗虚代尔原则”和“国际合作社联盟新原则”的指导下,结合设计的调查问卷以及调查问卷相关结果设计测量指标,发现调查的265个样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异化现象主要集中在生发主体、制度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4个方面。所以,在对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度进行定量测定的指标设定时,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X1:生发主体;X2:制度建设;X3:管理;X4:利益分配
在以上4个方面异化度的测量中,分别用调查问卷中所涉及的以下问题 (表1),用以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度。
3.2.4 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变异系数法
为了能够全面、准确、客观地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的异化程度,使用变异系数权重确定法确定4类指标所占权重。
变异系数法是直接利用各项指标所包含的信息,根据各个指标在其所有被评价对象上观测值的变异程度的大小,对其来赋权[6],是一种客观赋权的方法。此方法的基本做法是: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取值差异越大的指标,也就是越难以实现的指标,这样的指标更能反映被评价单位的差距,各项指标的变异系数公式如下:
式中,Vi是第i项指标的变异系数、也称为标准差系数;σi是第i项指标的标准差;xi是第xi项指标的平均数。
各项指标的权重为:
3.2.5 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度的测定
根据调查问卷数据,运用变异系数法确定的4大项指标的权重 (表2)。
表2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测度指标数据及权重
根据变异系数法确定的权重,经过计算最终得出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度为55.17%(表3)。可以看出,由于生发主体的异化度较高,导致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度较为严重。
表3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度高达55.17%。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发主体来看,其异化度高达65.52%,从调查数据中看到,在合作社组建方式中,由农民合作社创办的占34.48%,基层政府组织领办型占到了37.93%,大户能人领办型占22.22%,龙头企业领办和其他方式分别占0.38%和1.92%,由于在其生发主体上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异化现象,所以致使即便在一些合作社制度较为完善的前提下,由于各方面利益的牵制,合作社在具体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如:亏损处理不合理、社员大会召开不及时、合作社决策和财务不透明等一系列异化现象,管理环节异化度为2.44%;同时,在利益分配的方式和分配依据上,调查数据显示,按照合作社管理中职位高低以及按照入社合同的约定分享盈余的分别占0.42%和2.52%,其他方式占0.84%,损害了广大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所以,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从其生发主体进行规范,从根源上消解其异化现象,真正的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促农增收、带农发展的作用。
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之初由于各方利益的牵制,出现了一系列背离其建立初衷的异化行为,在以上的分析中,对于异化现象进行了定量的分析,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农增收,带农发展的积极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下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
合作社生发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合作社在发展中的方向和目标。为了从源头上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现象,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立之初就应从主体上进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则第2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定义将合作社的社员表述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第3条紧承上条,在合作社应该遵循的原则上规定,“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这就明确了合作社立法指向的特定群体—农民,同时又明确了合作社社员的主体特征,从而给社员资格贴上了“身份”的标签,所以,为了避免在其运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异化,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应该避免合作社受各方利益的牵制,明确“农民”在这一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考虑到合作社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国外合作社的经验借鉴,为解决合作社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技术等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亦能放宽对团体组织的资格限制,吸收一些拥有资金或技术并愿意以合作社的方式投资的企业等团体组织为合作社社员。为了确保合作社不被资本控制,保持“农民合作”的纯粹性,法律可以限制资本投票权和收益率[8],授权合作社章程限制非农民成员的数量。
合作社在其发展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适合本合作社管理和发展的制度规范,健全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在决策、管理和监督方面实现民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合作社相关机制,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对外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应优化和完善激励机制,从产权、利益分配方面让农民从中获得认可、荣誉和经济奖励,最大程度的调动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能动作用。同时,通过通俗易懂和灵活多样的方式,不断加强开展合作思想的宣传与教育,消除社员和普通民众对合作社的误解,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引导更多农民真正意义上参加合作社,以提高合作社的规范性和经营管理水平。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经常被作为评价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准之一[9]。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日常管理中必须要以管理的民主化为最基本的依据,在组织机构健全的前提下,保证社员权利,明确社员义务,严格遵守合作社外联机制,坚持“民营、民管”原则,保证社员在共同的市场需求下,提高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对内强调对社员服务的最大化,对外强调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以带动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根本宗旨,同时,利益分配制度也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其能最直接反映合作社的思想宗旨,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灵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安排,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发展、壮大的关键[10]。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利益分配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有条件的合作社亦可采用按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盈余按惠顾额返还原则以及“一社两制”原则,即对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从根本上解决优势股控制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做到真正的“民办、民管、民受益”,更好地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追求社会公平的经营目标。
坚持“民办、民营、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政府对合作社规范发展不加任何限制,合作社基本上不承担政府给予的任务,从合作文化、政策、融资、市场信息的提供以及法制等多方面为合作社提供一个宽松而有序的规范外部发展环境;同时,合作社应从社员综合素质、合作意识、农业经营管理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努力创造一个较为宽松、民主和谐的内部环境,实现合作社发展环境的最优化。
[1] 吴晨.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度测量及应对策略分析——基于广东省的实地调查.南方农村,2012,10:40~44
[2] 董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测量及对绩效的影响——基于对广东、安徽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广东农业科学,2013,21:211~213
[3] 姚铭尧.罗虚代尔原则.中国中小企业,1998,3:41
[4] 夏雯,施媛,谭春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研究.中国市场,2013,10:85~88
[5] 缪建平.中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及其必然趋势.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6] 胡翠萍.基于AHP-变异系数法的我国副省级城市科技竞争力评价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2,20:77~80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8] 宋刚,马俊驹.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7,(9):59
[9] 潘天鹏,巩颖慧,王猛.新农村建设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模式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9:939~943
[10] 马丽岩.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问题研究.河北农业大学,2008
[11] 汪志强,冷原.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为影响因素研究——以日照市为例.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33(3):58~64
[12] 苏楠,杨学军,王辉,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合作意愿分析——基于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实证研究.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33)1: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