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护士不良事件认知现状及主动呈报影响因素分析

2015-02-22 03:32徐秀瑛姜小鹰林小山
护士进修杂志 2015年23期
关键词:精神科报告护士

徐秀瑛 姜小鹰 林小山

(1.福建省厦门市仙岳医院,福建 厦门 361012;2.福建医科大学护理学院,福建 厦门 350004)



·护理管理·

精神科护士不良事件认知现状及主动呈报影响因素分析

徐秀瑛1姜小鹰2林小山1

(1.福建省厦门市仙岳医院,福建 厦门 361012;2.福建医科大学护理学院,福建 厦门 350004)

目的 了解精神科护理人员不良事件的认知现状,探讨护士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影响因素,为患者安全及风险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方法 对厦门市某精神病院的233名护理人员进行不良事件认知状况及影响上报因素的无记名调查。结果 精神科护士对不良事件的认知现状较前有进步;担心被患者或家属起诉(3.37±1.08)分,害怕其他人受到影响(3.33±1.03)分, 担心上报其他同事引起的不良事件影响彼此关系(3.29±1.08)分,是影响护士不主动呈报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结论 改善精神科护理不良事件处置流程,营造正确的无惩罚氛围,积极推进无惩罚原则的实施及建立科学的精神科护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可有效提高护理质量,更好地保证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

精神科护士; 不良事件认知; 主动呈报; 影响因素; 护理管理

Psychiatric Nurses; Cognitive adverse events; Initiative report; Influencing factors;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未预计到的或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包括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跌倒、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烫伤及其他与患者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事件[1]。我国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虽然在大部分精神病院都已建立,但在临床工作中,护理人员大多不愿意、也不敢报告,往往是在督查中被发现或因病人家属投诉,无法隐瞒才被动报告。笔者旨在了解精神科护士对护理不良事件的认知现状及分析影响护士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因素,以进一步完善无责呈报管理机制,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和风险防范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13年12月参加我院“精神科护理安全管理”理论讲座的233名临床护士。纳入标准:(1)取得护士资格,并从事精神科护理工作。(2)本院正式职工,工作时间大于1年。(3)自愿参加本研究。学历:中专81人(34.76%),大专102人(43.78%),本科及以上50人(21.45%);职称:护士113人(48.50%),护师62人(26.61%),主管护师及以上58人(24.89%),平均年龄(30.09±8.24)岁;平均来院时间(7.66±8.39)年。

1.2 方法

1.2.1 调查问卷 (1)护士一般资料: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工作年限等。(2)护理不良事件认知问卷:由国内袁晓丽等[2]与日本海外协力队合作,参照日本安全文化因素,结合我国医疗差错管理防范体制,对临床涉及患者安全的、非正常的、未造成患者伤害的护理事件设计,在多名精神科护理专家讨论后,增加神经科及精神科条目各1条,结果显示有良好的信效度。(3)护士主动呈报不良事件的影响因素调查问卷:共21个条目,采用Liket-5计分法,“完全不同意”计1分,“不同意”计2分,“不确定”计3分,“同意”计4分,“完全同意”计5分。每个条目分别计分,单个条目>3分时表示该因素对护士呈报不良事件产生影响。分值越高,表示该因素对护士呈报不良事件的影响程度越大。问卷的内容效度为0.90,Cronbach’s α系数为0.80。

1.2.2 调查方法 自填式问卷,设有统一的指导语,采用无记名方式据实填写。由调查者统一发放问卷,发放当天收回并核查。发放调查问卷240份,收回有效问卷233份,有效率97.08%。

1.3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资料输入SPSS 17.0软件包,采用频数、百分概率、均数、标准差等描述一般资料、不良事件认知现状及影响因素,运用独立样本的t检验及单因素方差分析影响因素与护士的关系,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精神科护士对护理不良事件的认知现状 见表1。

表1 精神科临床护士对护理不良事件的认知现状 人(%)

2.2 精神科护士主动呈报不良事件情况 被调查的233名临床护士中,如果自己或者同事发生不良事件,201人会(86.27%)主动上报,32人(13.73%)不会主动上报。

2.3 精神科护士不主动呈报不良事件的因素 见表2。

表2 护士不主动呈报不良事件的原因( 珋x ± s)分

2.4 不同人口学特征护士不主动呈报不良事件的影响因素得分情况 见表3。

表3 不同人口学特征护士不主动呈报不良事件 影响因素得分比较( 珋x ± s)分

3 讨论

3.1 精神科护士对护理不良事件的认知现状 对不良事件的认知程度决定是否将一项护理操作定义为不良事件的判断能力。国外研究[3]表明,如不良事件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72%的护士将会采取上报行为;对患者没有造成伤害或者在造成伤害之前及时进行纠正,护士不会进行上报的比例分别是58%和60%。本研究中 “配药时忘记加维生素K药液,输注前发现”仅有35.2%的护士认为属于不良事件,56.2%的护士认为应该向同行报告;“带精神障碍患者做CT检查途中,患者逃跑至医院大门口被追回”,只有69.1%的精神科护士认为属于不良事件,说明护士将未造成明显伤害或在造成伤害之前采取纠正措施的行为归因于日常护理工作中因粗心导致的过失行为,不属于不良事件,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护士对不良事件的上报。本研究结果显示:护士对不良事件的认知现状较袁晓丽等[2]的研究结果有了较大改善,且大部分认为应该向同行公开。国外一项研究[4]报道,52.7%的护士经历过护理不良事件,81.3%对上报自己和同事发生的不良事件持不同态度,18.3%不愿上报自身发生的不良事件,36.8%不愿上报同事发生的不良事件。本研究显示:当护士自身或同事发生不良事件时,13.73%不会主动呈报。

3.2 护士不主动呈报不良事件的原因 本结果显示:“担心被患者或家属起诉”项得分最高。随着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的正式实施,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增强,但医疗纠纷的社会处理机制尚不健全。本研究中“害怕其他人受到影响”“ 担心上报其他同事引起的不良事件影响彼此间关系”“ 害怕别人指责我多事”项得分都大于3分。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护士认为上报同事发生不良事件是对职业荣誉和同事关系的挑战,会破坏和谐的人际关系,因此不愿主动报告。“担心因个人造成的不良事件影响科室”也是影响护士主动上报不良事件的重要因素。护理管理者为了维护本病区或医院的声誉,怕影响到团队和谐及单位绩效考核而选择隐瞒事件[5]。我国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目前还不是很完善,虽然是自愿报告,但在具体实践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要求报告的内容都涉及个人信息。另外,虽然倡导非惩罚性原则,但目前缺乏对护士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免除责罚的保障制度,缺乏规范性文件来支持护士主动报告不良事件。

3.3 年龄、工作年限、职称、学历、职务对护理人员不良事件上报的影响 本研究结果显示:不同年龄、工作年限、职称、学历、职务的精神科临床护士不愿意主动呈报不良事件的影响因素得分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能与我院为三级甲等医院,自2008年开展自愿、无责呈报护理不良事件,2011年开始实施奖励主动上报的科室,护理部、科室定期组织相关培训、讨论分析及不良事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有关。Blegen等[6]认为,建立报告制度面临两难,一面要保密,一面要公布,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讲,保密的原则能保护隐私,但在医院内部,还是要有一个开诚布公的氛围,让员工感到他们谈论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非常安全的。随着护理管理者理念的更新,人性化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组织管理、护理不良事件处置流程管理、营造正确的无惩罚氛围及奖惩结合推进无惩罚原则的实施,从而提高护理人员的上报率,促进护理不良事件的良性转归,实现“错误”经验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病人安全国际联盟(World Alliance for Patient Safety)总结了不同作者确定的成功报告系统的基本特征,包括非惩罚性、保密性、独立性、专家分析、及时性、系统主导和反应性。针对目前成功报告系统的特征,面对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的不足及影响报告的因素,中外学者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提高上报医务人员不良事件的积极性,主要包括:改善报告系统、简化报告流程及节约报告时间;营造免责报告的氛围;建立及时高效的反馈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不良事件的认知水平,培养正确的态度等。目前,国内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要求报告的内容都涉及个人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良事件的报告水平。国外的报告系统基本上都不需要报告涉及当事医务人员、病人等的个人信息;有的国家如加拿大甚至制订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明确提出收集的信息中不包括任何可以识别个人信息的资料[7]。因此,国内报告系统要建立保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和公众自愿匿名报告系统,只保留一些基本的人口学特征即可,不必再填报个人的一些基本识别信息。近几年来,我国大部分医院均鼓励采取自愿非惩罚性上报制度,对保障患者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也有研究[8]表明:即使在非惩罚文化下,护理不良事件的上报率依然很低,说明还有一些原因阻碍护理不良事件的上报,导致上报的数据真实性受到质疑。如果以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数据作为护理质量的评价指标,势必会影响各家医疗机构不良事件的上报情况,医院很可能会为了提高护理质量得分而隐瞒已经发生的不良事件。因此,护理管理者在关注建立护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时,更要重视指标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在临床应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1] 杨莘,王祥,邵文利,等.335例护理不良事件分析及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2010,45(2):130-132.[2] 袁晓丽,江智霞,酒井顺子,等.临床护士护理不良事件认知现状的调查分析与对策[J].护士进修杂志,2009,24(4):726-728.

[3] Kim J,Kim S,Jung Y,et al.Status and problems of adverse event reporting systems in Korean hospitals[J].Health Inform Res,2010,16(3):166-176.

[4] Chiang HY,Lin SC.Factors determining hospital nurse’failures in reporting medication errors in Taiwan[J].Nurs Outlook,2010,58(1):17-25.

[5] Oetzel J G,Toomey S T.Face concerns in interpersonal conflict:a cross-cultural empirical test of the face negotiation theory[J].Comm Res,2003,30(6):559-624.

[6] Blegen MA,Vaughn T,Pepper G,et al.Patient and staff safet:Voluntery reporting[J].Am J Med Qual,2004,19(2):67-74.

[7] 程艳敏,刘岩,刘亚民.我国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研究与应用现状述评[J].中国医院管理,2012,32(10):40-42.

[8] 田欢欢.北京市护士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D].北京:北京协和医科大学,2011:1.

徐秀瑛(1974-),女,硕士,副主任护师,护理部副主任,从事临床护理及管理工作

R471,R473.74

C

1002-6975(2015)23-2149-04

2015-05-08)

Nur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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