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视媒体新闻虚假性的分析

2015-02-26 15:38:13
西部广播电视 2015年12期
关键词:电视媒体新闻真实性

毋 朔

(作者单位:郑州电视台)

对电视媒体新闻虚假性的分析

毋 朔

(作者单位:郑州电视台)

摘 要:现阶段,相比新媒体,电视媒体作为大众传媒在社会大众心目的权威性更强,但是电视媒体中依然存在新闻虚假问题,新闻失实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就电视媒体新闻虚假性的成因、危害以及防治对策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电视媒体;新闻;虚假性;真实性

1 虚假新闻的判断标准与类型

虽然我们无法考证假新闻具体出现了多长时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真假新闻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新闻存在了多长时间,假新闻也就存在了多长时间,虽然真假新闻的具体判定比较困难,但也并非不可为的、无规律可循的。任何事物都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价值判决解决“该不该是”或“应不应是”的问题;事实判断“是不是”或“是什么”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新闻判断的首要依据,也就是判断新闻的有无问题,或者说新闻是否客观存在的。纯属子虚乌有的“新闻事件”必定是假新闻。但受技术条件和时空因素的限制,新闻的真实与否并不能轻易认定。

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相比相对复杂,它常常和伦理、道德甚至政治因素有关,在新闻创作的每个环节都渗透着价值判断,且有强烈的主观判断色彩。如对假新闻的判断,如何判定制作主体的制作动机,是被动造假还是积极造假?是恶意造假还是善意造假?是无意造假还是失误造假?

因此,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两种认识方法或两种判断标准应该结合应用,不宜孤立使用。细节应该是主体的细节,主体应该是细节的主体。对于部分细节、因素失实,但具有真实的新闻主体的新闻不能归类为假新闻;对于新闻主体失实的新闻,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无论是否具有真实的细节,都不能归类于真新闻。失实新闻和虚假新闻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或许存在部分因素或细节的非客观性,但新闻主题是真实有效的;后者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的造假,新闻主体是不真实的,但对于创作者非主观造假的失实新闻不能等同于假新闻。

综上关于虚假新闻的认识方法和判断标准,我们可以将虚假新闻归类为四种类型:第一,事实上不存在、新闻创作者刻意造假的主观性虚假新闻;第二,事实上不存在、新闻创作者非主观造假的客观性虚假新闻;第三,为达成某种目的、经过详细策划使事实上具有假象的部分策划性新闻;第四,不符合新闻传播标准,但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通过有偿传播的部分有偿新闻。

2 影响虚假电视新闻产生的因素分析

2.1 个人因素

虚假电视新闻是由新闻工作人员制作的,个人因素是虚假新闻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个人因素产生的虚假新闻又分为积极造假和被动造假。

所谓积极造假是指电视新闻工作人员为达到特定功利性的目的,虽然知道新闻事件的非客观存在,仍积极引导虚假新闻的制作或直接参与虚假新闻的导演的行为。如某电视台的“纸做的包子”节目,就是积极造假的代表性事件。

被动造假是指电视新闻制作者本身并无制造虚假新闻的意愿,但由于某些相关人员的蒙蔽或对一些现象的认识不够,使得自身创作的电视新闻失去了应有的客观性的新闻。这种现象主要是由电视新闻制造者综合新闻素质不够、个人判断不客观造成的。

2.2 市场因素

实行改革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使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某些不良现象,人们道德水平和社会诚信水平的下降,金钱等同于价值的不良风气的弥漫等,这些不良社会表现不但污染了社会风气,也侵蚀着电视新闻传媒领域。例如,由于电视新闻媒体为了提升电视收视率和电视传媒利润,片面地将其与员工福利和绩效倒挂,使某些新闻记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无视客观事实、不折手段地制作“三俗”新闻节目,甚至有些新闻记者明目张胆地制作虚假新闻。某电视新闻的“纸做的包子”节目就是当前电视传媒行业不良风气的产物。

2.3 机构因素

无论在当前还是在历史上,都存在由于机构上的需要而制作的虚假新闻,这里所说的“机构”,可以大至国家,也可以小到企业,当然,也存在某些电视传媒组织将虚假新闻作为吸引社会受众吸引力、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不当竞争的手段;这里的“需要”包括社会需要、政治需要、外交需要、政绩需要、战争需要甚至国防需要等。俄罗斯和格鲁吉亚紧张时期,格“伊梅季”电视台炮制的“俄罗斯再次侵略、格总统身亡”的虚假新闻,也是出于外交和政治需要炮制的。

2.4 技术因素

在信息技术时代,因为电视新闻工作人员疏于审查、电视新闻制作流程缺失和某些技术失误等的原因,电视新闻传播的新闻细节,如新闻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涉及人员姓名和一些重要参数等发生了漏、多、少、谬等现象,造成电视新闻主体失实,也能够产生虚假新闻。

3 电视媒体虚假新闻的危害与防治对策

3.1 虚假电视媒体新闻的危害性

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轻则影响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重则能够伤及消费者的性命,因此,假冒伪劣产品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痛恨。由于虚假新闻与实物假冒伪劣商品相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直接的健康和性命危害,所以,虚假新闻并未引起社会受众的普遍重视。事实上,相比于假冒伪劣商品,虚假新闻的危害更大、影响更远。

首先,严重损害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电视媒体新闻的首要条件和基本底线就是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电视媒体社会公信力的来源。正是因为这样,才要重视新闻事件的客观真实性,有时为了判定新闻事件的真实性不惜牺牲新闻报道的时效性,主流媒体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正是建立在这种新闻编辑基础上的。其次,损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和个人形象。虚假新闻不仅能损害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会给新闻事件相关当事人造成心理、名誉、个人形象甚至人身伤害。再次,严重损害真新闻的新闻价值。与假冒伪劣产品多了,真产品的价值也会相对降低类似,如果虚假新闻漫天横飞,好新闻、真新闻的新闻价值必然会受到影响,真实新闻的价值降低,势必会引起电视媒体和电视媒体新闻记者的社会地位与社会价值下降。

3.2 如何有效治理电视媒体虚假新闻

虚假电视媒体新闻的背景复杂、成因多种多样,必须对其综合治理,多管齐下。

首先,防治虚假电视媒体新闻要从法律做起。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是世界上最庞大的新闻市场和新闻传播系统,一定要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其次,虚假新闻的防治还要治“人”。虚假新闻是人为的,或者说,世界上本没有虚假新闻,有了制作虚假新闻的媒体和记者后才有了虚假新闻的传播。所以治理虚假新闻的重中之重是治理制作虚假新闻的媒体和“新闻人”。再次,强化社会监督。虚假新闻的治理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治理,虚假新闻制作出来是要给社会受众观看的,社会受众应提高自身的参与意识,不接受、不传播、不相信未经权威证实的新闻,对于发现严重不符合实际的新闻,每个社会人员都要积极举报、适时监督。电视媒体也要完善自身的检举方式,例如建立畅通的举报信息渠道,以电子邮件、热线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平台等各种方式接受社会受众的举报信息,及时回应举报处理的有关消息,对于经证实属实的,应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以表示对其行为的认同,提升社会受众的监督参与感,同时追究虚假新闻制作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犯罪的要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

4 结语

电视媒体虚假新闻的出现有电视媒体和“新闻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虚假新闻的治理需要电视媒体、新闻人和社会的共同参与,还需要在制度、机制、法律和观念上加以防范。

参考文献:

[1]张涛甫.十年百条虚假新闻的样本分析——《新闻记者》“年度十大假新闻”评选十年分析报告之一[J].新闻记者,2011,(5).

[2]张宸.西方主流媒体防范虚假新闻的一些做法及教训[J].中国记者,2011, (1).

[3]朱继东,曹建礼.虚假新闻网络化传播的特点和预防[J].新闻实践.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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