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为转包人发证,我该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为照顾在城里工作的儿子一家,我与老伴于2002年离开农村。临行前,我将自家约3 300平方米承包田转包给了本村村民吴老三。在双方签订的转包协议书上,村书记签了“同意”字样,转包期限为15年。2013年10月初,当地铁路部门修建高速铁路征地时,这3 300平方米承包地中约有2 000平方米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及部分青苗补助费被吴老三领取。我得知此情况后回乡找到吴老三,才知道早在2003年,吴老三通过亲友关系找到某乡干部,由乡政府为吴老三颁发了该土地的承包权证书,吴老三凭此证领取了征用补偿款。我找乡政府领导理论,但分管土地承包工作的干部认为,我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已不足20年,转包给吴老三的期限为15年,这就等于该承包地的后期使用期限都归吴老三所有,因此乡里为吴老三发证并无不当,更何况我离开农村已10余年,不能更改。可我认为,我虽然离开农村10余年,但户口并未迁出,只要未到承包期限的最后一日,这3 300平方米的承包地承包人仍然是我。可我现在不知如何主张权益?
读者:张 某
张某读者:
乡政府干部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应当获得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助应归吴老三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该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两点:一是你有权将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经营;二是发包方不能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你仍然是该承包地的承包人。
你未得到征地补偿款的根本原因在于乡政府为吴老三颁发了土地承包证书。乡政府的颁证行为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行为,其在原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将你承包的土地又发包给吴老三,侵犯了你的承包经营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因此,你唯一的维权办法是以乡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乡政府为吴老三发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撤销,然后再依据该判决要求征地补偿管理部门给予征用地补偿。●
杨学友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121013