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学庆,吴满朝
(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图书馆,河南 郑州451000;2.河南省新野县农业局,河南 新野473500)
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以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涌现,使我国农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随着农村经济新阶段的到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直面这些问题,廓清迷雾,解疑释惑,走出误区,解决问题,对于我们正确引导转型期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29为了落实这一精神,我国各地出台了鼓励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都是带着美好的憧憬进入农业的,但对这一优惠政策在认识和执行上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认为注册一个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就能享受国家补助或扶持政策;有的认为国家现在对农业的扶持政策那么多,我也干得不错应该享受政府扶持;有的认为只要领个营业执照,不管经营效果好不好,能要来项目就是赚的。这些人多数是打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旗号套取国家扶持资金,实际上有其名无其实。还有一部分人确实在干事创业,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但不知道如何去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政策的扶持。他们中既有传统农民在资本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扩大经营规模的,也有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从事农业开发的,还有一部分是外出务工回乡创业的青年农民。总之,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来源不同,因而认识问题的角度也不同,对惠农政策的理解也不同。
什么是符合本地实际适宜发展的,什么是适合自身条件能够做到的,什么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限制的,这些都是各类经营主体应该首先考虑的问题。但很多人想着想着就想偏了,特别是部分工商业资本初入农业经营领域,想干什么很茫然,存在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现象,张三种树赚钱了咱也种树吧,李四养猪赚钱了咱也养猪吧,以一夜暴富的心态和跟风的方式进入了农业。结果有些人一年未到头就已支撑不下去了,有些人赔一年不甘心继续投入,继续赔,到了欲罢不能、欲进无力的地步。还有一些是外出打工回乡创业的青年农民,多年打拼,开阔了眼界,积累了资本,想着国家有惠农政策支持,就大规模流转土地想干一番事业,但由于没有选准项目或方法不对,也大都是一波三折,步履维艰。
现在的伪科学到处害人,尤其是在农业领域,如种子、化肥、农药甚至一些农机具等,部分不法商人以科学的旗号,拉大旗作虎皮去忽悠农民。种子是太空的,化肥是全国第一的,农药是包治百病的。农民哪有那本事去鉴定好坏,别人用了咱也用,别人错了只能跟着错。单个农户出了问题损失要小一些,如果是规模经营损失就大了。还有一个问题是农艺措施不规范。播种方法、平衡施肥、化控化调、病虫草害防治都要根据墒情、地力、品种、节令等作物生长的自身规律去实施,关键时候一点也不能错。但往往由于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规范,一个环节的失误会造成一个季节的损失。尤其是管理环节,“木桶效应”体现得非常灵验。比如,在中原地区种土豆用传统方法产量能达到2 000 公斤就很不错了,但有人严格按照标准化的方法规范种植,同样的投入产量可达5 000 公斤以上。这就表明,农业技术服务是否到位决定农产品能否增产增效。
经过改革开放3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基本从传统农业(小农经济)转变成了市场农业,正在进入现代农业。农业生产已从依靠人力、畜力发展到半机械化、机械化甚至智慧农业;经营方式已从依靠国家收购到寻找市场、服从市场甚至订单农业;管理方式已从重视产量、效益转变到重视品质、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方面来。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做到规模化,而且要做到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不仅要做到产前、产中、产后的谋划,而且要做好3 年、5 年乃至更长远的发展规划;不仅要善于把土地、资金、技术、信息、环境等各类资源进行整合优化,而且要像工商企业一样做好产品、产业的定位和品牌、形象、载体等方面的策划。显然,绝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水平。
新型农村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规模经济。传统农业的再生产可以依靠自身的积累来解决投入问题,规模经济则必须依靠大量资金来支撑,但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凭自己的实力是达不到的,这就需要融资。但农业是基础产业和弱势产业,生产周期长,又面临着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等多重风险,因而投资风险极高,同时投资收益又不很高,资本的趋利性决定银行不愿给农业发放贷款。另外,我们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上是半集体、半私有的结合体,没有土地所有权,房屋是半私有财产,也就没有抵押、担保的资质条件,银行也就无法放贷,融资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瓶颈。地租、融资利息等非生产性投入比例较大是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承担的资金压力。该收的收不回来,该投入的无力再投,致使很多很好的项目或经营局面难以为继,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
发展新型农业主体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人才来支撑,不仅要有一批懂农业生产技术的人才,而且要有一批会经营管理、懂市场营销的专门人才。在我国,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我国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为农民转化而来,他们自身的素质普遍不高,直接影响着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一是农民整体素质不高。目前农村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仅为1.6%,受过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的比例不足4%[2],生产经营人才严重匮乏。同时,由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二是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不高。受学历、理念等因素影响,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理念落后、管理水平不高,他们仅仅是把单家独户的土地集中起来,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仍以家庭作坊为主,组织程度松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各类农业主体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大致有三:一是官方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二是民间机构举办的各类讲座、培训;三是社会上各阶层的自身理解和相互传播。官方媒体重点是放在新闻上,民间机构重点是放在利益上,社会传播重点是放在关心上,这都不是权威专家和政策设计者的专业解读,农民得不到操作层面的宣传教育指导。不透明主要体现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有一部分是从专业系统下达的,不是普惠政策,没有做到公示和广泛宣传,所以有些人享受到了,有些人则享受不到。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农村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已从催种催收的传统方式中撤了出来,只作宏观指导,农民则主要依靠市场引导来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经营方式。原来的政府服务是依靠农技站、种子站、植保站、兽医站、农机站、生产资料公司等最基层的企事业单位来实现的,现在主要靠市场。虽然市场是一个无形的手,但由于农业技术大都是随着物资走,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机构的官方职能受到冲击,所以指导服务的功能自然就被市场所取代,伪科学也就鱼目混珠地进入到了农业生产领域。还有一个问题是,原来政府组织农业生产是有计划的,每个县乡(镇)乃至每个村的生产都是经过设计规划的,而现在则是自主自发的。好在广大农民已适应了这一转变,立足本地实际,选择优势产业,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壮大,涌现出一些比较成功的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农户是在保生活的前提下求致富,新型主体则是在富裕的前提下求发展,所以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项目选择等方面还是需要设计策划,这是当前政府对农村经济服务指导工作的一个短板。
农业生产获利后的富余资金存到了银行(信任),而农业生产需要银行支持的时候银行却不能给以足够的帮助(不信任),这样的体制显失公平。尽管各类银行都看到了农业这个大市场,想了很多办法与农业衔接,但迟迟不能有所突破。关键在于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银行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撑,而新型农业主体也是重要的实体经济。银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不能健康互动、往来畅通,肯定不利于农业生产特别是现代农业的发展。
一是资本实力问题。俗话说有多少铁打多少钉。经营农业和经营工商企业一样,并不是一次投入就可终身受益的,而是需要后期不断追加投入。在周期长、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三个客观因素的制约下,农业资本的周转率可能会更低一些。因此在决定进入农业时一定要在产品定位、生产模式、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把资金投入作为基本前提来考虑,避免盲目进入、盲目扩张。同时,经营农业也要有风险准备金,不能搞破釜沉舟。
二是搞好产品定位。所谓定位就是定发展方向、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我国目前的农产品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以大众消费为主、大市场贸易为走向的大宗农产品,如粮、棉、油、菜、果、茶、肉、禽、蛋、奶等;以高端消费为主、以订单农业或电商交易为走向的特色农产品,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包装宅配农产品等;以文化消费为主、以三产融合、多元集聚为走向的休闲农产品,如农家乐、体验园、博览园、观光园、园艺园林山水等。不同层次的农产品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包括投资比重,哪些是适合本地做的,哪些是适合自己做的,哪些是自己想做和能够做到的,自己到底要经营什么,要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判断和选择。
三是吃透市场。工业上讲以销定产,商业上讲找准消费群体,那么农业也必须把自己的市场吃透。不论是哪一个层次的农产品它都有自己特定的消费群体和实现价值的交易平台,虽然市场波动是常态的,但市场规律是不变的。把握了这一点才能决定要做什么产品、怎样去做,既不跟风,也不茫然。
四是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技术和管理对农业经济非常重要。不懂技术可以学,也可以聘请专家,但一定要做到科学种养,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要强化“木桶效应”的意识和理念。加强管理,切实防止伪科学进入生产领域。
五是创造有利于经营和发展的环境。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学习研究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准确把握并创造条件去争取享受政府提供的惠农政策。要多向专家请教技术问题,多出去走走看看,向一些好的典型学习管理经验。要正确处理项目所在地土地流转后失地农户及基层组织的关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要善于与金融部门打交道。金融部门也推出了一些探索性的支农金融产品,具备条件后是能够得到银行的支持的。应切记不能在信贷问题上出现不良记录。总之,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驾驭和管控农业项目运营的能力。
一是服从服务于生产实践,及时调整政策导向。要强化政策制定的完备性,增强政策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合理性[3]。要在顶层设计和政策制定方面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传统农业的突破者,也是现代农业的领跑者,这就是他们的位置。那么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就要从传统的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把新旧两种主体区分开来,在求稳中敢于突破,及时调整政策导向。如农业综合补贴政策,每亩地有一百多元的种粮补贴,是一项普惠政策,从财政角度看是一笔庞大的支出,但对于单个农户的农业生产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如果集中起来定向使用、定点使用,则会产生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土地流转以后不种地的农户仍在享受着补贴,而种地大户租赁经营的那部分土地则没有享受到补贴,加之租金较高,对于粮食生产者来说明显影响其收益。这虽说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不利于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粮积极性。这就要求我们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方式,加大对农业的生产性、服务性和保险性补贴力度,做到精准补贴,切实发挥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如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券方式,支持市场化的农业服务组织培育市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4]。同时,要把培育新农民和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纳入战略规划。因为只有培育出新型农民才能建设好新农村,只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文化素质,才能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管理水平,若干年之后,有什么样的农民就会有什么样的农业。需要强调的是在扶持鼓励的同时,也要及时跟进配套约束管控措施,要发出明确的信号,引导各类主体珍惜水土资源,防控农业污染,保障食品安全。要牢固树立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现代农业首先是文明农业、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发展农业的理念。
二是务实创新,搭建平台,真心实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落实政策也有一个“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的干部是否能够真心实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与旧农业主体不同的是新型主体在成长发展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这就需要基层干部要不断学习、开拓创新地开展工作。其一,要经常学习研究党和国家的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国家关于农业的发展规划、产业导向,搭建政策宣传培训平台,全面准确地向新型农业主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避免出现对政策的误解。其二,要深入研究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吃透本地农业发展的优势与资源,不断提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能力,搭建现代农业咨询交流平台,在宏观上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谋,帮助解决发展目标定位问题。其三,要充分挖掘整理科研资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自然资源等,搭建信息直通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正确及时的技术信息服务,防止伪科学,解决技术混乱问题。其四,要善于总结和树立典型,引进成功做法,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做好示范引导和培训工作,努力解决管理经验缺失问题。其五,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灌输现代企业理念,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积极引导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像经营企业一样去经营农业。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大,资金需求量自然也大,对金融机构融资依存度远高于传统农业。但由于种种原因,金融机构不愿或不能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贷,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融资难问题,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经济的发展。为解决融资难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其一,积极发展农民信用合作社的信用合作。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所谓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指在合作社内部,通过成员出资入股的方式,向需要资金的成员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其本质是合作社成员间的一种互助合作。当然,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依法规范运行,信用合作仅限于合作社内部,借贷资金用途仅限于农业。其二,拓展担保抵押范围。农村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品是导致贷款难的重要原因,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展担保抵押物范围。将大型农业机械、土地附属物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大额订单、应收账款等纳入抵押范围。政府应支持财政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可以开展互助担保业务。其三,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为了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可以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支农政策的考评力度,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大、效果好的金融机构,要给予财政奖补和税收优惠。
[1] 十八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G]. 北京:学习出版社,2012.
[2] 韩长赋. 科学把握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J]. 求是,2013,(7):23-25.
[3] 杜 辉. 现代农业支持运行保障的研究评述[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4(11):40-43.
[4] 姜长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J].中国发展观察,2014,(9):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