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俏
议“举案齐眉”之“案”
文/王俏
举案齐眉中的“案”字的考释,从各类辞书中考证“案”的来源以及意义等,纠正错误的释义,从新的角度解释了“案”的意义。
举案齐眉;案;释义
先说说举案齐眉的典故,据《后汉书·梁鸿传》中记载:“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娉之。……鸿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字之曰‘德曜’,‘孟光’。……遂至吴,依大家皋伯通,居庑下,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伯通察而异之,曰:‘彼佣能使其妻敬之如此,非凡人也。’乃方舍之于家。”①
通俗化地说这个故事:梁鸿娶了一个不漂亮但有德的女子为妻,后来他因为政治原因,携妻子逃亡到皋伯通家当佣工。尽管沦为奴仆,住在下房,夫妻之间依然毕恭毕敬。每到吃饭时,孟光将食物放在木托盘里,举到眉毛的高度,端给梁鸿。这恭敬有礼的举止被皋伯通偶然撞见,识破了梁鸿身份,就将他们夫妻当宾客供养起来,梁鸿从此在皋伯通庇护下闭门著书,直到病逝。
其实举案齐眉算不得冷词僻典,后世也常用齐眉举案、举案、齐眉、孟光案、梁鸿案等等来形容妻子敬爱丈夫或夫妻互敬互爱,用孟光、孟德曜、伯鸾妻等称美妻室。
关于这个词语中“案”的考释以及用法有权威辞书释义也还有文史界一些不同的声音,可以仔细探讨一番。
首先,我们来了解权威辞书对“举案齐眉”的解释。
举案齐眉:汉代梁鸿的妻子孟光给丈夫送饭时,总是把端饭的托盘举得和眉一样高,以表示尊敬(见于《后汉书·逸民传》)。后来形容夫妻互敬互爱。(《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p701)
在《辞海》②、《汉语成语大词典》③中释义也大同小异,但强调了“案,有脚的托盘”。关于“案”的解释有很多个版本。《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中“案”字目的第二个义项例子就是举案齐眉,释义如下:古代进食用的木托盘。第一个义项释义为:一种狭长的桌子或架起来代替桌子用的长木板。(p10)
在列举字义最为详赡的《汉语大字典》第二卷(p1207)中,
“案”之为器物有两义:①几一类的木制器具。⒈古代进食用的短足木盘。⒉憩用坐榻。⒊長方形的桌子。⑦盂。与之相近的解释还有《汉语大词典》中,案:1.器具名。有足的盘盂类食器。2.器具名。古代坐息用具。3.器具名。几桌。4.指架起的长方形木板。参见“案板”。在《辞源》中,案,即梳、盏(同“碗”);或谓指盛食品的托盘。
《说文解字》曰:案,几属,从木,安声。《词源》载“案”字,其意与器物相关的为前二:①几属。②食器也。
《康熙字典》辰集木部六畫一七中,桉,同案。孟光擧桉齊眉俗直謂几案耳。呂少衛云桉乃古椀字,故擧與眉齊張衡四愁詩何以報之,青玉案謂青玉椀也。據此則考工記案十有二寸亦作此解為當。
《康熙字典》辰集木部八畫二七中:椀,與盌同,小盂也。《世說》晉王導擧琉璃椀曰此椀腹空何謂寶器《北史盧叔彪傅》魏收訪盧叔彪食但有粟湌葵菜木椀盛之。了解了“案”中关于器具的不同义项,那么“案”到底是有足托盘呢?还是几案?还是食具盛器,如碗等之类的呢?
《康熙字典》中“孟光擧桉齊眉俗直謂几案耳”;清代郝懿行以为“案”指炕上的案几。这个说法不太现实,通俗点说老公下班回来,孟光一个弱女子不可能要抬着茶几伺候夫君吃饭的。所以排除了几案的说法。
我国古代饮食习俗中有分食制的用餐方式。案内放盛菜的餐具,先秦时多用豆(如今日之碗),到了汉时,已不用豆,多用盘。盛酒浆的杯(有时放两个杯,一个盛酒,另一个盛浆。浆漱口用),盛酒的卮(如同今日酒壶),以及筷、匕等,端到食者面前。直至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种食案还是存在的,餐馆中有托盘等,已经演化到没有四足了。还有农村里有大小托盘,一般家里来几个客人,泡上几碗茶,放置于小托盘上再分别送入客人手中。大托盘一般是红白喜事时,款待几桌宾客,通常要放置的菜品也比较多,故用大托盘分别送到每一桌。
“案”为托盘的说法是行得通的,不过现在已经演变为“无足”的托盘了。而《说文》以“皿”为饭食之器,象形。而“盂”从皿,《说文》云:“盂,饮器也”。《方言》云:“盂,宋楚魏之间或谓之盘,盌谓盂,或谓之铫锐,盥谓之榷,盂谓之柯。”《广雅·释器》云:“案,盂也”,正如《汉语大字典》中“案”的第⑦个义项“盂”。“盂”是一种敞口器具。《玉篇·木部》云:“案,食器也”,皆以案为盛食之器;《说文》谓案“从木安声”。《世说》:王導擧琉璃椀曰此椀腹空何謂寶器,俗字“椀”即为盛器。《周礼·考工记》之“案”乃玉琢而成,所以玉案乃王侯可用,而木椀为民间常有。所以“案”还有盛饭菜的食器、盛酒水的饮器的意思。
这两种说法都能说得通,托盘的说法是更普遍的,但是细想一下,孟光对丈夫的这种恭敬的行为只有吃饭的时候体现出来吗?确实,说是“椀”、“碗”、“盂”也行得通,平常端茶送水想必孟光也是毕恭毕敬的。“案”可以是实物,也可以说“案”是规矩、家规。“案”由此取《词源》第④种解释,“公家兴除成例及狱讼论定者,皆曰案”。即公与家的行为规范、古今成规、家规家训、以及打官司的结案论定都叫案。我们则可以解释“举案齐眉”是指孟光凡递物与丈夫时,已形成一种家规或定律,所持物品要双手托起使与眉齐。这种解释也与“举案齐眉”本义相符,较为妥当。
“举案”可以不是单纯的只举托盘或是食器了,已经是如上文说所的一种“规矩”、“礼节”,这样举案齐眉表现的就是夫妻间相互尊敬的礼节也说得通了。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1]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Z].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
[2]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缩印本)[Z].武汉/成都:湖北、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
注释:
①范晔.后汉书[M].转引自王光谦.后汉书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②辞海编辑委员会·1999年版
③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6年版
王俏(1990-),女,汉,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