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100732)
西方公共经济学认为,公共企业,又称公营企业,是指所有权或控股权归属于政府,并受其直接控制,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1]404因此,政府出资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如造币厂、邮政局等,就是政府部门的组成部分,而与公共企业不同。[1]407公共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或者大部分由政府出资。政府控股经营的公共企业,其资本金中有一部分是民间出资,但政府出资部分仍是主要来源,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公共企业,只能称之为含有政府投资的私人企业。[3]405-406但是,这样定义的企业更适合叫政府企业或官办企业,而不适合叫公共企业,尽管官办企业也是公共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虽然造币厂这样的经营机构没有市场化,但这不排除其生产经营性,就像一些涉密的国防工业企业也没有市场化一样,因此不宜把它们视为政府部门而应当视为公共企业。
考虑到公共投资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特点,我们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将公共企业定义为是以公共投资作为出资主体的经济组织。事实上,除了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出资的官办企业和官办经营机构外,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等,都是公共企业。
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在我国820.8万个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分别只有11.3万个和13.1万个。[2]因此,如果只计算企业法人,我国公有制的公共企业只有24.4万个,不到全国法人总数的3%。
为什么在政府部门之外,还会存在公共企业?西方公共经济学的解释是从资源配置效率原则出发,有些经济活动必须也只能由公共部门来承担,但不适宜于由政府部门本身来经营。一方面,政府部门是一种政治机构,完全依靠财政拨款维持其正常运转,这一质的规定性使它只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公共服务。设立公共企业之后,就可以经济实体这样一种组织形式从事经济活动,使政治家和官员免遭纳税人的不满。另一方面,由于公共企业作为资产的经营者直接向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价格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场机制的影响,并在原料采购、财产处置、人事配备、产品定价等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因此,相比于政府部门本身,采取公共企业的形式从事经济活动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美国,有一家著名的公共企业即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可以说,包括联邦政府在内,没有哪一个政府部门能获得像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那样公认的高效率。[1]405
西方公共经济学还认为,一种经济活动适宜于由政府部门承办还是适宜于由公共企业承办,界定的标准是居民从这种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能否量化。若收益能量化,表明这种经济活动适宜于由公共企业来经营。混合产品的收益基本上能量化,其大部分供给成本可以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因而公共企业可以参与提供。[1]405
但是,既然能量化,也就是可以具有排他性,从而按照西方公共经济学的概念,相关产品将不再是公共产品,而是私人产品,那么为何不由私人企业来提供,而要公共企业来提供呢?对此,西方公共经济学的解释是:不同的目标,决定着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有各自的经营范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经济活动虽然是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但因其盈利性较差,私人企业不愿经营;也有些经济活动有较高的盈利性,但其资本需要量太大或技术要求很高,私人企业无力经营;还有一些经济活动盈利性较高,投资不多,风险也不大,私人企业愿意也有能力经营,但因涉及非经济性因素,政府不允许私人企业经营。在这三种情况下,就需要创建公共企业。但是,西方公共经济学又承认,私人企业与公共企业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相互转化,一旦某些社会目标实现之后,政府可能通过出售资产的方式使公共企业私有化;同样,有些私人企业濒临破产之时,政府为维持就业水平,也可能出面收购或接管,使之成为公共企业。[1]408
其实,公共企业设立的主要原因,在政治经济学看来,是“工厂内部的生产的社会化组织,已经发展到同存在于它之旁并凌驾于它之上的社会中的生产无政府状态不能相容的地步”[3]293。这也算是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只是这里的市场缺陷的内涵已经超越了西方公共经济学所作的限定。既然当有些私人企业濒临破产之时,政府为维持就业水平,要出面收购或接管,使之成为公共企业,从而用让公众买单的方式来保证经营不善的资本家的私人利益,那么,远在这些私人企业濒临破产之前政府就应当接管它们,使之成为公共企业,以便用之前的盈利来为后来的维持成本买单。
需要指出的是,前面提到的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并不仅仅是一家公共企业。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实质上是跨州机构,统筹辖区内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且拥有不必事事请示中央政府的自主权,其职能是促进防洪排涝、水路航运、电力生产、土地与森林的开发使用,以及“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福祉”。为此,它与7个州政府和几十个地方政府,共同运作,通力合作。[4]130各自治市或合作社与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合作,向消费者提供价格为每度3美分而非10美分的电力。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评价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说,它的价格构成了“一根标尺,全国人民可以据此标尺知道自己购买的各种电力支付价格是否合理”。但是,私营电力承办商不喜欢这家机构。反对者认为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价格不足以支付其成本,而支持者则认为情况相反。不过,即使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产品价格没能成为一根精确的标尺,但它至少也起到了压缩民营公用事业公司过高利润的作用。一些民营公用事业公司干脆把自己的设备卖给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4]132-133
如果说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高效率是公认的,那么,这恰恰表明私人企业已经不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了。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社会性质已经反过来反对私人企业的生产者本身,而随着社会占有生产力,也就是以公共企业的形式占有生产力,“这种社会性质就将为生产者完全自觉地运用,并且从造成混乱和周期性崩溃的原因变为生产本身的最有力的杠杆”[3]296。邓小平同志也指出,“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是我国和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最光辉的胜利之一。”[5]186
事实上,公共企业尤其是公有制经济企业的设立,不仅是生产的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里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必然体现,能够焕发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社会生产力。
1950年1月,全国搬运工会代表大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了废除各地码头和搬运行业中的封建把头制度,由人民政府设立搬运公司的建议。同年3月31日,政务院正式通过了《接受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从此,全国各地搬运行业全面展开了反封建把头制度的斗争,参加斗争的工人达80多万人。到1951年10月,全国已有432个城市彻底废除了搬运行业的封建把头制度。通过反封建把头斗争,搬运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运价普遍下降了50%至70%。[6]45-49
但是,在公共企业设立的过程中,我们也有一些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的经验教训要吸取。例如,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政府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因为集资兴办水泥厂失败、垫交税费等原因,负债高达1.27亿元,镇上5000多户居民几乎全是政府的债权人。这些居民讨债最激烈时,曾有人摘镇政府招牌。[7]如果当初水泥厂的兴办采取集体经济的方式,自负盈亏,镇政府不去大包大揽,就不会出现后来的恶果。即便是镇政府要自己投资创办这样的企业,也应当根据自己的财力来投资,不应当负债经营,这样如果办不成功,损失也是有限的,不会连累到后面几届镇政府的运作。列宁也曾指出,如果还不具备条件,没有做好准备,就急急忙忙地设立公共企业如国营农场,“那么只能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威信”[8]174。
由此可见,公共企业的设立并不是件随意的事。但是,公共企业的设立终究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列宁在全俄党的农村工作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提到,必须向农民表明,“我们知道国营农场中一切违法乱纪的情形,但是,我们说,应当使科学技术人才为公共经济服务,因为靠小农经济是摆脱不了贫困的。而且我们也要象在红军中那样行动:我们被打败100次,但在第101次我们会战胜所有的人。为此就需要同心协力、步调一致地进行农村工作,像在红军中、在其他经济部门中那样一丝不苟地进行工作。我们将慢慢地坚持不渝地向农民证明公共经济的优越性。”[9]309
公共企业的设立,指出了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发展方向。“个人占有无论何时何地对于一切生产者来说都从来没有普遍适用过;正因为如此,并且还因为工业的进步本来就在排除个人占有,所以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10]516
列宁在1922年2月1日致索柯里尼柯夫的信中提到,“您曾同我谈过,我们的某些托拉斯不久就会没有资金了,因而会断然要求我们由国家来接管。我想,托拉斯和企业建立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正是为了要它们自己承担责任,而且要承担全部责任,使自己的企业不亏损。如果它们做不到这一点,我认为它们就应当受到法庭审判,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应当受到长期剥夺自由(也许过一定的时期可予以假释)和没收全部财产等等的惩罚。如果我们建立了实行经济核算的托拉斯和企业,却不会用精明的、商人的办法来充分保证我们的利益,那我们便是地道的傻瓜。”[11]252的确,公共企业必须进行经济核算,如果经营不善(除政策性亏损和民主决策导致的损失外)就应当撤换其负责人,并视经营不善的情况,追究其负责人一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严肃问责。这样不仅有助于吓退无能者,让有能力的人有机会掌管公共企业,也有助于避免对公共企业软约束的指责。
1960年3月毛泽东将鞍山钢铁公司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中总结的经验,称为《鞍钢宪法》。《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和领导干部三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12]241这其实是非常好的公共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是中国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探索成果,但后来没有坚持下来。
改革开放之后,在中国国营企业领导制度改革中,赵紫阳等人对彭真率领调查组赴浙江、上海和东北三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的加强厂长行政指挥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权、加强党委集体领导责任的“三加强”不满意,批示说,“三个加强”要以“厂长负责为中心”。1984年5月18日,据此,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将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全权负责。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人负责,实际上是无权负责,无法负责,无力负责”。为此,在草拟的《国营工业企业法》中,提出党委只负责“党务工作”,不参与企业生产和行政管理决策,只对中层干部有建议权;职代会只有对厂长工作报告或工作提出建议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的领导和职工民主管理。[13]213这一政策实行的后果是,国营企业日益陷入困境。很显然,个人资产大大低于企业资产的厂长们根本赔付不起企业的亏损,从而不存在个人负责的任何可能性。于是在对企业亏损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的所谓个人负责,只是便利了厂长们的独断专行和一些人的贪污腐败,进而使拥有国营企业厂长任命权的政府官员们得以共享其中的一些贪腐。而国营企业的职工们和公共利益都深受其害。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调动工人群众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国营企业中推行民主改革,在实行企业管理民主化的同时,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创造新纪录和生产竞赛等运动,发动工人参与企业的生产决策。在三年的生产竞赛中涌现出1.9万个先进集体,20.8万名先进生产者,其中妇女2.6万人。广大职工在改进机器、改进操作方法、改进劳动组织等方面创造了许多先进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近40万件,其中被采纳24.1万件。国营工厂出现了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热潮,工业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每个工人全年平均产值由1949年的4 900元,上升到1952年的7 900元,提高了61.2%。[6]141
其实,企业的公共性也意味着企业经营管理职责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不能被企业的管理层所垄断。在公共企业中,职工或其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并引入企业外的社会人士尤其是工人群众参与监督,是公共企业经营管理的应有之义。对此,列宁曾经指出,“我们谈到省国营农场和省农业局的时候,关键在于如何使它们受到工人和附近农民的监督。这同它们属谁管辖完全无关。”[9]409
公共企业的几种所有制形式中,最主要的是国有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性质是国家资本主义,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其中的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因此,这样的国有企业并不是公有制企业。
在要求国营企业改行所谓经济核算时,列宁曾经指出,在容许和发展贸易自由的情况下,这实际上等于让国营企业在相当程度上改行商业的即资本主义的原则。由于迫切需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使每个国营企业扭亏为盈,由于必然会产生本位利益和过于热忠本位利益的现象,这样做难免造成工人群众同国营企业的经理即管理人员或同企业主管部门在利益上的某种对立。因此,即使在国营企业中,工会也义不容辞应维护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阶级利益,使之不受雇用他们的人侵犯。[14]366-367这表明,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是保证国有企业或国营企业公有性质的重要前提。
公共企业尤其是公有制经济的第二种重要所有制形式是集体所有制。发展集体经济,首先是因为,“在保存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小经济是不能使人类摆脱群众贫困的”[15]270。“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如果他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将排挤掉他们陈旧的生产方式。”[10]525-526其次,是因为整个社会的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还不能实现所有经济形态的全民所有制。只能通过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以及集体经济之间、集体经济与国有企业之间加强日益广泛的联合,来逐渐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为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的飞跃发展积累条件。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苏区,限于客观条件,国营工业主要是军需工业,如兵工厂、被服厂等,此外还有中央造币厂、纺织厂、印刷厂、通讯、卫生、交通材料等工厂,它们是苏区经济的中坚。合作社是苏维埃政府打击奸商盘剥和调剂工农群众生活需求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经济与国营经济相配合,成为根据地经济的主导力量。[16]126
恩格斯曾经提到过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话,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可以用两种方法:或是从邻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是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机会去从事工业性的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供自己使用。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影响,以便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10]525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减少农民的外出打工,尽量避免他们沦为私人企业的雇佣工人,而应当大力发展集体性质的乡镇企业,使农民(工)能够为自己积累生产资料。这样也有利于就地实现城镇化,避免大城市出现人口拥挤。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这里主要的是使农民理解,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10]524-525列宁也指出,“要消灭工农之间的差别,使所有的人都成为工作者。这不是一下子能够办到的。这是一个无比困难的任务,而且必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这个任务不能用推翻哪个阶级的办法来解决。要解决这个任务,只有把整个社会经济在组织上加以改造,只有从个体的、单独的小商品经济过渡到公共的大经济。这样的过渡必然是非常长久的。采用急躁轻率的行政手段和立法手段,只会延缓这种过渡,给这种过渡造成困难。只有帮助农民大大改进以至根本改造全部农业技术,才能加速这种过渡。”[9]273
然而,在过去的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却犯了急性病的错误。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如果稳步前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更好一些。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时,高级社还不巩固,又普遍搞人民公社,结果六十年代初期不得不退回去,退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5]316由于不肯耐心地通过示范和帮助来引导农民,企图通过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物质成效来强行推进集体经济,以至于后来安徽小岗村的农民毅然决然地抛弃了集体经济,实行了分田单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就提出了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相混合的一种形式,即不完全的公共企业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我们曾经采取过公私合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合营后,生产迅速好转。1955年,公私合营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都比私营企业高一倍左右。与此相适应,公私合营企业的资本家分得的利润也比私营企业主所得的利润要多而且稳定,同时还能从合营的企业中获得较高的薪金。[6]205当时,在公私合营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采取“四马分肥”,即国家所得税占30%左右,企业公积金占30%左右,职工福利费占15%,资本家所得占25%。企业内部的民主改革、生产改革和技术改造、改建扩建等工作随之顺利展开。由于企业盈余实行国家税收、工人福利、企业公积金和资本家股息红利四方面合理分配,资本家的剥削进一步受到限制。由于经营管理改善、企业生产发展,四个方面的收入都在增加,又提高了资本家参加和改进企业管理的积极性。[6]205-206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我们实行的是“抓大放小”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中,通过廉价出让国有资产,大力引入私人资本甚至外国资本的股权。这样的股份制已经是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了。在数十年来的改革中,基本上是非公有资本单向地进入公有资本,是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而极少有国有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控股和改造。在仅有的极少数例子中,中国建材集团是一个典型。中国建材集团近年来联合重组了几百家私营企业,一般在新组建的企业里为私营企业保留了30%的股份,而多数原来的私营企业创业者继续担任新企业的管理者,成为规范治理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国有企业不是简单地“吃掉”私营企业,而是把私营企业纳入由国有企业带领下新组建的公司里。这就极大地扩大了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加强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整个行业注入了活力,挽救了水泥行业中许多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下处于困境、濒临破产的私营企业,使私营企业的资产得以保值、增值,从而实现了双赢。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新形势下的“公私合营”,即在混合经济的形式下,由国有经济带领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一条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路。[17]
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18]110-111
显然,如果要在政策层面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首先就要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宪法中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使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向着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
事实上,除了中国建材集团的范例外,让国有企业的员工集体参股,实现集体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混合,进而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也是值得积极探索的混合所有制道路。
要知道,近些年来,国有企业的发展很少依靠国家出资,而是自筹资金发展。从1981年起,国务院决定凡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实行拨改贷,后又决定,从1985年起所有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实行拨改贷。这次改革带来的问题,是使国营企业从它立项开始就是负债建设、负债施工,建成后负债生产和经营。加上流动资金拨改贷、技术改造拨改贷,所有者既不垫付投资基金,也不支付流动资金和拨改资金,因此这样办起的国营企业是银行贷款扶持起来的企业。拨改贷改革措施,从实践效果来看,成为国营企业负债率高达80%以上的原因。[13]220-221来自福建省的研究资料也表明,从1978年至1999年的二十一年间,企业自筹和商业银行信贷是该省公共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二者占政府投资总额的70.4%,财政预算内资金占8.5%,政府债券和利用外资分别占2.5%和2.1%。[19]这表明,当前我国公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负债,而用来偿还负债的,只能是公共企业职工提供的剩余劳动。从而在公共企业所欠债务偿还后,剩下的资产部分就应当是属于或主要属于公共企业职工的了。因此,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公共企业职工有权成为公共企业的主人翁,有权凭借自己提供的剩余劳动,获得公共企业的部分所有权,有权成为混合所有制的一极。
习近平同志在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考察时指出,技术人员和工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要抓好队伍的稳定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随着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工人待遇也要相应提高。[20]但是,私人资本早就“断然宣称劳动生产率与工人毫不相干。”[21]642-643因此,要实现习近平同志的要求,也只有在具有公有制成分包括职工持股的企业中才有可能做到。
[1]朱柏铭.公共经济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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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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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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