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涛, 王小会
(1.海南大学 教务处,海口 570228;2.海南大学 图书馆,海口 570228)
对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的若干思考
——基于《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总体规划(1960—1975)》的分析
曲涛1,王小会2
(1.海南大学 教务处,海口 570228;2.海南大学 图书馆,海口 570228)
摘要:《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总体规划(1960—1975)》是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领域的成功范例,规划内容通过州宪法性效力、州法律法规性效力以及行业约定性效力三种形式发挥作用。准确把握关键问题、秉持院校自治理念、深入开展调研等做法值得借鉴。我国区域高等教育机遇与挑战并存,教育规划应当坚持治理理念、以人为本理念和系统论理念,对区域高校定位作出合理预期与安排,引导区域高等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加州规划;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总体规划(1960—1975)》(以下简称《加州规划》或《总体规划》),是20世纪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的标志性文献,明确规定了加州高等教育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并形成较大的国际影响力。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63年指出,各成员国应当在国内推行“加利福尼亚式发展规划”[1]285-286。OECD进一步将加州视同“国家”进行专题研究,1990年出版了《各国教育政策回顾:加利福尼亚的高等教育》。因此,《加州规划》成为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领域的成功范例。本文拟在分析《加州规划》基本内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加州规划》的基本内容
1960年2月1日,联络委员会根据加州议会众议院第88号共同决议精神,向加州议会提交总体规划调研小组拟定的《加州规划》正式文本。该文本涉及的63条建议已在1959年12月18日召开的加州大学董事会和加州教育理事会联席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50多年来,《加州规划》历经官方、非官方多次审查,提出了数百条修改建议,其中少数建议纳入法案。最近一次是在2002年,“州议会教育总体规划发展联合委员会”提交了所谓“新的、全面的”总体规划,关注就学机会、业绩、责任和支付能力等四个关键领域,希望通过制定政策实现由幼儿教育到大学教育的综合教育体制。但是,“该规划的目标是替代1960高等教育总体规划,不少委员会成员拒绝签署,至今大多数建议仍然没有被采纳”[2]。也就是说,《加州规划》至今仍然保留着当年的基本架构。
需要强调的是,《加州规划》文本内容以及随后形成的一系列审查建议并非具有同等规范性效力。其中,部分内容纳入州宪法或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部分内容(甚至属于规划核心要素)从未形成法律文件,只是作为相关教育机构彼此约定的协议形式存在。具体分析,《加州规划》相关内容的实际效力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州宪法性效力,以州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体现
1960年11月通过的州宪法修正案同意建立“州立学院托管董事会”,这是《加州规划》唯一入宪的建议。该董事会行使原“州教育委员会”和教育署长的权力,自1961年7月1日起对于州立学院系统内任何校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相关事项拥有相应的权责。董事长由州长担任,州长顾问为秘书长,首席财务官担任财务主管。其他人员包括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目前,托管董事会有25个成员,组成9个常务委员会,包括:审计,校园规划、建筑与场地,集体谈判,教育政策,金融机构,政府关系,机构发展,组织和规则,高校和师资人事。董事会的职责具体包括:完善校区管理政策;学校课程发展提供全面指导和协调;监督州立大学系统对资金、财产、设施和投资的有效管理;任命州立大学系统的校长和副校长,以及各校区的校长作为首席执行官,委派其职责;与加州社会加强沟通,以利于理解与评价州立大学现状及发展需求。
加州议会分别于1971年、1972年、1974年和1976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于加州大学董事会的会议形式(要求公开)、人员任命(由原来的州长任命,改为由州参议院任命)、成员构成(包括教师、学生等,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加州大学的入学标准(不得存在种族、宗教、文化歧视)以及公开招标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上各项事项涉及《加州规划》的核心规范与理念,在加州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州法律法规性效力,以州法律及其修正案的形式体现
1960年4月州议会通过了《多纳霍高等教育法案》,这是反映《加州规划》许多核心建议的成文法规,也是《加州规划》效力的最主要法律渊源。该法案及其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加州公立高等教育进行功能分层,明确界定了公立高等教育的机构范围、各自使命以及管理部门,包括加州大学、州立学院以及公立初级学院。其中,加州大学系统提供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范围包括:法律、医学、牙科和兽医的研究生教育;所有领域的博士生教育,并作为州首要学术研究机构;州立大学系统提供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在文科、理科、专业教育领域提供硕士学位,包括教师教育,并可以与加州大学和私立院校联合提供博士课程,支持与其教学使命相关的研究活动,2005年州立法赋予州立大学Ed.D(教育博士)学位的授予权;社区学院在较低学科层次提供学术和职业教育,可以授予文科和理科的学士学位;提供成人教育课程——包括基本技能教育,公民教育和职业、娱乐性教育课程;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可以实施与学生学习掌握相关的研究。法案要求上述三个部分应当在各自领域内追求卓越。这个框架保留至今,各系统依然发挥着各自的独特作用。
2.建立州级咨询机构——“高等教育协调理事会”,分别从加州大学、州立学院系统、公立初级学院、私立院校以及普通公众中选派3人作为成员,赋予咨询、调研、建议等一系列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在公立高教机构、校区新建方面,该理事会具有垄断性建议权,只有该理事会作出相应建议后,该事项才能够列入立法机构讨论议题。1973年,“州议会高等教育总体规划联合委员会”提交报告称:“高等教育协调委员会从来没有在实现加州规划和政策发展方面发挥作用,也从来没有发挥有效的协调作用。”[3]同年,州议会通过法律修正案撤销该机构,并新建了“加利福尼亚中等后教育委员会”。为了避免出现原理事会被州长和高等教育机构控制的情况,CPEC改变了其成员构成,公众成员占大多数,并且规定高等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加入CPEC。CPEC的使命就是实施高等教育规划。197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修正案缩减了CPEC成员人数规模。由于各种因素(主要是经济形势不佳,节省预算开支)的影响,2011年加州议会决定不再向CPEC拨款,CPEC因此停止运作。
3.建立“加州社区学院管理董事会”,1967年由州议会通过立法创建。社区学院系统是《加州规划》体系中最庞大的系统,目前拥有112个学院,分布在72个地区。目前,董事会有17名成员,均由州长任命。董事会选聘1人担任该系统的总负责人,通过正式协商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下设学术事务、金融设施、政府关系、内部操作、法律、通信办公室、学生服务、信息系统技术研究以及人力资源与经济发展等9个部门,向所有公民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并培养熟练、追求上进的人力资源,以促进加州经济社会发展。
(三)行业约定性效力,以三级院校自组织形式体现
《加州规划》部分建议虽然已经付诸实践,但是至今没有纳入州议会法律体系,例如学生选录、入学要求、录取政策和程序(包括转学制度)、学生收费制度(加州居民免收学费,但需要缴纳“杂费”,如医疗、与学生的学习课程直接相关以外的咨询、就业安置服务、住宿、娱乐等)。需要指出的是,《加州规划》的核心要素是通过划分三系统招生比例,实现教育公平与质量;通过对加州居民实施免费政策,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这在20世纪60年代无疑是一个伟大创举,通过界定招生范围、免费入学、州奖学金资助等方式在加州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保障加州适龄青年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加州因此成为全美第一个将普及高等教育作为公共政策的行政区域”[4],引领全美高等教育由大众化阶段进入普及化阶段。美国著名教育社会学家马丁·特罗的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论就是基于当时加州高等教育实践提出的。虽然上述原则没有纳入法律文本,但是50年来加州高等教育三级系统的相关院校能够维护《加州规划》的严肃性与执行力,特别是在学生入学比例以及不同系统之间转学方面基本履行了各自的承诺。
二、《加州规划》的有益经验
(一)审时度势,切中要害
《加州规划》出台的基本背景是:加州经济快速发展、适龄人口急速膨胀导致高等教育社会需求空前扩大,形成高等院校规模扩张、层次提升的强烈期待,呈现无序的“繁荣”。立法机关试图加强对高等教育事务的控制力,议员们热衷于推动在其选区建立新校区或学院的法案,同时,加州公立高等教育的三级系统受到了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质疑。1958年,加州议会公共教育联合临时委员会与公民顾问委员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即加州教育系统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教育厅的庞杂、不独立的状况,缺乏在高等教育领域招生和项目合作中的努力,立法部门在引导公共教育发展方面没有发挥足够的影响,也没有承担必要的责任等”[1]219。另一方面,在既有体系中,州立大学希望能够扩大在工程专业学位和教育学博士学位授予问题上的自主权,要求政府加大对研究项目的资助力度等,从而提升州立大学的学术研究地位,但是不少州立大学的入学标准与教学质量备受争议,呈现非协调性发展;部分社区学院试图突破地区教育、服务社区的“身份”,能够接收非本社区的学生,希望能够升格为四年制学院,以扩大生源规模与质量;加州大学则希望进一步巩固其“霸主地位”,扩张其校区,甚至希望进一步控制乃至合并州立大学。于是,三级系统功能定位与权益划分就成为《加州规划》各方商讨的核心问题与症结。如果在利益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三级系统将不仅能够继续得以维持,而且还能够发挥普遍入学与精英教育的双重价值。因此,总体规划的制定者们对这个问题反复研究、争论、权衡,最终达成妥协,从而奠定了近50年来加州高等教育的基本框架。
(二)自下而上,自治理念
《加州规划》是比较典型的院校驱动型区域战略规划,三级系统均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当时美国社会盛行凯恩斯主义,为了摆脱市场失调、社会失衡,在社会事务中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公权控制倾向。一些州政府机构通过各种途径逐渐加强对高等教育的控制程度,大学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开始受到侵蚀。加州同样出现了这样的趋势,议会可以不征求高等院校的意见,也没有基于教育部门或院校的申请,直接通过法案建立新学院(校区)。对此,加州高教系统特别是以克拉克·克尔校长为核心的加州大学董事会给予极度关切。当时,州立学院由州教育委员会管辖,而加州大学特别担心可能成为政府涉足的潜在目标,大学自治的传统将受到威胁。另一方面,州立学院希望能够建立类似加州大学的董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治”。但是总体规划的起草过程可谓跌宕起伏、困难重重,布朗州长曾经宣布,如果由于各方争执难以提出一个圆满的计划,那么州政府就可能不得不“考虑其他可能的方式”,“他和议会将制定他们自己的总体规划”[1]293。显然,这是加州大学等院校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经过长久的磋商和广泛的咨询,三重公立系统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异议的微妙平衡。”[1]277后来,克尔将总体规划的特征归纳为“马其顿防线”,因为它保护了院校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他强调:“我们将通过发展总体规划推进我们的自治权,从而符合州的需要。”[5]
(三)深入调研,务实规划
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系列调查报告与政策建议,通常是美国各级政府、立法机构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加州规划》的制定者们都是务实主义者,努力将规划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与科学预测之上,确保规划具有科学性、务实性与可实施性。联络委员会在总结前期协商情况的基础上,1959年制定了研究指南与纲要,将需要调研的问题聚焦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招生问题,即在1960—1975年期间的招生规模以及在公立高等教育三级系统中的分配比例;二是功能定位问题,也就是初级学院、州立学院以及加州大学的功能差异化问题;三是新院校(校区)建设规划问题;四是公立高等教育资本问题,估算校园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州政府的年度资金投入;五是评估州政府对于高等教育扩张计划的财政支付能力;六是管理模式问题,即为管理和协调三级系统探索适当模式。其中,招生问题和功能定位问题是基础性问题,管理模式问题则是总体规划努力实现的根本目标。明确上述问题以后,起草者们进行了任务分工。功能定位问题由联合顾问委员会负责;院校(校区)建设规划由负责院校容纳能力和区域需求的技术委员会与调查小组共同制定,管理模式问题直接由“总体规划调查小组”负责[6]。其他方面的调研活动由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基于数据样本撰写调研报告,具体包括:《加州高等院校在校生数预测(1960—1975)》《加州高等院校学生选录与保有》《加州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支付能力(1960—1975)》《加州的成人教育》《加州高等教育成本(1960—1975)》《加州公立高等教育院校容纳能力和区域需求(1960—1975)》。以上各类客观、详实的调研报告奠定了总体规划的重要基础,极大增强了总体规划的说服力与可信度。
三、我国区域高等教育的机遇与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迈入大众化阶段,管理理念与模式亟待转型,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成为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性选择。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理念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袁贵仁部长在201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简政放权,当前重点是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原则上凡是由省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省级管理,凡是由学校能自主决定的事项一律下放到学校。”[7]因此,区域高等教育面临重大发展机遇,高等教育区域化治理将构建本世纪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范式,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则成为地区一级政府体现治理理念、展现治理能力的重要载体,对于地方高等教育建设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我国区域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院校方面,定位失真、盲目攀比、“力争上游”;强烈的科研导向致使教书育人功能弱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挑战;专业人才培养结构同质化,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不佳;缺乏主动为区域服务的动力与机制。二是政府方面,区域高等教育总体规划的行政管理与长官意志色彩浓厚,或者只是国家教育规划的粗浅翻版,没有体现教育治理理念,即缺乏高校、社会组织以及相关利益方的有效参与,不少规划脱离院校实际或者区域特情;“高教GDP”情结严重,将高等院校当作企业运作,视之为“第四产业”,急功近利,从而背离了高等教育根本宗旨和内在发展规律;全面、深入、科学的前期调研活动开展不足,规划依据缺乏必要的信度与效度;规划影响力比较有限,院校以及社会认同感不强,甚至政府部门对于规划也不甚了了,这种现象在不少地区十分普遍,规划停留在纸面或文件中,缺乏执行力。三是社会方面,无论社会心理、社会评价、社会地位,还是家庭氛围、个人期待、就业市场,唯学历导向可谓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潜意识里,高职高专学历成为高考失利者或学习落伍者的表征符号,技能型一线行业并不被主流社会真正认同(虽然在国家政策文件中充斥着相关宣示性官方语言,但并不意味着广大民众会自觉接受与践行,通常存在官方目标与民众心理之间的差异性),绝大多数家庭希望子女能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获得一份体面的工作,因而对高等教育的学历期待不会主动“降低”,导致战略规划与社会需求存在落差。此外,高等教育区域化本身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区域狭隘僵化的趋势,即割裂本地区与周边地区、国家全局的有机联系,从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在这种观念引导下,战略规划很可能过分强调本区域的利益特殊性(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确保区域资源的本地效用最大化,出台涉嫌歧视性规章制度,甚至隐形限制人力资本的合理流动,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诸如此类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区域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的若干建议
无疑,我国区域高等教育机遇与挑战并存,许多新问题、新思路、新途径需要不断探索、把握。《加州规划》成功实践为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提供了一个国际性参考样本,有助于拓展思路、完善框架、形成体系。应当结合我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加州规划》中的有益理念与做法,着力加强区域高等教育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务实性、可行性和执行力。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教育教学改革的关键是理念更新。克拉克·克尔曾经阐述了当时草拟《加州规划》所秉持的基本理念(哲学),包括杰斐逊的相对公平、富兰克林的“有用的知识”、凯恩斯的宏观调控和麦迪逊的权力自治[8]。本文认为,我国区域高等教育规划应当坚持三个基本理念:
一是治理理念。从概念上考察,“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9]。从本质上分析,治理理念的核心是治理主体多元化,除官方机构以外,诸多社会利益相关方、关注方通过某种形式纳入治理体系中,进而构成多元的治理结构,对于社会事务作出“合意”的安排。自治是高等教育的历史传统,以主体多元化为特征的治理模式是处理高等教育领域事务的帕累托选择。高校不仅是规划实施者,而且也应当是不可或缺的制定者,能够在规划形成过程中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可以考虑适当淡化区域高等教育规划的政府主导权,积极发挥高等院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区域高校建立各种形式的联盟或者协会,促进高校之间交流合作,探索“自下而上”形成专题性政策研究分析报告的提案方式,培养高校的民主治理氛围,从而奠定高校在区域规划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以人为本理念。我国区域高等教育规划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理念,重点要落实“以师生为本”理念。区域高等教育规划既是宏观层面的体制性范式,同时也是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归根结底将影响社会受众(个人与家庭)的行为选择与利益分配。因此,规划主导者应当充分尊重个体受众(特别是弱势地位的广大受众群体)的需求与期望,给予教师、学生以及院校普通行政管理人员等相当程度的关切与重视。原则上,学生与教师的根本利益不能由于规划而遭受负面影响,特别是一线教师的重大权益。《加州规划》为所有能够从教育中受益的加州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而保障了学生的高等教育权。在巩固加州大学首要学术机构的同时,允许州立大学的教师开展(或者与加州大学教师联合)符合学院首要功能的科研活动,适当允许他们使用加州大学的图书馆和科研设施,从而有助于非科研型高校的教师实现个人学术价值。可以认为,规划的正义性(或道义性)有赖于“以人为本”原则的真正落实。
三是系统论理念。系统论认为,宇宙万物皆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状态、不同本源的系统构成,而系统之间、系统内部同样存在着相似的结构,彼此关联、照应、作用与反作用,进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无疑,区域高等教育内部与外部都处于多重系统相互嵌套的动态过程,同样具有“开放性、自组织性、复杂性、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的系统基本特征,有机整体性是其根本特征。这就要求“地方高教规划实施者应保持一个多元价值取向的发展观、一个立足本地服务全国的大区域观、一个对外开放和对内合作并重的多维发展观”[10]。《加州规划》在对历史形成的加州高等教育三级模式进行改造的过程中,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将私立院校纳入其中,扩大了规划的影响力,很好地体现了系统论理念。
此外,应当在规划内容与基本框架、制定程序与效力层次、规划实施与审查修正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思,对于区域高校定位作出合理预期与安排,引导区域高等教育健康和谐发展。正如顾秉林先生所指出的,《加州规划》为“公立高等教育系统树立起‘规划型分类’的典型。这种分类通过法律约束或政府推动,建立起了对不同高等教育机构功能分化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规则与秩序”[11]。我国区域高等教育规划应当对区域内院校基本定位作出相应判断与制度安排,特别是实行倾斜性财政政策,进一步完善“立交桥”制度,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教育之间学生以及教师的有序迁徙,增进优势资源互补,使得不同院校在各自的发展领域都能够实现卓越的社会声誉。
著名教育战略学家罗伯特和凯瑞指出:“教育规划旨在为个人、团体、组织和社会创造一种美好的未来。”[12]区域高等教育规划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高校、教师、学生各得其所,促进区域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共享的美好未来。为此,不仅需要理论者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决策者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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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s on the Strategic Planning of Regional Higher Education
(责任编辑:张璠)
·高等教育·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AMasterPlan
forHigherEducationinCalifornia(1960-1975)
QU Tao1, WANG Xiaohui2
(1.Office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228, China;
2.Library,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228, China)
Abstract:A Master Plan for Higher Education in California(1860-1975) is a successful example of regional higher education strategic planning, which takes effects respectively by three forms of validity of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state laws and professional engagements. It is worth learning to clear the critical issues, uphold the college autonomy concept and carry out in-depth research practices. There ar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in the area of regional higher education. Therefore, education strategic planning should be adhered to the concepts of governance, people-oriented and system theory. We should mak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and arrangement of the region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rientation and guide the health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higher education.
Key words:A Master Plan for Higher Education in California; regional higher education; strategic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297(2015)05-0101-05
作者简介:曲涛(1969-),男,山东淄博人,海南大学教务处副研究员,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2013级教育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教育领导与管理。
基金项目: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海南高校本科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以海南大学实践为视角”(HNJG2014-01);海南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重点课题“海南高校本科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以海南大学实践为视角”(hdjy1324)
收稿日期:*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