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国家标准GB/T7714—2015的修订特色与细则商榷

2015-02-21 12:55韩云波蒋登科
关键词:责任者国标著录

韩云波,蒋登科

(西南大学 期刊社,重庆市 40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7714—2005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颁布已历十年,得到了较广泛的推广,但随着新事物、新现象的不断涌现,加上人们在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2005年版标准已有了修订的必要。2010年6月15日,根据文献与信息的最新发展,国际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Guidelin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 and citations to information resources:ISO 690公布了第3版,版号为ISO 690:2010(E)。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各国相继根据自身情况编制了新的国家标准,如德国、韩国分别于2013年公布了新国标。中国新国标于2015年5月15日发布,定于2015年12月1日实施,更名为《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版号GB/T 7714—2015(以下简称“新国标”),代替GB/T 7714—2005(以下简称“旧国标”)。新国标相对于旧国标而言,基于对一些概念的更准确理解,著录细节有较大变动。还在新国标公布之前,《编辑学报》主编陈浩元先生作为新国标起草人之一,率先在《编辑学报》参考文献著录细节上做了关于四个细节变更的说明[1]。新国标公布后,陈浩元先生及时针对新国标的主要修订之处及实施要点撰文进行了提示[2]。除此之外,目前尚未见到其他文献对新国标的研究及新旧国标的对比。本文基于GB/T 7714—2005实施十年来的编辑工作实务体验,对新旧国标进行细读,深绎其学理逻辑,结合ISO 690:2010(E)相关规定,试图对新国标在“同情的理解”基础上,提出一些看法,并针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一、修订特色:新国标的术语体系和著录体系

旧国标题名为“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ISO 690:2010(E)英文题名在新国标中译为“信息和文献 参考文献和信息资源引用指南”,新国标参考了国际标准,但在修订过程中采用与ISO 690:2010“非等效”原则对旧国标“重新起草”(按:新国标“前言”将这一过程称为“修改”,故本文在论述其具体细节时相应称为“修改”,而在论述其整体时称为“修订”,以下不再单独说明)。新国标题名相应更改为“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新国标的前言部分列出了九条“主要技术变化”,本文结合新国标正文,将其归纳为术语、著录两大体系,以下分别论述。

(一)新国标的术语体系修订

新国标题名的修改,显示其基本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首先是突出体现在术语体系的变化上。新国标前言指出:“删除了参考文献无须著录的‘并列题名’,增补了‘阅读型参考文献’和‘引文参考文献’。”[3]Ⅲ此外,还根据ISO 690:2010(E)修改了文后参考文献、主要责任者、专著、连续出版物、析出文献、电子文献等术语。以下分别说明。

第一,参考文献。旧国标称为文后参考文献。新国标将旧国标“文后参考文献”的定义“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4],修改为“参考文献”的定义“对一个信息资源或其中一部分进行准确和详细著录的数据,位于文末或文中的信息源”[3]1。比较二者可以发现其相异之处:(1)参考文献主体不同。旧国标强调服务于论著写作,主体是论著;新国标强调著录,主体是信息资源。(2)参考文献表的位置不同。旧国标规定其位于文后;新国标则规定其位于文末或文中。

第二,连续出版物。旧国标在“连续出版物”主释义后说明“它包括以各种载体形式出版的期刊、报纸等”[4],新国标删除了这条附加释义,增加了“印刷或非印刷形式”[3]1。这意味着:(1)增加非印刷形式即电子资源形式;(2)通过删除“期刊、报纸等”附加释义扩大连续出版物的范围。

第三,电子资源。新国标将“电子文献”修改为“电子资源”。旧国标的附加释义称“包括电子书刊、数据库、电子公告等”[4],新国标修改为“包括电子公告、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等”[3]2。修改体现了三点不同:(1)术语不同,将“文献”改为“资源”,包括了更加广泛的内容;(2)顺序不同,显示了电子资源发展态势中各类资源各自的重要程度及普及程度的变化;(3)将电子书刊分列为电子图书和电子期刊,表明随着数字出版的发展,电子书刊已呈普及之势。人们过去主要从纸质文献获取信息,目前较普遍地转换为从电子资源中获取信息,比如期刊论文,过去主要靠纸质期刊,而现在随着各种数据库的普及,更多的是直接从“中国知网”等电子资源库中获取,即便人们手边已拥有纸质文献,往往也主要首选利用电子资源。与电子资源的广泛普及相适应,新国标特别对电子文献的著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第四,阅读型参考文献和引文参考文献。新国标新增了“阅读型参考文献”和“引文参考文献”两个术语,即在将“文后参考文献”更改为“参考文献”基础上进行功能细分。“阅读型参考文献”即“著者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阅读过的信息资源,或供读者进一步阅读的信息资源”[3]2;“引文参考文献”则严格限于“著者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信息资源”[3]2。要特别说明的是,“引文参考文献”与旧国标的“文后参考文献”基本相同,仅文字表述略有差异;“阅读型参考文献”既是对旧国标“文后参考文献”的析出,同时又是新增术语和项目。实际上,在新国标之前的文献著录实务中,阅读型参考文献已经存在。尤其是在专著中,文献与信息从内容上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说明性文字中包含的文献与信息;二是引用文字的文献与信息来源;三是全书最后列表著录的“参考文献”。在具体位置上,前两者可采用脚注、章节尾注、全书尾注三种形式进行呈现,后一种以全书附录形式独立呈现。第三种参考文献就既包括引用过的,也包括未引用过但阅读过或有关联的,就其总体形式来看,和前两者主要提供文献信息来源不同,它表现出双重性质,既是著者进行研究的文献依据,也是为读者提供的一份文献目录。在个别期刊论文中,也有近似于阅读型的参考文献,有时又被称为“非实引文献”,并常常会在进行文献统计(比如计算影响因子)时予以剔除。

第五,数字对象唯一标志符。这是“针对数字资源的全球唯一永久标志符,具有对资源进行永久命名标志、动态解析链接的特性”[3]2。在此之前,我国针对信息资源的“全球唯一永久标志符”,图书有ISSN号,期刊有ISBN号,都是针对成本成册的资源而言的。期刊论文有“文章编号”,针对每一篇论文而言,包含了刊号、刊期、页码、篇幅等信息,具有不可重复性。上述标志符号,等于是书刊及论文的身份编码,但不具有“动态解析链接的特性”。新国标增加“数字对象唯一标志符”即DOI号,不仅是唯一永久的身份编码,更具有动态链接特性,可以通过链接直接在线打开文献,使文献获取更加方便。

(二)新国标的著录体系修订

术语体系的修订显示了新国标对旧国标信息与文献理论基础的加固,与此相应,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体现为著录体系的修订。著录体系分为著录项目和著录细则两个部分,著录项目按类型划分,著录细则按要素划分,体现了各自不同的著录维度和著录架构。同时,新国标亦在附录部分对顺序编码制下的著录格式示例体系和文献标识代码体系进行了较大修改。

1.著录项目修订

在著录项目方面,新旧国标的一级项目修改不大,仍按六类划分:(1)专著;(2)专著中的析出文献;(3)连续出版物;(4)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5)专利文献;(6)电子资源(电子文献)。

在二级具体项目上,新旧国标略有修改。第一,在上述(1)至(5)类中,均有三项修改:一是在文献类型标识项目下将“(电子文献必备,其他文献任选)”修改为“(任选)”;二是在引用日期项目下删除“(联机文献必备,其他电子文献任选)”而改为“(任选)”;三是在获取和访问路径项目下,将“(联机文献必备)”修改为“(电子资源必备)”。第二,在电子资源大项下,有两项修改:一是将“电子文献”改为“电子资源”;二是在文献类型标识项目下,去除“(任选)”而新增“(含文献载体标志)”的说明。第三,在全部六类大项中,均增加了必选项“数字对象唯一标志符(电子资源必备)”。

2.著录细则修订

著录细则是修改最大的部分,也是在具体实务中最重要的部分。陈浩元先生总结了个人著者、中国著者汉语拼音人名、期刊中析出文献页码、专著页码及“根据电子资源在互联网中的实际情况,著录其获取和访问路径”共五项重要修改[2]。关于著录规则,区别于“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在新旧国标中均称为“著录细则”,按各著录类型共有的著录项目分项论述。新国标将旧国标的六项扩展到八项,新增“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和“析出文献”两项。本文以下按著录项目分项进行说明,对于具体示例,因新国标中各项目均有示例,此处不再赘列。

第一,主要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主要修改三处:(1)同姓不同名的欧美著者,在著录其姓的同时,由“还需著录其名”改为“还需著录其名的首字母”;(2)用汉语拼音书写的人名,根据GB/T 28039—2011进行修改[5],不再限于“中国著者”,且由“姓名不得缩写”改为“姓全大写,其名可缩写,取每个汉字拼音的首字母”,更加符合国际惯例;(3)“机关团体名称应由上至下分级著录”不再限于“用拉丁文书写的”,且特别说明“用汉字书写的机关团体名称除外”[3]9。

第二,题名。即平常俗称的篇名、书名等,是信息与文献著录最重要的主体。题名主要有三处修改:(1)题名类型根据文献和信息类型作了修改,其中“科技报告名”改为“报告名”、“标准文献名”改为“标准名”,增加了“档案名”和“舆图名”,较大程度地扩展了题名范围;(2)在“其他题名信息”项,增加了“专利号,报告号,标准号等”;(3)虽然新旧国标都强调“题名按著录信息源所载的内容著录”[3]9,但实际上存在着与批准的题名不一致的情况,早就有论者指出其不合理处[6],新国标通过示例将原“××大学学报:××版”修改为“××大学学报(××版)”,做到了与信息原貌一致。

第三,版本项。此项目无修改。

第四,出版项。出版项下包含四个小节,其中出版地、出版者无修改,其他内容有两处修改:(1)出版日期,删去了“专利文献需详细著录出版日期”;(2)新国标新增了“公告日期、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依据相关国标,规定“专利文献的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和“电子资源的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两类,按“YYYY-MM-DD”格式用阿拉伯数字著录[3]11。

第五,页码。修改一处:增加了“引自序言或扉页题记的页码,可按实际情况著录”[3]11的说明,并增加了五条示例。实际上,由于旧国标没有相应规定,已有一些期刊在实践中“按实际情况著录”,这里的增补可以看作是对实践中既定事实的追认。

第六,获取和访问路径。新国标新增项,规定:“根据电子资源在互联网中的实际情况,著录其获取和访问路径。”[3]12新国标公布之前,对于网络资源,人们大多都给出了“网址”,这里的修改也可看作是对实践的追认。

第七,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新国标新增项。

第八,析出文献。修改一处:在期刊析出文献著录中,对两类不同文献做了区别,规定:“阅读型参考文献的页码著录文章的起讫页或起始页,引文参考文献的页码著录引用信息所在页。”[3]12旧国标笼统称为“页码”,未进行区分,但在示例中实际上著录的是起讫页。新国标在区分期刊中两类析出文献页码基础上,同时修改了示例。

3.顺序编码制参考文献表著录格式示例体系修订

参考文献表即文后或页下端著录的参考文献列表,但一般不以表格形式表达,而是按一定顺序进行列举。在新旧国标的附录A部分,均有“顺序编码制参考文献表著录格式示例”,明确标示为“资料性附录”。修改主要有三项:(1)旧国标为九类,新国标新增“报告”类,共示例十类;(2)原“科技报告”改为“报告”;原“电子文献(包括专著或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电子文献)”改为“电子资源(不包括电子专著、电子连续出版物、电子学位论文、电子专利)”,从示例看,新国标的电子资源主要指电子公告,即网页文献,所提供的四条示例全部是[EB/OL],旧国标中的其他各类在线资源分别归入各主文献类型中,如[J/OL]归入期刊中析出的文献;(3)较大幅度增加了示例。旧国标文献示例共37条,新国标文献示例对原示例进行了大量增补和更换,总数达61条,对一些原来在使用中不便操作的文献新增了示例,更加明确、实用。新国标对旧国标的新增、更换和修改,在各类文献中的数量如下:“普通图书”12条,“论文集、会议录”5条,“报告”3条,“学位论文”2条,“专利文献”1条,“标准文献”4条,“专著中析出的文献”6条,“期刊中析出的文献”8条,“报纸中析出的文献”2条,“电子资源”3条。

4.文献类型标识代码体系修订

文献代码在大部分学术期刊中已得到运用,但十年来在实践中发现原有代码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文献无法归类,故新国标附录B.1在将旧国标“标志代码”改称为“标识代码”基础上,增加了四种“文献类型和标识代码”,即:档案[A],舆图[CM],数据集[DS],其他[Z]。新增的代码属于新出现及分类不明确的信息和文献类型,更加方便使用者准确著录相关信息和文献。

二、新旧国标修订历程中的两个定位错配

综合考察参考文献国家标准修订发展的历史进程,旧国标公布十年来批评之声一直不断,应用范围也存在一定局限。究其原因,从旧国标开始,参考文献著录标准就一直存在着两个定位错配,即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定位错配、标准编制者与标准使用者的定位错配。新国标重新起草后,秉持与时俱进、补充完善的基本原则[2],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并在修订过程中无意增加了新的不够便捷之处,究其原因,仍在于上述两个定位错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定位错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参考文献国家标准的各个历史版本,均标明为GB/T,表明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中国标准化协会官方网站指出:“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7]作为推荐性标准,既然由用户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标准本身的科学性、准确性、实用性等各方面因素,就成为标准在行业中是否被广泛采用的关键。也就是说,一个好的标准可能得到广泛采用,而一个不尽合理的标准则可能被行业用户视而不见。

多年来,GB/T 7714由于行业协会的倡导,在一些领域得到了采用。GB/T 7714—2015指出“本标准规定了各个学科、各种类型信息资源的参考文献”在各个方面的著录规定[3]1。新国标起草者亦称:“新标准是一项基础性、通用性的国家标准,因此,无论是科技论著还是社会科学论著,无论是印刷版还是电子版,凡涉及参考文献著录,所依据的标准都是GB/T 7714,从2015年12月1日起,均应执行新标准。”[2]但实际情况是,除部分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外,在其他论著类型中,这一国家标准并未得到广泛应用。就笔者所见而言,出版社以及报纸、非学术期刊、网站电子公告等信息与文献载体,就很少采用这一标准。不仅如此,在该标准采用程度最高的高校学报领域,针对推行编排规范的反对之声,多年来也一直不绝于耳。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朱剑指出“把学术规范缩小成编排规范”,事实上带来了“恶果”:“一方面,这种事实上的缩小大大弱化了学术规范在规范学术中应起的作用,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另一方面,当一个既不合传统又未真正与国际接轨且几乎没有任何宽容的规范大行其道时,不仅使本来鲜活的文章变成了八股,而且桎梏了编辑乃至作者个性的发挥,此诚非社科学术事业发展的幸事。”[8]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程郁缀、刘曙光论述编排规范的实质时称:“起草人考虑更多的是:(1)技术层面的东西,即怎样编排可以使计算机更容易识别,从而更有利于从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和评价;(2)统一性方面,即怎样把所有期刊都纳入同一编排规范体系之中。”[9]作为中国社科学术期刊界的翘楚,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著名高校的社科版学报,均未执行GB/T 7714的标准。不仅如此,中国学术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顶级期刊《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亦均未采用这一标准。相应地,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学术期刊以及众多英文期刊,也都基本未采用这一标准。

上述情况说明,GB/T 7714显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得到用户的全面认可,也就是说,在历次修改过程中,未能主动完善推荐性标准自身的科学性、准确性、实用性等,从而不能让用户“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GB/T 7714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却以“强制性”姿态出现,似乎忘记了GB/T本身的“推荐性”属性,从而造成了定位错配。

(二)标准编制者与标准使用者的定位错配

新旧国标的第1章“范围”部分均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著者和编辑著录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制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3]1也就是说,本标准就著录者或使用者即著录主体来说,适用于作者和编辑;而对于阅读者和其他类型的信息与文献使用者,并无特别约束力。

然而,现实情况是,对于是否采用国家标准,著者并无自主权,往往是应编辑要求而决定是否采用;就编辑而言,其劳动成果反映在信息与文献的载体之上,则在各类信息与文献中,采用国家标准的比重还不够高。一个好的标准,必定会适应历史发展的总体形势而能够达到解放生产力、优化生产关系的目的。但参考文献国标的实施,却无意中造成了“作者:不知道,太复杂”“读者:我不需要,找到就行”“编辑:大量时间,主题不在此,结果也不好”[10]的尴尬局面,反而束缚了生产力。国标的一些中国化著录方式,没有充分与期刊的国际化接轨,从而导致“难于在国际上推行”[11]。

探讨其不方便、不接轨的根源,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标准编制者与标准使用者的定位错配,标准的编制没有充分来源于“著者和编辑著录参考文献”的具体实践。尽管新国标指出“不是供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制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3]1,但标准的编制却是站在上述信息工作者立场上的。2005年版国标由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中国科学院情报信息中心主要起草,没有“著者和编辑”单位参与。2015年版新国标吸取旧国标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重新起草者除上述两家单位外,吸收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参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执行了该标准,而《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并未执行该标准。起草单位的复杂性,致使新国标比旧国标更加复杂。

由此看来,旧国标编制者和使用者立场分离而导致的定位错配,在新国标中仍然存在。这本是旧国标广受诟病之处,如使用不便(主要是失之于繁琐、不易准确掌握和耗费大量人力资源等)、未与国际化接轨等,也进而造成了至今其使用范围仍有较大局限。然而,标准化毕竟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即便作为推荐性标准,如果处理得当,是可以节约整体社会资源的,也会更加方便地让使用者获取到更多的信息与文献。陈浩元先生指出,新国标的修订遵循了一致性、连续性、协调性、科学性、实用性、灵活性六大原则,“是在汲取国际标准给出的科学著录规则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结合我国著录实际,特别是总结旧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其进行全面修订而成的”[2]。新国标在重新起草的过程中,基于国际标准的最新修订、信息与文献形势的最新发展、实施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等多方面因素,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已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和时代基础,但也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仍有一些地方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三、细则商榷:新国标九个问题的质疑与建议

自旧国标于2005年公布以来,基于与1987年版国标的比较,以及对2005年版国标的探讨,出现了不少研究文献。笔者用“GB/T 7714”在中国知网进行篇名检索,自2005年以来共检出107条结果。而对新国标来说,由于时日尚浅,还没有更多研究文献。这里主要基于新国标著录细则方面的九个问题(其中有些是旧国标即已存在而在实践中被证明不便或欠妥的问题,有些是新国标中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商榷,提出质疑与建议。

(一)阅读型参考文献和引文参考文献

将参考文献区分为“阅读型参考文献”和“引文参考文献”,并要求按不同方式著录页码,是新国标的一项重大修改。起草者的用意是好的,按新国标方式著录引文所在页的用意,是“为正文中的直接引语或间接引语而提供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并“为了方便读者准确快捷地查找到期刊中析出文章的相关信息,也为了节省版面”[1]。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1)阅读型参考文献的逻辑边界实际上很难界定。什么是“著者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阅读过的”?比如说,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有一个字的笔画记不太清楚了,于是查了《汉语大字典》,这算不算“阅读型参考文献”?又如,想使用“舌挢不下”这一成语,但没有找到具体例句而准确表达其意义,于是想起金庸小说曾多次使用而进行了查阅,那么,金庸小说算不算?如果说“供读者进一步阅读的”那就更缺乏明确的逻辑边界了,简直类似于老师给学生开的课程阅读书目,甚至有可能会包揽一个学科领域的大部分重要文献。如果要严格按标准执行而列出“阅读型参考文献”,岂非浩瀚无际、叠床架屋?在现行编辑实践中,往往会将“非实引”的文献删去,这实际上就是对“阅读型参考文献”的否定;(2)引文参考文献按一般理解是指引用文字,严格地说是加了引号的直接引语或与原文有高度一致性的间接引语,那么,经过作者评论和修改的原文演绎性陈述,到底算是哪一类参考文献?(3)期刊中的析出文献要求按不同情况分列页码,不仅达不到节省版面和快捷查找的目的,反而可能适得其反。如果对一篇论文引用次数较多(比如本文引用陈浩元先生的文章),按新国标要求要有多个不同的页码标注,如果分属不同页码,需要先找到页码,再到千余字的整页中去找相应文字,实属费事。目前期刊文献的电子文档均可对全文进行精确检索,速度达到毫秒级。而根据页码来进行“准确快捷地查找”至少不能在毫秒级别的时间内完成,实际上并不快捷。正因为期刊文献原文查找并不费事,所以有一些期刊干脆连起讫页都没有著录,如《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探索》等就是如此;(4)同样一个选题的论文,全文三千字和全文两万字,其学术容量一般而言会有着很大差别,著录起讫页在一定程度上正可以显示这一差异,也为读者在面对众多相同题材的论文时提供优化选择。中国知网的期刊“目录页浏览”明确标注了文章起讫页及转接页,这就不仅说明在学术规范上对论文容量应予高度重视,也说明著录起讫页已经成为惯例,且在实践中已被证明便于具体操作。按新国标的著录方法,对于著录论文、提供论文容量及信息原貌等,是不够科学、准确、完整、快捷的。

建议:废止两类参考文献的区分,仍以旧国标为准。

(二)任选项与必备项

新旧国标在著录项目中均列出了一些“任选”项,意即可选可不选。新国标在第4章共列出9个任选项。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标准所要求的确定性原则,理由是:(1)既然任选项可选可不选,那么就可以选一个也可以选几个,按不同的排列,从理论上说可以产生超过500种的组合。如果真的出现如此五花八门的情形,哪里还谈得上“标准”?(2)有些任选项是不尊重知识产权拥有者法定权利的,如“其他责任者”均作为任选,那么作品演绎者是否得到了法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其作为任选项而不加著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悖于学术伦理和相关法规的。

建议:取消任选项,要么必选,要么不选,但以必选为好。

(三)纸质载体与电子载体

新国标在示例中,对相当数量的专著和报刊文章,在出版机构及报刊出处项之后,同时著录了在线的“获取和访问路径”,理由是可以通过提供的网址来方便地寻找到原文。笔者认为,在纸质载体与电子载体同时存在且二者高度一致的情况下,新国标的做法是叠床架屋,违背快捷原则,且易造成新的不便,实属无此必要。理由如下:(1)由于许多电子资源网址较长,如果都要列出获取和访问路径,无疑会大大增加论文篇幅。如笔者通过中国知网西南大学包库用户以预览方式打开的《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总目录》,网址长达279个字节,这显然并不符合便捷原则。况且,读者在查证这些资料时,还要花费很多时间录入网址,也很容易出错。如果是下载之后成为离线文件,事实证明可以有若干个检索途径,那么又该怎么立足于其科学性、唯一性来进行著录呢?(2)就电子资源和纸质资源二者的关系来说,纸质是源,电子是流,应尊重源头文献。且既然二者一致,著录其一即可;(3)上述电子路径主要来源于三种:一是机构收录,如大学对学位论文的收录;二是数据库收录,如中国知网、万方、维普、超星、大成等;三是出版单位数字化版本。以上三类,尤其是作为最重要提供来源的电子数据库,往往采用收费方式,对各大机构如高等学校等普遍采取限制IP地址的包库或代理方式,且为各大机构建立了镜像网站。由于IP限制,超出许可范围便无法访问;由于镜像方式,同一文献在不同镜像中的访问路径存在差异。那么,就算是著录了访问路径,如果未获得相应许可,实际上往往无法有效打开,不能达到提供文献详细信息的目的。

建议:如果是常用或规范的文献,仅著录纸质文献即可,电子文献可根据源文献线索方便快捷地查到。

(四)责任者及其责任

在新旧国标中,关于责任者及其责任的著录,主要责任者为必备项,其他责任者为任选项,二者的责任均不著录。但在示例中则提供了如“谢远涛,译”之类的其他责任者及其责任。上述规定本身构成了一个矛盾,既然没有著录责任的规定,又为何将“译”作为责任著录出来呢?这显然有不合理之处,笔者在这里提出几点看法:(1)责任者责任多种多样,不同责任对于文献的贡献差别较大,不宜混为一谈。常见的主要责任方式包括:独立著述或合作著述,即以独立或合作者身份撰写;主编,即主持著作大纲并承担统稿工作,在著作中起核心作用;编,即把不同的文献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汇集到一起。常见的其他责任方式包括:译,即将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也包括将文言文翻译成白话文;整理,包括对古籍的辑佚、校点、注释等工作,使原来不易理解的文本变成易于理解的文本。面对如此千差万别的不同责任,全部笼统地混为一谈,既无法让读者了解责任者及文献的著述属性(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也是不尊重责任者知识产权的表现;(2)同一著作由于其经典性,往往有多种演绎版本,比如梭罗的《瓦尔登湖》,从1978年到2013年出版了37个中文译本,如此众多的版本,由于其他责任者(译者)的水平不同,译本水平自有高下之别,如果将其混为一谈,显然是不合理的,著者和读者要选择好的版本更看重的恐怕是译者而不是出版者。在实际的编辑工作中,已有许多期刊对责任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著录。在ISO 690:2010(E)第5章中,示例也对“编”的责任作了著录;(3)对于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邓小平文选》《鲁迅全集》之类经典著作且以著者本人姓名全称命名的文集、文选等,大多数期刊按照学术界约定俗成的惯例未著录责任者,新旧国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新旧国标中都列出了一条示例,在著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时著录了责任者“马克思,恩格斯”。虽然这是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但如果从快捷简便的角度来看,亦可尊重学术惯例处理为默认缺省项。

建议:(1)增加责任者的责任为必备项,但当责任为“著”时可默认缺省;(2)其他责任者从任选项变更为必备项,增加责任为必备项;(3)当且仅当题名为以著者本人姓名全称命名的文集、文选等时,可将主要责任者处理为默认缺省。

(五)图书析出文献著录

新国标将析出文献定义为“从整个信息资源中析出的具有独立篇名的文献”[3]1,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性标志是“独立篇名”。但什么是“独立篇名”,国标没有给出进一步的定义,因此只能从示例中进行推断。可以肯定的是,所谓“独立篇名”,首先应排除具有整体结构的专著中的章节式篇名(无论其是否明确标明章节,或以其他方式呈现各篇之间较为紧密的逻辑顺序关系),那么,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定义为“独立篇名”:一是文集中独立的单篇文章;二是具有整体结构的专著中的前言、后记、附录等附加文献;三是多种著作合订本中的单本著作;四是虽然拥有顺序编号然而各篇独立成章的文集(如先秦诸子中的《庄子》《韩非子》等)。而对于具有整体结构的专著中的章节、小说的回目等,则不能定义为“独立篇名”。但仍有一些文献处于不易定义的状况,在新国标附录A示例“专著中析出的文献”中,有两条就相互矛盾:

[1]卷39乞致任第一[M]//苏魏公文集:下册 .北京:中华书局,1988:590.

[5]宋史卷三:本纪第三[M]//宋史:第1册 .北京:中华书局,1977:49.[3]19

这里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存在文字差错,“致任”应为“致仕”;其二,存在格式差错,两例均无必备项主要责任者;其三,存在不一致处,GB/T 15835—2011未对古籍卷次的数字使用进行明确规定,这里应属于“选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均可”[12]的情形,但应遵循“同类型同形式”原则做到前后一致,上例的“卷39”和“卷三”属于不同形式,应予统一。根据国标中的多处示例,为节省篇幅计,笔者认为可以采用阿拉伯数字。但问题在于,两例中的析出文献属于不同类型,“乞致仕第一”是苏颂文集中“表”体的独立篇名,与其他篇章不产生必然联系;而“本纪第三”则是《宋史》本纪中的一个片断,是整个《宋史》中的一个“非独立”有机组成部分,不属于“独立篇名”,那么就应当视为章节式篇名,不应作为析出文献处理。

对于章节式篇名的处理,在新国标附录A的普通图书类中提供了一个示例:

[5]康熙字典:已集上:水部[M].同文书局影印本 .北京:中华书局,1962:50.[3]18

此处“已集”应为“巳集”,属文字差错。示例是将章节篇名处理进入题名,但笔者认为,章节篇名不具有独立性,不应进入题名处理。若按上述示例著录,如果在一篇论述《康熙字典》的文章中,可能涉及不同部首的字,假如说涉及20个部首的30个字吧,那岂非仅《康熙字典》就要在参考文献表列出20条参考文献?这显然有悖于国标合并同一文献以节省篇幅的基本原则。

专著中的析出文献著录,是编辑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新旧国标均未进行详细阐释。旧国标实例过少,尤其是古籍中的析出文献根本就没有示例,导致在具体实践中五花八门。新国标增加了古籍实例,使编辑实践有例可援,但正如上文引用的新国标的两条示例却并不规范,互不一致且存在差错,亦为编辑实践带来了不便。

建议:(1)专著中的析出文献,以“独立篇名”为核心标志,独立篇名可作析出文献著录,章节文献则不作为析出文献著录。(2)个人文集(如《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鲁迅全集》等)、合集(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总集(如《全唐诗》《全宋词》等)、汇编(如《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等)中的独立篇名,应尽可能作为析出文献著录。(3)古籍中非别集、总集类著作的篇名,首先应认定是否属于独立篇名,独立篇章按析出文献著录。本文所示下例中还包括了对古籍中次要责任者的著录:

王符 .卷1 务本第二[M]//潜夫论笺校正 .汪继培,笺;彭铎,校正 .北京:中华书局,1997:14.

对于古籍中非独立篇名或章节式篇名的著录,笔者认为可参照新国标著录细则中关于页码的规定进行著录。新国标规定:“引自序言或扉页题词的页码,可按实际情况著录。”[3]11对于卷(集)和篇名之间采用上引“苏魏公文集”示例格式,以空格标示,并借鉴新国标附录A“标准文献”示例[1][2][3]19,建议采用全角空格。综合上述,上引三则新国标示例就可更改著录为:

[1]苏颂 .卷39 乞致仕第一[M]//苏魏公文集(附魏公谭训):下册 .王同策,管成学,颜中其,等点校 .北京:中华书局,1988:590.

[5]宋史:第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7:卷3 太祖本纪49.

[5]康熙字典[M].同文书局影印本 .北京:中华书局,1962:巳集上 水部50.

古籍著录一直是参考文献著录的一个难点,旧国标语焉不详,新国标也未明确表述。故笔者认为:对于古籍的著录,一方面要顾及古籍引用的历史传统与学术惯例,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国标的标准规范。由于古籍的问题较为复杂,远远不是此处的简短篇幅可以论述清楚的,当另撰文详论。

(六)连续出版物认定

新国标对旧国标的“连续出版物”定义进行了修改,将旧国标的“一种载有卷期号或年月顺序号、计划无限期地连续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它包括以各种载体形式出版的期刊、报纸等”[4],修改为“通常载有卷期号或年月日顺序号,并计划无限期连续出版发行的印刷或非印刷形式的出版物”[3]1。在上述修改中,笔者注意到:其一,不再限于期刊、报纸;其二,不再限于印刷形式;其三,既然是说“通常”,那么就表明还可以有“非通常”的形式。在新国标的正文及附录A示例中,例示了“期刊中析出的文献”和“报纸中析出的文献”。

这里的问题是,既然在新国标的定义中不再指明期刊、报纸,那么,在中国当下现实中,还有两类由出版社或其他机构出版的出版物,同样符合新国标定义中载有顺序号、无限期连续出版的两个重要特征,它们是:(1)由出版社而不是报刊社出版的“集刊”类连续出版物,即通俗所称的“以书代刊”出版物,仅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就收录了145种CSSCI(2014-2015)来源集刊,此外还有大量未进入CSSCI的集刊类出版物;(2)由全国和各地政协文史委员会编辑、由不同机构出版的“文史资料”系列以及其他同类出版物,往往采取拉通编号但不定期的方式,以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选辑》为代表,包括其他非政协机构的类似出版物,实际上也已成为连续出版物。对于上述两类出版物,是否符合“连续出版物”定义,新国标无明确说明,亦无示例。在过去的编辑实践中,多数期刊是作为“汇编”来处理的。

建议:对于“连续出版物”应有更详尽的定义。

(七)引用日期著录

旧国标在著录项目中列出了“引用日期(联机文献必备,其他电子文献任选)”选项,规定引用在线资源时必须著录引用日期。新国标删去了上述选项的括注,将引用日期作为必备项著录。笔者认为此举欠妥,问题在于:(1)著录文献既是提供信息线索,也表明文献源头从而形成学术史线索,那么最重要的当然是出版日期,在已有出版年必备选项的情况下,再以著者进行写作时的日期(即引用日期)进行必备项著录,不仅叠床架屋,而且并无意义;(2)对于电子资源的时间信息著录,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有源头日期即信息最早创建的日期,这类情况多见于电子书报刊等;二是有更新或修改日期即信息上传或网页更新日期,这类情况多见于以网页形式呈现的在线电子公告;三是网页无时间信息,这类情况多见于在线电子数据库。按新国标著录格式,电子资源时间信息包括“出版年:引文页码(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这里的三个时间信息,分别是源头时间、上传时间、下载时间。从学术史角度看,三个时间信息实际上只要著录最早的一个即可。按新国标的要求注明引用日期,则会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假如一篇论文分15天写完,作为文中最常用的电子资源,15天内每天都进行了引用,岂不是同一个电子资源要分成15条不同引用日期的参考文献?而且,如果不追寻信息的最早源头,在学术史意义上是不合理的,假如我们将“一带一路”和晚清“强国之梦”著录为同一个日期(因为论著作者是在同一天写作的),显然不尽合理。况且,期刊大多注明了收稿日期及修回日期,作者的写作时间本已不言而喻。如果文章经多次修改,那么究竟以哪一稿的“引用日期”为准?

建议:引用日期不应作为必备项处理,国标规定更新或修改日期用()表示,引用日期用[]表示,引用日期应是在其他时间信息(含估计出版年)不明的情况下万不得已才作为替补选项的,如有其他时间信息则一般情况下不必著录引用日期。

(八)信息原貌与著录规则

参考文献著录应最大限度保持信息原貌,这是求真求实的基本科学态度。所有著录细节都应以不损害信息原貌并引发歧义为基本原则。但是,新国标的著录细则却有可能损害信息原貌并引发歧义。新国标中主要有两种情况:(1)在著录责任者时,要求超过3个时,“其后加‘,等’或与之相应的词”[3]9。对于这种方式,早就有论者认为“只著录3个作者不符合国际惯例”,而“国际上一些大的检索机构也要求期刊著录的参考文献必须提供所有作者的名字”[13]。众所周知,在著者序列里,通信作者是极为重要的作者,但通信作者常有排名在第三以外的情况。笔者随手查阅了《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年第6期的全部作者署名,作者超过三人并有通信作者署名的论文六篇,其中通信作者排名第二的两篇,其他四篇的通信作者都处于最后位置,分别排名在第四和第五。上述文献如按国标著录,就无法检索到通信作者的信息,这显然是不符合科学研究责任规范的。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专著的作者署名虽然有“,等”,但无论是封面页、扉页或版权页,都找不出三个作者。比如重庆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三峡通志校注》,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的责任者及责任信息均为“黎小龙 等校注”,根据该书《后记》,其他责任者均为分卷责任者,而无全书责任者。像这种情况,著录时如何找出三个责任者?也就只能依照原书原貌著录了。新国标并未注明该规定的源头文献,不知其依据是什么。但在ISO 690:2010(E)的5.4.2“超过三个文献创建者”中,国际标准明确指出:“当有四个或更多作者时,可能情形下应全部予以著录。如果需要省略一些作者,在第一作者之后可使用‘及其他’或‘等’进行著录。”[14]也就是说,多责任者如果采用省略模式,只要在第一责任者后加“等”即可,而不用著录三个责任者再加“等”;(2)对题名和其他题名信息的衔接,起草者指出“该条款中各要素前的标识符为‘:’”[2]。这也是容易有违信息原貌并引起歧义的。在具体的题名中,“:”本身就是一个常用的符号,原题名中的“:”如何与作为著录标识符的“:”明确区别开来从而得以准确辨识信息题名原貌?举例说明,如按国标著录,可得到以下题名及其他题名:

[1]韩云波 .中国侠文化:积淀与承传[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4.

[2]周石峰,杨棉月 .近代中国抵制日货运动的历史困境:以新闻出版为例[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52-158.

[3]宋文婕,韩云波 .武侠小说研究的理论模型:以还珠楼主研究为例[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08-115.

[4]乔同舟.“媒体与移民身份认同”研究:从西方经验到中国语境:以农民工为重点的文献考察[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83-91.

上述示例中的“:”,哪些是题名原有的?哪些是著录符号?读者实际上无法准确判断并恢复文献原貌。经查阅原文得知,[1][2]及[4]第一个“:”为原有,[3]及[4]第二处原文为“——”。更有甚者,按这种著录方式,还有可能在题名中出现三个乃至更多“:”的情况,这就不仅不符合GB/T 15834关于标点符号的用法,更让读者不知所云。

建议:著录参考文献的首要原则是尊重文献原貌,其次才是根据规则对相关元素进行变通。

(九)学位论文著录

新旧国标均未专门列出学位论文的著录规则,仅可按示例进行著录。从新国标提供的三条示例看,学位论文未著录学位级别,各条示例的文献来源分别为中国知网在线路径、北京大学在线路径、加州大学。笔者认为,新国标规定的学位论文著录规则存在问题:(1)不著录学位论文级别欠妥。学位论文级别不同,质量大相径庭,学术容量天差地别。一般而言,博士学位论文具有较强的学术性,且相当数量的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得以继续其学术研究;而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主要针对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大多数硕士毕业后未延续其学术研究;专业硕士论文主要讨论实践中的问题,大多属于工作实践探讨,不具备相应的学理性。中国知网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分别属于不同数据库,这也说明二者存在着极大差异。有论者指出:“大多数博士论文公开出版,而且保存在一些大图书馆。而硕士论文不出版,只在校内图书馆保存。因此,注明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对检索来说尤其必要。”[13]笔者认为,不同级别的学位论文的学术含量差异极大,在著录时应充分尊重这一学术现实;(2)学位论文获取路径不必叠床架屋。新国标示例中的知网在线路径长达四行,由于知网在学术界均可方便查阅,故不必标出电子路径,相关常用数据库无法查阅的才需要标出电子路径。

建议:(1)标出学位论文级别。(2)收录进入常用数据库的,电子路径可缺省处理。

除上述九点外,中国标准出版社的2015年5月第一次印刷版还存在着一些语言文字差错,陈浩元先生已进行了部分列举[2],我们在本文写作中也发现了一些差错,诚望编制者及出版社在重印时校改处理。

四、结 语

新版国家标准GB/T 7714—2015《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2015年12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了。自2005年版国标公布以来,参考文献的标准化著录对于学术研究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2015年新国标对旧国标进行了重大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原则,近十年来出现的新的信息类型的著录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对旧有的一些不足及不便进行了优化。但是,当下社会的实践新知层出不穷,新国标也未能全部囊括,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及不便之处,也有一些容易产生歧义之处未能完全明确。本文在归纳新国标修订特色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商榷意见,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学术研究,为当下新国标提供实施细则参考,并为国标在将来的继续修订提供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陈浩元 .关于《编辑学报》参考文献著录的几个细节变更的说明[J].编辑学报,2015(1):2.

[2] 陈浩元 .GB/T 7714新标准对旧标准的主要修改及实施要点提示[J].编辑学报,2015(4):339-343.

[3]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4]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1.

[5] 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GB/T 28039-2011[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6] 孔艳,陈浩元,颜帅 .探析GB/T 7714-2005中的5个问题[J].编辑学报,2008(2):159-161.

[7] 什么叫推荐性标准?[EB/OL].(2010-02-01)http://www.china-cas.org/zxdtbzhzs/300.jhtml.

[8] 朱剑 .徘徊于十字路口:社科期刊的十个两难选择[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70-89.

[9] 程郁缀,刘曙光 .学术期刊编排规范是动态发展的[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12-14.

[10] 胥橙庭,夏道家,熊春茹,等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能否简单些——执行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有感[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7(3):522-523.

[11] 刘大乾 .关于“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浅见[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7(5):888-891.

[12]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2-3.

[13] 陈爱萍,丁嘉羽,洪鸥,等 .对GB/T 7714-1987和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比较及几点商榷[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8(3):485-487.

[14]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Guidelin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and citations to information resources:ISO 690:2010(E)[S].Switzerland:ISO Copyright Office,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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