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组织立法避免承接政府部分职能成为“二政府”

2015-03-02 04:44王学成
学会 2015年11期
关键词:行政化事项职能

王学成

加快社会组织立法避免承接政府部分职能成为“二政府”

王学成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加快,简权放权的力度越来越大,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和权力也越来越多。无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客观上需要一大批成熟的、合格的社会组织与之相适应。

然而,在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中,却出现了不和谐之音:有些审批项目要求“转移”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承担,可是部分事项难以找到合适的承接组织;一些社会组织承接职能后,仍按照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开展工作,企业和老百姓实际上还是受到有关审批项目限制。

“这反映出在审批制度改革中,社会组织存在能否接得住、管得好的问题。”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规范和监管,确保转移出去的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并加快社会组织立法。

为了减少和降低对社会组织进行立法的难度,可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别,总体立法与单行立法同步推进。建议对社会团体这一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总体立法,同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自身特殊性的社会组织单行立法,加快立法进度。

社会组织立法的重点应当放在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社会组织立法要坚持去行政化,避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部分职能后成为‘二政府’,防止社会组织权力的行政性和垄断性。”针对社会组织仍存在自身能力较弱、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尚未科学厘清,导致监管缺位等问题,培育、引导和规范管理应作为社会组织立法的主要内容。社会组织立法既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引导,注重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又要注重规范行政机关的登记和管理行为,明确有关权限、程序和责任。同时还建议,建立社会组织承接“转移”审批事项的具体法律制度,“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审批事项,可以在原来已经‘转移’的基础上予以取消。”社会组织立法在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时,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自律管理能力。如健全经费保障制度;建立自我约束的内部监管制度;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尤其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违规或者不达标的社会组织建立有序的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组织对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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