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华
(宁夏日报社,宁夏 银川 750001)
对公众人物死亡事件报道的伦理困惑
——从“姚贝娜事件”谈起
陈 华
(宁夏日报社,宁夏 银川 750001)
在全媒体实践中,媒体竞争日趋激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受众的知情权冲突频频。一些媒体在报道中片面追求满足知情权,既违反法理又违反新闻伦理,损害了媒体形象。本文以“姚贝娜事件”为例,探讨媒体如何在满足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当事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以求传媒行业健康发展。
公众人物;新闻自由;个人隐私;新闻伦理
近年,媒体对灾难、死亡等悲剧性新闻报道的方式不断引发伦理争议。媒体通过获取、传达信息、表达意见等方式参与到悲剧性新闻舆论之中,以此满足公众知情权,但也引来了公众对于记者采访报道是消费死亡的质疑。本文以“姚贝娜事件”为例,聚焦探讨新闻实践中公受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的限制和冲突。
2015年初,歌手姚贝娜在深圳因病不治去世。期间,很多记者守在医院门口等候消息,不少人指责媒体消费死者。其后,深圳某报记者在未获得姚贝娜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冒充医生助理进入临时手术室,欲拍得摘取姚贝娜眼角膜过程的照片。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有关媒体伦理的激烈争论,不少网友痛斥媒体逾越伦理底线;也有人认为,媒体采用此种方式获取信息,是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隐私该如何报道?记者守候在医院打探消息是否合理?对死亡的报道是否就是悲情消费?这些问题成为舆论焦点。
在“姚贝娜事件”中,姚贝娜作为娱乐明星,其隐私权是否受到保护成为舆论焦点。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对象。[1]通常,学术界将公众人物分为两种:第一,按照公众人物是否与政治挂钩,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社会公众人物主要包括明星、知名学者和社会公敌等。第二,按照主观上是否想成为公众人物,将公众人物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那些主观上希望站在聚光灯下并具有知名度的人,如范冰冰、杨幂等明星。
学术界通常认为,由于公众人物获得了比常人更多的财富、权利,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有限的。其中,娱乐明星等自愿性社会公众人物,因其主观上追求广为人知,通常被视为放弃了部分隐私权。因为对明星而言,没有知名度,就无从获得利益。作为一个娱乐明星,姚贝娜的隐私权也是有限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能无限挖掘明星隐私。在新闻实践中,有些明星对是否放弃自己隐私的态度不明朗,媒体在惯性思维下挖掘过度,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深圳某报偷拍姚贝娜遗照,未经许可进入私人空间获得信息,就涉嫌侵犯肖像权以及死者和家人的隐私权。
在“姚贝娜事件”中,媒体对姚贝娜病逝的消息高度关注,被诟病为消费死者。笔者认为,媒体对此事件的关注,更多是在满足公众知情权。
新闻媒介的功能之一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知情权包括知政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和社会知情权。社会知情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并有权了解社会发展的一种权利。[2]公众在心理上对知名人士的工作生活有关注了解的愿望,这种兴趣就是公众兴趣。
姚贝娜是个娱乐明星,对她生病去世的情况,受众可能希望知道详细信息。记者们等消息,如果在医院的公共区域且不影响医院工作,只要不构成对当事人的骚扰,就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正当职业行为,不应受到过分指责。
悲剧性新闻,如灾难、死亡,一向是新闻报道中伦理争议较大的部分。西方媒体在实践中,为悲剧性新闻划出了一条伦理界限,即:避免侵扰悲痛。记者在悲剧性新闻发生后,侵扰幸存者或死者亲属好友,这种行为在西方新闻界被称为“侵扰悲痛”。[3]为避免侵扰悲痛,西方新闻界普遍制定了严格的新闻规范。
(1)尊重和保护采访对象。西方新闻行业有关“侵扰悲痛”的规范,均强调尊重保护受访者,采访前应先征得许可,采访时富有同情心、小心谨慎。
(2)关于死亡信息的呈现过程,强调节制性,以表达对逝者的尊重、对生者心理的保护。包括事实报道准确无误、写作风格得当、避免渲染细节、有选择地运用图片及图像。
这个伦理底线,适用于普通人,也适用于公众人物。在“姚贝娜事件”中,深圳某报记者没有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对采访对象缺乏尊重;试图拍摄死者摘除眼角膜的照片,属于无节制使用图片,都违反了对死亡事件报道的新闻伦理底线。
理论上说,在客观真实反映事件面目的同时,媒体需要同时兼顾好隐私权和受众知情权,这既涉及伦理也涉及法理。但实践中,媒体经常在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时,片面追求知情权。“姚贝娜事件”提示媒体,在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上,媒体应考量公共利益优先、公众合理兴趣免责、当事人同意、保护当事人人格尊严等原则。若事件牵涉到公共利益,提供事件相关者信息就是媒体责任。例如,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这样危害公众利益的事件中,媒体有责任提供事件相关者信息,大众有权知道真相。但如果事件与大众的关系不大,媒体就要格外注意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在“姚贝娜事件”中,媒体擅自拍摄姚贝娜遗照,既不促进公共利益,也不是合理兴趣,又是偷拍,还违背了“避免侵扰悲痛”的新闻伦理,自然引发社会恶感。
由于媒体竞争的激烈,媒体集团与媒体人都面临巨大压力,新闻职业标准也受到冲击。但是,媒体在报道时需要合理尊重隐私已经成为社会认可的新闻伦理,这是新闻专业主义与时俱进的要求。因此,在客观真实反映事件的同时,媒体需要兼顾好当事人隐私权和受众知情权,不能以牺牲当事人隐私来换取媒体的经济利益。严守法律与新闻伦理底线,媒体才能得到更健康的发展。
[1] 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2):94.
[2] 陆江涛.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社会知情权——冲突、协调与解决[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2):113.
[3] 肖伟.国外媒体防止“侵扰悲痛”的规范与经脸[J].中国记者,2006(9):88.
G212
A
1674-8883(2015)22-0079-01
陈华(1976—),女,宁夏人,本科,研究方向:大众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