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延伸 专业解读
近期,本刊编辑部专访了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居上女士,就新《消法》实施一年来,在电动自行车行业内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采访。就本次专访,本刊编辑部提炼了2个核心话题,并邀请了中国日报网江苏频道新闻记者刘汝伟先生,请他从专业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本刊编辑部:根据新《消法》第25条规定,顾客有权自购买电动自行车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请从媒体的专业角度来看,7天内无理由退货会对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带来什么影响?
刘汝伟:新《消法》提及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实施一周年以来,总体效果是极好的,但在一些具体的适应范围标准上仍有可完善之处。消费者权益和商家的正当利益都需要维护。新《消法》推出后,部分消费者会有意无意难为经销商;经营商则往往会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以增加退货障碍。举例来讲,电动自行车中的电池组一旦使用再包装回去也不可能和原来一样"完好"。消费者无理由的退货会给经销商造成很大的损失。当然说到这,就不得不提生产企业。新《消法》的实施,势必要求企业不能追求短期利益,而应尽力去生产节能环保、智能舒适的高质量好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满意放心的好电动车。因为销售渠道的多样化,使得企业最好不要和经销商争利。
本刊编辑部: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今后将对消费者投诉中涉及到的企业、品牌进行数据统计,制定红黑名单,被黑榜提名的企业则会影响其诚信考评。请您从您的工作角度,探讨此计划对社会大众有何影响?
刘汝伟:红黑名单更会让消费者获得最大利益保障,企业和经销商则在销售理念和经营方式上多下功夫,各得其所,形成良性循环。
(编辑:韩灵丽)
根据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另根据新《消法》第56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