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渠道投机的恶性循环: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权变模型

2015-03-07 02:34庄贵军
关键词:投机渠道交易

周 茵,庄贵军,王 非

(1.长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2.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破解渠道投机的恶性循环: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权变模型

周 茵1,庄贵军2,王 非1

(1.长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2.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关系契约理论与相互性理论,实证探讨了合同与关系规范对渠道投机行为及其相互性的影响。从制造商角度收集数据,采用层次回归分析发现:经销商的投机行为会加重制造商的投机行为(相互性);经销商可以通过单独使用合同或关系规范减弱制造商的投机行为,也可以共同使用它们以达到更好的效果;不过在抑制渠道投机相互性方面,只有共同使用合同与关系规范才能将其有效减弱,减弱的效果随不同的组合水平而定。

渠道投机;投机行为相互性;合同治理;关系规范

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企业越来越依赖于渠道成员间的合作关系。然而,在渠道成员的合作过程中,却往往伴随有渠道投机行为的发生[1-2]。渠道投机行为是以牺牲其他渠道成员的利益为代价,为己方谋私利的企业行为[3]。由于渠道投机行为会引发渠道合作中的不确定性、带来渠道效率上的损失、妨碍渠道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企业对其营销渠道管理与控制的一个主要目的,便是在渠道合作中尽量减少渠道成员针对己方的投机行为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负面后果,减弱影响渠道合作的不利因素,保障企业自身利益[3]。

渠道投机行为具有相互性,即一家企业的渠道投机行为会诱发其合作者的渠道投机行为,其合作者的渠道投机行为也会诱发这家企业的渠道投机行为[4]。由于企业与其合作者的投机行为互为因果,因此一旦渠道投机的相互性被触发,很可能会形成一个“你坏,我比你更坏”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渠道合作关系的解体。以往研究显示,渠道投机行为的相互性在合作关系中长期存在[4]。那么,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问题:既然投机相互性在渠道合作关系中长期存在,并且会形成恶性循环危及合作关系,为什么大多数渠道合作关系没有解体?什么治理机制在渠道投机的循环被触发后起到抑制作用,将其控制在彼此可接受的范围内?基于此,本研究拟探索企业如何使用恰当的渠道治理机制抑制营销渠道中的投机行为及其相互性,具体拟探讨合同与关系规范这两种治理机制对渠道投机行为及渠道投机行为相互性的直接影响以及间接的权变作用。该研究结论对于企业合理选择渠道治理方式制定决策、有效治理渠道投机具有重要的启发与指导。

一、理论背景与文献回顾

治理最初被定义为企业组织交易的方式。以此为基础,营销学者认为治理是一个多维度现象,包含了企业间关系的形成、发展、维持与终结等过程[5]。目前,学术界关于治理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两个理论范畴下:交易成本理论与关系契约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6]认为,治理交易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市场治理与层级治理。市场治理通常用于交易双方是彼此独立且不期望未来有持续性关联的情况,它通过价格机制对交易关系进行管理。一旦当期交易关系结束,交易双方能够轻易找到其他替代对象进行类似交易。层级治理则通常用于交易双方是彼此非独立且期望未来有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情况。由于此类情况下的交易关系对双方都很重要,为了维持并促进该段交易关系,双方通常会对其投入交易专有资产,将彼此“锁定”在这段交易关系中。交易专有资产因其交易的专有性,不能被毫无成本地转移,因而企业投入的专有资产越多,或者其专有性越强,就越容易因此而受到对方投机行为的侵害[7]。为了减弱该投机行为的影响,企业会借助层级治理的方式将交易行为一体化。通过将市场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层级关系,企业可以有效避免投机行为的发生。事实上,随着交易成本理论的发展,层级治理被认为不仅仅可以通过一体化的方式获得,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相联系,形成一种“准层级化”的状态[8]。例如,在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下,特许商以合同形式授予受许商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特许商拥有绝对权力,因而可以有效地控制受许商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过,由于交易成本理论过分强调了层级治理的重要性,且未考虑交易过程中所嵌入的社会因素,因而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5]。关系契约理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缺陷。关系契约理论认为交易类型除了离散型交易外,还存在关系型交易[9]。离散型交易类似于交易成本理论中市场治理下的交易关系,不受交易经历的影响。而关系型交易则受以往交易经历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使得交易双方形成相应的关系规范。在这些关系规范的指引下,交易双方合作共赢,带来远高于短期投机收益的长期利益,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自觉抑制己方的投机行为。因此,关系契约理论认为关系规范是一种更经济的跨组织行为控制机制,企业使用关系规范来治理交易双方行为被称为关系治理[7]。

作为渠道关系发展与治理的理论基础,交易成本理论更偏向合同治理机制,关系契约理论则更偏向关系规范治理机制。那么,这两种根植于不同理论框架下的治理方式应该如何使用呢?二者之间是替代性还是互补性的关系?以往的文献针对于此做了不少研究[10-13],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相互替代”的观点认为关系规范可以通过为交易双方创造一个合作性的双赢局面,使企业自我抑制其投机行为,因而降低了使用合同机制的需要[11];“相互补充”的观点则认为,合同机制的使用为关系规范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关系规范的发展则补充了合同的不完备性,因此二者相辅相成,有助于合作关系更加稳定[10]。

然而,仔细阅读这些文献,我们发现:尽管以往的研究关注了两种治理机制发生作用的权变关系,但这种权变关系主要被设定为针对企业绩效的影响[10,14],很少有人探讨它们针对渠道投机行为的影响。根据交易成本理论,治理机制的初衷是限制交易关系中可能发生的投机行为[6]。只有当企业的合作伙伴对其进行较严重的投机时,企业的绩效才会受到影响。因此,相对于企业绩效,合同与关系规范这两种治理机制与渠道投机行为的联系更为直接,它们发生作用的权变关系更应该以渠道投机行为为结果变量进行研究。

更进一步,如前所述,渠道投机行为除了会为企业带来直接的利益损失外,它还具有相互性的特点[4]。这种相互性一旦被触发,将为企业带来比被单次投机更多的利益及效率损失,甚至会形成恶性循环,瓦解渠道合作关系,严重危害企业绩效。那么,合同与关系规范这两种治理机制能否以及如何破解渠道投机的这种恶性循环呢?本文基于庄贵军等[4]的研究,探讨当企业感知其营销渠道中存在投机相互性后,应采取何种治理机制抑制这种相互性,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们的文献检索,还未发现有研究探讨过这一重要问题。

二、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图1是根据相关研究文献建立的一个理论框架。其中,我们假定企业合作方的渠道投机行为会诱发企业自身的投机行为;企业间使用合同机制以及关系规范机制会直接与交互性地抑制企业的投机行为,并且会降低渠道投机行为的相互性。

图1 理论框架与假设

(一)渠道投机的相互性

相互性既有积极的相互性,也有消极的相互性[15]。积极的相互性指一方企业表现出善意的行为,对方企业也回报之善意行为,例如互信、互惠等;相反,消极的相互性指一方企业表现出不友善甚至恶意的行为,对方企业也报复之不友善或恶意的行为,例如相互投机。相互性是双方根据自身对对方善意或恶意行为的感知而产生的行为反应[16],通常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首先,一方对另一方做出善意或恶意的行为;后者根据前者行为的性质做出回应,用善意行为回报善意行为,用恶意行为报复恶意行为;后者的行为是针对前者行为的故意为之,旨在寻求心理或经济上的平衡[17]。

渠道投机相互性是合作企业之间的、消极的相互性。根据相互性理论,当一家企业发现渠道合作伙伴针对己方从事投机行为时,该企业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寻求平衡,它会对该合作伙伴进行报复,针对对方从事相同性质的行为。此前的研究也显示,在营销渠道中一家企业的投机行为与其交易伙伴的投机行为显著正相关[4],因此,我们假设:

H1:在渠道对偶关系中,合作方的渠道投机行为正向影响企业的渠道投机行为。

(二)合同与关系规范的直接影响

合同被认为是企业进行渠道关系治理的一种有效机制。一份完备的合同,以书面语言限定并细化了与交易事项直接有关的条目条款内容,以及交易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及其处理原则,包括合作双方的职责、义务、交易数量、质量、交付期限、价格条款、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案等内容[18]。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交易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管它是有意还是无意,都需要承担经济与法律后果。因此,合同条款越详细,越有助于交易双方对于自身职责与角色的认知,越有助于双方的相互监督与取证,也越能够抑制双方针对对方的渠道投机行为[19]。也因此,企业倾向于与其合作伙伴签订详细的交易合同。于是,我们假设:

H2:在渠道对偶关系中,合同的详细程度与企业的渠道投机行为负相关。

使用关系规范进行渠道治理,指企业根据并利用一系列关系规范来指导并影响交易双方的行为。根据麦克尼尔(Macneil)[9]的研究,灵活、团结、互惠、和谐和克制是五个最核心的关系规范,反映了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对于完成共同目标和任务所应持有的态度与行为表现,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行为框架与准则[14]。在关系规范的影响下,企业关注于双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合作创造“双赢”局面。例如,“灵活”规范要求交易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和环境变化,以双方共同的利益为目标,做出及时、恰当的战略战术调整,提高双方的适应性与竞争力;“克制”规范要求交易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谋取私利。当交易双方均遵守这些关系规范时,企业由此而得到的长期利益会远高于投机带来的短期收益。为此,企业会自觉地抑制己方的投机行为[5]。于是,我们提出:

H3:在渠道对偶关系中,关系规范与企业的渠道投机行为负相关。

(三)合同与关系规范的交互作用

详细的合同与关系规范不但对渠道投机行为有单独的直接影响,它们的共同使用还会对其产生交互影响。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企业在制订合同时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问题与未来的意外事件,所以会存在一些盲区或漏洞。而关系规范作为一种自我控制的机制,可以弥补合同的这种局限性[10]。当关系规范较高时,交易双方均会更加在乎它们之间形成的团结与和谐气氛,即便合同中存有漏洞,它们也不会针对对方从事投机活动,以免破坏双方的合作,危及长期利益。只不过,在企业间的关系规范发展至较高水平之前,双方可能会更多地通过制定详细的合约加强合同治理。于是,我们提出:

H4:在渠道对偶关系中,详细合同与关系规范的共同使用抑制企业的渠道投机行为。

此外,详细合同与关系规范的共同使用还会对渠道投机的相互性产生调节影响。根据相互性理论,当一方企业发出某恶意行为后,另一方企业报复其与否在于它如何解读对方企业发出的这种行为[20]。只有当恶意行为接受方认为达到了一种平衡或平等,这种“以牙还牙,一报还一报”的行为方式才会停止[21]。如前所述,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企业在制订合同时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问题以及意外事件,因而也就不会界定出所有的投机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如此情况下,企业便不能借助于合同来处理或惩罚对方,使己方在经济或心理上产生平衡。关系规范恰好可以弥补合同的这一缺陷。在企业无法通过合同来达到平衡的情况下,关系规范通过加强双方之间的理解,构建了一个合作性的沟通氛围及平台,有助于被投机方从更好的(相对于关系规范水平低时)方面来解读投机方的行为,进行归因,从而使它快速找到平衡,解决双方的分歧[22]。比如,当企业感知到对方企业针对己方的投机行为后,它可以将其解读为对当前合作关系的破坏从而报复对方结束合作关系,也可将其解读为当前合作关系存有令对方迫不得已投机的方面,进而找出并修复这些潜在因素使得合作关系继续发展[23]。较高水平的关系规范便会促使企业更多地从后者角度出发看待问题,从而有助于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合同与关系规范是两种互补的机制,可以共同抑制渠道投机的相互性。于是,我们提出:

H5:在渠道对偶关系中,详细合同与关系规范的共同使用减弱渠道投机行为的相互性。

三、研究方法

(一)样本

本研究以国内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以制造企业中营销渠道管理的负责人为具体调查对象。为保证调查对象能够认真填写问卷,调研人员利用西安某大学已毕业或在读的EMBA学生的关系,在其所属企业发放问卷。由于EMBA学生均为企业高层,因此问卷调查对象均积极响应并在填写问卷的过程中保持了认真的态度。本文研究问卷采取实地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发放,被调查企业所在的地区包括西安、郑州、石家庄、北京、兰州、青岛等城市。共发放200份问卷,其中电子邮件发放50份,实地发放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39份,其中实地收回108份,电子邮件收回31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69.5%。我们对前期和后期回收的问卷进行比较后发现并无差异,因此本次调研不存在无应答偏差影响。对数据进行双样本T检验后,两个样本的数据无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二者可以合并一起分析。表1显示了被调查企业及其问卷填写人的基本特征。

(二)问卷与指标的测量

调查问卷共包含9个李克特量表和一组收集分类资料的多项选择题,大概需要20分钟完成。合同量表来源于拉什(Lusch)等[24]的研究,共包含6个题项,分别从有关于合作双方责任、义务以及突发状况处理等方面的交易条款的详细程度来测量。解释度为63.877%,α值为0.897。关系规范量表来自于佳能(Cannon)等[14]的研究,测量合作双方关于合作关系的态度与行为的预期,包括团结、互惠、灵活、和谐和克制等6个题项。探索性因子分析提取一个因子,解释度为51.551%,α值为0.803。渠道投机行为量表来源于冈拉赫(Gundlach)等[25]的研究,共含8个题项,分别从经销商和制造商两个方面来测量他们的诚实、诚信和意图。其中经销商投机行为的解释度为73.219%,α值为0.947;制造商投机行为的解释度为76.588%,α值为0.956。

表1 被调查企业及其问卷填写者的基本特征

根据加弗(Garver)等[26]的研究,我们采用“不完全分解法”对以上量表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将各变量的测量题项合并为3个组合测量指标,代入测量模型,得到拟合参数x2/df=2.026,p<0.00,CFI=0.965,GFI=0.903,TLI=0.952,NFI=0.934,RMSEA=0.086。量表中各变量的α值均超过0.8,平均方差抽取量(AVE)均大于0.5(见表2),组合信度(CR)均大于0.7(见表2),说明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效度方面,所有题项的因子载荷均超过0.5,并且在0.001水平上显著,说明量表具有较高的收敛效度。另外,表2的结果显示AVE值均大于各变量间相关系数的平方,说明量表具有较高的判别效度。

我们将制造商的公司规模(SIZE)、合作关系建立时间(LENG)、竞争地位(STAT)、产品需求状况(DMA)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各变量的平均值、标准差和它们之间的相关系数详见表2。

由于本研究采用单边数据,经销商与制造商的投机行为均来自于一方,因此可能存在共同方法偏差。我们采用林德尔(Lindell)等[27]的方法对其检验,选取一个在理论上与其他变量不相关的变量(即被调查者的工作年限),将其作为标记变量。然后,用该标记变量与其他变量相关系数中最小的一个正数作为方法偏差的估计,对原有相关系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相关系数如表2中对角线以上的数字所示。表2的结果显示,在经过方法偏差调整后,原有显著的相关系数仍然显著。这说明本研究受共同方法偏差的影响不严重,不会影响后面的分析结果。

四、数据分析

我们采用多元层次回归方法对本研究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见表3。为了避免主效应与交叉项间的多重共线性,我们将D′OP、CONT和RN等变量进行中心化处理,之后再相乘得到交叉项。

表2 变量的平均值、标准差和相关系数

注:(1)**表示p<0.01(双尾检验),*表示p<0.05(双尾检验)。(2)对角线以下的数字为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对角线以上的数字为考虑共同方法偏差后调整的相关系数。为了进行共同方法偏差分析,我们将关系规范进行反向计分,表示在括号内。

表3 多元层次回归模型及其分析结果:标准系数

注:**表示p<0.01(双尾检验),*表示p<0.05(双尾检验)。

表3中的三个回归模型均以M′OP为因变量。模型1中,我们放入控制变量与D′OP、CONT和RN三个自变量,此时,F值为25.596(p<0.01),三个自变量的系数均显著(分别为0.510、-0.130、-0167,p<0.05),表明假设H1、H2与H3均得到支持。为了检验CONT与RN对投机行为以及投机行为相互性的权变影响(H4与H5),我们根据杰卡德(Jaccard)等[28]的方法,分别在模型2中加入二重交叉项D′OP*CONT、D′OP*RN和CONT*RN,在模型3中加入三重交叉项CONT*RN*D′OP进行分析。得到模型2的F值为13.494(p<0.01),CONT*RN的系数为-0.164(p<0.05),表示假设H4得到支持;模型3的F值为13.058(p<0.01),相对于模型2的F值变化显著(p<0.05),且CONT*RN*D′OP的系数为-0.175(p<0.05),说明在合同与关系规范的共同作用下,渠道投机行为的相互性被减弱,于是,假设H5得到支持。

五、讨论

本研究以制造商与其主要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平台,探讨了合同与关系规范这两种治理机制在抑制渠道投机行为以及破解渠道投机相互性方面的直接影响以及间接的权变作用。提出的五个假设全部得到数据分析结果的支持。

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合同、关系规范对于渠道投机行为相互性的权变影响,我们按照杰卡德(Jaccard)等[28]的方法绘制了调节效应图,见图2。该图可以直观地看出当合同的详细程度、关系规范位于高、低不同水平时,渠道投机相互性的变化情况。高水平指变量处于均值与标准差之和的水平,低水平指变量处于均值与标准差之差的水平。由于经过中心化处理,此时均值为0。从图2可以看出,当合同的详细程度较低、关系规范水平较高时,直线斜率最小,能够最大限度地抑制渠道投机的相互性。随后依次为合同详细程度较高、关系规范水平较高时;合同详细程度较高、关系规范水平较低时;合同详细程度较低、关系规范水平较低时。这意味着:并不是越多的运用合同与关系规范机制,渠道投机行为的相互性就会越低。相对于合同治理机制,关系规范机制在抑制渠道投机相互性方面产生着更大的作用。抑制渠道投机相互性的关键在于合作伙伴之间发展较高水平的关系规范,并适度配合使用合同治理机制。根据杰普(Jap)等[19]的研究,过于详细的合同会向交易伙伴传达一种不信任的信号,这与关系规范的实质相左,于是当这两种治理机制都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时,二者相互减弱彼此的效用。不过,即便如此,我们结合表3模型2的结果(CONT与RN的二重交互项负向显著),认为合同与关系规范仍然是两种互补的治理机制,只不过它们二者并不是对等地发挥作用。至少在抑制渠道投机行为相互性方面,当两者均处于较高水平时,并不能带来最大化的效用。另外,结合表3模型2的结果(CONT或RN与D′OP的二重交互项均不显著),单独使用合同或关系规范机制均无法有效减弱渠道投机行为的相互性,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使用,通过不同的水平组合,才能达到较好的抑制效果。

图2 合同与关系规范的调节作用

六、理论贡献与实际应用

本研究以制造商与其主要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平台,以制造企业营销渠道负责人为调查对象,探讨了合同与关系规范这两种治理机制在抑制渠道投机行为以及破解渠道投机相互性方面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在抑制渠道投机行为方面,合同或关系规范机制既可以产生直接的抑制作用,也可以产生交互的抑制作用;而在破解渠道投机相互性方面,只有将合同与关系规范机制结合使用才能产生更好的抑制作用。

本研究有以下理论贡献。首先,本研究响应了阿赫罗尔(Achrol)等[29]的呼吁,探讨了合同与关系规范这两种机制在抑制投机行为方面的作用。虽然以往有研究探讨过这两种治理机制之间的作用关系,但很少针对于企业投机行为,更多的是关注对于企业绩效的作用。虽然企业的最终目标是绩效的提高,但是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企业使用治理机制的初衷却是规制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机行为。投机行为的减少才能使得企业在效率上不会损失,从而保证企业的绩效。因此,探讨企业使用治理机制对于渠道投机行为的影响将会更直接,也更有意义。我们的研究结论可以为学术界关于合同与关系规范二者之间关系的争论提供新的证据,结果显示,在抑制渠道投机行为方面,合同与关系规范的作用是互补性的。

第二,我们基于前人的研究,将渠道行为理论进一步扩充与推进。与庄贵军等[4]的研究相一致,我们验证了渠道投机行为相互性的存在。更进一步,我们探讨了当企业感知其营销渠道中存在投机行为相互性后,应采取何种治理机制抑制这种相互性,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研究结论显示,企业单独使用合同或关系规范机制都不能达到抑制渠道投机相互性的目的,只有将二者结合使用才能发挥作用。不过,抑制的效果取决于如何进行合理匹配,权变地使用这两种治理机制。总体来说,当关系治理水平较高,合同治理维持在一般水平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弱渠道投机的相互性,不过相对于合同机制,关系治理机制的效用更加明显。本研究结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在渠道投机相互性长期存在的背景下,多数渠道合作关系没有解体的原因及其内在作用机制。也有助于企业更加有效地使用治理机制控制渠道投机行为的相互性,保障渠道秩序。

本研究在实践方面也为企业处理渠道合作关系带来许多启示。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完备的合同,如制订详细的交易条款和周全的意外处理条款来规范双方之间的合作,以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己方的权益。同时,可以通过发展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规范,如团结、互惠等提供长期的合作氛围,促使对方自我抑制其投机行为。其次,在抑制渠道投机相互性方面,企业应注重合同与关系规范治理机制的结合使用。关注的重点在于如何使被投机方快速达到经济或心理平衡,从而有效打破渠道投机的恶性循环。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行使合同的法律权力来约束对方及寻求经济上的补偿,另一方面通过关系规范提供的合作性氛围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二者的共同作用有助于企业有效治理渠道投机的相互性。

由于本研究情境下收集数据较困难,本研究仅从制造商角度收集数据,且样本量较小,在今后的研究中若能够使用较大样本的双边数据,可能会使研究结果更加可信。此外,不同类型的投机行为,比如主动投机行为与被动投机行为可能会影响被投机方达到平衡的难易程度,从而导致治理机制对于投机行为的相互性产生不同的作用效果。今后的研究可以对此进行实证检验,这将会更加有利于我们全面认识渠道投机的相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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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丛)

How to Break the Vicious Circle of Channel Opportunism:―A contingency framework of contract and relational governance

ZHOU Yin1,ZHUANG Guijun2,WANG Fei1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ang′an University,Xi′an 710064,China;2.School of Management,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49,China)

Based on the theories of transaction cost,relational contract and reciprocity,we empirically examine the impacts of contract and relational norms on channel opportunism as well as its reciprocity. We collect the data from the angle of manufactures and adopt the hierarchical regression analysis,finding that suppliers′ opportunist behavior aggravates manufactures′ opportunist behavior (reciprocity);suppliers can not only employ either contract or relational norms to mitigate manufactures′ opportunist behavior,but also simultaneously apply these two governance mechanisms to achieve better effects. However,reciprocity of channel opportunism can only be effectively weakened when contract and relational norms are both employed and the weakening effectiveness is dependent on different combinations of these two governance mechanisms.

channel opportunism;opportunist behavior reciprocity;contract governance;relational norms

10.15896/j.xjtuskxb.201501007

2014-08-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32005,4137118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青年项目(2014G6234028)

周茵(1984- ),女,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庄贵军(1960- ),男,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时间] 2014-11-03

www.cnki.net/kcms/detail/61.1329.c.20141103.0857.008.html

F713.5

A

1008-245X(2015)01-0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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