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梓栋
(作者单位: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NBA与CBA电视转播的对比研究
林梓栋
(作者单位: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NBA是当今世界上非常成功的职业篮球赛事的典范,其历史虽然不算久远,但是影响范围十分广阔,在六十多年的历史里创造的辉煌是世界各国职业篮球赛事所不能企及的,其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篮球联赛电视转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篮球赛事CBA作为高水品质量的篮球联赛,在电视市场中并没有成为优势产业,在篮球赛事电视转播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发展阻力,电视转播产业发展程度不高,CBA与NBA之间的差距相差较大。对比分析NBA与CBA电视转播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进一步提出推进我国国内职业篮球赛事的发展的参考性建议,扩大CBA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知名度,提高CBA品牌建设水平和电视转播水平。
职业篮球赛事;电视转播;品牌形象
1.1联盟管理方式之间对比
NBA联盟中,董事会是最高的权力部门,俱乐部成员一般为球队的老板或者代表,俱乐部实行自我内部管理,俱乐部的总控制者是权力的核心代表,其拥有所有权和决策权,而政府及其他外部方面均不会实现对俱乐部成员的领导与管控,俱乐部成员在自己需要之时可以对NBA进行操控,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作用突出。因此,NBA俱乐部联赛往往朝着良好前景方向发展。而我国CBA联赛委员会中,权力的设置不具有自主性,篮球俱乐部通常是隶属于企业部门,不由委员会进行直接的行政管理,俱乐部既不具有行政方面的自我约束力,也不具有法律上的自主所有权限,在篮球职业市场上处于多重身份,在CBA职业联赛赛事及管理上上受到多重的制约与限制。
1.2投资利益以及产权限制之间对比
NBA俱乐部多为私人投资不属于地方政府管理范围,在权责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所有权限较为清晰,在NBA赛事经电视转播后经过俱乐部所有权人的授权,可以统一出售保证球队的投资利润。相比较这种产权清晰一致的联盟形式,中国CBA联赛的经营权限一般属于盈方公司,俱乐部没有直接的财产权,一般靠比赛门票的小部分收入获得利润,产权不清晰,收入利润不可观,赛事电视转播权收入利润难以实际进行分配,影响了CBA电视转播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水平[1]。
1.3联赛赛事制度对比
在NBA常规的比赛时节通常为8个月,对于同一赛区和联盟球队的比赛场数以及排名决赛等环节都有明确稳定的安排,球迷可以在电视中看到不同球队比赛、不同时期的比赛,更设有圣诞赛、全明星赛以及季后赛等收视关注度非常高的比赛项目,这些都是NBA对联赛赛事的优良制度设立的功劳。然而CBA的比赛制度却远远落后于NBA,并且经常变更比赛的赛程场次,导致不稳定的赛制成为CBA的常规,这大大影响比赛的可观赏性和收视率。
1.4品牌形象对比
NBA在打造自身品牌与形象之时,注重与媒体的合作,传播NBA文化,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自己的网站与不同国家至今建立合作关系,其影响力在媒体和网络的双重作用下,成为世界篮球联赛成功知名的模范。在打造自身品牌的同时,更加注重球队之间的联系和特色保留,使NBA球队自身形象得以丰富,增加球队之间的联系与凝聚,促进俱乐部不断向前发展。在这方面CBA远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CBA很少注重与媒体之间的合作,虽然最近开始关注媒体的传播作用但是涉及的信息资源很少,难以形成广阔的影响市场面。
CBA与NBA进行有关联盟组织、赛制及品牌形象方面的对比,反映出我国职业篮球赛事许多方面的不足和差距,CBA对自身的宣传形象及电视收视率需要加以提高,关于CBA在电视转播未来市场方面的发展和开发提出系列建议。
一是关于CBA联赛电视转播权需要寻求相关法律予以保障完善,加强国家体育有关方面的立法和权利保护。
二是突破体育赛事中央垄断的局势,地方需要加大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力度,采取联盟的方式向体育赛事电视直播方面进军,实现各电视台之间的公平自由竞争,对于一些重要赛事的垄断性规定也需要进行修改,并从法律层面进行保护[2]。
三是政府需要加大对体育赛事的政策导向,对CBA体系进行管理改革,减少行政干预,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体制,鼓励球队俱乐部大力培养篮球赛事管理阶层人员,保证球队的实力,促进篮球赛事在电视转播收视方面的竞争与发展。
四是CBA需要加大与媒体之间的互动合作,通过媒体方式传播篮球比赛信息,吸引电视观众,建设特色俱乐部品牌形象,提高电视转播收视服务质量,利用网络资源丰富CBA品牌形象建设。
NBA在管理与赛制方面存在较多的可借鉴吸收的特色,其自身形象建设更是各个国家篮球比赛的先锋,值得我国CBA今后建设发展中进行学习。CBA需要认清自己与NBA之间的差距,不断提高联赛的能力水平好影响力,培养更多的固定球迷,重视形象建设,加快球赛电视转播事业的发展,增强CBA在电视转播与收视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1]何惠娴.我国体育赛事广播电视转播权开发的实践与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10(6).
[2]吕品.NBA与CBA电视转播的对比分析[J].广电传媒,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