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燕
如何抓住调查重点土地权属纠纷中
◎董燕
土地改革后,张某的父亲分得房产一处。1953年,当时的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971年经所在地人民公社同意由该公社的邮政所占用该房产办公,张某一家由所在大队的专业队为其异地盖了两间草房居住,1995年县政府又无偿为张某划拨宅基地302平方米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邮政所将所使用的草房翻修改造成两层平房一直使用至今,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世纪80年代末,张某以1953年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为由,申请并主张原四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争议一方向县政府提出了确权申请,经过国土部门调查,上报县政府下发了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邮政所。张某不服该处理决定,经过复议,后作为原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作为这次诉讼案件的委托人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认为一个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第一要做到程序合法,第二要事实清楚,第三要适用法律得当。只有做到了上述三点,才能保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第一,该案件调查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土部门调查结束上报县政府之前依据该办法第23、24条之规定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如果达成协议的,还应当制作调解书。本案在这点上就没有疏忽这条程序规定,争议双方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但是国土部门制作了调解过程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方在场人员签字留档。
第二,土地权属的争议一般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的认定,就该案件首先要弄清楚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其次才是要弄清使用权归谁。该争议年代久远,所以在调查时除了参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外,特别像此类的历史遗留问题应该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从土改以后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情况都做了比较详细的界定。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就是依托该规定的,经过国土部门的调查认定的如下事实:(1)1971年邮政所在占用张某的房产时,分两次支付给张某所在大队房款80元、地皮款8元,合计88元。这点从邮政局的原始会计凭证可以证实。(2)原告的询问笔录承认当时从争议处搬走后由大队的专业队参加给自家盖了草房。(3)当时的专业队长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当时受大队的委托给张某家盖的房子,没有接受张某家的任何回馈,参加盖房的专业队人员由所在生产队计工分。(4)1987年县政府的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文件对邮政所使用该土地进行了清查,载明处理后同意补办手续,上交管理费120元。这项事实有政府的公文和邮政所缴纳的发票证实。(5)众所周知的事实,邮政所从20世纪70年代一直使用至今,且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将原房屋拆除改建为两层平房,并且县政府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提供的证人一部分证明当时张某从原地搬走后在专业队为盖房期间借住学校的房屋,还有证言证明当时张某曾采伐三间房屋的木料,也就是说张某在建房时有过投入,但是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当时建房全部费用系张某承担,不能推翻对张家进行过一定补偿的事实。另外张某还出示了一份证据,即20世纪80年代与该邮政所所长签订的协议,从协议内容“双方的补偿问题由邮政所逐级上报,如若解决不了,原房产仍归张家所有”。但是该协议上的所长印章和邮政所保留的印模不符,另外从邮政所提供的当时工资花名册看,该所长早已不在此任职。所以即使该协议是真实的,其协议内容也不符合当时的报批程序,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所长能够代表邮政所处分原房产,只能证明就补偿问题存在争议且一直未予解决。
第三,综合上述事实,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本案中,邮政所20世纪70年代对占用张某家房屋和土地进行了一定补偿,符合“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情形,县政府将涉案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鉴于邮政所一直占有使用涉案土地,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之规定,县政府将该宗地的使用权划归邮政所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西峡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