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审美与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
邓春梅,董慧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湖南女子学院会计系,湖南 长沙 410004)
摘要:通过文学欣赏,文学审美为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提供了最富感染力的伦理教化与人文熏陶,能够大大提升法律职业者的人格魅力。然而,文学爱“美”,法学求“真”,二者在讲究个性还是立足共性、结果正义还是过程正义等方面又龃龉不合。
关键词:文学审美;法律人;职业伦理;正义信念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5)01-0065-03
收稿日期:2014-10-28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文学修养与法律职业素养研究”,编号:12C0381。
作者简介:邓春梅(1979— ),女,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董慧(1987— ),女,湖南株洲人,湖南女子学院会计系助教。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literature appreciation,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belief in the literary aesthetic justice can not only provide the most rich ethical education and humanities edification infectious, but also greatly enhance the legal occupation personality charm.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For example, the pursuit of literature is "beauty", while for law it is "real" .Moreover, they are very different in emphasizing personality or common characteristics, the result justice or procedural justice, etc.
文学审美,简单来说,就是通过阅读,文学叙事中内含的“美丑是非”观念能够渗入读者的心田,进而对读者的人生观、价值观等产生某种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具体到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而言,文学审美可以陶冶情操,培养法律人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丰富理解与深刻认识,进而推动法律人正义信念与人文关怀的养成。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滥觞,正是基于此种判断。因此,文学审美对法律人以正义信念为核心的职业伦理的养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
对文学叙事的“审美”,其实就是对文学作品的审美判断,是文学作品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人物形象的塑造等展现出互为对照的美丑善恶对比,从而在读者心目中形成关于是非美丑、好歹善恶的复杂判断。好的文学作品,之所以获得普遍认同与广泛共鸣,原因之一在于作品内含的是非美丑观,与广大读者的审美意识、是非判断遥相呼应、彼此契合。整体而言,文学叙事中的“美丑善恶”与法律正义信念之“是非曲直”判断间存在着某种同源性与一致性。换言之,文学叙事与正义信念都秉承着对善良正直、诚实信用等人类主流价值的共同追求,它们是“真善美”乐园中两枚同样瑰丽的果实。因此,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提高法律人的文学审美能力,可以为法律人理解公平正义提供人文精神的滋养。像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狄更斯的《荒凉山庄》等涉及法律题材的作品,通常都是引导法律人形成正确的是非观正义观的优秀教程。丹勒普就曾说过,“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会再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1]而一些即便看似与法律并无直接关联的作品,如加西亚·马尔克斯的《百年孤独》、国人熟知的《西游记》等名著,因为充满了对人生信念、生命价值等人类永恒主题的思考与探索,因此也会成为文学审美与法律正义信念养成间的有益桥梁。
卡多佐法学院的威斯伯格教授很早就提倡将名著法适用到法学教育中来。他出版的《语词的失败》里,就融会贯通这个方法。他认为,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他指出,文学作品详尽地描述了各色人物的生命关怀与价值诉求,它具有各种道德伦理学说所无法企及的动人效果。他进一步指出,通过研究名著里面的人文价值,能够使法律人切实地洞察法律文本内含的人文关怀。他说:“关于法律的小说,一如我们所提到的,特别是法律程序小说,是通往人类理解的道路。”[2]除此之外,威斯伯格也坚信,对于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而言,作品阅读、文学审美有着不可替代的教化与启示作用。在他看来,对文学作品的阅读,一方面增强了法律人对是非善恶的感受力与敏感度,同时也符合将法律人塑造为有教养群体的目标。
努斯鲍姆(Nussbaum)——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另一位主将,在其著作《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的第四章“诗人作为裁判”中,从文学修辞的角度对史蒂文斯、波斯纳、怀特以及伯格大法官针对具体案件撰写的法律意见进行了文学分析。努斯鲍姆的基本判断是:“为了达到完全的理性,裁判必须同样有能力进行畅想和同情。”[3]在这里,努斯鲍姆的本意是,一名法官该通过恰当的文学修辞来最好地、最有说服力地表达其心中的是非判断,从而达至一个“诗性裁判”。而他所指出的文学修辞与法律判断之间的密切关联,同样也包含了法官乃至所有的法律人通过文学审美来形成更具包容性、更富同情心的正义信念的意涵在内。正如美国斯蒂芬·布雷耶法官指出的那样,“能够以小说家的方式去思考人们的生活,是法官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4]
另一方面,通过文学审美提升文学素养,为法律人理解正义提供了多元的视角。一般而言,法律人处理案件时,总是会习惯性地站在法学的视角来进行思考,其思维容易陷入一种机械化和逻辑化的模式中,由此导致过多地关注法律条文本身,从而忽略了隐匿于法律背后的人文精神与社会关怀。这种单向度的法律思维往往过于片面单调。而通过阅读文学作品,尤其是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学作品时,法律人会被引导着去挖掘隐藏在作品背后的公平正义等法律精神,从而为法律人理解枯燥的法律价值提供一条新的、感触细腻的文学路径。此外,通过跌宕起伏的剧情发展、扣人心悬的情节设计,文学作品往往容易牢牢抓住法律人的视线,打动法律人的心弦,从而舒缓法律人僵化呆板的专业思维。这样一来,通过大量的阅读体验获得文学审美后,法律人对现实生活的感受会大大增强,此后他们在制定、适用法律时,也就会从更多的视角与层次来考虑法律的价值与意义问题。
简言之,文学审美为法律人理解多样性的是非善恶观,形成更具现实感、更有包容性的正义信念提供了新的视角与路径,它能增强法律人的人文关怀,进而提升法律人的人格魅力。
二
当然,文学中的美丑善恶与法律中的是非曲直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同源性与一致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二者间确实也存在着一些区别与差异。因此,通过文学审美来促使法律人养成正义信念也有其限度问题。
首先,在真善美三个同样终极的目标之中,文学最讲究“美”,而法律则通常更看重“真”与“善”。读过《红楼梦》的人都知道,作品中有许多关于宝玉梦游太虚幻境的玄妙描写。从文学审美的角度来看,作为文学创作过程中的合理虚构与想象,“太虚幻境”的存在为宝玉、黛玉、宝钗之间的爱情纠葛增添了某种神秘的宿命论色彩,大大增强了小说的厚重感与审美感。然而,要是从讲究真实性的法律思维逻辑来看,《红楼梦》关于太虚幻境的描写可能会变成一种无稽之谈。因此,文学审美与法律正义感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在阅读作品的过程中,读者所经历的审美体验并非全部都有益于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
而且,法律所追求的正义,被称为是“看得见的正义”,它源于一句广为流传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这种“应得到实现”的“看得见的正义”,重点是指司法过程、审判过程的公平,而不是司法结果、裁断内容的公正。也就是说,虽然并非完全不关注实质结果,但法律直接追求的往往只是一种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与之相反,文学审美所看重的,恰恰是某种实质正义或者说结果正义。例如,戏曲、小说里的包公,是中国历史上最富有传奇色彩的人物,他铁面无私、执法严明,在民间赢得了“青天”的美誉,是中国传统文学上的“正义之神”。然而,从现代法律人的正义信念来看,包公的很多断案却是有违程序正义或法治精神的。如著名的尚方宝剑案中,包公先斩后奏、轻信口供等,明显就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最后,文学审美追求个性张扬,注重读者个人的文学感受,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强调的却是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人的整体感受与群体共性。因此文学创作、文学感受总是天马行空,恣肆汪洋,尽力追求变化与创新,充分彰显其个性与独特性。而法律人思考的正义问题,却是社会大众的普遍要求与整体诉求,它是一种共同意志的凝结或多元诉求间的折衷妥协。总之,法律人的正义信念主要回应人类整体的普遍欲求,而文学审美倡导的恰恰是一种独特私秘的个人体验。
三
综上所述,通过作品阅读,文学叙事中内含的善恶美丑观念能够影响读者的内心,提升其感悟力与敏感度,增强其对人、事、物同情性的理解能力与想象能力。就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而言,这种文学审美过程能够为法律人理解多样性的是非善恶观,形成更具现实感、更有包容性的正义信念提供丰富多样的多元视角。与此同时,文学审美还能提升法律人的人文情怀,增强其对社会问题的深层关怀,从而为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形成提供坚实的情感基础与厚重的责任伦理。
不过,虽然文学审美对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但二者也并非是若合符结,完全契合的。文学与法学,一个追求激情与浪漫,一个则秉持理性与务实。在真善美这三种人类终极价值面前,文学最讲究“美”,法学却更看重“真”。此外,文学审美看重的通常是某种实质正义与结果正义,而法律正义直接实现的往往只是一种过程正义或程序正义。最后,文学审美追求个性与独创性,而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强调的却是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人的整体感受与群体共性。总而言之,文学审美能够在很多方面促进法律人正义信念的养成,但在个别层面二者又分道扬镳了。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卷3)[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胡水君,南溪.法律与文学:文本、权力与语言[A].朱景文.当前西方后现代法学[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4]玛莎·努斯鲍姆.诗性正义[M].丁晓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On Literary Aesthetics and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s’Justice Beliefs
DENG Chunmei,DONG Hui
(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China;
Department of Accounting,Hunan Women’s Univ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04, China)
Key Words:literary aesthetics; legal professionals; professional ethics; justice beliefs
(责任编校: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