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以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为视角

2015-03-10 03:32尹鹏凯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3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商标法黑龙江

姜 琳 ,杨 健 ,尹鹏凯

(1.哈尔滨金融学院商务英语系,哈尔滨150036;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地理标志除了给予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特定特征的信心,还代表了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其他优质特点,使产品因地理因素而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对地方经济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截至2014年,黑龙江省累计登记地理标志产品86个,居全国首列。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特征

在国际上,WTO项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等明确将地理标志与专利、商标及版权归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序列。我国的《商标法》也在历次的修改中逐步引入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并将其定义为“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如下特征。

1.强大的地域性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作为重要的知识财产的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将其限定在特定的保护范围之内,作为重要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所有权人以及生产来源地经营者才能使用该产品标志。

2.显著的集群性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货物的主要来源,能为生产来源地的企业与个人所使用,只要该产地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就可以使用同一地理标志,并且在该区域范围内不止一个或多个生产者进行生产比如,“哈尔滨红肠”的生产只要符合《哈尔滨红肠质量规范》的标准,都可以称为“哈尔滨红肠”,这表明地理标志产品有显著的集群性。

3.与原产地的综合环境密不可分

地理标志产品必然与源产地的特定地理区域环境密切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及受自然环境影响以及技术与人文因素影响。这里的自然环境十分重要,有些地理标志产品受当地的气候、水、日照等地理环境影响极大,如五常大米;而技术与人文因素多指具有独特性生产工艺、技术等,如一面坡酒花的生产。

二、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作为重要无形资产的地理标志,能为黑龙江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地区象征性的“名片”,对提升地区知名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但是,一旦缺乏必要的监管和法律保护,便会产生恶性竞争及仿冒伪造情形的发生,并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运行。

1.推动黑龙江省的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并促进黑龙江地理标志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产品具有良好的质量品质和良好的声誉、口碑,以其浓郁且独特的黑龙江省地方色彩,最大限度地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为此,地理标志产品不仅具有本身的销售价值,而且附加价值更为广阔。能为当地扩大销量和市场份额,并为商品生产者带来丰厚的回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能会比其他同类产品的价格高,从而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如“得莫利炖鱼”的知名度和价格要远高于其他同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不仅可以提高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可有效防止外国竞争者冲击、挤压国内市场。在黑龙江省,绿色有机产品带来良好的市场声誉,为本地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

2.基于维护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的需要

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商品的标志,也就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基于其特定的品质与声誉,黑龙江地理标志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购买该类型的产品。但在实践中,在生产领域,黑龙江以外区域的生产者为了谋取私利,尽一切可能破坏当地地理标志产品这一优势,从而破坏了受商标法保护的利益平衡模式。这对已经赢得市场的黑龙江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商、制造商是不公平的,有可能削减更多的高品质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因此对特定的拥有地理标志产品的竞争对手尤其不利,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为了维护一个平衡利益的市场秩序格局,我们必须建立更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

三、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1.黑龙江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层次及存在问题

首先,国际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保护模式是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

美国的商标法律保护模式,它是对地理属性的特殊商标保护。主要将之作为一般的禁令地理标志和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对于扰乱市场的行为给与严厉制裁;法国的特殊的法律保护模式,它指的是地理标志或原产地的具体立法的得到充分保护的;日本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通过地理标志的使用不正当竞争法恶意竞争的规范产生的。

其次,国内法保护。在国内法层面,大致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一是以立法的方式加以保护。我国自1995年便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于2002年将其列入《商标法》加以保护。二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认证标志进行保护。三是行政手段的特别权利保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农业部也都以行政方式严格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审批和使用的管理。

再次,黑龙江省地方的法律保护。黑龙江多以地方法规、规章和行政手段加以保护,如前面我们所提到的《哈尔滨红肠质量规范》。此外,黑龙江省各地为了保护自己的地理标志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如前置认证、政府服务等方式。

2.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黑龙江省已经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但地理标志保护的现行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使用法律术语不统一。“到目前为止,在多部法律和规章中出现了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原产国标记、原产地域产品等多个术语,这些都不便于注册申请者和消费者。”这种情况不仅在黑龙江省,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有。

首先,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商标法》在制定过程中已经规定含有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仍是一般商标。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也将地理标志产品应用于一些产品的保护之中,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也有规定。但这些方式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知状态的混淆。此外,黑龙江地方出台的一些标准虽然严格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但是却也因为与上位法冲突或含混而处于尴尬境遇。

其次,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缺失。地理标志产品应该是高品质的产品,生产和加工应符合相关程序和标准。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应注意产品的特点和质量,而不应盲目扩大生产而忽视质量。然而,黑龙江有许多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在国家对地方产品没有严格和明确的质量规范的情况下,没有遵循严格的质检标准,忽视了地理标识产品的固有特点和产品质量。

再次,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缺失。在以往,黑龙江省的产品多以国内销售为主,所以保护地理标志的范围大多框定于国内市场。而且中俄边贸的火热也未使黑龙江省清楚地认识到地理标识产品被侵害的严重局面。如俄罗斯的许多黑龙江地产特色产品被外国或其他省份的生产商仿冒,缺乏相关知识的俄罗斯消费者很难加以辨别,因此对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四、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的对策

1.保护模式的选择

我们前文所提到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包括商标法保护模式、特别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在这些模式中黑龙江最为适用于特别法保护模式。这是因为黑龙江属于传统的农业大省,幅员辽阔,物种丰富,产品多样,加之近年来中俄边贸日益活跃,所以在地理标志产品上黑龙江省可获取巨大的利益,因此特别法保护模式更适合。该保护模式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强大的公共权力,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全方位保护地理标志。强调了地位和地理标志的作用,从而使内容和保护形式都比较可靠,并形成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有力的保障。

在黑龙江省不宜于采取商标法保护模式还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相对被动,多是侵权后的事后补偿性保护,并对使用范围较广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够具体。至于商标法保护模式还存在诸如地理标志和商标不得转让出售、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10年的限制的等缺陷。因此,单一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不适合中国的国情。

2.完善立法

首先,完善《商标法》。我国《商标法》中的业已生效的第10条对于地理标识的保护有缺陷的,它应该禁止的被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范围扩大,而不应当仅限于县市的名称。这是为了防止将来再注册为商标,通用名称导致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根据《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禁用”并不适用依据善意取得但会误导公众的商标。但是何谓“善意取得”,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应在修改《商标法》后,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要明确界定“善意”的标准,并且严格规范这种的使用。

其次,制定适用于黑龙江省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条例或法规。适用于黑龙江省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条例或法规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地理标志和产品、地理标志和通用名商标、地理标志和地理登记申请、监管机构定义和撤销程序、使用和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外国地理标志产品在我国的注册和保护、新的法律和旧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等有效管理的地理标志特异性识别的融合。

再次,加强对黑龙江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在黑龙江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领域,我们可以学习俄罗斯等国家的经验,积极在俄罗斯等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志,提升产品专用标识管理;国外监测机构的不当注册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密切委托他人监视或滥用的行为,同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地理标志带给我们的利益;在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条约和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缔结,促进国际地理标志的保护。此外,保护在国际谈判中的地理标志,并积极参与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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