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刑事诉讼文明视角下刑事冤错案件的纠防*
刘文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刑事冤错案件是刑事冤案和刑事错案的简称,突出强调的是我国刑事错案往往以刑事冤案的形式来表达。刑事诉讼文明是刑事诉讼程序实施过程中体现刑事诉讼进步和开化状态的标志,是刑事诉讼理念文明、制度文明、行为文明和载体文明的总和。在刑事冤错案件纠防的理论和实务中,很有必要导入刑事诉讼文明的相关理论和思维模式,牢固树立正当程序理念、切实贯彻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和严格规范侦查讯问程序。
关键词:刑事诉讼文明;刑事冤错案件;人权保障
一直以来,学界关于刑事错案的表述以及对刑事错案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尽一致,大多采用“刑事司法错误”、“错案”、“冤案”、“假案”等表述。那么,“刑事司法错误”、“错案”、“冤案”、“假案”之间究竟有何区别,是我们首先必须厘清的问题,也有利于我们有针对性的开展研究。
刑事司法错误既包括刑事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的实体性错误,又包括程序性错误;既包括结果性错误,又包括过程性错误。其特点表现为:首先,刑事司法错误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出现,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其次,刑事司法错误强调的是错判的错误,至于错放或重罪轻判的则予以忽略,其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所有错误。[1]2-3错案应区分广义刑事错案和狭义刑事错案,广义的刑事错案是指刑事程序性错误和法院判决结果错误的案件;狭义的刑事错案仅指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发生的错误。[1]4由于国内外刑事司法实践中错案的认定和纠正对象均是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制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贯彻,对程序性错案的评价和纠正又很少发生,因此笔者主张从狭义上界定刑事错案。冤案是指事实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案件。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其一是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发生,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湖南滕兴善案等,其共同之处在于诉讼中所认定的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并未发生;其二是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最终确定并非被告人所为;其三是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但由于作出生效判决时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主动予以改判。[1]4-5至于假案,有学者认为,是指人为地捏造虚构的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案件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2]1也有学者认为,是指本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虽有某些事实,但是被歪曲了事实真相或扩大了事实情节的案件。[3]60不难看出,假案对于被害人来说,也纯属冤案,因此可以说,假案也是冤案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假案也可能是出于其他目的,并无被害人,如为坚守自盗、骗取保险、侵吞资产和洗钱等制造借口等等。[4]90
综上可见,刑事司法错误、刑事错案、刑事冤案以及刑事假案的相互关系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外延最广,“刑事假案”的外延最小,即“刑事司法错误”、“刑事错案”、“刑事冤案”和“刑事假案”的外延呈依次递减关系。“刑事冤假错案”主要包括“刑事错案”和“刑事冤案”。“刑事错案”包括“刑事冤案”但不限于“刑事冤案”,“刑事冤案”也包括“刑事假案”。由于我国“冤假错案”这一习惯表达的影响,加上司法实践中很少存在“刑事假案”,所以本文主要集中讨论“刑事冤案”和“刑事错案”。又鉴于近年来我国平反的刑事错案大多表现为“冤案”的形式,为更好的突出这类案件的特点,本文对此统一简称为“刑事冤错案件”。
通观世界各国,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不可避免,哪怕是法治文明水平和理念先进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些国家,对于刑事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也一直在进行。
据美国除罪释放登记机构2014年发布的报告,从1989 年1月到2013年12月,美国除罪释放刑事冤案达1281例,“这尚且不算未登记在册的”。[5]在美国,最著名的刑事冤错案件平反机制莫过于“无辜者计划”。1992年,美国律师彼得·纽费尔和巴里·谢克在纽约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成立了“无辜计划”项目,并被复制到了全美乃至世界各地。[6]从1992年到2014年,俄亥俄州“洗冤工程”项目运用DNA技术推翻的刑事冤案达350余起。[5]近些年,随着DNA技术的发展,美国各州都出现了民间发起的“洗冤项目”,项目组织者通过申请检测已决刑事案件的生物证据,寻找为无辜者“翻案”的可能。在各州“洗冤项目”的推动之下,全美已有300多起冤错案件曝光,200多人沉冤得雪。[7]
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这10年间,英国的错案发生率是平均每年15起。1993年,英国内政部成立了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其最主要目标是推动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简称CCRC)的成立。[8]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地位完全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系统,其委员由女王任命,主要职责是对可疑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在认为存在错误并且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时,将案件提交给上诉法院再审。[9]据统计,CCRC成立后的第一年就接受了至少3000件上诉案件,以后每年要接受1500件左右的上诉案件。[8]截至2013年5月,CCRC已经请求上诉法院审查并推翻了100个多案件的原审判决。其中,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这一年度中,该委员会共审查了1012起案件,并将其中的46起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复审,其中,32起案件(约占70%)的定罪量刑被撤销或改判。[9]CCRC扩大了上诉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使更多的上诉案件重新接受司法审查,可以说,是在防止错案发生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8]
日本为防止刑事冤错案件也进行了一系列配套改革,主要包括侦查、公诉、审判三个环节。侦查阶段突出审讯可视化、提升审讯透明度。2008年初,日本警察厅发布了“审讯适正化指导方针”,一直被视为“刑事领域的圣地”,绝不容旁人介入的审讯室不得不开始接受监督;同时侦查阶段还设立公费辩护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公诉程序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对公诉权的监督,包括检察审查会制度和请求开始审判制度。审判程序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日本于2009年8月开始实施的裁判员制度,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0年之后日本第一次实现公民参与法院审判。[10]
俄罗斯也设计了多道程序纠防刑事冤错案件,主要包括对生效裁判的申诉和抗诉程序、监督审诉讼程序和恢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0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判刑人、被宣告无罪的人及其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检察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都有权申请再审。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裁判,如果被告人及检察长认为可能是一个错误的刑事裁判,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目的是撤销或变更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判,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如果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导致刑事诉讼相关当事人、检察长或其他公民认为原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存在错误可能的,检察长可以向监督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11]
近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出现的一系列冤错案件刺痛了国人的心灵,也严重亵渎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中国人民大学刘品新教授等人曾研究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137起刑事错案,“总体上看,这些人因为错判已经被关押720年,平均下来,每个人超过4年。有1人已经被执行死刑,还有1人病死在监狱中。”[12]这种实证研究,从一定层面反映了我国刑事冤错案件发现和纠正的严重滞后性和偶然性,也表明在我国转变冤错案件的纠正理念、完善纠错机制上都具有强烈的迫切性。
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机关对于刑事冤错案件纠正的速度和决心是超前的。首先从纠正的理念上看,呈现出很明显和突出意义的变化。过去的非常有影响力的冤错案件,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由于“发现真凶”或者“亡者归来”而真相大白。但十八大以来纠正的冤错案件中,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如徐辉案、念斌案以及最新宣判的福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案。2014年纠正的12起重大冤假错案中,仅有2起是因为出现了真凶。这种理念的转变,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是践行刑事诉讼之人权保障目的、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生动实践。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民间推动冤案平反的力量也在集结。2013年律师李金星发起的“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2014年学者徐昕发起的“无辜者计划”,律师杨金柱发起的“冤弱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张青松律师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吴宏耀合作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首批初步选定了“十大冤案”,其中正式启动援助的有四五起,排在前列的是海南陈满杀人焚尸案和福建陈夏影案。对于陈满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015年4月27日发布消息称已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一案进行审理。对于后者,福建省高院则于2015年5月29日宣判依法撤销原判中关于绑架罪的部分,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维持原判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两个案件的推进,与“蒙冤者援助计划”的积极努力是分不开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1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12月1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信访改革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对确有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这些高层发声,都让我们看到了纠正刑事冤错案件的新时代正在来临。
刑事诉讼文明是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刑事诉讼理念文明、制度文明、行为文明和载体文明的总和。具体而言,是指刑事诉讼在运行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价值判断、价值取向、制度设计、诉讼行为和承载刑事诉讼活动的形式所能呈现出一种人道、理性、谦抑的特征。刑事诉讼文明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强烈的平等抗辩性。刑事诉讼文明始终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重要使命,突出被追诉方与控诉方的平等对抗。二是具有强烈的救济性。所有的诉讼权利都能够得到充分和及时的救济,以实现诉权保障的完整性和彻底性。三是刑事诉讼文明的人文关怀性。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都以遵循正当程序为核心要求,彰显尊重人、服务人、发展人的人本理念,体现“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14]95刑事诉讼文明的基本精神在于张扬人性光辉、突出主体地位、促进程序正义。
在刑事冤错案件纠防的理论和实务中,有必要导入刑事诉讼文明思维模式,用刑事诉讼文明的相关思维来洗礼冤错案件中某些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遗留的强权思维和野蛮做法,重新构建一套更为科学、理性、平等、文明的新模式。因为,刑事冤错案件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对刑事诉讼文明思维模式的背离,都是对司法规律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背反,也都与当今社会不断走向文明与发展的时代格格不入。
中外诉讼法史告诉我们,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都正在遵循从野蛮到文明、从残忍到人道、从控权到赋权的转变过程,这样一种司法规律的走向是我们任何人所不可能违抗和反对的,刑事诉讼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必须和必然适应这种趋势。[15]21以刑事执行方式为例,随着社会防卫论思想成为西方国家主流刑罚理论,世界各国的刑罚宽缓化发展日益显著,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在死刑执行方式上,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不得不说是现代死刑执行方式文明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颁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各地法院纷纷落实相关规定,被告人穿囚服受审从此一去不复返。这些细节上的举措无疑是对刑事诉讼文明最好的解释和注脚。
作为与刑事诉讼文明直接对立的刑事司法痼疾,刑讯逼供更容易导致冤错案件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刑讯逼供所致。因此,杜绝刑讯逼供是避免刑事错案的首要措施。”无数的冤假错案用生动和血腥的事实告诉我们,“锤杵之下,何求不得?”刑讯逼供已经成为酿铸一切错案的根源,成为对被追诉人的巨大伤害。最高检公诉厅一位参与了全国性错案调研和重点错案复查工作的官员介绍,“刑讯逼供占调查错案的很大一个比例。”而据何家弘教授主持的问卷调查显示,60%的调查对象选择“刑讯逼供”是“最有可能导致被告人做出虚假供述的因素”。[12]在刑讯逼供的阴霾下,无数无辜和善良的公民被屈打成招,不得不扭曲事实、违心供述,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最终面临被送上死刑断头台的危险之中。
当每一件冤假错案平反昭雪的时候,我们无不发现刑讯逼供正是造成刑事错案的罪魁祸首。从2000年云南杜培武被判死缓服刑12年后再审改判无罪,2005年湖北佘祥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被再审宣告无罪,2010年河南赵作海被判死缓已服刑11年后被宣告无罪,2013年浙江张高平叔侄在被蒙冤羁押10年后再审宣判无罪,以及杭州萧山因17年前一起抢劫杀人案真凶服法而已服刑17年的陈建阳等五人被改判抢劫杀人罪不成立等等,桩桩冤错案件无不都是因为刑讯逼供所致。尽管刑讯逼供不是导致这些错案发生的唯一原因,但是,刑讯逼供往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行为等关键性问题上误导了致命的方向性错误,直接酿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此,在现代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在人类社会愈加走向文明的今天,刑事诉讼程序贯彻更为文明的诉讼理念、建构更为文明的诉讼制度、践行更为文明的诉讼行为,乃是适应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国际刑事司法潮流和趋势的正义之举。
遵循上述思路,笔者认为刑事冤错案件的纠防应当导入刑事诉讼文明思维,坚持刑事诉讼的理念文明、制度文明、行为文明,构建完整的刑事诉讼文明思维模式。
(一)理念文明:牢固树立正当程序理念
正当程序,也称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国家在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的权利时,必须经过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否则就不得作出此类决定。正当程序的功能,一方面在于使权利行使的形式合法化。即可促使决策的最佳化、吸收当事者的不满、限制决定者的恣意、减轻决定者的责任风险、增强决定的可预见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等;另一方面在于保证权力行使的实质合法性。最合理的权力不仅要在形式上合法,还应当在实质上合法。也正因为正当程序的这些功能,正当程序起源并在早期发展于英国后,在美国获得了巨大发展,并从一个少数国家的权力行使原则发展为一个区域性人权保障原则,并最终成为一个国际性的人权保障原则,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所吸纳。[16]333-334
不可否认的是,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说正是对正当程序的漠视与践踏。多年来“限期办案”和“命案必破”的压力,常常让诸多公安司法办案人员铤而走险、罔顾诉讼程序的屏障隔离,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乱象时有发生。正是因为淡化对正当程序的信仰和追求,冲破正当程序对公权力的制度藩篱,剥夺正当程序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刑事冤错案件才会在司法的土壤中畸形生长、成为人们心中永远的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必须牢固树立正当程序理念,用正当程序的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实践,尤其是在刑事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上,要将正当程序作为最根本的理念要求,唯有如此才有可能迎来冤错案件纠防的春天。
(二)制度文明:切实贯彻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执行的、有关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遵守的规程或行为准则。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求对一切有关公民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的剥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正当程序,严格杜绝和防止有超越法律权限、践踏法律尊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尊重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实现“程序法定、程序人道、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自治、程序公开”等底线正义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三)行为文明:严格规范侦查讯问程序
长期以来,侦查讯问人员往往采取“重口供”、“重刑讯”、“威胁”、“引诱”等传统的强制侦查讯问方法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由此极易导致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要实现“由供到证”侦查取证模式的彻底转变,必须要确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侦查取证模式。
“客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以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这些证据内容的载体通常是客观之物,虽然也会受到自然之影响,但是在有限的诉讼时限内,在没有人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其外部特征、形状及内容等基本稳定,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小,因而客观性较强。[17]3“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侦查取证模式要求我们在侦查过程中必须改变过去盛行的“口供”之王的证据地位,牢固树立和坚持“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思维模式,树立物证为本、实物证据为本的新思维。通过“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来巩固、强化和印证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一“主观性证据”,从而有效消减侦查人员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心理,在心理动机上遏制利益驱动,彻底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型,严格规范侦查讯问程序,以减少刑讯逼供行为和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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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饶娣清
The Prevention and Rectification of the Injustices and Misjudged Cases in China in the View of Criminal Procedural Civilization
LIU Wen-hua*(Law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The criminal misjudged and injustice cases are referred to the criminal injustice and misjudged cases,which are often expressed in the form of injustice cases.The criminal procedural civilization embodies a progressive state of being freed from ignorance and savageness in the process of the criminal lawsuit procedure implementation; it is the mark of the progressive and civilized stat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it is the sum of four civilizations: the civiliz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al idea,institutional culture civilization,behavior civilization and carriers of civilization.In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of criminal injustice and misjudged cases,it is necessary to import the relevant theory and thinking patterns of criminal procedural civilization,to firmly establish the idea of legitimate procedure,and effectively implement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human rights and strictly regulate the judicial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Keywords:criminal procedural civilization; criminal injustice and misjudged cases; human rights safeguard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侦查取证行为规范化研究”(13YJA820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文化(1978-),男,湖南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03-10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5) 04-00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