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与安全如何同行——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校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5-02-28 06:29
现代教育科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开放安全



开放与安全如何同行——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校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尹晓敏

(浙江树人大学基础部,浙江杭州310015)

【摘要】学校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后,学校应当承担对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涵括场馆设施安全保证和服务管理安全保障两大方面。为转移学校在开放体育场馆中不可规避的风险,应设立与推行学校体育场馆公众责任险。

【关键词】开放;安全;安全保障义务;学校体育场馆;公众责任险

从一则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的安全事故谈起。2013年夏天的一个傍晚,陈先生吃过晚饭后与家人到附近一所已经向市民免费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校园内散步。当途经该校体育馆外的器械场时,陈先生来了兴头,跑进器械场锻炼身体。他纵身跃上单杠做起了动作。不料,因一时不慎,陈先生两手打滑从单杠上滑落,重重地摔到单杠下的水泥砖块地面上。之后,他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下颌骨骨折。事发后,陈先生找到学校交涉,要求校方赔偿其因该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但校方答复:体育锻炼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充分的预见性。而且学校是免费向市民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未曾向陈先生收取任何费用,因而陈先生所造成的运动伤害与学校无关,应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交涉未果,陈先生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因其体育场地设施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而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水泥地面上设置的单杠上进行锻炼所可能引起的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因此他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学校对陈先生的伤害后果并不能免责,应对其作出适当赔偿。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规定:“单杠、双杠、云梯、秋千等上下运动弹跳或可能从空中跌落的器材其运动地面应为松软或富有弹性缓冲的地面……”该学校没有遵守此规定,径行将单杠安装在水泥地面上,存在安全隐患,对造成陈先生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本案作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开放之后发生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场馆免费开放后,学校为何需要承担对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又该如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一、免费还担责,此谈是否无稽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就提出学校体育场馆应在假期向学生开放。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又确定以京、沪等七地为首批开放试点城市,逐步在全国推行面向社会公众的学校体育场馆免费开放政策。

随着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程”在全国持续深入地推进,越来越多学校都开始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向社会开启体育场馆之门。然而,与开放相伴相随的一个突出问题便是安全保障。文首的案例告诉我们,尽管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是免费的,但是校方依然需要承担对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费”并不能“免责”。所谓学校对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对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在应尽的合理范围内使入校健身者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此项义务系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之派生。“学校要对开放的教育资源(比如体育场馆等)承担必要的管理职责,承担基于必要注意义务之上的监督过失责任”,①而不能以场馆开放的免费性作为抗辩的事由。

免费还需担责,此谈绝非无稽。学校为什么应当对场馆健身者乃至实际进入学校场馆的人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呢?其法理依据何在?

(一)公众信赖关系的要求

学校体育场馆的免费开放,是一种公共利益的回归。作为公共财政投入建设的学校体育场馆,理应向公众敞开大门,用纳税人的钱建起的学校体育设施理应反哺于社会。因而,当学校向社会公众无偿开放场馆设施时,其开放举措被合乎逻辑地推定为是正当理性的。公众出于对学校此类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信任,认为学校在维护、修缮、管理场馆及设施方面应当是善意和勤勉的,场馆及设施应具有公众所期待的安全性,符合健身者正常使用中对安全的期望,不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因此,为了保障公众对学校的安全信赖利益,校方有责任排除体育场馆设施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源,避免社会公众因场馆设施的不合理缺陷而遭致损害。

(二)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由于学校了解体育场馆设施的安全性能、运动场地器材的安全状况以及相应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因而较之普通社会公众而言,学校具有更为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和风险管控能力,更有可能通过对体育场馆风险因素的有效控制(如警示、劝告、救助)以防范或减轻入校健身者的可能性损害。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冯·巴尔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②因此,学校作为对体育场馆的危险源富有控制力的管理方,理应承担对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责任。

(三)践履社会责任的要求

根据现代社会责任理论,学校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学校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是由居于不同利益层次的多方利益主体构成的,如教师、学生、政府、捐赠者、校友、社区、市民等。作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学校应客观地考虑其与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自觉践履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就学校向市民免费开放体育场馆设施而言,市民作为学校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学校理应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打开校门,让市民走进校园,为“马路健身游击队”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运动场所,为市民创建一个相对舒适的健身环境,以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资源对推进全民健身工程的积极作用。因此,作为公益性的社会回馈,学校应基于对公众社会责任的践履,向公众积极开启体育场馆之门,并恪尽对场馆的安全保障之职守。

(四)国家现行立法的要求

就学校开放性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问题而言,我国现行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都有述及。例如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指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教育部《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指出,学校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以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与安全。要特别强调安全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患于未然。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指出,学校要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此外,全国范围内地区性的相关管理条例,如北京市《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等对于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安全管理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为避免赔偿,学校怎样行动

学校对体育场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校方是否需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尺,即学校作为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馆的管理方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已经恪尽了安全保障职守,而无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为避免事故赔偿,学校应当如何行动呢?我们认为,学校对开放性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涵括场馆设施安全保证和服务管理安全保障两大方面:

(一)场馆设施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安全可靠,体育健身器材的设计、产品检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体育健身器材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标准,这是学校对开放性体育场馆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由于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安全性能未达到合格标准、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而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最主要原因。如在文首所谈及的案例就是因为学校单杠的安装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导致学校需对受害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在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的过程中,应恪尽“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责任,确保场馆设施不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选用正规厂家出品的合格优质器材,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的劣质器材,必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留下不安全隐患。学校应经常地、勤勉地对体育场馆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严格执行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更新,坚决避免因器材老化、损坏而致使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不安全因素的提示、告知、劝阻、救助义务。学校应当对运动项目本身所存在的风险和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通过设置警示牌、张贴安全须知等形式作出明显的警示,或是向健身者直接阐明危险,以尽到对不安全因素的提示和告知义务。根据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 19272-2011)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学校的室外健身器材如存在下列现象时,应予以安全警示: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时;对某些特定或限定的人群不适用时;需要对运动锻炼的人数和质量进行限制时;需要对竞技练习、特殊技巧等运动形式或运动强度的锻炼进行限制时。除了履行对不安全因素的提示、告知义务外,在健身者未意识到危险或不顾所面临的危险而进行健身时,管理员应给予健身者必要的劝阻,当危险已经发生时,管理员应实施积极救助以避免或减轻不良后果。

2.排除安全隐患。学校体育场馆管理员应于每天场馆开放之前及过程中对场地、器材的安全性例行常规性检查,及时消除“物”的方面之潜在不安全因素。同时,管理员还应努力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安全隐患,为健身者创造一个安全的健身环境。例如,学校应当严禁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者进入体育场馆,及时制止故意扰乱场馆秩序和损害场馆设施的不良行为等。

3.防御来自第三方的不法侵害。管理员的职责是保护学校体育场馆的安全,至于第三方在学校体育场馆内非法损害外来健身者人身财产利益的,管理员须在其合理预见的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健身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健身者在学校体育场馆受到第三方的不法侵袭遭遇危险时,管理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救助,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三、千斤安全担,学校如何突围

只要开放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程实施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尽管学校会尽力履行对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规避场馆开放后的安全事故及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任何管理举措都无法完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人身伤害事故,作为体育场馆管理方的学校不论是否存在管理上的过失,都将无可避免地卷入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的漩涡之中而难以轻易脱身。正因如此,学校在响应国家的号召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之时,肩负的安全担子是相当沉重的,学校的安全“心结”也是难以解开的。

那么,面对千斤安全担,学校究竟该如何突围呢?我们认为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在于认真审视责任保险这一险种所具有的风险分担和损失填补功能,推行学校体育场馆公众责任险,以此来转移学校在开放场馆设施中不可规避的风险。学校体育场馆公众责任险是指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在其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的过程中,因管理疏忽或是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健身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突出功能在于将学校的事故责任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实现了事故责任承担的社会化,有效解决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安全事故处理的事实困难。另外,由于公众责任险实行的是“低费率、广覆盖、高保障”的原则,基准费率很低而保险赔付数额通常较大,因此实践中该险种确实有助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安全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此险种的推出对解决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理隐忧和安全责任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③

实践中,学校体育场馆公众责任险已在我国部分省市地区积极启动。在该险种的设立与推行上,上海市的做法当为全国之首创。上海市下发的《关于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以街道(乡镇)为主体,积极组织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开展活动时段因场馆设施和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保险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在市政府《指导意见》的精神指示下,作为全国首批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区的上海市长宁区和杨浦区,都已积极试水由政府“埋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为学校场馆开放工作保驾护航。

继上海之后,北京、深圳、西安、郑州、宁波等地对如何借助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以深层次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的问题也进行了富有启示性的探索。《北京市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由区县政府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学校办理公众责任保险。2014年开始,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为全区公办学校统一购买了总保额6000万元的“体育场馆公众责任险”,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元。④应当认识到,学校体育场馆公众责任险正在我国积极启动,相信这一险种的推广将会极大地缓解压在学校身上的沉重的“千斤安全担”,修正学校对于体育场馆开放工作普遍存在着的畏难情绪和观望态度,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向社会开启学校体育场馆之门。

注释:

①曲正伟.学校开放后,谁来承担安全责任?[J].人民教育, 2007,(20):15.

②[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 [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9.

③王辉.太平保险:独推学校体育场馆公众责任险[N].中国保险报,2006-08-18(03).

④黄寿长.罗湖学校体育设施全面对居民开放[N].晶报, 2014-04-22(A15).

作者简介:尹晓敏(1974-),女,浙江桐庐人,浙江树人大学,教授。研究方向:学校教育管理、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G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5)03-0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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