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追续权的存废

2015-02-23 23:18颜旭龙
关键词:原件美术作品艺术品

颜旭龙

略论追续权的存废

颜旭龙

针对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设追续权问题,分析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状况。认为增设追续权的主张与契约自由和权利穷竭原则不相符合,现阶段我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也存在虚假繁荣现象,因而尚未具备设立追续权的环境条件。

著作权法;追续权;契约自由;权利穷竭;艺术品市场

追续权是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分享作品转售增值利益的权利。国外早已存在追续权制度,艺术作品作者及其继承人的追续权也得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承认。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增设了追续权制度,并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但是,我国现阶段是否已经具备设立追续权的条件呢?

一、有关理论基础问题

移植的追续权制度与我国现有的著作权和民法理论体系是否相融,取决于对契约自由和权利穷竭两大原则能否产生“抗体”。

(一)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

鉴于美术作品流转中存在巨额增值空间,针对艺术家能否因为享有追续权而打破契约自由原则的问题,支持的观点主要有2条理由:(1)作品原件的潜在价值没有在初次交易中得到体现。根据公平原则,作品转售过程中增加的部分利益应该属于艺术家。(2)美术作家经济收入手段单一,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作品原件的销售和展览。在我国,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益归属作品原件所有人。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性,只有部分艺术大家能从作品的复制中获得利益,如通过复制到明信片或日历上来获益。为实现矫正正义,追续权应成为契约自由的例外规定。

上述第一个理由,实质是强调美术作品首次销售价格存在缺失公平的现象。从契约自由角度看,美术作品首次销售时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首先,美术作品在画廊等公开场合首次销售时,买家不存在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等的优势地位而低估作品艺术价值的行为。梵高生前创作了约800幅油画、700副素描,却只卖出过1幅油画,价格仅80美元。他去世多年之后,1990年他的油画《加歇医生》以高达8 250美元的单价卖出,创造了纪录[1]。这只是表明梵高在世时印象派画作还没有获得市场认可,80美元就是他的1幅油画的市场价。不能因为后来人们审美观等因素的改变而导致作品价格增值,就否定之前画作交易的合理性。况且美术作品的再次转售价格中,还包括收藏者承受的各种风险成本以及卖家的经营成本等。其次,艺术家的成长也存在从青涩到成熟的不同阶段,成熟的作品一般都是出现在其人生的中后期。美术家成熟时期或者成名以后,一般都是每年固定作品供应量,以保持市场需求,实现最大收益。这造成了部分中小收藏者只能转向其成熟或成名前的作品,从而导致其早期作品市场价格上涨。此时作品的增值未必源于作品的艺术价值,因为它主要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基于上述第二个理由而主张追续权,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与其他作品相比,美术作品有其特殊性,如作品原件的价值源于稀缺性,这就决定了其获取收益的方式与其他作品不同。比如一副油画作品,无法通过工业手段实现批量复制,从而进入市场获得收益,而小说等文学作品却可以批量复制来实现收益。不能因为美术作品本身性质所决定的收入手段单一,而成立主张追续权的合理性。

(二)与权利穷竭原则的冲突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为销售权穷竭原则,是对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的穷竭。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作品的商业流通,防止其他著作权权能对作品流通进行妨碍,导致作品的再次销售受到限制。认为追续权与权利穷竭原则不相冲突,依据是权利穷竭不妨碍作品的商品化流通,与著作权法促进公众接近作品的宗旨是吻合的。这其实是对权利穷竭原则的片面理解。权利穷竭原则平衡的是作者与作品物权人的利益,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就在于合理分配作品销售的收益。在艺术品市场,对作品原件的多次转售过程中,作品的物权所有人独享转售阶段的销售利益。销售权穷竭的法理依据就是作品在首次销售的过程中,已经通过原件所有权的变动而实现销售权的让渡,此时艺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的销售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表面上看,追续权的适用确实没有妨碍作品的销售流通,但追续权的设立使作者分享作品多次转售过程中的销售利益,导致作品的销售权具有2个主体,并且作者是其中的一个永恒主体,作品转售人的销售权不完整。作品物权人的销售权行使虽然没有受到限制,但基于销售权所能享受的利益却受到了侵蚀,这违背销售权穷竭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美术作品增值的原因

根据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的持续监测,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年度总成交额1994年只有1.76亿元;2013年春拍,仅中国书画的总成交额就达142.79亿元,占艺术品拍卖总额的53.71%[2]。贾又福先生的一幅《无声的呼唤》,2011年以1 081万元拍出;半年之后,该画再次拍卖时,成交价为1 495万元,增值超过38%[3]。艺术品市场交易活跃,美术作品增值巨大,艺术家当然希望能够分享增值利益。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决定设立追续权,满足艺术家分享作品增值利益的诉求。但是,艺术作品的增值是如何形成的呢?

艺术品在拍卖行的再次转售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可能有艺术品本身具有的艺术价值的影响,但更多的可能还在于拍卖行的商誉价值、市场炒作手段、鉴定家的评价和竞买者、媒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拍卖行的专业操作会推动艺术品价格上涨。高级别的拍卖行的客户群体更加优质,客户的财力更加雄厚。艺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存在真伪的问题。艺术家如果还活着,则容易辨别真假;如果已过世,则依赖于鉴定家的评定。任何鉴定家都无法百分之百地确定真假问题。此时,拍卖行的商誉和运营操作手段就特别重要。由于拍卖行为此要付出成本,对作品的估价必然就会大于拍卖行之前购买该作品的价格。同时,买家基于对于拍卖行的信任必然会进行竞价,于是造成作品价格的增长。

艺术品是与房地产、股票相并列的三大投资对象之一。近年来,艺术品收藏价格以每年30%~50%的涨幅稳步上扬,而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低迷,许多投资者把目光和资金转向了艺术品市场。天津、上海、深圳、成都、沈阳等地成立了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这是一种集金融科技和成熟商业模式为一体的艺术品交易平台,对各类文化艺术品权益进行拆分和类证券化运作。资本炒作艺术品,使得艺术品本身的价值逐渐被忽略。

现阶段,绝大多数国人还缺乏艺术鉴赏能力和价值判断力。他们的艺术价值观往往受到文化精英尤其是媒体的左右。新生代的艺术素养也普遍较低,他们是在漠视审美能力培养的应试教育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尽管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但依然缺乏基本的艺术价值判断能力。作为艺术品的主力买家,一些财富人士对艺术品的价值判断也具有很大的盲从性质,跟风现象普遍。

因此,基于艺术品自身价值的增值而主张设立追续权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并不是真正基于作品本身的艺术性和消费者的艺术审美需求,而是资本炒作造成的假象。对市场上存在的假拍、拍假和肆意炒作、暗箱操作等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也缺乏限制和制裁能力。

三、增设追续权将导致的风险

追续权的有效期限一般限定为艺术家生前和死后的一定期限,并且可以继承。这可能导致艺术家或其继承人的道德风险。为了分享作品的市场增值利益,权利人对于转售过程中出现的赝品仍然主张追续权,结果就可能为赝品披上一层合法的真品外衣。山水画大师李可染存世作品不到3 000件,而且大部分已捐给国家,但拍卖市场的数据显示,李可染的作品拍了8 000件,远超传世量[4]。赝品数量多,增值利益数额巨大。确立追续权之后,权利人需要抵御强烈的利益诱惑,承受更沉重的道德考验。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存在,使得追续权的道德风险成为可能。艺术品本身的人身属性,使得对作品真假的确认权只掌握在艺术家手中。此时设立追续权,可能刺激本来已经赝品横行的艺术品市场更加混乱,买家买到赝品的风险也在无形中被提升了。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追续权只能适用于拍卖情形。那么,为了避免给付可能存在的追续权利益,艺术品的交易可能会更加趋向于私人交易。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对1 300多位收藏人士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私人交易是中国收藏人群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超过70%的收藏人士都进行私人交易[5]。确立追续权之后,可能会使得艺术品的初次销售越过画廊而转向拍卖行。2008年《中国艺术品市场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处于盈利状态的画廊只占到3.5%。如果艺术品初次销售因为追续权大量流向拍卖市场,画廊业的经营将更加困难。这将使得画廊推广新手画家的作用无法实现,使公众接近更多画作的可能变低。

我国目前不具有特别成熟的艺术品市场。艺术品的价格在拍卖市场屡创新高,转售过程中作品的增值空间似乎很大,但是,这些现象与艺术品的价值提升和消费者对艺术作品的需求增长并没有多大的直接关系。因此,我国现阶段设立追续权的环境条件是不成熟的。

[1]邹国雄,丁丽瑛.追续权制度研究[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1).

[2]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调查报告(2013年春季)[EB/OL].[2015-01-08].http://amma.artron.net/ report2013_1.php

[3]何怀文.实证经济分析视角下的艺术品追续权保护制度[J].中国版权,2014(3).

[4]傅玛丽.赝品是如何搅热书画市场的[EB/OL].(2014-12-04).http://art.people.com.cn/n/2014/1204/c206244-26145796. html.

[5]雅昌艺术市场监测中心,Artprice.2012年度艺术市场报告:东西方之间的对话[EB/OL].[2015-01-08].http://amma. artron.net/report2012.php.

(编辑:米盛)

D923.4

A

1673-1999(2015)09-0030-02

颜旭龙(1991-),男,福州大学(福建福州350000)法学院2013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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