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展、问题与出路
陈世香1,单桔平2
(1.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2.湖南警察学院 管理系,湖南 长沙410138)
摘要: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以海南、佛山、宁波、温州、滁州、天津、四川等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例,取得的成效集中体现在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效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但深化改革仍面临诸如审批项目清理合理性与合法性、行政审批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社会承接能力有限、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未来深化改革需要针对性地明确行政审批权的边界范围;创新审批方式以提高审批效能;发展社会组织以顺利推进审批事项转移;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制度化水平。
关键词: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收稿日期:2015-07-07
基金项目:湖北省软科学研究专项计划项目“中国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创新研究:以湖北省为例”(2011DHA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中的财政保障标准与保障方式研究”(13ZD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世香(1973- ),男,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行政管理系主任,地方公共服务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比较公共行政、地方公共服务创新研究;单桔平(1980- ),女,湖南衡阳人,湖南警察学院管理系讲师,武汉大学2014—2015年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安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志码:A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效能政府与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路径选择。从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起,经过十多年全国自上而下的多轮次改革实践,成效显著,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审批环节极大压缩,审批服务不断优化。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地方政府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学界在借鉴西方政府规制变革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经济学、法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等多学科研究路径,取得了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在有关改革实践的研究方面,有了一些以某省、市、县或区改革为对象的个案研究。其中,周丽婷对佛山市“两横两纵”行政审批流程改革进行了介绍分析,陈新描述了宁波市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成就、困境,李林介绍了海南省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创新,等等。这些研究成果分别总结出佛山、宁波、海南、杭州、上海、成都等地的行政审批改革模式,较为深入地个别分析了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背景、历程、举措、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但是,总体而言,当前国内相关研究较为零散,缺乏以多个典型地区改革实践为对象、运用比较视角对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概况进行的综合研究,难以了解与把握当前我国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进展,尤其是当前可能面临的共性问题,也难以提出针对性的整体改革方案。本文以海南、佛山、宁波、温州、滁州、天津、四川等行政审批改革起步早、经验丰富成熟的省和市地方政府为分析对象,运用横向比较的视角,试图在整体上把握当前我国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进展、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对策,以为推进下一阶段的改革进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进展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申请,依法审查,对符合资格资质的申请主体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确定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确定民事关系等的行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本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业的权利与自由进行管制,使其社会实践活动符合政府偏好的价值序列,但是不合理、不科学的行政审批会抑制市场活力、降低行政效率、阻碍经济发展,因此行政审批制度需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进行调整、改革。
在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海南、佛山、宁波、上海、温州、滁州、天津、四川等地区以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政策为指导,结合地方特色,经过4至7轮的改革,大大提升了行政服务效能,凸现出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一步扫除障碍的法治精神与服务理念。总体上,各地改革取得的成效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大力精简审批事项
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和“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取向下,按照“能减则减、应减必简、该放则放”的原则,审批项目的清理与缩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在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清理方面,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对各项行政审批设置的前置条件进行认真梳理。梳理之后,对完全不必要设置前置条件的,报请有关负责部门予以坚决取消;对部分前置条件设置过高的,报请有关负责部门予以降低条件。如佛山、上海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前必须要出具挂靠单位同意书这一条件。
其次,在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方面,地方政府主要采取三个措施:一是将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直接取消;二是将可以合并的项目直接合并为一个审批项目;三是将可以下放给下级政府承担的审批项目直接由上级政府下放给下级政府承担。如海南省通过7轮行政审批改革精简了928项行政审批事项,佛山市经过5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区累计取消735项行政审批事项,宁波经过数轮行政审批改革精简了825项行政审批事项,上海经过6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了2 237项、下放5项,2009年滁州市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压缩30%、投资审批事项至少压缩30%[1],天津市经过8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后将市级事项由2005年的1 133项减少到如今的295项[2]。四川省在2014年共取消调整236项行政审批事项,省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81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3项,保留23项[3]。
(二)压缩审批环节、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各地区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内部职能整合、外部横向并联审批的机构调整,压缩了审批环节,优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如佛山通过采取将部门审批职能尽可能向部门内设的一个机构集中、将部门间串联审批改为部门间并联审批、将管理服务尽量下移、将审批权限和职责尽量在组织上下层级间分解的“两横两纵”等改革措施后,各市直部门和区级部门的行政审批时限压缩比例高达48%到100%不等[4]。宁波通过建立“6+1”会商机制和“9+X”会审制度,使行政审批时限缩短至少25%。滁州市通过设立联合审批办公室、创建部门协作机制和过程小组、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签批前移和“三压缩”改革,使项目申报材料减少25%、审批环节减少20%、承诺时限压缩50%,单项行政审批时间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1]。
(三)顾客导向、规范审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使群众和企业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
首先,行政审批服务更规范。为了减少服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宁波市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构建行政审批的资格条件标准、运作程序标准、联合办理标准、内部管理标准、窗口服务标准、信息公开标准等。2011年底,宁波市级根据宁波质检局发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编制规则》编制完成并发布了564个行政审批事项、1 028个子项的办理指南,共20卷本14 000多页,与此同时还编制了行业联合审批标准的“办理指南”,探索特定区域和项目的审批标准及运作机制等等。上海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举措包括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手册、编制办事指南、推行网上审批、实现数据共享、开展效能监察;佛山顺德推行“六个标准化”,即审批要件、审批流程、裁量准则、审批规范公开形式、办事制度、审批运行系统的标准化,以全面实现“无差别审批、阳光审批”;滁州市在企业准入及基本建设等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实现窗口“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一口收费、一次送达”的“四个一”标准化服务等等。
其次,行政审批服务更便捷。据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共建立政务服务中心2 800多个[5],政务服务中心为市民提供大部分审批事项的“一站式”的集中服务,此外还有网上审批平台的普及推广、审批项目的下放下沉,使民众深切感受到政府视民众为顾客的服务理念。上海市持续进行制度创新,引入“顾客导向”,设立告知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窗口岗位AB角制、责任追究制等;佛山市顺德区于2012年7月正式运行网上审批服务大厅,提供435项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约600项审批业务的结果查询;温州市早在2004年便对人员绩效和服务态度的管理,2008年基本实现市、县、乡镇、村四级便民服务网络覆盖,近年来陆续实施了“网上审批”制、“一条龙服务”制、“绿色通道”制度、“一窗式服务”等等[6];天津市在市、各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均成立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012年全市已有221个街道乡镇完成服务中心的建设,占总数91%*《天津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人民网2012年5月3日,http://www.022net.com/2012/5-3/414156132656097.htm1。,并实施对服务中心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把办事群众纳入评价主体;滁州市于2006年首次启用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构建集受理、协同办理、反馈、绩效评估、监控于一体的行政审批服务与协同处理平台,同时建设基建联合审批平台和企业注册登记“一表通”系统等等[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地方政府科学合理地调整了行政审批职能,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和行为,并且通过公布权责清单、推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等举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更有序、有效。
二、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行政审批项目仍有清理的空间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开展的,标准的制定受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利益及各地区客观情况的制约,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合法,决定了清理工作能否有效顺利地开展。
首先,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概念的认识模糊。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后,行政机关一致认为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两类审批,但对如何区分这两类审批却一直未有明确的标准和办法。四川省2013年对省级41个部门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共清理出568项,并审核完成156项,但对于这些项目是否能“适用行政许可法、是否隐藏了该纳入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等,行政审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却无法给出明确统一的答案。类似标准不清的问题大量存在,严重阻碍了清理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甚至使清理工作演变成概念游戏、数字游戏。尤其值得指出的,个别地区为了完成中央精简审批工作的指示任务,在审批项目数量上大做文章,该放的未放,应减的未减。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不同地方政府审批事项的数量上差距甚大,甚至高达几百项的出入。
其次,项目清理和审核的标准不严谨。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否保留,各地方政府通常的做法是,以设定主体即中央一级和省一级的文件为依据,而难以从项目的内容上统一认识和准确分类,这种重形式忽视实体决定项目是否保留的标准是失之过宽,使鉴别各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变得愈加困难。以海南、宁波、温州、滁州、四川部分县区和乡镇街道办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审核为例,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核过程中,也都出台一些清理审核标准,但是,毫无疑问,这些规定标准总体上来说尚显笼统模糊,并没有清晰具体界定出究竟哪些事项分别是属于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或是属于下级政府组织的。这就使得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表格上填写清理事项时,实际上往往是由这些地方政府的内设部门自己说了算,而审核部门也只是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清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核,很少亲自到这些填报部门进行深度全面调查,也较少从外部聘请权威专家展开充分论证,往往导致审核把关不严、项目清理流于形式。
最后,行政审批部门的利益阻碍。在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时,一些部门不是以方便民众、服务经济为导向,而是以是否减损了部门利益为考量。结果被清理掉的多是与群众生产生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度低的项目,而与之密切相关且违背了生产规律要求、但会涉及重大部门审批权益的项目却仍被保留。因此,在前几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在审批项目的数量上取得大幅度缩减,但清理仍有很大的余地,尤其是一些垄断行业、高利项目和寻租权力,成为改革禁区,甚至还被有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利用种种方法予以固化、强化、异化。
(二)地方政府行政审批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审批作为一种合理配置有限公共资源的手段,是最容易设租寻租的行为之一。事实上,少数部门和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置民众利益和政府的形象于不顾。近年来,地方政府在监督管理上也大胆作了些尝试,如佛山市2005年出台的《佛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284个审批单位的实施实时监管,实现了对行政审批的各环节进行全程监察等;海南省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与34个进驻单位实现远程联网。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开展了电子监察工作*《我国十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明显——中国行政审批改革使权力过分集中现象有所改变》,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2012年7月10日,http://fwzx.nbjb.gov.cn/zwgk/xx/201207/354.htm。。虽然电子监察在大范围的普及,但监察的内容还是局限于对限时办结情况和投诉受理的监督,对行政审批的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力度较弱,一整套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未建立起来。
(三)社会承接审批服务项目的能力有限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主要承接者——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不可或缺。他们的参与不仅是减少行政机关“审批寻租”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实现政府简政放权的基础。但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由于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缺乏有效互动与交流、缺乏资源共享,这些组织难以形成合力整合资源,欠缺承接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能力,且常被政府部门构成的利益共同体所排斥。
第一,在简政放权过程中,未能明晰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具体哪些事项是应由政府管,哪些事项可以下放给企业和社会组织,没有清晰的规定或标准。如在新近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推出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社会权责边界的权力清单制的建设上,除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广州、深圳、佛山、杭州等少数几个较发达的省市政府通过对本级政府行政审批权重新进行梳理清理并公布权力清单外(有的公布正面权力清单,有的公布负面权力清单,有的公布监管权力清单,有的同时公布正负面权力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其他多数省市政府尤其落后内陆边远地区的县区及乡镇级政府至今还没有梳理并公布任何有关政府的权力清单。在最近一次调研过程中,随机抽查中西部20个地市政府和20个县区政府的门户网站,其中90%的政府门户网站没有查找到与本级政府权力清单相关的公告信息。
第二,在下放审批权的过程中,出现了职能与经费支持脱节的情况,仅仅把审批事项的职能转移出去,而相关的经费支持却仍滞留在政府部门,严重挫伤了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接能力与积极性的提高。如笔者在2014年12月对佛山、宁波社会组织进行的一次调查发现,其中有70%社会组织面临政府财力支持不足和经费紧缺问题,致使他们无力承接和完成政府转移给他们的任务。中山大学陈天祥教授也曾经指出,由于各地财政部门未将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因此,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空间有限[7]。
第三,社会组织在数量尤其是质量上发展不成熟,能力有限,以致在一些行业管理和社会生活管理等领域,找不到合适的可以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如从数量上看,以每万人拥有的民间组织数量计算,日本平均每万人拥有96个民间组织,美国平均每万人拥有53个民间组织,新加坡平均每万人拥有16个民间组织,巴西平均每万人拥有14个民间组织,而中国大陆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不到4个民间组织,不仅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差距,即使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8]。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政府更加重视民主和公平,但是从深层次来看,这些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有些方面的改革亟待改善[9]。从质量上看,当前中国各地社会组织普通存在独立性不强、行政色彩较浓、规模小、发展时间短、自身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资金来源单一且不足、成员素质较低、专业人才不足、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这就使得各地社会组织发展不成熟、力量薄弱,从而导致许多地方政府在向社会放权时很难找到有足够承接能力的社会组织来承接。
(四)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行政审批本质上是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管理与服务社会。对于行政审批权这种公共权力而言,必须使其在法定范围内使用,相应地,审批制度的变革也必须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但是,一些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实体性的法律障碍,突破法律规定固然困难重重,也使得改革的已有成果及深入开展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据了解,宁波市在实施审批标准化改革中,发现大部分领域的规划、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法律法规都不健全,而地方政府又无权自行设定审批资质条件,导致有些行业难以准确梳理出相关标准。在试点推进行业联合审批改革过程中,宁波市选择了7个同民生关系紧密的行业作为编制行业联合审批标准的试点,然而铝合金加工业的审批标准却迟迟不能出台。究其原因,正是无法找到主管部门和标准制定依据。
与此同时,很多地区由于无法从法律上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牵头部门,导致改革缺乏统筹协调,难以深入。佛山市成立了“佛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市审改办”,以为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发挥全局统筹、领导协作的功能。但是,领导小组和审改办只是临时成立的任务型组织而不是依法成立的常设管理机构,不对审批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成员也是来自不同部门的临时组合,在改革推进中都会受制于自身精力和部门利益的局限。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规范滞后的突出表现是一些地方政府尚未明确审批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行政服务中心形成了集中审批、开放审批、并联审批等便捷有效的审批局面,但法律地位的缺失使运转困难重重。《行政许可法》明确了服务中心协调实施的窗口功能,但对于服务中心的性质地位、职能权责、管理模式等问题却没有规定,服务中心的级别低且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地位尴尬且权责不对等,推行的改革举措需经过政府发文才具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以致服务中心独立工作能力弱,统筹协调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三、深化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行政审批权限的边界范围
政府职能是政府合理性存在的依据,是其一切行为的逻辑与现实起点。行政审批权是政府职能的具体存在形式之一,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与否,直接决定了行政审批权限的边界范围。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在审批数量上大幅度缩减,但是仍面临“应减未减、应放未放”,甚至出现“缩减—反弹—再缩减—再反弹”这样的局面,根源就是行政审批权限的边界范围不清晰。
首先,行政审批事项中哪些应该保留?从理论上来说,以行政许可为代表的行政审批,可以控制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种社会风险、合理配置有限的公共资源、提供社会信誉的有效保证。但是,从实践看,社会信誉的证明与保证并不是行政审批的专属权,从趋势看,则可以转向行业自律和市场调节。因此,目前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主要着眼于对公共危机的控制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两类。
其次,行政审批事项中哪些应该取消?根据《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四个优先原则,即:公民自决优先、市场调节优先、行业自律优先和事后监管优先,也就是说,只要可以通过公民自行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和事后日常监管来解决的,就无需设定行政审批,或者已设定的行政审批应予以取消。
(二)创新审批方式,提升行政审批的效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的过程将是不断面对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过程,是审批服务不断阳光化、透明化的过程。首先,全国各地的行政审批服务不能“一刀切”,需从各地客观实际出发,在遵循审批服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审批方式,以使服务更灵活、有效、便捷。其次,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的电子政务平台,目前各地区已基本建立了网上审批服务大厅,但仍有众多环节需要补充完善。海南政务中心的经验是建设“五位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即项目管理平台、网上审批平台、网上电子监察平台、网上办事平台及政务公开平台,试图使电子政务中心集信息告知、交流咨询、审批服务、进度查询、投诉监察等功能于一体。
(三)培养与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审批主体多元化
改革实践表明,能否顺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社会组织是否充分发展以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息息相关。首先,社会组织需逐步“去行政化”,以推进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激发其活力和创造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与经济建设和百姓民生类的社会组织。其次,进一步开放中介市场,发展一业多会,打破行业垄断的局面,以便有多个中介服务机构可供企业选择。最后,逐步规范社会组织的服务,推行审批服务承诺制和限时结办制,加强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建设与健全相关机构与法律法规,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制度化水平
各地行政审批制度经过多轮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但众多未触动的改革禁区之所以存在,往往是因为审批机构内部对新规则未能达成共识。审批机构内部若不能统一思想、协商合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会流于形式且缺乏稳定性,改革只能停留在低水平的制度化状态中。为此,就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行政审批改革的制度化水平。
首先,依法成立专门的常设管理机构,以对行政审批权力的运行与制度改革进行全局统筹、领导协调。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新的问题会层出不穷,原来所设立的临时改革领导小组难以应对日渐复杂的局势,因此,必须成立独立的行政审批机构,负责审批的日常管理,考察审核已有的审批项目,对新设项目调研和批准,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实现“行政审批”的一个平台和一个窗口对外。
其次,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应立法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性质地位、职能权限、管理模式等,对审批受理、审批收费、信息服务等审批环节应实施严格的制度化管理。目前有些地区试点地方性立法,如浙江省早在2004年就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四川省出台《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在中央立法条件成熟前,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最后,进一步修改行政许可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行政审批流程的规范化水平。依法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产生是现代各国政府权力具有合法合理性的制度基础。目前,各地政府仍然有一部分审批权是经由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甚至是红头文件等非法律性规范文件确立的,这种随意性的设定行为既严重损伤了审批权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也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相背离。因此,应该健全行政审批设立与变更的相关程序性法律,确保每一项审批项目的从产生到终止都有法律依据和规范,使审批权具有可预期性、非人格化和确定性,提高行政审批的制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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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 Achievements,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CHEN Shi-xiang1,SHAN Ju-ping2
(1.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Hubei, China;
2.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410138, Hunan, China)
Abstract:The local Government's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is the specific practice of national reforms.Taking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s in Hainan,Foshan,Ningbo,Wenzhou,Chuzhou,Tianjin,Sichuan and other regions as the cases,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reform achievements in the aspects of the decreased approval items,more efficient procedures and improved service quality.However,there still existed such problems as lacking of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in cleaning-up,immature supervisory mechanism,limited social undertaking abilities,and the lagging legal institutions etc.Therefore,the further reform aimed to clarify the systematic rights,innovate the approval methods and develop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systematic reform of local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Key words: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systematic reform
(责任编辑朱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