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来,葛宇宁
(1.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2.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个基本问题
贺 来1,葛宇宁2
(1.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2.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人们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深入研究提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要求。理论的进一步展开,需要“破解”四个基本问题。其一,马克思有无独立的正义理论,只有确认马克思有独立的正义理论,研究才有展开的可能性。其二,马克思正义观有无独特的理论结构,这一问题规定了我们走进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特定路径,并指引我们深入到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部。其三,马克思正义观有无独特的理论视角,只有回答了这一问题,我们才能真正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特殊的思想性质。其四,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伦理特质,只有厘清了这一问题,才能进一步阐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社会功能。
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正义观的理论结构;正义观的理论视角;正义观的伦理特质
长期以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我们被“传统思维”束缚,认为:正义问题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对象;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加入“意识形态的问题”就会影响其科学性。由此,导致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正义理论的“空场”,马克思本人的正义理论也成了一个“未解之谜”。直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掀起一场关于马克思正义问题的争论,这一局面才有所改观。这场争论吸引了众多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加入,包括塔克、伍德、柯亨、尼尔森、胡萨米等,持续几十年,至今未见平息。这场争论在21世纪初被引介到中国理论界,引发了人们对马克思正义问题的重新思考,掀起了研究马克思正义问题的热潮。但在讨论中,人们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解存在严重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没有理清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就开始深入研究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可以说,对这些基本问题进行自觉的检视与反思,是我们推进马克思哲学正义观研究的重要前提,对于我们深入开展马克思正义思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是否有自己独立的正义观,他在特定问题的思考上有无自己的伦理立场?这是我们思考马克思正义问题时须回答的第一个前提性问题。只有在理论上对此问题有明确的回答,我们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才有展开的可能性。
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观点:马克思对正义问题始终持批判态度,马克思哲学没有独立的正义观。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关于马克思正义问题的争论就是围绕马克思是否有自己的正义(伦理)立场进行的。
在这场颇有影响的争论中,出现了所谓的“塔克-伍德命题”,否认马克思有自己的正义观和正义理论。塔克在1969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革命观》一书中明确提出:“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谴责不是基于……公平,他们没有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想象成公平王国。”“马克思是社会公平宣扬者这一通常形象是假象,主张分配公平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道德问题的那些人是错误的。”[1]伍德在1972年发表的《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中也宣称:“在他们的著作里,不仅根本没有打算论证资本主义的不正义,甚至没有明确声称资本主义是不正义或不平等的”[2]。
塔克和伍德的观点引起了很多人的反对。比如柯亨就明确认为:“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马克思主义者作出的特殊判断表明了正义的存在,而且他们作出那些判断时所带有的强烈情感也表明了正义的存在。”[3]胡萨米也认为:“道德社会学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部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的评价,主要是从道德上而不是法律上进行的”。[4]
但“塔克-伍德命题”的出现还是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挑战,我们必须在理论上彻底理清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的真正态度,才能进一步推进对马克思哲学观的研究。
马克思一生有两大理论任务:一是对资本主义进行深入批判,揭示其内在矛盾和困境;二是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关于未来理想社会的思考,为人类解放寻求现实道路。马克思对这两大任务的解答为我们提供了理解马克思正义观的重要线索,如果我们找到马克思对这两大任务的回应中所包含的独特的伦理或者正义立场,那么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否存在这一问题就将迎刃而解。
首先,我们来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深刻而严厉的批判,这是“塔克-伍德命题”的提出者也认可的。伍德在自己的文章中就明确承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不仅损害了大量工人……的肉体健康,而且使人们的精神生活和道德生活变得贫乏。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的急剧发展,给社会关系带来持续的动荡和混乱,它所剥夺的人类幸福也许要比它通过提高生产力而增加的幸福更多”[2]。但是,他们不承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采取的是伦理批判或者含有伦理批判的维度。他们这种矛盾态度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在他们看来,马克思本人以及马克思主义都曾宣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是科学的研究,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最彻底的揭露和批判是在《资本论》中完成的,《资本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最高成果。众所周知,科学研究是排斥伦理态度的,应该保持绝对的价值中立,所以马克思没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正义立场。其二,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适合它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因而它是进步的。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话语结构中,分配结构依赖于生产结构,分配结构的正义性来源于生产结构的正义性。同时,马克思是肯定资本主义对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作用的,他非常赞赏资本主义产生以来所取得的巨大经济成就。因此,这种生产的正义性就决定了它的分配的正义性,资本主义是正义的。但我们如果深入马克思思想内部,立足于马克思思想的整体,就会发现他们对马克思思想的上述理解是十分机械和片面的,没有把握住马克思思想的“真义”。马克思确实提到过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它揭示的是“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5]10。但在马克思那里,科学和价值从来都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统一于他对人类解放事业的追求中。人类的解放与否和解放程度不可能只用科学上的“真”来衡量,它必然还有一个“善”的标准,“解放”本身就是善的指向。麦卡锡也通过分析认为,马克思将社会伦理和政治经济学并置于对资本主义结构的分析中,两者融合在了一起。[6]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塔克-伍德命题”的“病根”就在于它“迷失于所谓‘客观文化’的哲学分析之中,完全遗忘了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精神,从而把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思想完全孤立为价值中立的纯粹事实判断。”[7]马克思的确强调生产决定分配,他曾多次如此表述过:“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结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8]13但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就是正义的,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服从于剩余价值的创造,从属于资本增殖,而不是以真正的人的需要为目的:“在一种不是物质财富为工人的发展需要而存在,相反是工人为现有价值的增殖需要而存在的生产方式,事情也不可能是别的样子。”[5]716-717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不是由人的需要决定,而是取决于能否实现资本的增殖,能否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这是生产本质的“异化”,它背离了生产的正义指向。生产的这种非正义性,决定了分配上也不可能是正义的。因此,认为马克思主张资本主义生产具有正义性,并以此来论证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是没有理论根据的。况且,在马克思看来,分配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它对生产也反过来产生一定影响,分配的标准和分配的目的本身也可以进行独立的正义评价。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标准是“按资分配”,资本家凭借资本,大量榨取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攫取社会财富。资本通过占有劳动、控制劳动来实现自身的增殖。这本身也是不正义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无疑蕴含着其内在的道德立场。马克思正是从这种道德立场出发,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并提出了未来理想社会的设想。在马克思看来,代替资本主义的必将是更正义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就是马克思的“正义王国”,是人类“正义悖论”的解答。共产主义学说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聚集地”,也是他的正义观的根本所在。共产主义的正义理论包括两个方面,也即说马克思是从两个方面来阐释共产主义正义问题的。其一,是物质方面。按照传统正义理论的理解,正因为物质匮乏的存在,人类才提出了正义的要求;也正因为物质匮乏的存在,人类才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正义梦想,总是存在不公正。从这方面看,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人类正义思想的第一次真正实现,由于创造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涌现出来,人类终于摆脱了物质匮乏的状态,进入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状态,按需分配的实现消除了产生“正义悖论”和“正义困境”的条件。其二,是社会关系方面。正义是人的正义,它必须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中。马克思也从社会关系方面建构了他的共产主义正义理论。在马克思看来,在前共产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社会关系本身在某种程度上的欠公正、欠合理性,广大人民群众无法实现自我的发展,社会迫使他们一生失去个性,成为一个又一个纯粹的物质财富“生产工具”。马克思对此有清晰的批判和阐释:“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9]而在共产主义下,“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53“自由人联合体”就是对以前所有社会关系的根本改变,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处在交互性的社会关系中,完全超越了种族的限制。“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另一个人的自由并且都是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的。因此,不存在一个个人或一群个人对另一个个人或另一群个人的支配。”[11]这种社会关系才是一种真正正义的社会关系,才能真正保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批判和对共产主义的正义展望,都充分说明马克思本人具有自己特定的正义立场和正义理论。我们有理由确信,马克思“是一个真正的正义论者”[12]。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疑惑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态度,这种态度好像比较“暧昧”,在“拒绝”和“接受”之间“徘徊”。一方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全面批判,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到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又进行了多方面的肯定,认为它贡献巨大,对人类文明史发生过非常革命的作用。马克思热情赞扬:“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0]36有些人由于不能辩证地理解马克思对待资本主义的态度,产生了这样的困惑:马克思是否还有自己稳定的、一贯的正义立场?之所以产生这种困惑,原因就在于没有把握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论结构,没能深入到马克思正义理论内部,只看到问题的表层,没看到问题的实质。
如果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论结构进行深入解剖,应该说,答案是明确的。马克思有着一以贯之的、稳定的正义立场,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马克思的正义话语中含有一种历史辩证结构,“历史辩证”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架构模式。不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这种结构特性,我们就无法真正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本身。“塔克-伍德命题”主要“病根”就在于此,它片面地、孤立地解读了马克思一些有关正义问题的“话语”,如同“瞎子摸象”,终不得要领。我们如果注意到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历史辩证结构”问题,也就找到了通向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具体路径”。这种结构特性要求我们采取整体解读的方法走进马克思正义理论。
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在整体上是一个逐渐展开和实现的过程,人类没有一个不变的、固定的正义概念。每个阶段的正义都有自己固有的形式,这依赖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高度。马克思在分配正义①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但人们最常用的,也最能为人们所接受的就是分配正义。任何一种正义理论从根本上说都是分配正义,都是确证按何种标准来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才是公平合理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也不例外,也是一种分配正义。从这种意义上说,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理论结构就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论结构。的论述中就完全采用历史辩证结构,后来的分配正义都是对前一个分配正义的辩证否定,正是在这种辩证否定历程中,人类的分配正义得到历史性的发展。
首先,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主导的分配方式,或者说按资分配。资本充当社会资源分配的主导因素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就像一束“普照的光”,它把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隐没”在自己的光辉之下,社会资源的分配也不例外。资本主义社会主要分为两大阶级: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拥有“资本”;无产阶级除了拥有自己的劳动力,也即自身的劳动能力以外,一无所有。资本家凭借资本,大量榨取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攫取社会财富;而无产阶级所得到的只是自身劳动力的价值,他创造的大部分社会财富都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但这种按资分配方式相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按身份等级分配的方式来说,是历史的进步。在那两种社会形态下,几乎所有的社会财富分配都和人们的出身、血统等身份因素挂钩。以这种先于人的出生而存在的“自然因素”作为分配标准,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是一种动物界的法则。在动物界,每种动物在出生时,就决定了它以后所能享受的“待遇”。而资本相对于血统来说,更多地体现出社会性和后天性。以资本作为主导的分配标准,明显是对人类社会分配方式的“动物属性”的辩证否定。
其次,是按劳分配方式。按资分配虽然如上所述体现了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是依然具有非正义性,无产阶级没有得到其所应得的东西。马克思就提出了社会主义下按照付出劳动的多少来分享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即“按劳分配”。劳动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主导依据和标准,相对于按资分配来说,体现出人对物的统治,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对物的依赖性。毕竟劳动是人的劳动,从本质上说,它是人的生命存在方式。但是,马克思也明确指出,按劳分配方式只能实行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主义时期。这种分配方式和标准本身并不完美,它的进步性是历史的。其一,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13],每个人在劳动能力上的差别可能是先天的,也许同等努力的结果有很大差别,那么收入也就会有很大差别。其二,它把人只当作“劳动者”来看待,忽视了人的社会生活的丰富性,把人作了抽象化理解,这与共产主义这种“自由个性”的社会形态是不相容的。
最后,是按需分配方式。按需分配是目前人们所能想到的最正义的分配方式,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中处于最高的“历史位阶”。它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共产主义就是要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它是按照每个人自我实现的需要来分配社会资源的。在马克思看来,每个人的自我实现都很重要,都同等重要。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要创造一定的社会条件,主要是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来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做一个有丰富个性的、健全的人,充分实现自我作为一个人的本质。按需分配在本质也是对按劳分配的一种辩证否定。劳动在按劳分配方式下也体现出一定“异化”,人们是为了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料才从事劳动的,不能完全体现出劳动的自由自觉本质。而在按需分配下,劳动变成完全自由的活动,成为人展现自己丰富个性、丰富本质的形式。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不会再被社会强制着去从事劳动,也不会一生被固定在某种劳动上。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这种历史辩证结构是隐藏在他的正义理论深处的,是作为一种“隐藏的因素”在他的正义思考中产生作用的。只有个别时候,马克思才会提供一些“蛛丝马迹”,以便我们“发现”他的正义理论的结构特性,从而正确理解他的正义思想。他对土地私有权的看法就是这种结构的“线索”提示之一。他说:“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说,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14]“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本身就是一种直接的表述行为。该论述显示:在资本主义看来,那种以占有别人的人身为形式的奴隶制是荒谬的、不正义的;而在共产主义看来,对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的私有权,也是荒谬的和不正义的。
理清马克思正义观的视角问题对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正义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很多人对马克思正义观产生错误认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弄清马克思的正义观有着特定的理论视角。很多人认为马克思是反正义论者,对正义持批判的立场;或者说马克思十分轻视正义问题,对讨论正义问题不屑一顾。[15][16]这些都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未能真正把握马克思理解正义的理论视角。
无疑,马克思的文献中多次出现过“正义”这一范畴;如前所述,马克思的思想中也确实存在着丰富的正义思想。但如认真分析,就会发现马克思文献中的“正义”范畴包含着两种理论“意境”或理论视角。按照布坎南的概括,一种是内在法权视角,一种是外在法权视角。[17]前言4这一概括基本是可以接受的。所谓内在法权视角,就是把正义看作内在于某个特定社会法律制度之内的因素,符合该社会法律规定的就是正义的,违背该社会法律规定的就是非正义的。而外在法权视角,就是超越一定社会法律制度来看待正义,不受当下社会制度内的人的理解的限制,不囿于该社会制度的法权结构。这两种理论视角在马克思正义思想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一种主要是被批判的对象;另一种则是马克思所坚持和肯定的理解正义问题的视角,它构成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基本出发点。
被马克思所“轻视”和批判的正义观可以称为“内在法权”视角内的正义观。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出发,准确把握了这种正义的功能限度。马克思早年曾有一段时间比较热衷于这种正义观,尤其是《莱茵报》时期。他当时的几篇论文都反映出这种“迹象”。他曾经认为,法律规定具有“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特征,“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8]71年轻的马克思还曾利用法律为穷人的权利争辩过、大声疾呼过。当他看到那些一无所有的贫民因捡拾枯枝而将要面临与盗伐林木一样的严重惩罚时,他发出了自己的“愤怒”和“痛恨”,认为这是对法律正义的严重践踏,是严重背离法律本质的。捡拾枯枝本来连最轻微的违反森林条例都算不上,那些“毫无心肝”的立法者却要“连枯枝和活树都不加区分了”,把捡拾枯枝看作盗伐林木的犯罪。[18]140这在法律上就是严重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法律的原则要求是“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内容就是一定行为的界限。因而衡量这一内容的尺度也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对于财产来说,这样的尺度就是它的价值”[18]141。
但是,马克思很快发现这种内在法权视角的“正义”观念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法不是独立的事物,“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8]32。也正因为这个缘故,他在《莱茵报》时期面临着深刻的思想困惑:只在现有法律规范之内来为无产阶级谋取正义的效果是很有限的。马克思最后重新回到书房,开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正如恩格斯在后来反思正义时所指出的那样,“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9]其次,内在法权视角的“正义”具有很强的保守向度,难以成为革命的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言:“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8]76奴隶制度内的法律肯定了奴隶制的合法性,认为奴隶主对奴隶的压迫和剥削是正义的和自然的。亚里士多德就说:“有些人天生即是自由的,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对于后者来说,奴役不仅有益而且是公正的”[20]。这种认识的根源就在于奴隶制的法权结构。而资本主义的法权结构则肯定了私有制的天生合理性,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易是自由、平等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超越了“内在法权”视角的正义观就是“外在法权”视角的正义观。马克思的正义观“在根本上是非法权的和外在的”[17]前言4。具体而言,从这种新的视角出发,马克思所形成的正义观对资本主义社会法权结构的超越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它超越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市民社会的狭隘立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10]502它追求的是类的解放,而共产主义正是类的真正解放和自由,它不属于任何一个阶级,它属于全人类。其二,马克思的正义观超越了对法权的表面理解,深入到经济关系的层面,立足于人们的物质利益。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1]如此一来,马克思正义观的立足点就远离了狭隘的法权结构,而把价值评价的依据主要放在了社会的经济结构上。通观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我们也可以发现,马克思的正义观主要是政治经济学的。马克思真正的正义立场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思想中,他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展开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建构的。其三,最能体现马克思正义观的外在法权视角的是他关于人的发展的三阶段理论,“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形式……。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22]这里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完全超越了法权结构的限制:每一个历史阶段的正义评价依据就是人自身的发展,那些能够促进人自身发展、有利于人自身发展的行为和制度就是正义的,而与此相反的就是不正义的。正义的真正实现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5]683。
人们在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解上还有一个重大争论:它究竟是描述性还是规范性的正义观?描述性的正义理论不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和善的偏好,它只是告诉人们现实中的正义是什么样,它具有“实证性”特点。而规范性的正义理论则指向“应当性问题”,它提供一种目标指向,以目标为尺度来告诉人们应该采取何种行为、建立何种制度,从而对现行的行为或制度进行价值评判和批判。
一部分学者立足于特定的解读视角,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描述性的。艾伦·伍德就是其中的代表。他认为,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与否完全是一个经验描述的判断问题,是一个判断行为或制度是否适合具体的生产方式问题,“行为或制度的正义性就在于,它在这个生产方式中对这个情境的具体适应”[2]。当然,更多的学者解读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规范性。例如有国内学者指出:“马克思……在根本的意义上,并不是要呈现客观的事实性的、经验意义上的事物,而是要质询人的何种生存形态是值得追求的、何种生存形态是应予以抛弃的,何种社会制度是合理的、何种社会制度是应予以革除的。”因此,“马克思心目中的正义,既存在于对现实不合理的制度的判断中,也存在于对未来理想社会形态的追求中,而这中间的桥梁就是革命。”[23]从这一论断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主要是价值性的、立足于应然的视域,它以确立共产主义正义目标为追求,同时以其为起点来展开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真正实现正义的现实路径是“无产阶级革命”。
马克思正义理论究竟是描述性还是规范性的?我们主张后者。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真正特质是规范性的。
首先,马克思文献中描述性的正义叙述不是马克思本人的正义观点,而是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的,尤其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正义观点。它们在马克思文献中或思想中的地位主要是提供一种批判素材或前提。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写作《资本论》不是为了确证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和永恒性,而恰恰是要通过“忠实”研究来批判和否定资本主义制度是“千年王国”的谬论,从而找到通向人类解放的现实道路,即共产主义,它才是人类的“自由王国”。我们以《资本论》中一段常被人们引用的话为例:“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5]204从表面看,这好像是马克思的正义观;其实不然,这纯粹是资产阶级的正义观,是近代自由主义的一贯主张。我们不能拿马克思所描述和批判的资产阶级的正义观来冒充马克思的正义观。
其次,如前所述,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核心部分是对共产主义的正义建构,可以说共产主义才是马克思正义学说之根本所在,马克思的正义观就蕴含于他对共产主义的理解中。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正义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让每一个人都真正去展示自身,获得丰富的个性,做一个健全的人。换言之,真正的正义就是促进人的自我实现,人的自我的彻底实现就是人间“正义王国”的到来。而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优越性就在于它能够满足人的充分实现自我的需要。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对资本主义展开全面的“道义审判”,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直到人们的思维方式,其根本立足点就在于共产主义的正义观,共产主义的正义就是人类正义的一种根本目标指向。马克思正是以其为参照点,发现资本主义框架内的所谓“正义”与真正正义之间的差距,也即资本主义“正义”的局限性,从而告诉人们应该超越资本主义的“正义”,迈向真正的“正义王国”和“自由王国”。
共产主义的正义学说从理论特性上来说,毫无疑问是规范性的;认为共产主义的正义理论是描述性的,则完全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歪解”。其一,共产主义并不是一种已经实现的经济社会形态,它是一种应当追求的未来目标,它只能是规范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其二,如果认为共产主义的正义理论是描述性的,那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将没有立足点,他不可能站在资本主义的理论框架之内对资本主义展开正义的批判,共产主义的正义才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立足点,这也充分说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正义学说是一种规范性的正义理论,它属于“应当”的范畴。
[1][美]罗伯特·塔克.马克思主义革命观[M].高岸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9-60.
[2][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G]//林进平,译.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39.
[3][英]柯亨.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M].吕增奎,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44-45.
[4][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G]//林进平,译.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0-77.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美]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M].王文扬,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导言8.
[7]谌林.马克思对正义观的制度前提批判[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7-30.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77.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美]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M].王虎学,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43.
[12]白刚.作为“正义论”的《资本论》[J].文史哲,2014,(6):144-151.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5.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78.
[15][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G]//姜海波,译.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43-198.
[16][加]阿兰·桑德洛.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G]//王贵贤,译.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47-372.
[17][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M].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88.
[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0.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7-108.
[23]李佃来.论马克思正义观的特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1):27-36.
〔责任编辑:余明全〕
A811
A
1000-8284(2015)07-0042-07
2015-04-19
贺来(1969-),男,湖南宁乡人,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从事哲学基础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