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编辑部 韩灵丽
面对新《消法》,电动车厂商应注意的五点事项——专访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居上
文/ 本刊编辑部 韩灵丽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最新数据:2015年上半年,江苏省工商局共受理243件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投诉。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居上向本刊记者表示,从总数量上看,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的投诉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从投诉类别上看,虽然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及整车或配件质量的投诉仍然最多,分别为101件、70件,但对于合同、价格的投诉占比比去年有所增长,这说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居上认为,去年3月15日起,我国实施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费》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更多、权责规范更明晰,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电动自行车厂商更应提高生产质量,做好售后服务,明确注意事项,积极跟上新《消法》的步伐。
2015年上半年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数据统计显示,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的投诉占据交通工具类10%左右,由于数据总量十分庞大,江苏暂时并没有对消费者投诉中涉及到的电动车品牌进行归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电动自行车厂商可以不理会投诉数据,安稳地躺在温床上。居上告诉记者,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省消协在数据统计上也在进行改革,今后将可能对消费者投诉中涉及到的企业、品牌进行数据统计,制定红黑名单,被黑榜提名的企业则会影响其诚信考评。
为保证交通安全,我国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严格的限速要求,电动自行车在出厂时也安装了限速器。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为了迎合部分消费者对速度的追求,不少经销商会拔掉限速器,使电动车时速从最高20km/h猛增至30km/h左右,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对此,居上告诉记者,对于拔掉限速器导致电动自行车速度过快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即使是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也将依法追究厂商或经销商的责任。
随着实体经营的难度加大,电动自行车厂商纷纷把目光聚焦到电商平台,意图通过开通网络销售渠道提高销量。然而,对于网络销售“7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普遍条件,不少厂商和经销商直呼“压力山大”,因为卖出的一批电动自行车,可能在7天内又被陆续退回,造成人力、财力损失。为此,部分厂商会在网店上注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等字样,以为这样就能规避风险,但实际上,居上表示,这种行为违反了新《消法》的规定,根据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理由说明。这是我国第一次赋予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并且,商家如果提出拆封包装就不给退货,则不符合新《消法》规定,但是商家可以和消费者提前约定,商品的包装、特别是一些大件商品的包装以及设计用材昂贵的包装,消费者在购物后应当在适当的时间予以保存,一旦需要退货,包装可以起到保护商品完好无损的作用。如果达成约定后,消费者在退货时无包装,则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包装成本费用。
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举证责任。对此,居上告诉记者,目前不少经营者对此条款进行等内解释,即只接受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这六类商品的举证责任,但实际上,国家工商部门及各地消费者协会普遍对此条款进行等外解释,即认为与上述6类产品同样具有使用寿命长、购买次数少、价格高、消费者购买时持谨慎态度等性质特点的商品,也是耐用商品,同样受此条款的保护。因此,电动自行车理所当然属于这一范畴,厂商理应承担举证责任。
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消费者会被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材料,对此,居上表示,厂商可以留存消费者个人信息,但留存信息是要更好的服务消费者,厂商应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不可售卖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