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狱内罪犯死亡处理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陈青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近几年来,随着刑罚执行工作不断规范,罪犯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强化,罪犯狱内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罪犯狱内死亡问题的处理难度却日益增大,死亡罪犯亲属上访闹事时有发生,给社会的和谐、监狱稳定和监狱机关的形象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分析罪犯狱内死亡问题处理现状和难点,找出解决对策,尤其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加以研究,对于促进监狱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狱内罪犯死亡处理;制度建设;建议
罪犯狱内死亡处理问题,是监狱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随着监狱不断规范刑罚执行工作,强化罪犯医疗保障,罪犯狱内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罪犯狱内死亡问题的处理难度却日益增大,罪犯亲属上访闹事时有发生,给社会的和谐、监狱稳定和监狱机关的形象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分析罪犯死亡处理的难点,找出解决对策,尤其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加以研究,是当前依法妥善处理好罪犯死亡问题的一项迫切工作。
罪犯狱内死亡分为因生命衰老或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的正常死亡和因自杀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死亡的非正常死亡两种。目前罪犯狱内死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罪犯亲属对监狱处置罪犯死亡缺乏理解,“闹监”现象日益突出。虽然近年来监狱加大了狱务公开的工作力度,但罪犯亲属对监狱罪犯死亡的了解还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上,尤其是近年来受到发生在看守所内“躲猫猫死亡”、“喝开水死亡”、“做噩梦死亡”等各种离奇古怪的死法的社会关注焦点的影响,当罪犯亲属接到罪犯死亡通知后,首先就产生对监狱的怀疑和怨气,不管什么性质的死亡,都要大闹一通,在他们的意识里,肯定是监狱虐待,或者是遭到警察或他犯的殴打所致,于是有的纠集亲属、老乡、律师、医师甚至社会上无业人员到监狱闹事,有的利用媒体、网络散布不实言论恶毒攻击、抹黑监狱,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有的甚至得寸进尺,对监狱作的各种解释都置之不理,只有达到目的才善罢甘休。监狱因此要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和财力,给监狱执法工作、监管秩序、监狱管理、社会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 死亡罪犯尸体处理难度大。当监狱与罪犯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罪犯亲属往往以不同意火化尸体要挟监狱,对监狱及有关部门对死亡罪犯所做的死亡鉴定不相信,只信奉“小闹小有,大闹大有,不闹没有”,提出巨额赔偿的不合理要求,有的死亡罪犯尸体甚至拖了几年还不得火化。
3.罪犯死亡处理缺乏高规格的法律法规依据。虽然今年3月份司法部出台《监狱在押罪犯死亡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但毕竟是部门法规,尤其是中间涉及地方政府部门、医院机构、公安系统等,很多地方难以协调,可操作性不高,处理起来难度还是很大。
4.罪犯死亡“困难补偿金”使用不平衡。罪犯死亡,监狱为了体现人道主义,也为了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在一定情况下会给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困难补偿金”,但“困难补偿金”随意性较大,使用不平衡,有的死者家属仅获得一两千元,有的死者家属能获得数万元,这样的随性处理也给犯属闹事提供导火索。
1.在死亡鉴定上的困惑。
尽管《监狱法》和《办法》中有规定: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1]但这直接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何况,监狱本身并不是纯粹的医疗机构,对因病死亡罪犯进行鉴定缺乏必要的资格和条件。因此,大多数死亡犯属对监狱作出的死亡鉴定的不买账,从某种角度来说尚有一定道理。
2.在死亡告知时限上和告知对象上的困惑。
《监狱法》第55条规定,一旦发生罪犯死亡,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亲属。《办法》第五条规定,监狱在押罪犯死亡后,监狱应当立即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通知死亡在押罪犯近亲属。虽然都明确规定了“立即通知”,但“立即”概念比较模糊,立即是一小时还是几小时,还是一天?缺乏严格的时限界定。同时在告知对象上也存在歧义:《监狱法》上规定是立即通知罪犯亲属,但《办法》仅是要求通知罪犯近亲属,虽只一字之差意义相去甚远,被告知对象似乎也能从中找到闹事的合理依据。
3.在处置死亡罪犯亲属“闹监”上的困惑。
从现实看,罪犯狱内死亡后,亲属“逢死就闹”的现象十分普遍。有些罪犯家属一旦在经济上追诉无果或达不到目的,就兴师动众,无理取闹,有的整天纠缠领导;有的反复到上级机关缠诉;有的在网上发帖,对监狱造谣污蔑;有的谩骂、殴打参与处置死亡事件的工作人员;有的甚至用尸体堵住监狱大门。应对无理取闹、情绪激动的家属,监狱执法无据,处置无依,底气不足。[2]虽然《办法》 第二十五条有规定,死亡罪犯亲属及其相关人员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造谣惑众、聚众闹事,影响监狱正常工作秩序的,由监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但“闹监”现象定性很难,公安机关处置一两次后也感骑虎难下,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在这种情形下,监狱很多时候只能忍声吞气、忍辱负重。
由于罪犯狱内死亡处理问题要牵涉众多主体,并非监狱一家能掌控,因此从客观要求上就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对监狱处理罪犯死亡的相关程序与标准作出明确规范。本人认为至少应该在下面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制度性建设。
1.做好前期工作,在防范上下功夫,未雨绸缪。罪犯死亡的防范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但对罪犯死亡的处理,有些前期工作要做好。(1)把好罪犯入监关,罪犯入监时,要认真体检,掌握罪犯的身体状况,更要查清有无潜在身体疾病,做好病史记载和证据保全工作。(2)要做好罪犯医疗保障工作,如罪犯患病时应及时就诊,并保留规范的病历。(3)落实重大病情预告制度,对身患疾病的罪犯,除了在治疗期间要及时告知罪犯家属外,在罪犯病危期间,从人文关怀入手,尽可能采取办法让罪犯亲属到医院陪护,这样既可以让罪犯亲属直接了解罪犯病情及抢救过程,甚至为罪犯送终,又可以消除罪犯亲属对监狱的误解,为监狱顺利处理罪犯死亡问题打下基础。
2.抓好相关证据封存工作。(1)封存罪犯死亡前15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查勘验并拍照、录像。(2)调查询问相关罪犯,做好询问笔录。(3)对了解情况的相关民警及医护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文字记录。(4)封存、查阅死亡罪犯的入监体检、就医记录、健康档案、会见及亲情电话录音,禁闭和械具使用审批表、民警谈话记录、值班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档案资料。(5)登记、封存死亡罪犯的遗物、遗嘱。(6)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等。
3.切实抓好死因全面准确调查工作。罪犯死亡后亲属怀疑罪犯因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有病没有及时得到有效治疗而死亡,存在一些疑虑心理是十分正常的,监狱在向罪犯亲属介绍情况时,能够做到全面准确,有理有据,入情入理,取得罪犯亲属的认同,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罪犯死因调查时必须客观、细致、全面、准确,不漏死角,不留把柄。《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对罪犯死因调查做了规定,比较具体,但在一些时限上不明确,易混淆,如罪犯死因调查何时启动,何时将调查结论递交检察院,检察院对调查有疑义的何时重新进行调查,何时将结论通知监狱和死亡罪犯亲属等,这些时限不清,都会影响死亡罪犯处理的进度,给犯属闹监提供充足的时间条件。
4.认真落实死亡通知要求。 《监狱法》 和《办法》都规定了罪犯发生死亡时应“立即”通知罪犯亲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但从处理的实践看,什么样算是“立即”客观上成为罪犯亲属与监狱发生纠缠理由的一部分,因此,如果“立即”能有具体时间可减少误解;此外,通知对象方面,《办法》将通知对象明确为死亡罪犯近亲属,并进一步规定“死亡在押罪犯无近亲属或无法通知死亡在押罪犯近亲属的,监狱应当通知死亡在押罪犯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并将情况抄送死亡在押罪犯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这样规定当然更加易于操作,但如都通知不到怎么办?什么时候将情况抄送死亡在押罪犯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笔者建议在通知不到死亡罪犯近亲属时即向其户籍所在地110指挥中心报警,说明其户籍辖地在押罪犯死亡,根据法律义务通知罪犯近亲属,若通知不到,请110指挥中心备案,今后若有问题可找到依据。
5.规范补偿(赔偿)费用。 《办法》中没有明确死亡罪犯赔偿或困难补偿金的标准,罪犯死亡问题难以处理症结主要在于此。在押罪犯死亡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赔偿或补偿的情况也不一样的,但要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不能由监狱的经济状况来定,各立山头造成赔偿不均容易引发隐患。
6.制定一套完整的在押罪犯死亡处理方案(或预案)。(1)成立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确定成员,明确职责分工。(2)制定“闹监”现象的应对条款,维护监狱正常秩序。(3)拟定积极应对媒体预案,包括如何发布这类信息,谁来发布,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等,或建立监狱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网络评论员队伍,或建立健全舆情分析研判机制,使监狱能在第一时间内从容应对舆情危机,主动掌控舆论导向,把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与地方舆论监督部门联系,共同制订舆论监督管理办法,对乱发布、恶意发布虚假信息的发布者予以必要的惩罚,以保证新闻的严肃性。对于死亡罪犯的亲属滥发布信息,恶意诋毁、攻击监狱形象的,在死亡罪犯赔偿或困难补偿金方面不予发放,以示警戒和惩罚,并对已造成一定范围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白银监狱课题组.对在押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甘肃监狱,2014(1).
[2]江北监狱课题组.狱内罪犯死亡问题研究[J].湖北监狱,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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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4658(2015)04-0057-03
2015-07-14
陈 青(1970-),女,福建莆田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刑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