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性的舆论监督

2015-02-25 12:47:32姜德锋
学术交流 2015年1期
关键词:建设性舆论监督监督

姜德锋

(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哈尔滨 150080)

新闻传播学研究

论建设性的舆论监督

姜德锋

(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哈尔滨 150080)

新闻媒体不仅是社会的“传声筒”,而且还应发挥“瞭望哨”功能。舆论监督对社会具有危机预警、维护规范的重要价值,堪称媒体的天职。舆论监督的原理在于大众传媒的“公开性”。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应多取其建设性,努力避免“扒粪揭丑式”的监督取向,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体制和媒介体制决定的。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可以使媒体的功能得到充分释放,也有助于养成记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建设性,要求新闻媒体围绕各级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事务开展舆论监督。同时,监督报道还应恪守新闻采访过程的“程序正义”。

舆论监督;价值取向;建设性;选题标准;程序正义

开展舆论监督,不论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职能,还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乃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推动国家进步,都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然而,当下我国舆论监督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不仅监督对象反感、抵制,而且各种行政压制和地方保护力量更使舆论监督阻力重重。中国共产党和历届领导人都提倡和鼓励媒体监督,但实践中媒体负责人往往瞻前顾后,顾虑重重。新闻舆论监督面临着“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困境。充分解放新闻媒介的生产力,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理解、鼓励和善用舆论工具,另一方面,媒体及从业人员也要提高舆论监督水平,规范监督程序,始终坚持建设性监督的价值取向,切实发挥舆论监督守望社会、维护规范的正能量。

一、建设性舆论监督:我国媒体的必然选择

早在1948年,美国传播学者拉斯韦尔在论述大众传播的功能时,首先提出的就是大众传播的“环境监视功能”[1]101。大众传媒应及时发现和报告社会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公开向社会和政府发出预警,提醒公众和政府关注变化并及早采取措施,以应对目前的危机和挑战,从而确保社会这艘巨轮避开险滩暗礁,顺利航行。同拉斯韦尔一样跻身“传播学四大奠基人”的美国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同样注意到了大众传媒的“公开性”中蕴涵的“正能量”,认为大众传播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新闻报道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世,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1]103。基于以上理论,我国新闻学者陈力丹进一步指出,就像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一样,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基本社会职责是“监测社会环境”[2]。守望社会、危机预警堪称是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天职”。

其实,不论是前述的社会预警还是强制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功能,体现的都是大众传媒行业内在的建设性价值,即对国家和社会共同体的积极建设性功能。由于监测环境和维护规范主要体现为新闻舆论监督,所以大众传媒的建设性主要体现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性。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活动,充分实现新闻媒体的建设性,增进人类和社会的福祉,是大众传媒的“天职”。我国的新闻媒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媒体应积极有效地发挥“传声筒”职责,服务政府管理和百姓日常生活,保证社会信息渠道畅通;另一方面,媒体应肩负起“瞭望哨”的职责,以建设性为价值取向,以政府中心工作为参照,积极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及时发现前进中的危机与问题,预警社会,造福社会。

以建设性为价值取向的舆论监督,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帮助解决问题、改善现状。具体地说,像许多事物一样,舆论监督也具有双刃剑的性质,曝光问题能引发关注,促其解决,但也往往带有一定的对抗性,监督对象不欢迎,抵制甚至公开抗拒,易引发一定程度震荡乃至破坏。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则要扬长避短,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效应,同时注意控制其破坏性。这里面体现的是一种辩证思维,由“破”而“立”,最终追求的是“立”,即建设性。建设性舆论监督的选题标准是所聚焦的问题要能够解决,至少是能得到报道对象及相关管理者的重视。它要求媒体不仅曝光问题,还要能指出正确的方向,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发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看准的、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媒体应该克服阻力和困难,不懈地调查和监督,发挥媒体的舆论优势,找准时机,形成合力,坚持到底,不达目的不收兵。而对于那些存在争论,或者一时没有明确有效解决方案的现象、问题,媒体监督应审慎而行,争取在观察、分析和研判的基础上,以先进的理念观照问题、引导舆论、寻求突破。不能一味地抛出问题,而不顾解决的可能性和社会公众的承受力。

舆论监督必须提倡建设性,这是我国的社会体制和媒介体制共同决定的。我国的新闻媒体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媒体作为重要的社会舆论机关,要发挥“瞭望哨”功能,善尽“言责”,守望社会,即敏锐地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及时地开展调查和报道,利用舆论力量和传播的声势,唤起关注和凝聚共识,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困难的克服。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同准确监督、科学监督和依法监督一起,构成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四项基本原则”[3]。准确、科学和依法,是舆论监督实现其建设性的前提、方法和保障,而建设性则是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价值取向原则,[4]也是媒体在我国开展舆论监督的必然选择,是新闻媒体履职尽责的重要途径。

二、舆论监督应避免一味揭丑曝光

强调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性原则,其必要性还在于要避免实践中存在的一味揭丑和曝光的负面倾向,将新闻舆论监督和负面报道真正区分开来。拉扎斯菲尔德在揭示大众传播的“社会规范强制功能”时,着眼点是传媒的“公开性”,认为媒体将违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为公开出去,就能使当事方感受到舆论压力,从而回到遵守行为规范的轨道上来。在社会实践中,公开传播确实有助于推动问题解决和规范执行,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但也并非所有公开问题的行为都是为了促进问题解决。有时公开化甚至会导致问题的复杂化。这方面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自前苏联,戈尔巴乔夫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力主新闻“公开性”改革,鼓励报刊揭露社会现实问题,大量公开苏联历史上的各种真相秘闻。但“公开性”不仅没有推动当时社会各种弊病的解决,反而造成了更大的价值混乱和舆论失控,最终削弱了苏共的领导能力,加剧了苏联解体的进程。所以,公开地曝光问题进行舆论监督要注意价值取向问题,即到底是为了帮助正视解决问题发挥建设性,还是想要破坏性地揭短出丑博取看点。

即使是在认同“守望社会”新闻文化的美国,新闻舆论监督往往也会偏离“公众利益看门狗”的自我期许,沦为“扒粪揭丑性监督”。20世纪初,美国报刊曾在全社会范围内掀起“揭丑运动”,新闻报道批判少数资本财团大搞行业垄断、阻碍市场竞争,揭露官员腐败和触目惊心的贫富分化,这些批判大多出自维护公共利益的立场,符合美国资产阶级统治的根本利益,并因此为美国社会的改良和当时的“进步运动”作出了贡献,甚至有人说是传媒的监督“挽救了资本主义制度”[5]。然而,美国的舆论监督后来出现了“异化”现象,即越来越成为党派斗争的一种形式,媒体专门曝光执政党及其领袖的丑闻,目的是使其难堪直至倒台,所揭之丑,越来越远离公众利益和公众关心。20世纪90年代,美国媒体大肆报道的“拉链门”事件就是揭丑性监督的体现。媒体揭发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私情,表面上新闻监督至高无上,事实上更多的是共和党人对民主党总统的发难,并不是代言公众利益,这也正是此后克林顿的支持率不降反升的原因。此番炒作也使媒体形象受损,对媒体伦理的批评一时成为广受关注的公共话题。[6]此外,美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存在党派之间“政治要挟”的现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也成为媒体或者个人“经济要挟”的手段。所以在发挥舆论监督建设性功能的同时,还应该警惕和反对这类“要挟性舆论监督”,以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始终朝着建设性方向发展。

新闻舆论监督只有秉持建设性原则,立足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才能够突显媒体的“正能量”,进而发挥“社会规范强制功能”,赢得人民的接受和支持。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建设性的价值取向,媒体公开曝光一些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其目的是提醒注意,并帮助解决问题。

三、建设性舆论监督的发展空间

对当下的中国媒体而言,坚持建设性取向,不仅可以为舆论监督争取到更大的发展空间,使我国媒体的职能得以全面展现,而且还可以养成媒体和记者的责任意识,推进媒体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一,通过建设性的监督,媒体可以扩大舞台,更好地发挥自身功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活动越来越普遍,并且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许多地方、部门对舆论监督的抵触、反感也与日俱增,防火、防盗、防记者成为普遍心理,舆论监督的采访、报道和播出都面临着诸多困难。因此,在各界普遍意识到舆论监督效力的情况下,媒体只有坚持秉承建设性的原则,坚持与人为善,立足于帮助化解矛盾、改善现状,才能使各类监督对象认识到媒体的立场和善意,认识到双方一致的利益和宗旨,这样才能理解、配合和支持舆论监督,从而为媒体赢得一个宽松有利的生态环境。

应该看到,各级各类地方和部门已经认识到了媒体舆论监督的优势,并在自觉地探索和利用媒体监督来引导舆论开展工作。比如,中央电视台每年的“3·15晚会”,正是国家工商管理机构主动利用媒体优势,以暗访和偷拍等方式开展打假、维护市场秩序的成功实践。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的“行风热线”,也是纪委和监察部门主办的、利用媒体监督和受众互动方式开展工作的实践。近年来该栏目又有了“电视版”,影响在不断扩大。而武汉、长沙等城市探索推出的“电视问政”,也可视为政府利用媒体建设性监督开展工作的有益尝试。可见,媒体如果能充分有效地开展建设性监督,其积极效应就会充分显现,就能够与政府部门营造舆论、推进工作的需要产生更多交集或接点,媒体的监督功能也就会得到更多的发挥空间,媒体的社会舞台也会越来越宽阔。反之,追逐轰动效应、一味曝光问题和缺点,而不在乎问题解决与否的揭丑式监督,势必会引发社会上更多的担心和抵制,从而挤压乃至恶化媒体的社会生态。

第二,强调舆论监督的建设性,也可以增强记者队伍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媒体专业水准,有利于媒体可持续健康发展。近20年来,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社会民主建设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如实践中热衷于炒作负面新闻、不顾能否解决问题一味曝光等,在认识上则只强调媒体的客观报道,而不顾社会效果,认为记者的职责只是披露和报道,而政府必须为所有被披露的矛盾、问题和不足“埋单”等。但事实上,媒体的社会责任,不仅仅在于传播信息、披露真相,还必须能够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即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且是要自觉地担负起舆论机关的社会责任。强调舆论监督要立足于建设性,其出发点是要帮助解决问题,并以理性和前瞻性引导社会,这样的实践恰恰可以养成记者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其从有益于社会的角度选择题目开展监督报道,这样就有利于打造一支负责任的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全面提升我国媒体的专业化水平。

四、建设性舆论监督的选题标准和报道重点

1.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舆论监督

为了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建设性功能,当然要求媒体密切关注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注意工作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或错误倾向,并在调研基础上及时指出不足,向政府部门发出预警,督促其及早纠正,从而履行新闻媒体应尽的社会义务,有效配合政府推进和完成各项中心工作。2013年10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了“北漂小伙为办护照返乡6次多跑3000公里”的监督报道,曝光了“北漂”青年小周家乡的县城公安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事实。节目播出当晚,河北省公安厅立即连夜开会,布置调查工作,并很快对刁难小周的当事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当年11月初,公安部一位副部长在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必须把解决办户口难、办证难问题作为改进作风的突破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用机制、责任、监督来保证落实,形成常态长效。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追究其责任。中央电视台这一监督报道之所以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促使公安部门下决心改变群众办证难办户口难的问题,正是因为配合了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反对“四风”、转变工作作风等中心工作,及时发现和曝光了个别地方存在的问题,推动了中央转变政府工作作风要求的落实,切实地发挥了新闻舆论的建设性功能。

2.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展开监督

从公众利益出发,监督政府及社会其他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是媒体的天职。公众利益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即大多数人的利益。我国政府是代表广大群众利益的,其根本使命和宗旨是维护、巩固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总体上看,政府目标和群众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各部门实现目标的具体工作中,又难免会经常出现问题,如方法不当、追求个人政绩、执政者麻痹大意乃至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等现象。这就需要媒体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对政府及其执行人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揭露问题,确保政府工作不跑题,不偏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这方面,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实践值得借鉴,该栏目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选题标准“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正是在政府和群众利益的结合点、聚焦点上切入。“焦点访谈”之所以能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促进社会民主进程,并带动全国新闻界舆论监督活动的开展,是与这一选题标准密切相关的,其成功也是建设性舆论监督大有可为的证明。

五、建设性舆论监督应恪守“程序正义”

大众传播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社会规范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或准则,包括法律规范、纪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等。规范的执行,既要求内容适用恰当,又要求在过程和形式上公平公正。在法律规范的运用上,一方面要坚持“实体正义”,另一方面又要遵循“程序正义”。就是说,既要求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又要求适用过程公正、公平、公开。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是以舆论的力量来强制性地维系道德和法律规范,所以新闻舆论监督要确保自身的“程序正义”。就是说,新闻媒体的批评必须切中要害,无懈可击,同时采访过程、报道文本也要平衡、中立,用事实说话,让相关各方都口服心服。一句话,建设性的舆论监督,不仅要在实体内容上做到准确、科学和依法,还要在采访过程和报道文本等方面,追求“程序正义”。

事实上,因为是面向公众公开传播的媒介,所以新闻报道从来就有讲求程序和形式,坚守中立和客观的传统。比如面对采访对象不应仰视或俯视,而应以平等的方式交流,在报道文本中注意交代信息源和注意使用直接引语、注意用事实说话等等。但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无视“程序正义”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如电视记者当面教训、欺骗采访对象,甚至为揭露违纪违法行为而不考虑自身行为的合法性等。所以要确保舆论监督的建设性,确保媒体功能的发挥,必须使舆论监督过程合乎“程序正义”原则。在当下,舆论监督报道特别要在以下两方面斟酌行动,确保监督的程序正当。

1.记者不宜带领或跟随投诉人一同采访

2014年6月,江苏电视台记者随同几名考生家长,来到南京航空航天管理干部学院招生处,暗访家长们反映的该校违规招生问题。采访过程中对方怀疑是记者偷拍,因此出现了肢体冲突,电视台记者随后公开了身份,但对方依然怒不可遏,撕扯中记者的设备受损,衣服被撕破,场面十分尴尬。在这场新闻采访冲突中,该校招生部门员工目无法纪,损坏设备、围殴记者,自然存在过错,但记者并非完全无辜,其行为选择也存在明显的不当,是导致采访冲突的重要原因。客观中立是新闻报道的原则,用事实说话是监督报道的关键,这不仅应表现在报道的文本中,还应体现在采访的过程中。就是说,采访须是记者独立的调查活动,一旦记者带领或跟随投诉人去采访,被投诉人本能上就会认为记者是帮忙出气的,进而可能产生抵制情绪,甚至失去冷静,接下来被投诉人有可能顺势搅浑水,或者挑起采访冲突,最终导致采访受阻。在新闻实践中,电视记者往往希望呈现矛盾双方质证的现场,让新闻报道更加真实生动,但实践证明,追逐冲突性现场,往往也是导致采访冲突的直接原因,是监督报道需要三思的采访方法。电视报道具有直陈性,记者的采访过程会直接呈现在观众面前,所以更应谨慎行事,确保程序正当。

2.监督报道应仔细区分,慎重使用暗访和偷拍

暗访和偷拍等非常规的采访方式,多被用于监督报道中,堪称是新闻舆论监督中最具伦理争议的问题之一,比如其中涉及的欺骗和侵犯隐私等问题。[7]暗访与偷拍直接关涉到监督报道的效力,影响着舆论监督的建设性,必须慎重对待,斟酌使用。我国著名新闻学者陈力丹一直认为媒体使用暗访、偷拍过于随便,应自觉控制,尽量采用正常的采访手段获取新闻,因为媒体监督实践中许多自以为是的暗访和偷拍,“都可以通过公开采访、用迂回的方式,凭借记者的采访技巧而获得需要的素材”[8]314。

实践中,暗访和偷拍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在监督报道中要完全杜绝也不现实。更为现实的方法是区别对待不同的暗访类型,谨慎使用,并注意将暗访与明察相结合,强调相互印证,以确保暗访素材的准确性和典型性。暗访可分为观察式暗访、体验式暗访和钓鱼式暗访。[8]41观察式暗访指记者只是在旁边观察记录,不参与、不导演事实,几乎不存在伦理争议,比如中央电视台“北漂小伙为办护照返乡6次多跑3000公里”的报道,采用的就是这种暗访方式;体验式暗访是记者假扮某种身份的人介入到新闻事件中去,比如近年来记者卧底富士康后发表的报道和几年前中央电视台对南京冠生园月饼的报道,采用的都是这种方法,此类采访虽不是导演事件,但记者假扮某一身份,已经带有欺骗的成分,存在伦理争议,应控制使用;钓鱼式采访是记者诱导采访对象做出违法违纪的行为,然后报案报警并对此进行报道,这是最具争议的暗访形式,现在许多媒体单位都明确反对使用这种采访方法。

此外,在借助暗访、偷拍等非常规采访开展监督报道时,为达到准确性,实现建设性,记者应自觉将采访前准备、常规采访、暗访结合起来,彼此印证,以确保暗访材料的准确和典型。暗访到的材料虽然是原生态的,但也可能并非真实情况的反映,或者并非当事人的理性表达,这些可能的情况,在制作发表报道时,都必须充分考虑。比如2013年那条耸人听闻的假新闻“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就是《南风窗》杂志的记者因轻信村支书“私底下吹牛的话”导致的。[9]这样的教训多么深刻,特别是暗访和偷拍的监督报道,所得素材必须反复印证后才能使用。这就像司法实践一样,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确保实体的公正。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243.

[3]《新闻学概论》编写组.新闻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67.

[4]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06.

[5]资中筠.二十世纪的美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3.

[6][美]迈克尔·舒德森.新闻社会学[M].徐桂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22.

[7][美]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M].李青黎,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292.

[8]徐迅.暗访与偷拍[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9]年度虚假新闻研究课题组.2013年虚假新闻研究报告[J].新闻记者,2014,(1):3-20.

〔责任编辑:曹金钟 王 巍〕

G210

A

1000-8284(2015)01-0203-05

2014-09-30

黑龙江省教育厅基金项目“新闻采访活动伦理规范研究”(12512244);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新闻舆论监督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研究”(14B058)

姜德锋(1967-),男,黑龙江富锦人,副教授,硕士,从事新闻传播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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