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宋栋国
探析山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及产业发展
● 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宋栋国
摘 要:地理标志为WTO-TRIPS协议中七个知识产权形式之一,它以行业团体形式较好地发展安全、生态、传统的农业特色产品,通过控制农产品等级质量与数量确保其品质与信誉。在目前我国农产品贸易由顺差转为逆差,遭遇贸易壁垒冲击,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且经营模式分散的不利形势下,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已成为扩大农产品贸易的一个突破口。
关键词:地理标志 山西农产品 保护
地理标志是从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中发展而来的,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前身。自TRIPS生效以来,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虽然我国是农业大国,拥有很多知名的农产品,算一个潜在的地理标志大国,但是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较短,没有形成系统的保护制度。
我国具有悠久的农耕文明和深厚的饮食文化,许多以原产地名称闻名的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具有保护价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现实市场,将积极引导这些产品在原产地区域的产业化;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用技术及产品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将有效促进相关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地理标志使用的地域外排他性与地域内共有性,为相关产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了竞争和协作的“高位平台”。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将发掘和实现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入世后农业须着力把握的机遇之一。
1.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定义
地理标志以知识产权形式保障产品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并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特定地理标志区域。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用于标示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特色农产品的一种公共标识。
2.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并不限于农产品,但由于农产品通常都具有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这些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地理标志对于农产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地理标志“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地理标志的产生有赖于它标示地域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地理标志标示产品有着自己独特的品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地理标志就是一张质优证书。地理标志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合理利用地理标志,可以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与竞争力,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免受不法侵犯,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从而能够给生产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地理标志之所以需要保护的基础。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可以实现保护区域优势资源的需要;实现标准化生产的需要;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来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发展我国特色农业的需要,它有助于开发和拓展我国农业的综合功能,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民收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悠远的农耕文明,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2005年《我国地理标志》课题组首次对全国323个地理标志进行调研,属于农产品大类的就有307个,占95.0%,其中瓜果蔬菜类最多,达104个,占32.2%。农产品地理标志与“三农”关系最密切,也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
1.山西地理标志产品
截止2014年5月,山西省农业厅名优产品开发中心公布了山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获证情况。目前,山西省已有吉县苹果、柳林红枣、右玉羊肉、晋祠大米等共八十多个农产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其中,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最多的是临汾市,该市共有12种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而太原市则有两个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分别为阳曲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阳曲小米和晋源区王郭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晋祠大米。
2.山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及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山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总体情况很好,成效十分显著,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设立了多个示范基地,例如祁县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县长挂帅,质量技监、农业、畜牧、果业中心等职能部门任成员的祁县酥梨、肉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委员会,县政府下拨的前期经费 10 万元也落实到位。这对于保护该县地方特色产品,增加酥梨、肉牛产品的附加值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山西的产品已经受到了国际标准的保护,例如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山西省岢岚柏籽羊肉、岢岚红芸豆、运城盐池大盐(河东大盐)、运城盐池黑泥4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同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永济芦笋近期被国家质检总局推荐首批列入欧盟产品目录表,成为我国首批获得欧盟官方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然而,由于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尚短,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立法方面:一是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和行政负责机关冲突;二是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相冲突。具体说来,目前山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落后,地理标志恶意抢注现象严重,地理标志各种侵权泛滥以及不当使用造成地理标志失去市场价值等问题。而我国目前采用商标法(工商总局)和特别法(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进行双重法律保护。这种双重法律保护模式浪费法律资源,产生权利冲突,淡化地理标志的显著性以及加重企业负担等弊端。
1.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
WTO成立后,TRIPS协议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地理标志成了当今世界普遍较为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日趋融入全球化大潮,我们在认真履行我国政府对WTO的相关承诺时,同样应该积极把握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地理标志这一长项,造福国民社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是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必须树立长期发展战略,要根据山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地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分布情况,组织力量编制山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措施。作为保护工作,建议: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表达使用;禁止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禁止字面上真实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的使用、注册。
对于山西来说,应把握机遇积极行动起来,及早起草相关条例,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并制定相关措施为落实制度提供保障。把山西特色明显的并被世界市场所看好的农产品及其制品,如芦笋、核桃、红枣、汾酒等农产品及其制品用地理标志保护起来,突出山西农产品的特色,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农产品与其混为一谈。
2.加强保护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引导
完善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与建议:首先,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鉴于中国特色产品的富有性、保护历史的短暂性、现行双法保护的冲突性和单独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宜采取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其次,在司法保护改进之对策上,对于淡化行为和假冒行为应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积极护法和自觉守法;对于弱化行为,可督促行业协会等负责监管的主体尽职尽责,加强行业自律,有效监管;对于政府层面,可以做一些政策的调整,如选择专门立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从地理标志自身的法律属性与法律特征出发,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进行立法配套,针对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和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意义,国家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拥有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加快与国际标准和规范的接轨,从而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取得主动权。在立法完善之建议上,主张在修订商标法律法规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不可作为集体商标被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只能无偿转让给该区域内具有相应监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地理标志的使用权绝对不可以转让;地理标志可以单独作为证明商标被注册。
3.加强农产品品牌经营管理
首先,保证卓越品质。要保证山西地理标志农产品的长久生命力,就必须从各方面保证、提升其卓越品质。质量是农产品的生命线,是农产品创优的根本。在推广地理标志农产品过程中,按标准生产管理是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安全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是打造品牌的基石。其次,维护知名品牌。宣传地理标志农产品,就要增加对产品的宣传投入,塑造品牌形象。要善于利用媒体广告以及博览会、招商会、网络营销、专题报道、展销会和公共关系等多种促销手段,进行农产品的整合宣传,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度和美誉度。最后,培育产业主体。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主体的培育,尤其是积极发展具有开发潜力的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一村一品”、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等农业发展项目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相结合,引导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鼓励非农产业资金向优势农产品区域投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化。例如:核桃产业是左权县的一项富民产业,是“一县一业”的主导产业,是多数“一村一品”专业村的创收产业。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下,左权县扩大栽植规模、强化修剪管理,使核桃产业得以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保护农民知识产权,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有利于促进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中国特色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开发和拓展农业的综合功能,发扬传统农业文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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