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文春
(湖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浙江湖州 313000)
湖州市蚕茧收购经营体制状况分析
钱文春
(湖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浙江湖州 313000)
蚕桑是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也是我市十大农业主导产业之一,是“4231”产业培育计划中的稳定提升产业。目前我市蚕桑产业生产规模位列全省第二,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在我市现代农业蓬勃发展的今天,蚕桑产业受到市场行情、比较效益、收购体制、生产规模等因素的制约,在稳定提升中困难和问题仍然较突出。其中现行蚕茧收烘体制对蚕桑产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蚕茧一直实行统收统购,优质优价政策难于落实,影响蚕农提高蚕茧质量的积极性,卖统茧、卖潮茧、卖毛脚茧等不良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蚕茧解舒率等质量指标严重下降;二是蚕茧生产者与蚕茧加工企业没有实现真正对接,蚕茧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转有难度,蚕桑产业的组织化、规模化无法推进。
我市蚕茧收烘管理政策是渠道不放、收购价格市场化即收烘主体采取许可制度,蚕茧收购价格根据收购当期的市场价格确定。
1.1 收购主体
长期以来,我市蚕茧收购主体(主渠道)是:湖州市本级的湖州中维茧丝经营有限公司、德清县的德清佳绫丝绸公司、长兴县的长兴新天地丝绸有限公司、安吉县的安吉银江丝绸有限公司。收购形式是利用公司场地(茧站)为缫丝企业代收代烘,蚕茧收购烘干后,进入公司蚕茧仓库,然后根据之前公司与缫丝企业签定的蚕茧需求合同,经成本核算,销售给各缫丝企业。另外近几年有3家蚕桑专业合作社取得蚕茧收购许可证,他们是德清吉祥蚕桑专业合作社、德清高财蚕桑专业合作社和安吉马村蚕桑专业合作社,其中德清县蚕桑专业合作社蚕茧收购许可证由县发改委审批、安吉县蚕茧收购许可证由县经贸委(现经贸委与发改委已合并)审批。没有取得蚕茧收购许可证,但也在从事蚕茧收购活动的主体有4家,他们是安吉乡农蚕桑专业合作社、安吉兰田蚕桑专业合作社、南浔惠民蚕桑专业合作社、湖州顺荣蚕桑专业合作社。
1.2 蚕茧收购现状
以主渠道收购为主,发挥其场地、资金、人员技术优势,根据市场行情统一收购时间、统一质量标准与价格,全额收购蚕茧。有收购许可证的蚕桑专业合作社也根据行情进行蚕茧收购,收购的蚕茧有两种经营方式,一是跟主渠道一样为缫丝企业代收代烘;二是鲜茧烘干以后根据市场行情联系买家进行销售。没有收购许可证的专业合作社,在收购蚕茧时有的地方会受到工商部门的上门查处,因为这些合作社收购蚕茧时会超出合作社成员范围。除了主渠道蚕茧收购以外,在收茧时还有大量的个体蚕茧收购者(称茧贩子),他们没有固定的场地,利用农用拖拉机(汽车)上门收购,价格比茧站高20~30元/50 kg。在收茧前先与缫丝企业约定,收购的蚕茧直接送到缫丝厂(湖州以外的余杭、临安、安徽等),每50 kg可返利100元左右。以前工商部门对茧贩子要进行打击,近几年基本上也不管了。在重点蚕桑产区,茧贩子活动猖獗,蚕农贪图方便,而且收购的都是毛脚茧,份量重,正规蚕茧公司由于蚕茧收购价格一旦出台就无法调整,所以这些地区的茧站基本上收不到蚕茧。还有一种情况是湖州本级以外的缫丝厂,利用周边地区的茧站或固定的场所,先行高价收购的宣传,再收购蚕茧。
1.3 结果
主渠道收购主体(公司)由于要承担收购当地蚕茧的责任,采取统一时间,统一价格不管质量优劣都要进行全额收购;茧贩子利用灵活机动的特点,进行加价抢收。主渠道收购单位优质优价政策根本无法在收购过程中体现,而且收购数量锐减。湖州市区不少乡镇仅收到生产量的1/3。最终,蚕茧不管质量好坏都到缫丝企业去消化,丝厂压力进一步增大,对我市的茧丝绸产业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1 利
由于收购主体有固定的茧站、人员和资金的优势和承担收购当地蚕茧的责任,蚕茧收购不打白条,全额收购。保证了蚕农利益不受伤害。
2.2 弊
一是优质优价难以落实,蚕茧质量下降,湖州优质茧基地地位受到冲击;二是湖州蚕桑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水平得不到提高;三是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受到阻碍;四是蚕桑产业的稳定提升困难。
3.1 培养发展蚕桑专业合作社,提高蚕茧生产组织化程度
积极引导蚕桑大户、茧丝加工企业、村经济合作社等建立蚕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开展蚕种订购、小蚕共育、技术辅导、农资供应、病虫统防统治、蚕茧收烘等服务,切实提高蚕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合作社收购、加工本社成员生产的蚕茧视同农民自产自销。
3.2 建立新型蚕茧收购模式,全面推进“优质优价”工程
建立“企业+基地+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的经营模式,实行优质优质收购蚕茧,提高蚕茧质量。在南浔区练市镇开展优质优价的基础上,扩大“优质优价”范围,进而带动全市蚕茧质量的提高,为缫丝企业提供高质量蚕茧原料。
3.3 实施订单蚕业,推进蚕茧7产业化经营步伐
充分发挥茧丝收购加工企业(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大力推广以订单为纽带的“公司+基地”的生产经营模式,与蚕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茧丝企业通过建立基地、领办(参股)合作社等途径参与蚕茧产业化经营。
3.4 加大对蚕茧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
重点支持蚕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茧丝龙头企业等主体建设优质茧生产基地,对树龄老化、零星分散、产业水平较低的桑园改造,配套小蚕共育设施和规模化养蚕设施建设进行政策支持,建成品质优良、旱涝保收的高产稳定蚕桑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