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哲学视角反思国家治理的行政“限购令”①
——以国内六市的“限购令”为例

2015-03-02 16:09周忠学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行政论坛 2015年5期
关键词:交通堵塞理念

◎周忠学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从法哲学视角反思国家治理的行政“限购令”①
——以国内六市的“限购令”为例

◎周忠学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限购令”是现代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虽然其直接实据是城市交通堵塞与大气污染,但其隐喻的是实施“限购令”地区风险社会的到来。“限购令”作为一种治理手段,确实存在诸如“限购令”内在质的规定性与外在逻辑的一致性的差距,法律的有效性与伦理的正当性的阙如,现实性与效益性的欠佳等不足。职是之故,“限购令”肇致了其失灵与异化、政府公信力流失等一系列的后果。由此现代社会需要治理上的创新:思维方式随情势的变迁而创新,政府随语境的转换确立延展本质的服务理念与责任理念,不断地扩大民主、平等、积极参与等。

国家治理;“限购令”;交通堵塞;大气污染;理性反思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杭州网对外公布,规定于5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贵阳和杭州等六个城市为缓解交通堵塞、治理空气污染等问题实行汽车限购,不远的将来不知哪个城市还将步这六市的后尘,开始实行汽车限购。人们不禁质疑,难道“限购令”真的是交通一路畅通与还我湛蓝天空的灵丹妙药?新华网于2014年5月5日发文驳斥此政,随即华夏先锋网、财富中文网、东方今报等新闻媒体也加入战团,但这些批驳大都浅尝辄止,更没建构。实事求是而论,“限购令”的紧急出台确实对几个城市的交通堵塞与城市污染问题起到了部分的作用,至于作用多大,还需细致考量。事实而论,这些城市依然“堵风”依旧,雾霾高悬。“限购令”作为规范性措施已在国内六个城市出台,并运行众多时日,对于这项密切联系民生、影响日俱的规范性措施,我们应以其展现为模本,剥离、反思在当下中国现实语境的治理,期求为当下的治理进行警示、提供路径,达致和谐。

一、“限购令”缘由反思:城市交通堵塞与大气污染的隐喻

任何行政规范性措施的出台,必须具备现实的诉求作为其正当性的依据,“限购令”也不例外。

综归六市“限购令”,其最直接事实依据之一是城市交通堵塞。这在《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等,均直接指出“限购令”的目的之一是缓解城市交通堵塞。这种情况在多个实行“限购令”的城市有所证实,如天津市2012年中心城区主干路高峰时段平均车速为19.5公里/小时,比2000年下降了18%,已低于20公里/小时的国际拥堵警戒线。市区主要交通节点经常发生严重的交通拥堵,中心城区交通堵点已达135处[1]。其他实行“限制令”城市与此同病相怜,有的城市交通情形更是悲惨,如北京有过堵塞时间持续8小时的纪录。

六市“限购令”指出另一个直接事实依据是大气污染。据《迈向环境可持续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报告指出,在全世界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之中,7个位于中国。现在从北京到天津,从河北到山东,从河南到广西,我国大范围的雾霾天气正在影响人们的生活,在已实行“限购令”的六个城市中都存在大气污染的现象。

人类致力于交通工具的改善——从动物动力到机械动力、从缓慢的牛车到现在的汽车,现在中国部分城市已进入汽车社会,汽车从奢侈品变成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用品。人们享受着不断改善的交通工具带来的便捷、迅速、舒适,从来没有设想过现在交通工具——汽车带来的烦扰、危害、无奈;同样人们恣意、惬意享受着碧水蓝天、呼吸着沁人心脾的新鲜空气,从来无须担心雾霾、富含有害气体的空气;可是人们没曾设想的、无须担心的现象都在一个饱含人类理想的城市中变成了现实。“当今时代与过去人类历史上所经历的各个时代有着根本性的区别。”[2]我们虽然不能明确界定我们进入了风险社会,然而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人类的历史上风险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距离我们如此之近。

交通堵塞与大气污染的风险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风险,传统社会的风险具有外生性,通常不是人为发生而由自然灾害引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相反,交通堵塞与大气污染都与人的活动有关,即人为肇致,称之为“人造风险”[3]。在实行“限购令”的六个城市中,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都位于东部发达地区,都已经历工业化阶段步入信息社会。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的风险——交通堵塞与大气污染具有起源的复杂性、表现的隐匿性以及危害的不确定性、关联性等特征。起源的复杂性指造成现状的原因多种,不能简单归为具体一个,如城市交通堵塞的直接原因是机动车辆迅速增多,实际上还有城市规划不当、交通管理不善等多种因素;城市大气污染亦如此,大气污染因素很多——工业排污、建设粉尘、生活污染、汽车尾气等。表现的隐匿性表明风险的危害有的以无形的方式呈现,人们一时无法分辨清楚,如城市交通堵塞的危害人们能感受到是浪费时间与金钱,观测不到的是对经济、政府公信力的影响等;人们现在能知道的是大气污染对身体、动植物危害,但造成哪些危害、危害到什么程度确实不是十分清楚[4]。危害的不确定性、关联性表明人们现在以已有的智识还不能确定无疑地指出直接的危害、间接的危害、危害之间的内在关系及其是否会转化,如果会转化其将转化到何种危害、何种程度等许多问题,城市交通堵塞与大气污染同样存在类似情况。此时的“限购令”暴露出直线式的思维,其效果当然令人质疑,事实上北京、上海等相关城市实行“限购令”的结果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二、“限购令”的理性反思:表象理性的有限与深层理性的迷失

(一)“限购令”的合理性:“限购令”内在质的规定性与外在逻辑的一致性的诉求

“限购令”的合理性意指“限购令”的具体规范表征或达致以城市交通迅捷与城市空气质量良好为隐喻的“效率”与“安全”两大理念。故“限购令”的合理性具体表现为“限购令”的内容符合其“效率”与“安全”理念的规定性与其逻辑的合理性。“限购令”通常采取的限购与竞标两种形式欲达到实现“效率”与“安全”两大理念。“限购令”的效率理念主要针对交通堵塞而言,当然交通堵塞部分也涉及安全。“限购令”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城市交通畅行,车辆快速通过。事实上,由于导致交通堵塞因素很多,限购并没有达到预期城市交通畅行的目的,“限购令”的效率理念并没有实现,至少是部分没有实现。“限购令”的安全理念主要指大气污染,同时兼顾城市交通畅速。由于机动车辆尾气只是导致大气污染因素之一,限购也没有达到完全治理大气污染的目的。

追溯“限购令”没有达致预期的效果的深层因素是因为“限购令”的非理性,“限购令”的非理性意指“限购令”的制定遵循规范的法定程序、内容真正能表征其理念、平衡各方利益且主体各方承担与之对应的责任。“限购令”的非理性表明“限购令”设计者没能通过“限购令”实现预期的缓解城市交通堵塞、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使“限购令”的效能大打折扣。没能实现“限购令”的非理性在于“限购令”的建构者的非理性作为。“限购令”制定者大多是政府单方面的猜想与盲目。我们明白,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其原因多种多样,有直接的、间接的,有表层的、深层的,有现象的、本质的等,人为事件更是复杂。当代由于社会的高度发展,多层因素的叠加让人更是难以理清繁绪,在各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限购令”并没有充分调研、广泛参与的情景之下匆忙、快速出台。这样的结果:一是针对性不足,没有就城市交通堵塞、大气污染的最主要的、内在的、深层次的根本因素设计解决方案;二是“限购令”对所涉有关利益主体不能平等相待,如“限购令”对已购车者与未购车者没能给予平等身份,已购车者是造成城市交通堵塞、大气污染的责任者之一,但他们的责任通过“限购令”变相地由未购车者承担。

本来“限购令”如能酝酿充足、调研充分、参与广泛、协商民主,针对问题、平等相待,能为所涉主体的平等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利益及发展机会,激励每个人都有效地参与问题的解决,发挥各自的潜力,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实现“限购令”的目的。现实却相反,“限购令”的非理性让这一切付之东流。

(二)“限购令”的合法性:“限购令”的法律的有效性与伦理的正当性的欲求

“限购令”的合法性涵摄两层意义:一是法律上的依据,二是哲学层面上的合法性。“限购令”法律上的合法性,是形式合法性,是保证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其哲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是实质合法性,是保障其现实效力的根本依据。有的“限购令”在条文中直接说明制定的法律依据,如《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的总则中的第一条,明白告知本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的“限购令”即使在具体条文里没有直接澄明,但也后续说明其法律上的依据,如《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在后续的说明中直接指出,本规定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

在这里我们更应反思的是“限购令”哲学视角的合法性,因为它是“限购令”的社会现实效力依据。根据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观念,一个法律或制定的合法性应是其得到人民的认同、信赖、拥护,对其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合法性包含两个方面含义:制定的运行应以社会认同的价值理念与规范、制度的来源有效[5]。“限购令”合法性的本质内涵是正义,正如当代美国思想家罗尔斯所指出:正义对理论来说它是首要价值,即使这种理论如何的精美、要言不凡,如果它不正义,人们都要对它拒斥或修正;正义对于一个制度更是首要价值,不管这个制度如何条理清楚、效率高强,人们也要废除或改造它[6]。“限购令”的合法性应该是“限购令”内涵相涉的主体的权利、利益、责任分配公平合理。

要达致公平合理地分配权利、利益、责任,就要保障“限购令”所涉及的各方主体都必须公开、有效、积极参与到“限购令”的制定过程中。各主体通过公开、有效、积极参与才能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在对话中各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利益的视域才能充分融合,那么“限购令”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利益。但现实是有的城市“限购令”出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并没有得到民众的充分参与,例如《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在2012年6月30日晚公布前,民众对此相关信息一无所知,既没有参与也不知其内容如何[7]。质言之,此通告没有经过民主的充分酝酿,而是领导意志的产物。这样容易造成对部分主体利益偏袒,也让民众怀疑政府与部分利益主体的共谋,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

“限购令”没有民众的公开、有效、积极地参与,不可避免地产出一系列负能量的恶果,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其恶果之一就是政府与民众的隔阂直至敌对。上述矛盾的产生,其主导者是政府。由于政府的偏执或惰政,民众没能澄明自己权利与利益的主张,导致自己的利益、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而是受到损害,民众感到政府不负责任,隔阂产生是很自然的。因此,没有合法性的政令很难得到民众的认同、支持、维护,其有效运行更是难上加难。

(三)“限购令”的实践性:“限购令”的现实性与效益性的探求

“限购令”的实践性涵括“限购令”的现实性与“限购令”的效益性,前者表征“限购令”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后者证明“限购令”运行的有效性。

“限购令”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前者喻“限购令”需与社会现实发展相适应,后者指“限购令”条文含义明确、操作方便。为了表明尽量与社会现实发展相符合,大部分的“限购令”都规定了一个时间界限,如天津、杭州的“限购令”规定其有效期为一年,广州的“限购令”比较长,为五年,而北京、上海的“限购令”期限没有明确说明,这样的规定无非是表明“限购令”不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同时也宣示了此制度的试探性。这种试探性的制度现在不能不让我们存疑,即使“限购令”有了明确的期限是否就与社会现实发展相适应了,更不要说没有确定的执行期限的了。“限购令”作为人为建构的主观产物要适于客观的社会发展现实,条件有两个:一是主观建构的“限购令”暗合社会现实发展的规律,二是其见之于社会现实有效,质言之推动社会现实的发展。事实上,条件一是“限购令”可操作性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条件二就是“限购令”的效益性;“限购令”暗合社会现实发展的规律是“限购令”的效益性前提、基础,“限购令”的效益性是“限购令”暗合社会现实发展的规律的证成与目的;这样亦表明“限购令”的现实性与效益性是水乳交融,二者共同熔铸于“限购令”的实践性,故考量“限购令”的实践性需把二者结合一起进行。

探求“限购令”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现实,应首先把握社会发展现实的规律。“限购令”直接的目的是缓解城市交通堵塞、治理大气污染,因此我们必须查清城市交通堵塞与城市大气污染的原因。城市交通堵塞的表象因素是城市汽车太多,深层原因是城市规划不合理、城市交通管理不善等等[8]。简单的汽车限购并不能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必须综合规划、多种措施齐施共治,而不是一项简单的限购。事实证明,北京虽然是最早限购的城市,但北京的城市交通堵塞依然照旧,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深圳作为一个渔村发展为国际性的大都市,交通压力之巨难以想象,但深圳市治理交通堵塞时并没有采取限购,而是于2011年10月9日发布《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深圳市关于进一步转变交通发展方式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9],通过宏观架构的十余项策略与微观的二十六条措施有效地治理了深圳市的交通堵塞问题。与造成城市交通堵塞类似道理的是城市大气污染,导致城市大气污染既有工业排放、建筑和交通扬尘、汽车尾气、生活排放(比如餐饮业油烟)等内部因素,也有气象条件,高层建筑过密会阻隔空气交换稀释污染等外部原因,职是之故,单一的汽车限购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恐怕也是杯水车薪,难以有何理想的效果。

三、“限购令”的跛足:预期之外的伤痛

(一)直接之痛——“限购令”的失灵和异化

1.“限购令”的失灵。如上文所述,“限购令”立足于实现城市交通顺畅与大气质量优良的效率与安全理念建构了此规范,但由于此规范的制定者在没有完备的信息、公正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广泛民主参与情况下制定的规范,当然它无法实现其理念。因为理念通过具体的规范体现出来,不同的规范表征的理念也不一样。“限购令”大都采取摇号与竞拍两种形式限购,无论任何一种形式,人们都无法得到一个确定的预期。在这种的制度规范下,人们只好另辟蹊径,据调查,上海有大量车牌“黄牛”、代拍公司、经纪公司携手抢拍、倒卖私车额度以曲线、隐晦违法求得拥有机动车辆资格[7]。根据“限购令”如此摇号、竞拍的规范当然解读不到效率与安全的理念,解读到的是限制自由、不公平及政府的惰政,这与“限购令”制定者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限购令”的部分失灵在所难免。

“限购令”的非理性与人们偏离制定者预设理念的解读相互叠加,后果之一是人们对于“限购令”相对的反叛。人们感觉“限购令”带给他们的不是效率、自由、安全,而是束缚、不公,这种情绪的弥漫将是“限购令”的灾难、社会的不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们通过柔性或刚性违反既定的规范的方式,此乃以权宜之计来最大程度地减轻那些人因遭到不公正待遇而产生的困苦视为良策,但毕竟非长久之计。”[10]由此肇致的社会无序,个人的无保障又该如何?

2.“限购令”的异化。“限购令”的异化是指“限购令”与作为“限购令”服务主体的人相对立。“限购令”的本意是实现社会的高效率与安全,促进人的自由与发展,现实是“限购令”背离自己的主旨,扭曲了“限购令”的本质。具体表现为“限购令”同自己的本质相去甚远——“限购令”的现象与本质的异化,即“限购令”没有完全达到促进社会与人的发展,表征着“限购令”与社会、人的发展没有同步甚或对立。

“限购令”异化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僵化,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原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因社会发展的变化由于保持自身的稳定性而与社会现实格格不入,出现异化现象。人是自由自觉的主体,“限购令”作为一种规范制度应当保障人的自由自觉活动,而不是与此相反,压抑、背离人的这种活动。现实是“限购令”的施行让人们用尽可能的手段、方法,甚至违法的方式去反抗这种规范,因为人们在此规范下感觉到的不是幸福而是不幸,“限购令”变成了异己的力量。“正像社会本身创造着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创造着社会。活动及其成果的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11]

(二)深入之痛——政府公信力流失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以自身的能力、行为、行政效果获得公众的认可度、满意度、信任度等。它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能有效地增强政府的号召力、影响力与提高行政能力。不幸的是,“限购令”推行使政府公信力在不断地流失,其因素有以下两个方面:

1.“限购令”的程序瑕疵较多。在制定“限购令”时,不同的城市采取的程序不同,北京的“限购令”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完成的“限购令”社会运行,因为在人们对此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广州市政府于2012年6月30日晚公布,7月1日开始执行。“限购令”缺乏规范性程序的根本原因是不相信民众,政府万能的理念根深蒂固,其后果是民众有效参与度低,政府获得的信息不够等不良结局。

2.“限购令”的科学度欠缺。由于“限购令”制定时程序瑕疵众多,其科学性可想而知。“限购令”的科学度欠佳表现有两个方面:其一,“限购令”没能针对城市交通堵塞与大气污染的症状下药。其二,“限购令”对所涉利益主体处理失当。“限购令”涉及制度被执行者、既得利益者与制度被执行者之间等多对方主体的利益。作为管理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有义务、责任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提供一个顺畅的城市交通环境与维护一个良好的空气质量的公共服务,但政府采取“限购令”简单地竞拍与摇号,把责任、义务转嫁给被管理者,这对政府而言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对被管理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体现。同时,政府通过“限购令”又制造新的不公平,被管理者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不平等。

由于以上两个因素,“限购令”的效度并不理想,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饱受诟病。人们开始追溯“限购令”的前世今生,当人们清楚这是政府的惰政,“限购令”就是在政府的畸政下孕育、诞生,综归其论,“限购令”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其结果是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的降低。

四、现代社会的治理:“限购令”给予的启示

“限购令”作为一种诞生于现代社会的治理手段的尝试,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它都将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一)治理之基:思维方式随情势的变迁而创新

治理思维方式属于主观的认识范畴,是有关治理的模式化、程式化的治理主观结构,内容包括治理的思维形式、治理思维方法等,它受治理的智识、习惯等制约,一定的治理思维方式是一定社会治理精神的表征。治理思维方式并不是康德所谓的先验的驻于人类思维之中,而是后天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它的基础是社会现实情况,形成路径是社会实践;即“人类经过反反复复的亿万次的实践,最终具有固定和共识的逻辑认识方式”[12]。治理思维方式主导着人们的治理认识及治理活动,职是之故,故社会现实决定着治理思维方式,什么样的社会现实就会有相应的治理思维方式,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农耕社会形成的是集中的强权治理思维方式,民主的工业社会形塑的是民主治理思维方式。当然,治理思维方式并不是一味地适应,它通过治理思维方式中的心理和价值直接促进或阻碍社会治理的行动,同时它还会形成一定的治理方式或治理路径。

作为治理方式的“限购令”,其发生的场域是城市,直接指向是作为流动的现代性的交通车辆与人类以往从未担忧过的大气。过去人们追求的具有现代文明的城市:迅捷舒适的交通工具、呼吸的新鲜空气,它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时刻充满着无所不在的风险,这一切都警示人们这个世界变了,从早期的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从传统交通工具社会向汽车社会转变……这些社会场景催生新的治理思维方式。人们的社会实践再也不是牛耕人种的农业社会,而是机器隆隆的工业社会、流动性的信息社会;不是压迫的强制社会,而是平等的民主社会……这些社会实践孕育、发展出新的治理思维方式。如果固化的治理思维方式还是没有伴随新的社会现实转变,这将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二)治理之本:政府随语境的转换确立延展本质的服务理念与责任理念

1.从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的转变。管理理念是基于政府处于治理的主体地位,而社会处于治理的客体地位;因此政府在治理中积极、主动,而社会在治理中则消极、被动;政府依赖权力的强制性、外向性对社会进行管理,因此政府有着对权力的强烈扩张欲。服务理念则要求政府的宗旨是服务社会而不是寻求权力的扩张,其合法性来自人民授予权力,政府与社会共谋共同利益,形成的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利益共同体。从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的转变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体现。现代社会建立在自由、平等主体广泛参与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社会发展需要各主体的高度参与,社会在管理理念主导之下是被动、消极的,不会主动、积极参与。这时管理理念必须让位于服务理念以适应社会的发展。美国学者库恩认为:“服务型社会治理替代管理型社会治理的根本缘由是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下,因矛盾积累、激化,无法消解造成这种模式的隐退,服务型社会治理由此凸现并逐渐处于主导地位。”[13]在服务理念指导下的政府是维护、协调各主体的根本利益者,是社会正义、公平的维护者。在此,需要表明的是无论在管理理念还是在服务理念指导之下,管理与服务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是二者强调的对象与功能相区别罢了。在服务理念指导之下,更关注的是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故我们不能走入极端,要以洽宜的方式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2.强化责任理念。在管理理念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向服务理念统领下的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我们更应强化责任理念。在管理主导下的社会治理情境里,由于权力的扩张本性与地位的强势,责任的追究通常流于形式,无法落到实处[14]。而在服务理念统领下的社会治理语境中,强化责任理念,一是改变在管理理念主导下的社会治理情况时部分责任无法落实的局势;二是由于服务理念统领下的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加重服务的比率,这更需强烈的责任理念才能实现。如果没有责任理念的强化,公共物品的提供与公共服务很难真正地实现,同时对于违法服务或过失服务,也很难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治理之体:不断地扩大民主、平等、积极参与乃治理之质

现代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主体的积极参与、互相配合。治理欲达致最佳效果,既需要在服务理念与责任理念支配下的政府等内在因素,也需要民众积极的民主参与等外在因素,故民众的民主积极参与极其关键。缘由是:其一,由于现代各种风险错综复杂,仅凭政府一己之力很难探究各种问题的本源,在没有深刻认清问题本质的情况下,方针措施效果是令人质疑的,而民众的民主积极参与有利于找到问题的真正源头解决[15]。其二,任何问题都涉及相关的利益,民众的民主参与有利于利益的平衡及问题解决的公平,因为民众最了解、最关心自己的利益。“每个平等主体对于所涉问题争议判断,依据正义调整相互的利益。”[16]考量“限购令”,我们从中得知其出台经过先是行政意志后至行政会议决策最终转为规范性文件,显然这里缺少民众的民主参与,暴露了行政的臆断与专断。没有民主的参与,“限购令”不但没有针对城市交通堵塞与大气污染问题的病症下药,而且忽视了民意,导致利益分配与责任划分的不平等,其效果可想而知。

当然,民主参与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程序,否则或者达不到参与的效果——流于形式或者混乱不堪——人人得不到保障、更不要奢谈利益保障了。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的民主参与在“限购令”出台过程中就有所表现。“限购令”在出台间,据相关部门解释说,他们向公众进行了有关咨询,但这种咨询主要是形式的,因为没有任何部门向民众回馈意见及相关解释,也没有其他的保证措施。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的问题,不是因为民主的参与,而是民主参与的方式、方法出现了问题,缺少民主参与的规范秩序,缺少民主参与的法治护航。一方面,法治能明确民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经、方法,防止民主的恣意性、随机性、主观性,切实保障参与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另一方面,法治既能避免流于形式的民主参与,让民主参与具体可操作、落到实处;同时又力保防止借助民主参与的幌子,随意、恶意侵害他人、国家、民族的正当权利情势出现[17][18]。民主参与的制度化、法律化对于民众来说,保障了他们的权利,保护了他们的利益,会进一步激发他们参与的热情;对于政府来说,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增强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限购令”作为时代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它既有旧时代的印痕,也有新时代的启示。无论如何,我们要仔细审视它、深入解读它、客观对待它,有利于新阶段的治理,有利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有利于人民福祉的实现。

[1]解读《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EB/OL].(2014-01-14)[2014-5-8].http://www.tj.gov.cn/hdsq/zxft/zxftzbj/201401/t20140109_22 85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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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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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解君.公共决策的效应与法律遵从度——以“汽车限购”为例的实证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3,(3):63-69.

[9]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公示稿)[EB/OL].(2011-11-09)[2014-6-2].http://www.e511.com/html/news/20111110/news_1854.html.

[8]刘竞文.管理不善是城市交通堵塞的主要原因[EB/OL].(2011-03-14)[2014-5-16].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30_13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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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RAZ J.The Rule of Law and its Virtue[M]//RAZ J.Rule of Law and Liberty.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195.

[18]TURPIN C.British Govern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M].London,UK: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86:53.

(责任编辑:朱永良)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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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460X(2015)05-0058-06

①国内至今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贵阳、杭州等城市出台不同效力的规章、条例、制度等规范性的措施对相应的城市实行汽车限购,虽然这些规范性措施的效力不等,但内容目标大体一致,都是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对汽车进行限购,故为了论述方便,本文简称“限购令”。

2014-12-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1&ZD160)

周忠学(1974—),男,江苏徐州人,副教授,博士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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