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免除农民工领导职务,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2015-02-21 10:18颜梅生
乡村科技 2015年11期
关键词:书面形式业务部单方

公司单方免除农民工领导职务,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我担任公司的业务经理。在合同履行一年后的两个月前,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能力、各项业绩的考评,以及所有员工民主测评等得出的综合评价,认为我不适合担任业务经理一职,继而决定免去我的职务,并让我留在业务部从事一般工作。我虽提出过抗辩,但公司并未恢复我的职务。时至今日,由于我的身份从领导到普通员工落差太大,且常被同事及客户取笑,导致我内心一直非常苦闷。请问:公司未经我同意甚至事先未征求我的意见,单方免去我领导职务的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读者:曾 某

曾某读者:

公司的行为虽有违约因素,但你无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曾经违约。《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在你与公司就你的职务已经在劳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的确不应该擅自改变,如果由于工作需要或者你经过各项考评,确实不能或不宜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也因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工作职责、工作岗位的变更,而应当与你协商,征求你对此有何看法、是否愿意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对岗位的安排有什么打算等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你可以解除合同,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方式,将你解聘。公司未经你同意甚至事先未征求你的意见而我行我素,显然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在免除你业务经理一职的同时,安排你留在业务部从事一般工作,该行为虽属违约但并非违法。你尽管心存不满却已实际接受,且已经工作2个月之久,即公司的变更行为已经生效,所以你不能再次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颜梅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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