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建邦
(江苏省徐州九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法典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可看出其教育性质,但事实上,我国大多数民办教育却违背了这一法典,有许多民办院校打着非营利的幌子在开展教育活动,从而引发了社会的质疑与不满。尽管法律已出台,但实践起来还是有些困难的。本文主要针对民办教育非营利性的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一定建议。
非营利性组织是20 世纪60 年代兴起的,非营利性组织的英语名称是Non-Profit Organization,它作为一部门的界定是不确定的,每个国家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理解都不同,其用法也不一样,当前被大家广泛认可的是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所归纳出的五特征界定:其一是组织性,主要指有正式组织机构,有成文的制度和章程以及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等。其二是非政府性,非政府性是指其机构不属于政府单位,不受政府的支配,被称为民间性。其三是非营利性,非营利性主要是指其机构不进行利润的分配以及分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活动方式。其四是自治性,主要指它能够对自我进行管理,能独立决策,独立行使。其五是志愿性,志愿性是指所有参与的成员都是自觉的,是非强制的。组织性为所有属性的基本前提,非营利性与非政府性有着一致的认识与核心。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民办学校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在整个法律中,这是一大疏漏。与民办福利机构以及民办医院的分类管理相比,我国民办学校进行登记时只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其原因是1995 年出台的《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就导致所有公益性的教育被封闭为非营利行业。近些年来,我国人们在教育上的消费成为当前消费的热点。对于大多数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在教育上的消费往往占整个消费的一半,而众多私立学校、公立学校以及中外合办学校的出现,使得我国教育的资金来源已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教育非营利性的规定是无法适应当代教育管理要求的。我国教育法规要求无论是私营还是民办教育机构,都必须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所以,从原则上来讲,凡是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院校都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这就表明我国私营教育也拥有国家投入的成分。而这些教育机构不可对赢利分红,必须将其赢利投资在教育中。如果校方终止办学,校方则需要将其投资后剩余的资产返还给国家。但是由于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监控和管理缺失,有些教育投资者将利润转移进行分红,有些教育者甚至还会以教育为掩护经营教育以外的项目。
首先,必须明确我国民办教育在法律上的地位。在我国,民办教育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是教育促进法却将其全部列入非营利组织的行列中,这一规定会将公益性民办教育与民办教育融为一列,这样就会导致法律在调整民办教育时表现出不明确的特性,这会使得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无法得到法律的规范。其次,国家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与支持,应当有与公办教育一样的发展环境与地位。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教育问题上更为公民扩大了选择空间,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利。与此同时,国家要保证义务教育的完整性,在保障九年义务教育完整性后,方可加大对我国民办教育的投入力度。
为了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对当前教育事业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尤其对于我国民办教育,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业的一大重点问题,针对民办教育非营利性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及时察觉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以此来促进我国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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